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因轉殖科技的倫理爭議
(一) 基因轉殖植物
作為一門生命科學,基因轉殖技術可以選擇性地刪除或加入一個已知的基因,這提供了生物學上種種問題的探討方式,也開拓了廣大的應用空間。
目前用來生產基因轉殖植物的方式總共有十余種,若按轉型體系的原理進行分類,則可分為三大類型:
1.不用任何載體,通過物理、化學方法直接將外源基因導入受體細胞的直接轉型體系。
2.以生物體為載體的轉型體系。
3.以植物自身的生殖體系種質細胞(如花粉)為媒體的轉型體系。
用於植物性基因轉殖食品的目標基因包括:
一、抗蟲基因:蟲害是農作物減產的一大要素。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統計,全球因蟲害所造成的損失,約占農作物總收獲量的13%,每年約損失數千億美元。而化學防治所造成的環境與食物污染,迄無改善可能。因此,使用基因工程,將抗蟲基因引入農作物細胞,使其在寄主細胞內穩定地遺傳與表現,從而培育出抗蟲作物新品種,就成了農業發展的一個方向。抗蟲基因有許多種類,目前最常使用的是從微生物蘇力菌分離出來的殺蟲結晶蛋白(insecticital crystal protein, ICP)基因,簡稱Bt基因。抗蟲基因在理論上有以下優點:
1. 保護作用有連續性,可控制任何時期內發生的蟲害。
2. 只殺害攝食害蟲,對非危害性生物沒有影響。
3. 整體植株,包括化學殺蟲劑很難作用的部位(如下表面與根部),均可受到保護。
4. 抗蟲物質只存在於植物體內,不存在染污問題,且較諸化學殺蟲劑減省費用。
5. 與發展新型殺蟲劑相較投資較少。
二、抗病基因:農作物損失的三分之一來自病毒,故抗病基因轉殖植物亦是農業增產的良好品種。
三、耐除草劑基因:現代化農業通過化學方法來控制雜草,但那些除草劑也同時能傷害作物,因此其應用有所限制。通過基因工程將耐除草劑基因導入現有作物品種,不僅擴大了現有除草劑的應用范圍,而且還影響新型除草劑的設計與使用。
四、抗逆基因:這包括抗低溫基因與抗旱、抗鹽基因,將使得寒冷天候與干旱地區,以及貧瘠的鹽硷地,都能種殖含有上項轉殖基因的新作物。
五、果實保鮮基因:果實熟化過程迅速,常常導致腐爛,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該類基因使果實保鮮期被明顯推遲,而帶來了巨大的市場效益與應用前景。
六、改良作物質量或產量之基因:包括提高作物產量、改良種子蛋白質成份與油脂品質等。
然而基因轉殖植物也並非沒有安全性考慮。這包括:
一、基因轉殖植物在田間栽種後,有可能在環境中成為不可控制的雜草。
二、基因轉殖植株與非基因轉殖植株之間,有可能出現花粉傳遞,從而導致標記基因轉入不同作物中的失控現象。
三、引起病蟲害的病毒或昆蟲,會隨著基因轉殖植物的抗性,而逐漸產生適應力,使得作物失去了對病蟲害的抗性。
四、迄今為止,吾人並無把握,這類基改植物在人類長期食用之後,是否會對人體產生傷害或遺傳性的影響。
五、迄今為止,吾人亦無法預估基改作物在田間栽種,是否會對生態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六、基改食品中之蛋白質過敏原,有引起食物過敏的可能性。
七、基改食品中之毒素(如蛋白?抑制劑、溶血劑或神經毒素等),雖可增強基改作物的抗性,卻有可能帶來安全性的問題。1
(二) 基因轉殖動物
基因轉殖動物是指基因組中整合有外源目標基因的一類動物。通過基因轉殖技術,將改建後的目標基因或基因組(genome)片段導入實驗動物的受精卵,使其與受精卵DNA發生整合,然後將此受精卵轉移到雌性受體的輸卵管或子宮中,使其順利完成胚胎發育。因此後代的體細胞與生殖細胞基因組內,都攜帶有目標基因,並能表現外源基因的生物效應。
目前已發展出來的轉殖技術將近十種,但最常使用的轉型方法有下列三種:
1. 反轉錄病毒載體法:利用反轉錄病毒(如農桿菌)感染胚胎的胚葉細胞(blastomeres)。但由於反轉錄病毒載體所能攜帶的外源基因大小有限,不能大於10Kb,而且載體DNA所需的輔助病毒基因組,也有可能會與目標基因一起整合到同一細胞核中,而形成基因轉殖動物的病毒污染,因此它不是產生基因轉殖動物的主要方法。
