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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慧法師:佛教與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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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與社會運動

釋昭慧

一、前言

       筆者以一介佛教比丘尼,從事社會運動,行之有年,從未離開“爭議性人物”之角色。爭議性,大概就是社會運動者的宿命吧!許多佛教徒與社會人士都認為:出家人就是要修心養性,參禅念佛,何苦沾惹俗塵?也有人雖認可佛弟子之社會關懷,但這所謂的“社會關懷”,似乎也只止於“慈善救濟”,可見其行動之正當性,有待闡述。

       什麼是社會運動?社會運動的意義是什麼?就佛法觀點而言,社會運動有沒有意義?社會運動是不是可以用佛教所擅長的“慈善救濟”以取代之?如果無可取代,那麼,佛教從事社會運動,其理論基礎何在?行動可以如何因應配合?這些,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點。在本文中,筆者以佛教徒為主的“關懷生命協會”為例,陳述佛教參與社會運動可能的著力點與操作法。

二、社會運動與佛教

       什麼是社會運動?簡單地說,即是針對既有的體制(這個體制包括了政策和法律)以及思想(包括由慣性思考所產生的行為模式),作一番體制改革與思想革命的運動。這種運動,通常是由一人或少數人啟其端,終極目標是將運動訴求具體化而成為新法制、新政策,或是形成新的思想風潮。

在此我們看到了佛教從事社會運動的正當性!

       第一、佛陀也是一位社會運動者。在四姓階級如此嚴密的古代印度,他可以公然反對種姓歧視,並且在制度面落實“眾生平等”的佛法理念,而促使進入僧團的人,不論階級,一律平等;當時殺生祭祀的風氣很盛,他可以無畏於民意主流的勢力,而再三強調:祭祀是完全沒有效果的,只會增加屠戮生靈的惡業而已。他四十五年的說法生涯,其實就是在面對既有的社會偏見、既有的錯誤思想、既有的惡劣行為,作溫和而堅定的觀念挑戰,這絕對不只是個人的修心養性,而已是一種社會運動。

       第二、大乘佛教強調“嚴淨國土,成熟有情”,這已是將“護生”的佛法精神具體化的行動綱領。一個以創設淨土、嘉惠眾生為理想的宗教,面對有害於生態環境或眾生的思想與制度,如何可以緘默無言,只管打坐?

       有時候,社會運動雖在長時間內只是“非主流思想”與“在野政見”,卻也會辯證性地使主流思想與法律、政策,產生某種程度的質變與量變。換句話說,社會運動與社會的主流思想、制度,雖然存在著某種緊張性,卻不必然是絕對的零和關系。佛教思想在儒家為主流的中國,內化成為中國文化的過程,正是如此。

三、社會運動的體制改造

       社會秩序之所以得以維持,是因為有成文法制或不成文的社會慣例,在作監督與調節,有各種的政策在執行、推動,我們不能說:這些法制、慣例或政策是一無是處的,但是,此中必然有一些極不合理或不盡合理的地方——它們可能一開始就已因照顧少數人之利益(乃至侵損其他眾生之利益)而顯得極不合理,也有可能原先尚稱合理,但在因緣變遷以後,就呈現其不合理處。那麼,由誰來改變這些不合理的現狀呢?由社會運動!在民主政治的機制中,這樣的社會運動,經常是透過各種訴求主題不同的非官方組織(NGO: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形成各種壓力團體,進而影響法律與政策之制訂。

       解嚴以後的台灣,各種社會運動,風起雲湧,各自以學者專家冷靜的專業知識,結合熱情的同願同行者,形成許多具足民意基礎(或是強勢少數)之NGO組織,逼令政府與民代不得不接受挑戰,而做出符合民意趨向(從而也符合自己的選票利益)之回應。

