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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露華:禅苑清規——叢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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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苑清規——叢林制度
  業露華
  一、叢林制度的起源及演變
  叢林一詞,本是比喻僧眾和合共居一處,好像樹木叢生在一起。如《大智度論》中說:“僧伽,秦言眾。多比丘一處和合,是名僧伽。譬如大樹叢聚,是名為林。”所以僧眾聚處亦稱為叢林。
  中國佛教所說的叢林,通常是指禅宗的寺院。所以叢林往往又被稱為禅林。但是到了後來,叢林制度不僅流行於禅宗,佛教其他宗派的寺院也有仿照禅宗的叢林制度而稱叢林的。因此明清以後,“叢林”常常成了佛教寺院的統稱。
  早期的禅宗,並無自己的寺院,禅僧們一般是寄居於律寺中,或是在其他宗派的寺院中別立禅院。到了唐代,有江西百丈山的懷海禅師,認為隨著禅宗的日益發展,參禅者愈來愈多,長期寄住於他宗寺院,於說法住持,多有不便之處,於是博約折中大小乘經律,設規創制,“始立天下叢林規式,謂之清規”。於是有了禅宗的叢林制度。百丈禅師成了中國佛教禅宗叢林制度的創始人,他所創設的叢林清規,被後人稱為“百丈清規”。這一清規後來經過歷代增損,不僅為禅宗寺院所遵循,而且也被佛教其他宗派的寺院采用。
  佛教的清規制度,是隨著佛教的發展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相傳佛陀成道後,在鹿野苑初次說法,即收了憍陳如等五人為弟子,於是佛教有了最初的僧伽團體。後來佛陀又先後度化了大迦葉、捨利弗、目犍連等人,於是佛教僧團不斷擴大。為了傳道說法的需要,為了僧眾們能在佛教僧團中和睦相處,必須在日常生活和宗教修行過程中有一些大家應當共同遵守的准則,於是佛陀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宗教修行的需要,隨時制定了一些戒規律條,這應當說是佛教清規制度的起源。
  印度佛教的一些戒律和制度,基本上都是為適應印度的社會實際和宗教情況而設。例如,在古代印度流行出家修行的習俗,因而佛教也實行出家制度,這是為了能避免家室之累,可以更好地集中精神進行修行。在佛教的四眾弟子中,比丘和比丘尼就是出家的男女二眾弟子。所謂比丘,意為乞士,這是說他們上於諸佛處乞求佛法,下於施主處乞得飲食。比丘還應當自覺破除煩惱,認真修習戒、定、慧三學,並且“捨離家法”,出家修行。比丘又稱為“沙門”,意為勤息,即勤修戒定慧,息貪嗔疑。“捨離恩愛,出家修道,攝御諸根,不染外欲,慈心一切,無所傷害,逢苦不戚,遇樂不忻”,這就是佛教對出家弟子的要求。按照佛制規定,出家弟子除了遵從佛陀的教導進行修行外,還應負擔佛法住世,使佛法永遠流傳下去,並要擔當作為在家弟子榜樣的重任。出家弟子在一起共同生活,應當遵守律制的約束。僧團中年長德诏的被尊為長老,在僧團內部實行平等和民主協商的制度,遇有重大之事由長老出面召集僧團會議商量,等等。
  印度佛教的僧人在生活上實行乞食制,因而他們的生活條件是最基本的。就拿吃飯穿衣來說,平時衣只能有三衣,即大衣、七條衣和五條衣。都是由一些長短不等的布條拼接而成的。《十誦律》中說,佛在初次度化五比丘時就曾規定,比丘的衣服只能穿這麼幾種:第一種是有施主衣。第二種是無施主衣。第三種是往還衣,即人死後,其家人將去世者的衣服施與僧人,這種衣服就稱為往還衣。第四種是死人衣。第五是糞掃衣,這是從垃圾裡揀取人們拋棄的破布條拼湊縫帛的衣服,因而稱為糞掃衣。