2. 受精卵顯微注射法:利用顯微注射的方式,將重組過的DNA直接注入受精卵的原核中。由於大到數百Kb的DNA片段,都可用此方法送入受精卵中,因此,這是目前最常使用的方式,也是用來產生異種基因轉殖動物的方法。
這些插入的轉殖基因,由於插入的位置並不能事先測得。因此,有的可能出現數個復制的外源基因,同時插入同一位點的情形,從而干擾著基因的正常表現,影響基因轉殖動物的正常發育與代謝;有的個體可能因基因插入位點不合適,而無法表現產物;有的個體基因復制過多而導致表現過量,干擾自身正常的生理活動。所以,每一個原種轉殖基因的動物(founder animals)必須建立起它自己獨立的轉殖基因動物株(transgenic line)。顯見此種方法依然有其重大限制。
3. 基因操控(genetic manipulation)法:藉由基因標的的方式,將重組DNA片段轉入培養的胚胎干細胞(ES cells)中,以對原本染色體上的基因進行替換改造。作為載體的胚胎干細胞,來自於囊胚中的細胞團(inner cell mass),在特定的培養下,它們可以增生,並且維持可變成體內任何器官的能力。最後,再將處理過的胚胎植入假孕的代理孕母(pseudopregnant surrogate mother)體內。
用於動物轉型的基因,至今已生產出基因轉殖家禽、家畜、嚙齒類、魚類、昆蟲等多種屬動物。它的效用包括:
一、提高動物的生產性能:如轉入生長激素(Growth hormone, GH)基因的基因轉殖豬,其成長速度較快,飼料利用率提高,瘦肉比例增加,較符合飼養者與消費者的利益。
二、提高動物產毛性能:如以類胰島素IGF-I基因植入後,羊之產毛量平均提高了6.2%。
三、提高食用肉質量:增加家畜食用肉品的蛋白質,減少脂肪含量。
四、提高乳汁分泌量與營養含量:使牛、羊乳汁增產,營養提高,或是獲得自然情況下所不具備的營養成份。
五、提高抗力:如將抗凍魚蛋白植入溫帶魚種體內,可增強其抗寒能力。其他抗病、抗旱、耐環境壓力之生物性狀,亦可透過基因轉殖技術而提高。
六、利用基因轉殖動物以生產基因工程藥物:利用牛羊等乳腺作為生物反應器,從基因轉殖動物的乳汁中獲取目標基因產物,不但產量高、易純化,而且由於表現的蛋白經過充分的修飾加工,具有穩定的生物活性。由於細菌基因工程需要很大的發酵槽,細胞基因工程需要很多昂貴設備來培養細胞,而若使用基因轉殖動物,只需養活它們並使其持續繁殖即可,投資成本低、藥物開發周期短、經濟效益高。此時產乳動物宛若一座大型制藥廠。這是生物醫藥產業生產藥物的新途徑。
七、 提供異種器官移植的豐富來源,解決全球器官供應短缺的問題。
但反對者對於此諸基改工程,抱持審慎懷疑的態度(前四點理由與對基因轉殖植物的顧慮相同):
一、迄今為止,吾人並無把握,這類基改動物在人類長期食用之後,是否會對人體產生傷害或遺傳性的影響。
二、迄今為止,吾人亦無法預估基改動物的繁殖,是否會對生態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三、基改食品中之蛋白質過敏原,有引起食物過敏的可能性。
四、基改食品中之毒素(如蛋白?抑制劑、溶血劑或神經毒素等),雖可增強基改作物的抗性,卻有可能帶來安全性的問題。
五、反轉錄病毒載體DNA所需的輔助病毒基因組,有可能會與目標基因一起整合到同一細胞核中,而形成基因轉殖動物的病毒污染
六、異種基因轉殖,特別是人與動物之間的基因互換,有可能會使得原屬動物特有的病毒,因其基因變造而侵入人體,形成人畜共通疾病,這將帶來無法想像的人類浩劫。狂牛病、禽流感與SARS所帶來的災難,讓人們更加審慎看待基因轉殖科技在這方面的潛在危機。
(三) 基因轉殖科技所帶來的宗教難題
異種基因轉殖不但引起俗世倫理學界的若干質疑,同時更帶來了宗教倫理層面的困惑。前述對基改動物與基改植物之種種質疑,由於攸關人類、土地、生態環境的安危,當然同樣受到各種宗教的質疑。
除此以外,宗教界所特有的倫理疑慮如下:
一、基改食物使某些宗教信徒可能會誤食禁用品。例如:將豬的基因轉入牛中,使得伊斯蘭教徒可能誤食豬肉而不自知。將動物基因轉入植物中,可能使包括佛教徒、一貫道道親與動保人士在內的素食者,深受困擾。
二、將人類基因轉入動物以制作食品、藥品乃至人類器官,或是采用含人類基因的生物體作為動物飼料,則該動物與生物體將混淆了人類的獨特性,這對以人為“位格”之存在的基督神學,已構成了一項難題。亦即:利用“它們”到底有沒有侵犯人的神性?
