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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法師:佛教戒律應注重創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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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應注重創新的管理

清遠法師

2011年7月22日

導語:戒律是佛教倫理道德最集中的體現,也是一切佛法的基礎。中國佛教戒律是在印度佛教戒律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並與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相互交融、滲透,一直發揮著重要的社會功能。本文作者清遠法師從佛教的管理方法,從啟發心靈及服務大眾著眼,令僧徒有明確的方向目標,亦有最佳的修行指南。

佛教組織的管理,自僧團創立以來,即已有健全的系統。管理首重團體的和合共識,在佛教僧團的管理方法“六和敬”(身和同住、口和無诤、意和同悅、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之中,身和同住、口和無诤、意和同悅,表現的就是現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團結、和睦、和諧的關系;戒和同修體現的就是民主管理僧團的律治精神;見和同解正是追求擁有一致的基本倫理價值觀念;利和同均實現的就是財富的公平處置,利益分配均衡。更重要的是淨化身心的管理,這在佛陀成道的過程,便已做了最好的管理示范。

佛教傳入中國之後,在僧團管理上又有長足的發展。唐朝百丈懷海禅師制定《百丈清規》出現後不久,由於其諸多優點,能與中國社會適相應,賦予的僧團組織管理方面的特色:導之以德,齊之以規,分工明確,層級簡單,運作有效,民主自由,地位與經濟的平等。為各禅林爭相效仿沿用,後來的佛教諸宗寺院,莫不以《百丈清規》為其基本制度模式。

以下從佛陀的制戒、《百丈清規》、當代寺院管理原則和分類幾方面來淺談佛教的管理。

一、佛教戒律儀制的管理法

佛教戒律最初產生於價值觀復雜多元的佛陀常隨眾中。依佛典記載,佛教早期僧團的成員,來自當時印度社會的不同背景,沙門思潮中的六師外道,四大種姓的不同階層、不同職業以至不同民族。由於僧團的異文化背景,遂造成了佛陀為統一價值觀而制定了較詳盡的戒律條文。並且隨不同時間、不同地域、不同群體、不同層次的成員而有所增補。佛陀制戒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在僧團這一異質文化混淆的地方統一弟子們的價值觀和裁判由此引起的價值爭端。這種統一的價值觀首先能使接受了它的各種群體、個人與社會集團,形成一個具有共同意識的佛教,以形成對佛教教團組織的管理功能。

1、布薩舉過。每半月僧團召開羯磨會議,舉行布薩儀式,犯過違紀者於此時向大眾至誠表露、忏悔之後,即恢復清淨,這種藉由大眾的力量,圓滿解決問題的方式,使僧團恆常維持清淨和平。主要管理原則如下。

2、僧事僧決。每個團體都有其法制、規約,以及事務運作的規則。羯磨制度是僧團“僧事僧決”的最高法制組織,不論是意見不同、行為不法,或者種種生活問題等,通過這個制度,彼此可以達到共識。

3、滅诤過程。僧團中如有爭議事件,以滅诤法來解決:雙方各說一次,糾紛由長者、尊宿大德裁決。若有人舉過,自說有無,只要對三寶、良知負責。言行不正、精神異常,待其正心,作令佛前忏悔。犯者自我發露表白,向當事者或本師表達忏悔。犯者不服其過,亦無悔意,言行矛盾,令停止參與公眾集會,乃至終身不得受獎及名位等職。若彼此互相爭論,是非難斷,在有德高僧五至七人前,以多數決其是非,如再不服,擯出團體之外。雙方互道其錯,互為作禮致歉,即視已恢復清淨。這七種滅诤法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的特質,有助於團體組織的融洽和諧。

4、法治平等。有公平而標准的法制,方能形成完備的規章,也是組織發展的重要因素。僧團的序列等級、升等制度、賞罰功過,概依事業、學業、道業等作為考核內容,評鑒程序公開公平,賞罰嚴明,故能行事一致,發揮弘法度眾的功能。

二、《百丈清規》的管理法

《百丈清規》作為一種管理制度,是在總結中國佛教僧團過去的管理經驗和吸收當時各種管理文化的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蘊含的管理思想與管理理念,如它在管理組織上力求分工明確,身份上力求平等,提倡“上下均力”的“普請法”,實行事務決定的民主化,“集眾共議”,懲罰上“令其自悔”,注重個體的道德反省,強調領導者要“有可尊之德”,。

1、方丈為管理核心。寺中最高領導者為長老(方丈),其在職位上,並不象專制時代政府的主管,卻象中國舊式教育的全體弟子們的嚴師。其充任此職,須“具道眼”、道德高。“非崇其位,則師法不嚴,始奉其師為住持,而尊之曰長老,如天竺之稱捨利弗、須菩提,以齒德俱尊也。”主要職責為“教化主”,每日“上堂升座”,管理寺院僧眾和為僧眾開示講學說法,指導全寺僧眾們的實地修行和品行的督導,為僧徒表率,在這一方面,他有無上的權威和無限的責任感。