  食,規定只能日中一餐,最多是上午和中午二餐,過了正午就不能吃飯了,這稱為“過午不食”。如果違反了這一條,就叫做“非時食”,這是違反戒律的。由於以乞食為生,因而只能別人施什麼,就吃什麼,沒有挑精揀肥的余地。而且出家人只能把飲食作為延續生命的基本條件,絲毫不能有享樂、“美食家”的想法。
  出家人平時生活必須遠離村鎮聚落處。或於桑間樹下、曠野荒冢處晏坐休憩,或於山巖洞穴處修習禅觀。每天托缽仃乞,食畢即打坐習禅,或思考佛法教義,或互相討論啟發。過如此簡單的儉樸的生活,是為了使修行者能自覺放棄貪欲,從而有更多的精力從事精神上的修煉,以求得精神上的徹底解脫。
  除了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外,宗教修行方面也有許多律規戒條。這些隨時而制的各種律規戒條,後來隨著佛教的發展不斷地完善。釋迦人滅以後,他的弟子們就將這些律規戒條歸納編纂起來,於是形成佛教經典三藏中的“律藏”(其余兩藏是經藏和論藏)。律藏的內容大致可分為止戒和持戒兩大類,前者是說佛弟子不應當做的事,也就是按制須禁止的言行和意念。這就包括各種各樣的戒律條文,一般而言,比丘有二百五十戒,比丘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後者是佛弟子講應當遵守的各種事項,包括出家教團的生活規定,如皈依、受戒、布薩、羯摩、安居、自恣等,還有就是關於佛弟子在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中的各項規定。
  漢魏之際,佛教不斷從印度通過西域或經海路傳人中國內地,這時佛教的律儀制度也隨著傳進來。但是,律儀的傳授必須要有師承,否則就是“不如法”,而且有些律儀是不能隨便向教外人傳的,因此律儀的傳人要比教義經典的傳人晚一些。相傳到三國時,有天竺律師昙柯迦羅者來華,應當時一些人之請,譯出戒本,並開壇受戒,於是中國佛教才開始正式有律儀的傳授。
  佛教的很多戒律,是按照印度的情況制定的,而這些情況不一定完全適用於中國。因此,隨著佛教在中國的發展,開始出現一些按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於中國佛教的各種寺院儀規制度。據史料記載,中國佛教最早創設寺院儀規制度的,是東晉的道安法師,道安法師是東晉時佛教界的領袖人物,他在佛教方面的建樹是多方面的,除了對佛學有精深的造詣之外,他對佛經的翻譯、經典的研究和整理、教團之組織等,都作出過重要貢獻。相傳他曾制“僧尼軌范”,在當時有很大影響。這些“僧尼軌制”的具體內容,現在已經無法詳細了解,但從史料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大概輪廓。據《高僧傳》說:“安既德為物宗,學兼三藏,所制僧尼軌范,佛法憲章,條為三例:一日行香上座上講之法;二日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時法;三日布薩差使悔過等法‘”由此可見,當時道安法師所制定的僧尼軌范,包括三大類內容,其一是有關宗教生活的,即行香、上座、上講時的規制。第二是有關日常生活中所應當遵守的制度。第三是有關僧人在宗教方面自我修養的。道安法師以這些律儀制度來軌范僧人的言行,領導僧團的宗教修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當時人們評論說,道安法師門下雖然師徒數百人相聚在一起,然平時唯講經修道,“無變化技術可以惑常人之耳目,無重威大勢可以整群小人參差;而師徒肅肅,自相尊敬,洋洋濟濟”,為人們平時所未見。當時天下寺院,遂而從之。