三、由於基督宗教是創造論,主張唯神能創造萬物,所以基因轉殖以制造新種動物或植物,在某些嚴格诠釋“造物”角色的神學家看來,都是在干犯著神的權力,扮演著“上帝”的角色。
四、包括基督宗教或道家思想,都重視“自然”的價值。因此類似“干犯上帝”的指責是,基因轉殖“違反自然”。
然而什麼是違反自然?人類的疾病治療、生態控制、連體嬰分割、兔唇矯治、變性手術等等正面貢獻,豈不也都是都違反自然嗎?“違反自然”的定義與范疇,顯然不容易厘清。再者,對於無神論者或非基督徒而言,如果連“神是否存在”都已不能肯定,如何能信服“人有神性”或“人創造新生物,就是干犯上帝的權力”的這類說法呢?
至於人的獨特性,就俗世倫理而言,或許並無依“神性”以證成的必要,只要證明人有動物所不具足的“理性”,即可劃出一條保護人類的底線了。然而這種判准,卻無法獲得佛教與動物解放運動者的共識。
基改作物確實會讓宗教信徒產生誤食禁用品的困惑。但吃了含有動物基因的植物,是否就等於佛教所定義的“殺生”?此則另當別論,因為殺生必須是使動物的命根斷除,而動物基因並不等同於動物生命,在有取識(梵sopadana-vijJAna)不執受的情況下,動物基因植入植物受體內而被人攝食,是不會引生植物痛楚的。
因此,宗教倫理與俗世倫理最有交集的部分,可能還是前述對基改科技攸關人類、土地與生態環境的安危之種種質疑。
(四) 基因轉殖科技的倫理探索
筆者先前所陳述的,有關基因轉殖科技所引生的爭議,就俗世層面而言,爭議兩造都不約而同使用著倫理學中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的理論,亦即“最大化效益原則”。所不同者,只是兩造對“何者方為最大化效益”的認知。由此亦可看出“效益主義”的瓶頸,亦即:
一、無論是就質還是就量以觀,吾人都無法確證,推動基改與反對基改,何者方能真正達到“最大化效益”。
二、吾人對大自然整體的所知尚少,基因工程所面對的不確定因素也很多,更且以有限因緣來微觀生物分子,當然無法宏觀整體宇宙的無限時空。因此,即使基因轉殖科技在眼前確實帶來了人類在作物、糧食、醫藥等等方面的龐大效益,效益主義依然不免要接受如下的質問:究竟要將視界拉開到多廣的面向,延展到多長的時間,方能真正看出“何者方為最大化效益”(或“何者方能帶來最小量傷害”)?
義務論的道德底線(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基因工程倫理思辯方面,依舊有其不可忽視的意義。義務論者慣常揶揄效益主義“是否為了拯救眾人而可枉殺一個無辜”。確實這種“枉害無辜”的案例,在基因轉殖食品、藥品的人體實驗及產品推廣過程中,並非鮮見。也因此,義務論依然在這場基因革命的拉钜戰中,有著“中流砥柱”的重要性。基改科技公司與科學家不得貿然以“人”為新品種基改食品的研究對象;不得使用“最大化效益”原則,來合理化其使少數無辜者受害的種種過失,而必須負擔起賠償責任。凡此種種相關規范,都可看出:在一片“效益”取向的氛圍底層,還是有一處“禁區”(an off-limits area),是無論有多大效益,都碰觸不得的。
(五) 基改“禁區”的佛法觀點
然而這裡又出現了一個爭議性的看法:“最大化效益”所利及的對象,或是“己所不欲”所不可轉施的對象,是僅止於“人”,還是可擴大而涵括“人”以外的其他動物?
