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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僧法師:佛說梵網經講錄 貳 列重輕戒相(分二) 四十八輕戒 第三十二‧損害眾生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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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損害眾生戒

若佛子。不得販賣刀杖弓箭。畜輕秤小斗。因官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系縛。破壞成功。長養貓狸豬狗。若故養者。犯輕垢罪。

「刀杖弓箭」:是損害之具,能殺生奪命。「輕秤小斗」:是欺诳之具。譬如販賣經營,以輕秤(不足十六兩)、小斗、短尺賣出,或以重秤、大斗、長尺取入,均屬此類奸詐。若光是畜,沒往外賣,結輕罪。若移換詐取,令前人不覺,把人家騙了,自屬盜攝。「因官形勢」:即是硬性逼奪,恃強凌弱,以威力傷慈,結輕。若取非其有,把他人財物納為己有,自屬犯盜戒。

「系縛」:以繩索枷鎖,鐐烤腳鍵等系縛,乃至鞭撻前人,損其肢體。「破壞成功」:即是故意障礙,毀其道業。「長養貓狸豬狗」:貓狗能傷鼠類;畜豬者,終為食其肉而殺之,都無慈悲心。弘一律師在廈門住錫,曾作此項提倡:「以飼貓之飯,飼鼠,則可免鼠患。」當地居民嘗采用該方法,拿喂貓的飯去喂鼠,每到下午吃晚飯的時候,一開梆,老鼠就都出來了,給它飯吃,果然老鼠就不咬人的東西了。不養貓而能除卻鼠患,又不殺生,不是一舉兩得嗎?

具緣:此具性遮二業,隨事結罪。五緣成犯:(一)非法物:如刀杖、弓箭、輕秤、小斗、貓狸、豬狗等。(二)以惡心:存有傷害眾生之心。(三)故畜之。(四)恃官勢:或仗恃官勢,有強權無公理,辄奪他人財物,系縛打罵,破壞其家業等。(五)損害眾生:傷其肢體,誅其生命,或毀其事業。此戒唯遮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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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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