  除了道安所立“僧尼軌范”之外,當時還有支遁(支道林)曾立“眾僧集儀度”;道安的弟子,東晉廬山僧團的領袖慧遠法師曾立“法社節度”。南朝梁代,光孝寺主法雲亦曾奉诏創制清規。但是述諸清規軌范,均未形成完整、系統的寺院僧眾儀規守則,直到唐代百丈懷海禅師創立清規,才算形成了一個比較系統的叢林清規。
  二、百丈與《百丈清規》
  百丈懷海禅師,生於唐玄宗開元八年(720年),卒於憲宗元和九年(814年)。俗姓王,祖籍太原。其祖上因避永嘉之亂而來到福建,因此他本人出生於福建長樂。先依潮陽西山慧照和尚落發,後於衡山受具足戒。他曾歎而言道:“將滌妄源,必游法海;豈唯心證,亦假言诠。”於是到廬江(今安徽廬江縣)浮槎寺閱藏多年。因聽說馬祖道一禅師闡化於江西,即前往參學,傾心依附。他與西堂智藏、南泉普願同為馬祖門下入室弟子,而且被譽為馬祖門下“三大士”。據《唐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禅師塔銘》(陳诩撰於元和十三年)記:“大寂(道一)之徒多諸龍象。或名阙萬乘,人依京辇;或化洽一方,各安郡國。唯大師(即指懷海)好尚幽隱,棲止雲松。遺名而德稱益高,獨往而學徒彌盛。其有遍探講肆,歷抵禅關,滯著未祛,空有猶閡,靡不緘藏,萬裡取決一言。疑網雲張,智刃冰斷。由是齊魯燕代,荊吳閩蜀,望影星奔,憐聲飙至。”此後,他先住石門,繼往新吳(今江西奉新縣)大雄山。其山“巖巒峻極,故號百丈”。懷海禅師也因此而被稱為“百丈禅師”。
  唐代,正是中國佛教發展達到興盛發達之時代。從印度傳來之佛教,經過數百年的成長發展,其經典的研究、教理之發揮、教階制度的完善、寺院經濟的強大以及與中國傳統思想文化和政治勢力的協調融和,各方面都已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昌盛。於是,作為外來宗教的佛教,終於慢慢演變成為適合中國社會的中國佛教。中國佛教各宗派的興起和發展,就是這種情況的具體體現。
  禅宗作為佛教的一個宗派,在這一時代,也有了很大的發展。相傳由達摩祖師傳來的這一“教外別傳”的佛教宗派,自南北朝到唐代,已經經歷了好幾百年。通過歷代祖師堅持不懈的努力,特別是經過六祖慧能的發揚光大,這一以“明心見性”為宗旨的宗派,先是在南方的江西、湖南、浙江、福建等省內普遍發展,接著又在全國范圍內迅速地得到流傳。參禅習禅,追求精神解脫和個性的絕對自由,成了知識階層中一部分人所向往的境界。禅僧愈來愈多,一方面顯示了禅宗的興旺和發展,一方面卻也引起了一些具體問題。因為,這時的禅宗雖然興盛,但卻沒有自己的寺院。禅僧們只是寄居於律寺中,或在其中別立禅院。禅師們意識到:這給說法和住持帶來許多不便。於是從馬祖道一開始,就著手開山立寺,別建叢林。到了百丈懷海,則一改佛教東傳以來的初制,他“設規不循律制”,對原有的戒規制度進行了大膽的、大刀闊斧的改革,於是即有百丈清規之出現。據宋代學士楊億所作《百丈清規序》記:“百丈大智禅師以禅宗肇自少室,自曹溪以來,多居律寺,雖立別院,然於說法住持,未合規度,故常爾介懷。乃曰:佛祖之道,欲誕布化元,冀來際不泯者,豈當與諸部阿笈摩教為隨行耶!或由:《瑜伽論》、《璎珞經》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隨哉?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異大小乘,當博約折中,設於制范,務其宜也。於是創意,別立禅居。”
  懷海所立的禅門規式,詳細內容現已不存,但在《宋高僧傳》和楊億所作《百丈清規序》中,還保存一些基本的資料。現將《百丈清規序》中記載的懷海所立清規內容摘錄如下:
  凡具道眼者,有可尊之德,號曰長老,如西域道高臘長呼須菩提等之謂也。即為化主,即處於方丈,同淨名之室,非私寢之室也。不立佛殿,唯樹法堂者,表佛祖親囑受,當代為尊也。所裒學眾,無多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依夏次安排。設長連床,施槐架,掛褡道具。臥必斜枕床唇,右脅吉祥睡者,以其坐禅既久,略偃息而已,具四威儀也。除入室請益,任學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准。其合院大眾,朝參夕聚,長老上堂,升座主事,徒眾雁立側聆。賓主問酬,激揚宗要者,示依法而住也。齋粥隨宜,二時均遍者,務於節儉,表法食雙運也。行普請法,上下均力也。置十務,謂之寮捨,每用首領一人,管多人營事,令各司其局也。或有假號竊形,混於清眾,別致喧撓之事,即當維那檢舉,抽下本位掛褡,摒令出院者,貴安清眾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眾燒衣缽道具,遣逐從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詳此一條,制有四益:一、不污清眾,生恭信故。二、不毀僧形,循佛制故。三、不擾公門,省獄訟故。四、不洩於外,擴宗綱故。
  從以上材料可以看到,懷海所作的禅門規式,從寺院的組織結構、人事管理、經濟活動、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新穎的制度,這在中國佛教發展史上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宋高僧傳》中說,自懷海創立禅門規式之後,“天下禅宗如風偃草。禅門獨行由海之始也”。
  首先,這些規式制度,是懷海禅師按照當時的客觀實際情況制訂,而不是生搬硬套、全面“引進”。他並不受各種大小乘經典的束縛,而是博約折中,依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訂一些切實可行的律規制度,這說明他具有一定的卓識遠見。禅宗的叢林清規能夠對後來的中國佛教發展產生如此重大和深刻的影響,與懷海的這種見識是分不開的。
  其次,他根據當時禅宗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別立禅居,改變了以往禅僧沒有自己的寺院,只能寄居於其他宗派寺院的狀況,使禅宗作為一個獨立的佛教宗派成為客觀事實,同時也為今後禅宗的迅速發展奠定了基礎。
  不立佛殿,唯樹法堂,意味著佛法高於一切,超乎言象之外。突出了禅宗的修行特點,樹立了作為“教外別傳”的禅宗獨特的形象。雖然後來的實際情況並不完全如此,但在當時確實反映了這一發展中的佛教宗派的自信心和生命力。
  確立了朝參夕聚的禅習制度。學眾不分多少高下,按照出家時間的長短,都安排於僧堂中,體現了教團內眾生平等的觀念。除了在人室請益時,平時“任學者勤怠”,“不拘常准”,強調個人的自我發展,這對修行者自信心的確立、對禅的體驗和修習,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完善了寺院的組織管理系統。在此之前,寺院的主要職事僧有上座、寺主、維那,稱為“三綱”。上座多為年高德韶者擔任,多由朝廷任命。懷海所立清規,以德高望重、具有一定禅學修養者為“長老”,住於方丈之室,因此後來寺院住持多有稱為“方丈”的。寺院置各種管理部門,各部門都設首領以主其事,各司其職,職責分別,有條有理,使僧人都能有一個較為安穩的修行環境。
  加強了監督管理職能。對於“假號竊形、混於清眾,別致喧撓之事”者以及犯各種律規戒條者,區別不同情況,給予各種不同的處分,以維護寺院的清規制度。