基督宗教基於“人具神性”的理由,俗世義務論基於“人具理性”的理由,都可合理主張,基改“禁區”的底線僅及於“人”。然而若依佛法,卻是將底線擴大到“含靈蠢動”的一切眾生。
依佛法的緣起(梵prat?tya-samutp?da,巴paticca-samupp?nna)論,基改工程所潛在或浮現的(傷害少數族群、傷害人類、破壞土地、改變生態等等)負面因緣,當然應予重視。但是緣起論必將推演出“護生”原理(這在筆者的《佛教倫理學》與《佛教規范倫理學》中業已詳加闡論,茲不重贅),因此,在這一波接一波浪潮洶湧的基因革命中,動物的艱難處境,亦應給予強烈的關注。
一、佛家是業感緣起論,而非一神創造論,此一無神論的主張,自不可能贊同人有特殊的“神性”可言。
二、人具有“理性”的命題並不周延,這可能會讓智障者、嬰兒、胎兒、胚胎,乃至“人鼠”、“人豬”之類含人類基因或人類胚胎的動物,因其不具全分“理性”,而在這場基改革命中,淪為最大的犧牲品。
三、依其緣起性空論,認為眾生(包括動物在內)皆為因緣生法,因緣條件和合則生,因緣條件離散則滅,此中無有常恆不易、獨立自存而真實不虛的自性(梵svabh?va,即本質:substance)可言,故“人”或“貓”、“狗”、“雞”、“豬”等之形體雖暫有異,但一律隨因緣遷化而往覆升沉,尊卑貴賤之階位不恆存在;升沉其間的規則相同,終歸壞散的結果相似。佛家即此“法性平等”,而推出了“眾生平等”的結論。
四、“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同理心,佛家名為“自通之法”,此同理心之自然流露,關切的會是所有具足“覺知能力”的生命。故佛法不依“理性”,而依“覺知能力”以為禁區底線的判准。
然而若將動物納於基改“禁區”,在實際操作層面馬上就會遇到困難。例如:
一、截至目前為止,動物實驗仍是評價基因轉殖食品安全性時,不可替代的手段。而且目前與基因工程有關的動物實驗,幾乎占了全部動物實驗的80%。若要顧慮所謂的“動物處境”,豈不是讓所有的基因工程停擺?
二、截至目前為止,被轉入外源基因的動物,死胎與畸型率較高,畸型發展使存活動物備受痛苦煎熬,這可能與外源基因進入受體後,與受體染色體基因組隨機整合,調節失控、遺傳不穩定等因素有關。若要顧慮所謂的“動物處境”,豈不是讓所有的動物基因轉殖工程停擺?
三、異種基因轉殖還有一項醫學前景,就是含有人類基因或人類胚胎之異種器官拿來移植人體的可能性。在器官需求孔急而器官來源鮮少的現實情狀之下,若要顧慮所謂的“動物處境”,這不但嚴重違背學界與醫界利益,也必將違反人類利益。
然而,即使被譏為“陳義過高”,佛弟子對異種基因轉殖所帶來的動物處境,也都不能無動於衷。而必須依“緣起論”以作中道實踐,亦即,就見聞覺知的有限因緣,無私而勇敢地,盡己所能以制造一些讓動物處境更為社會所關切、更為法律所保護的因緣條件。
二、 異種器官移植的佛法觀點
1990年,美國紐約醫學院教授斯塔爾特·紐曼(Start Newman)提出了制造“人鼠”的設想,即將老鼠的胚胎細胞注射到人的胚胎裡,或把人的胚胎細胞注射到老鼠的胚胎裡,制造出兼具人和老鼠細胞特性的生物。
這種含有人類基因的老鼠(人鼠),由於其免疫系統與人體的免疫系統相同,因此,給這些“人鼠”注射某種人類疾病的蛋白質時,其體內會?生抗體,利用這種抗體,可以加快新藥的研制,並制造出不受人體免疫系統排斥的新藥。已有兩家公司,利用基因改造過的“人鼠”,成功研制了許多新藥。這些新藥雖然還沒有上市,但其前景普遍被看好。
其次,由於過往大都以小白鼠進行藥物試驗,但老鼠畢竟不是人,其試驗效果不能完全等同於人體試驗。輕易做人體實驗,又面臨著重大的倫理爭議,因此,異種基因轉殖技術所創造出來的“人鼠”,也有藥物試驗方面的需求。
紐曼教授以其所創“人鼠”向美國專利局申請專利和商標,這讓專利局甚感為難,因為過去二十二年來,它雖對一些活體器官(包括人類基因與細胞)制造,以及含有少量人類DNA的動物,給予專利權,但專利局在批准這類專利時,有其法律底線:人類胚胎和人不能給予專利。它的法律依據是“專利法”,以及禁止奴隸蓄養販賣的憲法第十三條。專利局拒絕了這項“人鼠”專利的申請,因為它“包含了人體”,而人體是不能授予專利的。當然,人類胚胎與含有人類胚胎基因的“人鼠”是否相同,這還是有爭議的。(何洪澤,2002)
