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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僧法師:佛說梵網經講錄 貳 列重輕戒相(分二) 四十八輕戒 第廿七‧受別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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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受別請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及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輕垢罪。
 
受別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信心檀越修福故,供養眾僧,應普同供養,方為如法。一切的利益,一切的布施,本來是通於十方僧眾,十方的僧眾人人都有份。若自己一個人別受,則令彼十方一切眾僧不得利養。不但施主不能獲福,尚有奪取十方眾僧之義,又八福田中,應得僧次利養。今別受請,辄自享用,無異剝奪他人應得之財利,自甘下流。再者,諸佛菩薩時常在眾僧中示現,凡聖難分。故供養和合僧即與供養十方佛無異。
 
此是遮業,不但令施主失平等心,復使十方僧失去平常利益的受施,這對雙方都有損失。有三緣成罪:(一)是別請。(二)別請想。有這別請之想。(三)請受竟。結罪。此戒有開緣:若病、若無力、若狂、若遠處(供商人遙遠)、若道路恐怖多難等,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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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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