  行普請法,上下均力,開荒耕作,這對禅宗,乃至於佛教的生存和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普請法的實施使禅宗在經濟上確立了自給自足的地位,擺脫了佛教的經濟依附狀況,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人們對佛教僧侶的一些不利看法。而且,這種上下均力的普清法適應了中國古代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從而在中國漫長的以小農經濟為主的封建社會中顯示了它的生命力,也為禅宗後來的發展奠定了經濟基礎。
  如果說,唐代中國佛教各宗派的出現,標志著佛教教義思想方面已經開始中國化,那麼,百丈懷海關於叢林清規的制訂,則是在佛教經濟、寺院結構、僧團的組織制度和僧人的生活方式等各方面推動了佛教中國化的進程。懷海自己則是嚴格遵守這些清規制度的模范。相傳他到了晚年,仍然堅持參加勞作。有一次他的弟子為照顧他身體,不讓他去參加勞作,就把他的工具藏起來。他找不到工具,一天沒干活,就一天不吃飯。於是禅門留下“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佳話。
  百丈禅師所立的叢林清規,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演變,自宋代以後,有過幾次增訂。元代至元年間(1264—1294年),江西奉新百丈山住持德輝又奉敕重修,並由金陵大龍翔集慶寺住持大沂等校正,輯為定本,由朝廷頒敕,遍行天下叢林,此即為現存的《敕修百丈清規》。而百丈禅師所作的清規,則被稱為“古清規”。現存的《百丈清規》共有上、下兩卷,分為:祝厘、報恩、報本、尊祖、住持、兩序、大眾、節臘、法器等九章,對寺院僧團的組織體制、宗教活動、日常生活等有詳細規定。
  三、叢林清規制度述略
  早期的叢林組織形式還比較簡單,主要設有方丈、法堂、僧堂和寮捨。後來叢林規模日漸龐大,其組織形式也不斷復雜化。宋代宗頤所作《禅苑清規》中,記載有叢林各種職事名目二十多種。另外在他所作的《龜鏡文》中還概括介紹了各等職事的職責:“叢林之設要之本為眾僧,是以開示眾僧故有長老,表儀眾僧故有首座,荷負眾僧故有監院,調和眾僧故有維那,供養眾僧故有典座,為眾僧作務故有直歲,為眾僧出納故有庫頭,為眾僧主典翰墨故有書狀,為眾僧守護教故有藏主,為眾僧迎待故有知客,為眾僧召講故有侍者,為眾僧看守衣缽故有寮主,為眾僧供侍湯藥故有堂主,為眾僧洗濯故有浴主,為眾僧御寒故有炭頭,為眾僧乞丐故有街坊化主,為眾僧執勞故有園頭、磨頭、莊主,為眾僧滌除故有淨頭,為眾僧給侍故有淨人。”
  現在一般規模較大的叢林,具有比較完備的組織系統。
  叢林的最高首領為住持,他是執掌一寺事務的主僧,是全寺的最高行政首領和宗教領袖。“住持”一詞有久住護持、安住於世護持佛法之意。如《無量壽經優婆提捨原生偈》中有“正覺阿彌陀,法王善住持”、《高僧傳》卷十一有“是後迦葉、阿難、末田地、捨那婆斯、優婆掘多,此五羅漢次第住持”等,就是指能護持佛法而便得以流傳於世的意思。將“住持”一詞作為寺院職司而專稱執掌一寺事務的主僧,則是由百丈懷海禅師制定的叢林清規始。此外這一名詞稱呼寺院主僧,也含有因其住持佛法之意,如《禅苑清規》中說,“名處一方,續佛慧命,斯曰住持。”住持和尚的產生,一般由僧眾推舉。被推舉擔任住持者,必須要有較高的德望、有廣博的佛學知識及一定的宗教修養。具備了這些條件,經僧眾們推舉之後,還需得到諸山長老以及其他叢林住持的贊同。如果一切條件成熟,則要經過一次隆重的升座、人院儀式,才算正式任職。住持負責全寺的一切重要宗教事務,包括僧眾的教育、修持、講經弘法,主持規模較大的佛事活動等。此外還全權掌管寺院的一切事務。