“人鼠”這項異種胚胎移植術,並非獨例,更多“擬人化”的基因豬,也已陸續出籠。因為這些基因豬的器官,在模擬的人體環境中,已經突破了超急性的排斥現象。由於豬器官與人器官較為接近,且豬的繁殖力強,容易飼養,用豬器官進行人體移植研究,不會像用靈長類動物進行實驗那樣引起廣泛爭議,因此,轉殖基因復制豬一直是人們研究的重點,往後豬器官移植到人體的前景很被看好。而且異種器官移植,是短期內解決全球性移植器官短缺的唯一可行途徑,僅出售供人體移植用的豬器官,就有50億美元的市場,如再加上細胞治療,人豬之間的異種基因移植,將具有更大的發展前景。
動物的異種基因轉殖,必然會引生異種器官移植的倫理問題。這是因為“楚人無罪,懷璧其罪”,植入人類基因的動物,因其“懷璧”而被觊觎。若純從人類本位的醫學倫理來看,異種器官移植,是以活體動物器官,用供病人生命之存活,這不但可解決器官供應量不足的問題,而且較諸人體“腦死”之後的器官移植,所引起的倫理關注或許更少,因此異種器官移植,是並沒有抵觸各種生命倫理原則的。孫效智教授於此分析雲:
首先是“當事人自主原則”(autonomy),其次是“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再其次是“造福原則”(beneficence)。任何醫療行為都必須尊重當事人(或其家屬)的自主性,故必須以病人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為基礎。“知情同意”是說,病人的同意必須是在充分瞭解各種醫療選擇的利弊得失之後而為之的“同意”。“不傷害原則”與“造福原則”可以合在一起看,也就是說,醫療行為應該造福病人,其所帶來的傷害不應大於它所帶來的好處。當然,若傷害是無可避免的時候,合乎倫理的行為必須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那一方,因此這又可以稱為是“較小惡原則”(lesser evil principle)。(孫效智:2002)
孫教授依此諸原則檢視異種器官移植問題,認為,其倫理爭議不算太大。質疑其倫理意涵的主要論述,集中在擔心此種技術的副作用或後遺症上面,例如:
質疑一、將原屬於動物的疾病傳染給人類,或將寄宿在動物身上的病毒轉移到人身上,這恐將會引起毀滅性的災難。——孫效智認為,這是最棘手的問題,也是異種移植所必須面對的最嚴肅之倫理挑戰。倘若這個問題不能得到充分而令人信服的答案,那麼,即使科技上異種移植可行,在倫理上它仍然是不可行的。
質疑二、接受動物髒器,對於病人心理有可能會形成負面的沖擊。——孫效智認為,病人心理是否能接受的問題,這不該由旁人來置喙,而該看病人的意思。
質疑三、由於同種器官移植,有時會發生接受移植者顯示出器官供給者某些特征的現象,因此有人擔心,異種移植是否會讓病人失去某些人性,例如出現“豬頭豬腦”之類的異種特征?——孫效智認為,這一方面要看病人及其家屬在“知情”的前提下是否“同意”(即“當事人自主原則”),另一方面也要看在“縮短生命”與“氣質變化”的兩難之間,何者較符合“較小惡原則”。就這點來說,除非“氣質變化”的問題大到喪失人性或失去人格的地步,延長生命似乎仍是較小惡的選擇。
質疑四、所謂異種的動物若很接近人類,例如黑猩猩,那麼,在動物倫理上是否經的起“物種主義”的批判,也是不容忽視的課題。——孫效智認為,現在異種移植研究已較少使用靈長類,而多改采用豬只,這使得物種主義的質疑幾乎不再存在。(孫效智,2002)
但上來所述,無論是質疑還是回應,都是在宗教神學或俗世哲學中“人類本位”的思維框架下進行的。即使孫教授帶到了生命倫理或醫療倫理中的“當事人自主原則”、“不傷害原則”、“造福原則”與“較小惡原則”,但這依然是在人類中心主義前提下的“不違原則”而已,它似已預設了“動物不等於生命”的前提。依佛法以觀,則吾人不免要提出如下質疑:
質疑一、異種器官移植,有經過基因豬等“當事豬”的知情同意嗎?若無,這是否依然違背了“當事人自主原則”?