2、設有十務分工明確。《百丈清規》規定,“置十務寮捨,每用首領一人,管多人營事,令各司其局也。他們主管寺院日常行政事務,主飯者目為飯頭,主菜者目為菜頭,主廁者為淨頭等等。十務之一的維那,則負責僧團綱紀,”以安清眾“,”或有假號竊形,混於清眾,別致喧撓之事,即當維那檢舉,抽下本位掛褡,擯令出院者,責安清眾也。或彼有所犯,集眾公議行責,即以柱杖杖之,遣逐從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這種組織機構實現了佛教僧團作為一種修道集體的本質目標。在日常行事方面,有職務的與一般僧眾,無有高下,都居於僧堂,”所褒學眾,無多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以夏次安排。“並於僧堂中”設長連床,施椸施架,掛褡道具。“僧眾行信坐臥須”具四威儀“,”臥必斜枕床唇。謂之帶刀睡。為其坐禅既久,唯偃息而已。“

3、平等民主的管理。在寺院的實際管理運作上,《百丈清規》發展出了融憑籍領導者的個人人格力量與被管理者的自我管理、發揮組織與制度的監督與約制作用為一體的平等民主的管理方式與方法。如《百丈清規》規定,方丈在人員的選任上要求道高臘長,注重發揮個人的自覺自知自省特質,在實際的管理運作上既有方丈的統籌管理,又有”十務寮捨“首領之”各司其局“,維那之紀律監察和寺院僧眾的民主決議,從而保證了僧團管理的有效性與全面性

4、注重創新的管理。《百丈清規》的創制,實際上是中國佛教僧團管理的一個重大創新,它在繼承佛教僧團原始管理傳統和中國早期創制中國化僧制的基礎上,適應時代契機與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建立了全新的、獨立的管理方式,提出了獨特的僧團管理機構的設計、管理的方式與方法、管理的具體制度,從而形成了中國佛教的僧團管理模式,完成了中國佛教僧團管理的創新。它在後來為中國佛教其他宗派融合接受,成為通行的寺院僧團管理的基本范式,為佛教在中國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時至今日,《百丈清規》更是超越其時代與宗教的局限,成為了整個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倘若我們以現代文明為參照,其普遍的現實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其後的中國佛教僧團寺院在機構設置上對之的因襲,都證明了《百丈清規》所設計的組織機構的有效性與合理性

三、現代叢林清規的管理原則及分類

佛教並不僅僅是一種抽象的理論,還是特殊的社會組織,同樣需要一定的組織管理制度來組織、控制、協調教團成員的行為,使教團成員的個體目標與教團的集體目標都能夠得到實現。現代叢林管理的原則有和分類正是作為這樣一種制度出現的,對於現代佛教如何適應現代社會,有其積極意義。

1、選賢與能原則。古今叢林接納十方參學的僧人,因此住持亦須經由十方名德共同推舉適任者。同時,寺院重要綱領政策,或領導大眾,維系綱紀的職務,也多經由僧眾議決、選舉投票而產生。這種重視大眾意見的民主管理,加強了寺院行政的公信力。

2、平等分工原則。佛教提倡生佛平等、人我一如的理念,無貧富、階級、名位的差別,唯有內在修證境界的不同。叢林事務分工明確,職務由常住依被委任者的發心、能力、德行、才學的不同而派任,大眾各司其職,分工合作,彼此互尊互重,使寺務正常運轉。

3、公有公用原則。叢林寺院的一切淨財、物品來自十方,因此統歸常住所有,由常住為大眾儲蓄道糧、維護寺產、規劃福利,使僧眾得以安心辦道,這種公有公用的管理法,也就是六和敬中”利和同均“的經濟理念,可以凝聚個人的力量,為團體創造更大的利益。

4、賞罰分明原則。佛教僧團在寺院中以和合共住為基礎,共同奉行戒律、清規以及六和敬的法則,如有違犯,必須接受大眾審議處罰;反之,若有功於常住,亦給予褒揚勉勵。由於嚴格賞罰,公平公正,可以鞏固大眾向心於常住道場。

5、管理辦法分類。當前漢傳佛教寺院是遵照中國佛教協會制定的《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而各自進行管理的,管理辦法對當前寺院的管理性質作了界定並制定了具體的管理分類,明確寺院是僧人修學、住持、弘揚佛法的道場,是保存、發揚佛教文化的場所,是僧人從事服務社會、造福人群活動的基地,是聯系團結國內外佛教徒的紐帶。寺院須保持清淨莊嚴,樹立純正的道風學風,正常開展法務活動,運用其多方面職能,莊嚴國土,利樂有情,以利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規,制定了寺院管理辦法。具體分為九個章節:管理體制與寺院組織;僧眾修持與佛事活動;收徒傳戒與僧團管理;培育僧才與學術研究;生產自養事業與布施佛事收入;接待外賓與海外聯誼;文物保護與園林管理;財務制度與物資管理;做好治安與加強消防。以上可以看出,在繼承傳統、適應當代的基礎上制定的現代寺院管理辦法,對提升現代寺院管理水平,創制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寺院管理理論有其切實可行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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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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