  現在一般又將寺院的住持稱為“方丈”。“方丈”的本來意思是指一丈見方的居室。源於《維摩诘經》中所說的毗耶離城長者維摩诘居士所居之室。據經中說,當時文殊菩薩受佛之命,帶領八千菩薩、五百聲聞弟子等去維摩诘處問疾。見室內唯置一床,維摩居士臥於其上。大眾人室而不感到其室狹小,維摩诘又“以神通力現三萬二千師子座”,等等。唐顯慶年間(656—660年)曾任黃水縣令的王玄策出使印度,他到毗耶離城參觀維摩舊址,曾以笏板測量“維摩示疾”之室,縱橫各有十笏,故號為“方丈之室”。按印度習俗,僧房多以一丈見方為制,如著名的那爛陀寺就是如此。《大唐西域法語法高僧傳》釋慧輪條中記,那爛寺“其僧房也,面有九焉(即每一面有九間僧房),一一房中可方丈許。”百丈禅師作叢林清規,以住持和尚處於方丈,為同維摩诘之室。於是方丈成為住持和尚居處之稱,後來遂成為住持的代稱。現在一般便把寺院的住持和尚直接稱作為方丈。
  方丈之下設有禅堂、客堂、衣缽寮、庫房,這是叢林的四個最基本機構,通常稱之為“四大堂口”。禅堂是禅院宗教活動的中心,是禅僧們修習參禅之處。一般來說,禅堂的中間是一座佛龛,沿牆周圍設有供禅僧參禅用的長連凳。禅堂的門上,通常掛有幕布,上掛一塊寫有“止靜”字樣的牌子,這是告訴人們:僧人們都在參禅修習,請過住人等保持安靜,任何人都不得人內。
  客堂是寺院接待客人之處。寺院每當有客人光臨,即由知客僧出面接待照應。較大的寺院還設有知客多名。若有別處僧人前來掛單的,也須先到客堂,由知客僧問清情況再作決定。客堂黨政軍管轄大寮(廚房)、雲水堂(安置暫時掛單僧人的地方)。
  衣缽寮相當於方丈的事務所。其中任職的僧人相當於方丈的秘書和助手,有時也須協助方丈處理一些日常事務。
  庫房是經管寺院日常應用物品的機構,相當於寺院的財政和後勤部門,因此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機構。庫房的頭領是監院,他的下面有副寺和庫頭分別負責具體事務。監院在寺中的權力僅次於住持,當然責任也很重大。
  叢林的職事人員有序職和列職的區別。序職是一種資格,列職則是一種實職。職事人員的多少依叢林規模建制的大小而定。各類職事又分為東西兩序,據中國文史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佛教手冊》所載,現在寺院中兩序主要職事和他們所負之責,大致情況略表如下:
  一、西序
  序職 列職
  首座 佛學講授主講 典座 經營日常事務、餐飲
  西堂 負責宣講開示 柴頭 亦稱炭頭,掌管資料
  後堂 負責講說 飯頭
  堂主 管理學僧 菜頭
  書記 記錄文書 火頭
  藏主 亦稱知藏,管理藏經圖書 茶頭
  僧值 值日(夜)僧 行堂 管理食堂
  知客 亦稱典賓,招待客人、
  接受佛事委托,參與
  寺院經濟的運營 門頭管理門房
  參頭 淨頭 清掃廁所
  司水 管理洗浣水等 照頭 款待來客
  二、東序
  序職 列職
  維那 管理眾僧,起腔領念 都監 上輔住持,下質監院
  悅眾 敲打法器以配合維那 監院 綜理寺務
  祖侍 祖堂雜役 副寺 亦稱庫頭,相當於副監院
  燒香 庫師 保管財物
  記錄 書記、收發文件 監收 經收財物
  衣缽 監理法具及貴重物品 寮元 掌管器物、消耗品
  湯藥 為方丈熬湯煎藥 殿主 負責佛堂清潔
  侍者 服侍長老,任雜事 鐘頭
  香燈 掌管香燭 鼓頭
  現在叢林中實行的清規,主要有結夏安居、安單、請職、貼單、打七、普請、歲計、肅眾等。