質疑二、異種器官移植,有顧及基因豬等自身生命的福祉嗎?這種醫療行為對基因豬,能看得出任何大於傷害的好處嗎?若無,這是否依然違背了“造福原則”與“不傷害原則”?而這又豈符合生命倫理中的“公正原則”?
質疑三、異種器官移植,對器官受體的人類而言,只是要在“縮短生命”與“氣質變化”的兩難之間,比較出何者較符合“較小惡原則”,但對基因改造的豬只而言,則完全只有“終結生命”之一途,又從何以論其“惡之大小”呢?
質疑四、也許論者會說,移植則動物死,不移植則病人死,在動物與病人之間,吾寧取令動物死而病人活之一途,這依然符合“較小惡原則”。但請問:何以證明讓動物為人而死,是倫理上的“善”或“較小之惡”?是人的“神性”,還是人的“理性”?如前所言,這些用以證明人類優位的論據,都有其辯證上的漏洞。
質疑五、孫教授認為,倘用黑猩猩作異種移植,容或會遭“物種主義”的批判,但現在異種移植研究已較少使用靈長類,而多改采用豬只,這使得物種主義的質疑幾乎不再存在。然而為了人類利益而犧牲豬只生命,這難道不是對豬只的物種歧視嗎?不采用靈長類動物,就能避除“物種主義”的責難嗎?
總的來說,趨樂避苦、好生惡死的本能,致令人類百般挖空心思,謀求延生之道,異種器官移植科技發展的動力在此。然而動物同樣有趨樂避苦、好生惡死的本能,為何就必須為了成全人類的這種本能,而被剝奪其本能之欲求?
也許完全將動物的利益等同於人的利益,有其施行層面的實際窒礙,但完全將人的利益凌駕於動物利益之上,而且視為理所當然,這將導致人類更缺少反省其物種歧視心態的機會,也將制造更多殘虐動物的“基因奇跡”,因此佛法的“眾生平等論”,容或陳義過高,但在人類沙文主義彌漫的氣氛之下,以佛法觀點來看待基改列車中的動物處境,最起碼也是一種“生態平衡”吧!
四、結論
(一) 綜述基改倫理爭議
綜上所述,回顧本文伊始所羅列有關基因轉殖技術的六項倫理爭議:
一、 人工改造生物乃至創造新生物的倫理爭議:由於涉及創造論,因此這是基督宗教神學所較為關注的問題,但俗世或佛教倫理學則不於此置評。
二、人類基因植入動物體內所產生的倫理爭議:這依然是基督宗教神學所特為關注的問題,理由是人的“獨特性”或“神性”,但俗世或佛教倫理學較不於此置評。佛法關切的是那些動物受術以後的處境。
三、動物基因植入植物受體所產生的倫理爭議:這特別會引起伊斯蘭與素食者的關注,佛教徒既是素食者,自不可能不關切及此。但吃了含有動物基因的植物,並不等於“殺生”,因為動物基因並不等同於動物生命,動物基因在植物受體內被人攝食,也不會引生植物的痛楚,因此無法依“覺知能力”之判准,而論斷攝食者造就“殺業”。
四、基因轉殖技術在動物實驗過程中的動物處境:這在俗世觀點與神學觀點,都會視作“無惡”或“較小之惡”,但佛法則反對此種觀點,佛法與動物解放運動者的理論容或有些小差異,但都依於“覺知能力”之判准,而認為應減除動物的痛苦,照顧動物的福祉,並盡可能平等考量動物的處境。
五、動物受術之後畸型或夭折的處境:准前第四點可知。
六、基因轉殖潛在的人類危機與生態威脅:各種俗世倫理或宗教倫理的系統理論容或不同,但都不能不關切此一問題,這可說是所有倫理爭議中的最大共識。
(二) 誰的最大化效益?