  結夏安居即又稱結夏,這一儀制本起源於印度。由於氣候原因,大約在五月到八月份之間的三個月,是印度的雨季。在這一時期,佛教禁止僧尼外出,以免誤傷草木小蟲等生物,無意中犯下“殺生”之戒,而佛教徒則利用這段時期在寺內坐禅修學,接受供養。安居的時期分兩種,一種是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稱為“前安居”;一種是從六月十六日到九月十六日,稱為“後安居”。《大唐西域記》卷二:“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後三月。前三月當此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後三月當此從六月十六日到九月十六日。”這一時期正值雨季,故又稱“雨安居”。至今在南亞和東南亞各國的佛教中,仍稱為“雨安居”。中國佛教則一般以舊歷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為安居期。因這一時期恰值夏季,所以稱為“夏安居”、“結夏”或“結制”。安居結束又稱為“解夏”、“解制”或“安居竟”。唐宋以來,結夏之制成了禅宗寺院叢林清規之一。在結夏期間,為使叢林清眾安心修習,禁止僧人外出游方掛單。此外,叢林中還有參照結夏之制,在每年冬天結制安居的,稱為“冬安居”。近代一些大的叢林即實行結冬參禅、結夏講經的“冬參夏講”制度。
  安單也是叢林中重要的清規之一。按佛教律制,出家人除三衣一缽之外,不許另蓄私產。佛陀時代的出家比丘,日中一食,樹下一宿,追求的是精神上的解脫。因此,原則上佛教寺院不是某一僧人或某一派僧團的私產,而是應當為十方僧眾所共有。依叢林制度,凡受過具足戒的比丘,只要衣缽戒牒俱全,並能遵守叢林清規,都可在寺院中掛搭(掛單)居住。據《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大眾”章記,欲掛搭之僧來到寺院後,須先人旦過寮(即雲水堂,禅林行腳僧宿泊之處),得知客僧接待詢問後即可暫住。掛搭的時間一般從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的四月一日止。四月至七月為結制安居期,叢林鎖旦過寮,禁止游方掛搭。掛搭的僧人須守清規和共住規約。如掛搭時久,能遵守規約無犯的,可送人禅堂,這就叫做“安單”。安單後的僧眾即成為本寺常住,通稱為清眾。
  請職是寺院每年要進行的新的人事安排。由方丈與長老、退居方丈等商量,並結合各人能力和任職情況進行考慮,加以重新任命。這是叢林中的一項重要行事,在請職前後要舉行一系列的儀式和活動。
  普請又叫出坡,這是叢林中具有特色的一項制度。普請是普遍邀請大眾參加勞作的意思。《禅門規式》講普請是“上下均力”,《僧史略》上稱“共作者,謂之普請”。叢林中有時需要普邀大眾參加某些勞務活動,或需要決定各人具體分擔的日常作務時,就要在僧堂中聚集大眾,行“普請”法。在行普請時,一般要掛普請牌。普請牌是一長方形木牌,上下直書“普請”兩個大字,左下角上另有“值歲白”等小字。
  歲計是叢林歲末會計報告制度,由住持加以審查。現在則多是按月進行算賬。
  打七是以七天為一期進行禅修,故又稱禅七。目的是希望在一定的時期內獲得某種證悟。打七的時期有七七或十七不等,一般在每年十月以後舉行。每一禅七的開始和結束,稱為起七和解七,各有規定的儀式。
  肅眾即對犯清規的僧眾進行處分。
  除了這些叢林制度外,近代一些大的叢林,還根據各自的情況,分別制訂了一些《共住規約》,為全寺僧眾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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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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