基因轉殖科技所帶來的爭議與沖突,方興未艾。基因轉殖科技是科學與技術、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嚴密結合。嚴格而言,科學與技術是有所區隔的。科學追求的是“真實”,技術追求的是“效用”。過往科學家認為,科學與技術都是價值中性的,與倫理無涉。依佛家而言,這確是“工巧無記”,非善非惡乃至不會覆障清淨解脫,故名“無覆無記”。
科學家往往認為,科技的研究,無所謂倫理問題,讓它發生倫理問題的是那些將科研成果作不當之使用的人。然而從前述基因轉殖科技研究的內容來看,科技方法、科技活動、產品制造、行銷、運用與回收等等每一個環節,都無法規避倫理問題,而且明顯地滲透著社會、文化和倫理的因素,以及個人主觀價值的影響。
表象上而言,基因轉殖科技所產生的動植物食品、藥品乃至器官,似乎符合倫理學上的效益主義——在生命科技中追求“最大化效益”。但吾人依然要進一步追究,這是“誰”的最大化效益?科技研究者的,農場主人的,生物企業的,國家的,人類的,動物的還是生態環境的最大化效益?這一追問,答案招然若揭。
如前所述以觀,動物的效益,在這場基改革命中,早已被排除在倫理考量之外。因為任何基因工程都必須經過動物實驗,以確保其對人類社會的危險性減到最低。基因工程更試圖透過動物異種基因轉殖,以研發新的肉品、乳品、醫藥成品與器官來源。
進以言之,即使暫置動物效益於不顧,而將科技“禁區”的底線設定為“人類”,但吾人依然要質疑:主導整個基因轉殖科技的,難道只有“人類本位”的價值觀嗎?雖然相關企業一再聲稱這是當前解決人口膨脹、環境污染、疾疫防治與器官短缺的唯一妙方,然而在操作過程中,我們卻看到了國家、企業與學界(亦即:產、官、學三界)在尋求其共同最大化效益的斧鑿痕。此從如下近例更可明顯判斷,基因轉殖科技到底符合誰的利益!
由於歐洲民眾擔憂基改食物會造成環境影響及食品安全,歐盟自一九九九年起,暫停新基因改造產品之銷售許可。美國、加拿大及阿根廷為了將基改成品推廣到歐洲,以獲取巨大的商業利益,乃不惜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出控訴。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歐盟執行委員會終於取消了五年來飽受爭議的基因改造,許可瑞士生技公司Syngenta進口一種經過抗蟲基因改造的甜玉米BT-11,這種甜玉米罐頭將可進口十年,但是必須明確標示“內含基因改造產品”。
即使歐盟已經做了這樣的讓步,但美國駐歐洲發言人坎普,在對這項突破性發展“表示歡迎”之外,還是表示,BT-11甜玉米獲得通過,並不代表著生技暫時禁令的結束,因此美國WTO對歐盟提出的控告仍將繼續,因為單是許可一種新基改產品,無法消除美國的顧慮。
事情顯然很清楚:歐洲並非類似盧安達、衣索匹亞、阿富汗等因天災或戰亂而導致饑荒或缺糧的地區,它在農產品方面是可以自給自足的,即使進口部分糧食,也毋需指定基改食物。因此將基因轉殖食品強制推行於歐洲,其理由顯然不在於冠冕堂皇的所謂“人類利益”,而是國家商貿利益、生技企業利益與生物科學長遠發展的利益。
何以如此?原來當代科學的體制化和研究者的職業化,已使科學技術愈益受制於人的社會需求和價值觀念。而科學研究領域極為寬廣、研究方式也趨於復雜,這使得科學技術成為一種國家政府或企業財團支援的事業,於是,科技的研究領域、研究項目,科技產品的開發、生產、行銷等等,均是由政府或企業投資並實施管控的,研究成果自將按照社會價值體系的標准,以進行評價。
這時,科學研究的效用與功能,成為追求的首要目標。因此,在諸多基因工程之中,具有軍事或商業方面之潛在利益的基因轉殖科目,會被格外重視,並被挹注以大量資源,而這又為該項基改科目之研發、生產與制造,提供了豐厚的利基。一項基改科目研發與否,必當著眼於其投資報酬率。為了獲取生技研究人員、生技開發公司乃至生技發展先進國的“最大化效益”,因此要牢牢握緊“利益獨享”或“利益有限共享”原則,盡其可能地維護其科研生產的“專利權”與市場利益。那麼,在面臨“個人利益”與“人類利益”的沖突時,倘無倫理與法律的監督機制,吾人實不難想像,他們會作何選擇。
(三) 另一種生態平衡
如前所述,基因轉殖技術並非沒有正面貢獻,但在目前的官、產、學共生系統中,即使它聲稱照顧的是廣大人類的利益,然而在實際表現中,它照顧到的往往卻是官、產、學界的共同利益。而倫理學界與宗教倫理學界,則較能跳開此一局限,審慎看待基因轉殖對人類、土地、動物乃至生態系統的深遠影響。因此筆者認為,有了倫理學界與宗教倫理學界的制約,即使部分觀點陳義過高,但是“矯往”容或必須“過正”,才夠得上力道;最起碼讓“科技獨大”的局面,有著適當的“生態平衡”,這未始不是一件好事!
民九三、六、五,完稿於尊悔樓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發表於“第四屆生命倫理學國際會議”
參考資料
* 中文資料
一、專書
吳乃虎 基因工程原理,北京:科學出版社,1998。
周榮家,程漢華 轉基因動物技術與應用,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范淑珍 透視華爾街生化科技股,台北:商周,2000。
殷麗君、恐瑾、李再貴 基因轉殖食品(Gene Modified Food, GM Food),台北:五南,2002.12。
二、中譯專書
Ingeborg Boyen著,杜默譯 基因騙術(Unnatural Harvest),台北:時報文化,2001。
Linda Tagliaferro & Mark V著 看基因在說話(The complete idiot’s guide to decoding your genes),台北:凱信,2001。
大胐博善著,吳丹青譯 基因優勢,台北:晨星,1999。
三、論文
唐 堂生物復制科技與道德倫理,台北:中央研究院生醫所, life.fhl.net/Science/life/copy.htm。
孫效智 異種器官移植的倫理省思,生命教育全球資訊網“倫理論壇”網頁:http://210.60.194.100/life2000/ethic_discuss/ethic_dis_57/BOARD.HTM,2002。
四、媒體報導
王曦影 科技應有禁區,2000.8.10,中國:光明日報。
王蒲生、雷毅 如何面對科技這把“雙刃劍”,2000.10.23,北京日報。
李和平 誰應對科學的負效應負責,中國:2001.1.08,經濟日報。
李威升(daffodil) 生物:復制豬─異種器官移植的明日之星,科景網頁:http://www.sciscape.org/news_detail.php?news_id=592,2002.1.17。
何洪澤 科技與倫理相沖突 “人鼠”等待法院判決,中國:環球時報,2002.5.30。
吳慧芬 人、猩基因 1.5%差異,2004.05.27,中國時報。
張田勘 科學——美好的明天還是未來的威脅,2000.5.13,中國:北京青年報。
張偉峤(Wei-Chiao, Chang)生物:生物醫學科技之省思系列—轉基因農作物之利弊得失,科景網頁:http://www.sciscape.org/news_detail.php?news_id=1074,2003.2.20。
湯淑君(編譯) 孟山都基因改造小麥喊卡,2004.5.12,經濟日報。
雷 毅 科學也要關注倫理問題,中國,2000.12.15,科技日報。
楊 波 略論影響科技道德的四大因素,2000.11.14,中國:科技日報。
劉大椿 現代科技的倫理反思,2001.1.02,中國:光明日報。
魏怡嘉 台灣人完成黑猩猩基因定序,2004.05.28,自由時報。
蕭美惠 歐盟解除基因改造甜玉米進口禁令,2004.05.21,工商時報。
法國要對基改食品說不,2004.05.20,中央社 慎對生命科學與倫理的沖突,2001.1.15,中國:科技日報。
四、網站資訊
上海科技情報研究所:http://www.istis.sh.cn/istis/。
台北醫學大學網站:http://web2.tmu.edu.tw/。
* 英文資料
Vicari M.
Ethical guidance on human embryonic and fetal tissue transplantation: a European overview, Medicine, Health Care & Philosophy, 5(1):79-90, 2002.
Nordgren A.
Animal experimentation: pro and con arguments using the theory of evolution, Medicine, Health Care & Philosophy, 5(1):23-31, 2002.
Fransson S.
Our ethical obligation is to allow animal experiments!, Lakartidningen, 99(11):1219-20, 2002 Mar 14.
Kjellmer I.
Animal experiments are necessary. Coordinated control functions are difficult to study without the use of nature's most complex systems: mammals and human beings, Lakartidningen, 99(11):1172-3, 2002 Mar 14.
Figueroa Yanez G.
Towards a supranational integration of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n the human genome. A personal view from the Latin American perspective, Law & the Human Genome Review, (14):97-125, 2001 Jan-Jun.
Andorno R.
Human dignity as a key notion in the UNESCO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genome, Law & the Human Genome Review, (14):41-53, 2001 Jan-Jun.
Rau J
Will everything go well? For human-paced progress, Law & the Human Genome Review, (14):25-38, 2001 Jan-Jun.
以上所歸納有關基因轉殖植物之優點與安全性考量,主要參見殷麗君、恐瑾、李再貴:〈基因轉殖食品〉,台北:五南,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