       舉例而言:在台灣,過往的“民法親屬篇”,顯然反映父權社會的意識形態,而對女性缺乏對等的尊重與保障。然而透過婦女運動者持久不懈的努力,如今終於修訂了新法。又如:透過教改運動的持續努力,教育部終於擺脫老大心態,而將許多運動訴求,逐步化約成了教改政策。像這兩項運動,前者豈不正好符合“眾生平等”的教義?後者豈不與佛陀教育的“覺者”精神遙相呼應?可惜的是:佛教徒雖有以個人身份參與其中者,卻不見佛教團體對婦運的訴求,有什麼樣的聲援。四一○教改運動,則在黃武雄教授的力邀之下,本人與佛教弘誓學院師生,曾經共襄盛舉。

       再如:筆者所創會的關懷生命協會,曾經串連國內的動物保護與環保生態團體,共同組成“生態保育聯盟”,也曾於一九九四至九五年間,強力串連國外之同屬性團體,對行政部門施以壓力,對立法委員展開游說,從而使立法院通過了民間版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這遠比原官方版帶給野生動物更大的生存空間。有鑒於野生動物以外的經濟動物、同伴動物(特別是流浪犬)、實驗動物,猶在深钜的苦難之中,毫無法律保障,關懷生命協會於是又極力推動“動物保護法”,而經過四年之奮斗,該法案也終於在去(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特別是第十條的“反賭馬條款”,它使得台灣成為全世界第一個透過立法而禁止賭馬的國家。

       這兩項法案,都有佛教的人道思想之溶入,也都透過佛教徒的主導,凝聚民意力量,而成功地對抗了官僚體系、業者與財團的惡勢力,減輕了台灣動物乃至人民的潛在共業。

四、社會運動的思想改造

       社會運動的另一工程是思想改造。社會既有的風俗習慣與思想文化,是每一個族群或社群,歷經長遠的時空歲月,而培養出來的默契和共識,但是這些族群或社群,往往也會因為他們本位主義的“我我所執”,而形成視野或胸襟的局限,以及情感的好惡,於是存在著許多的錯誤觀念,乃至於對“他群”的偏見,諸如:各種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動物歧視的意識形態,這些如果沒有改變,會明顯或隱約地傷害族群間的和諧,或傷害族群內部弱勢者的生命尊嚴,乃至生存權益。然而這又要透過什麼方法給予改變呢?透過社會運動!

       舉一個佛教深受其害的案例而言:一般人在中國文化影響下,對僧尼都存有一種成見,認為他們是逃塵避世的,是失戀、失意或婚姻不美滿,而只好“遁入空門”的;這就是來自於家族本位的儒家文化所產生的社會偏見。自一九八七年開始,筆者常常透過各種傳播管道,與社會對話,堅決地要求社會:務必要改變這種對僧尼不公平的刻板印象;並使其明白:出家所須受到的考驗,遠超乎在家人;心志不堅者無以接受這種身心磨練。這並非心性軟弱、逃避現實的人,所堪忍的生活方式。

       為何如此不厭其煩,一再糾正這種偏見?原來,社會偏見如果沒有辦法積極去除,則其必然會影響到世人對僧尼的觀感。當世人對僧尼有著“逃塵避世”的成見,懷著輕慢心來看待他們時,僧尼哪有可能正常發揮“令正法久住”的功能?這樣,佛法在人間的推動,自然也就大打折扣了!

五、由少數“先知”到多數“民意”

       社會運動來自一群有思辨反省力與道德自覺力的人,他們本身未必是錯誤思想或制度的受害人,但是基於良知的反省,倘覺得在思想(乃至於詞匯的表達)上、在制度上,既有的現狀,對某些族群或眾生,造成極大的生理或心理傷害,不符合仁慈、公正的原則,他們就會試圖改變現狀。起初甚至只有一、二人啟其端,而顯得“先知寂寞”,然而只要他們不屈不撓,不斷地將理念傳遞出去,自可因“同聲相應,同氣相求”,而感召到少數共願同行者,到後來逐漸說服普羅大眾,終成為新的社會共識。

       也因此,社會運動者當然不是要“孤芳自賞”,好讓他所標示的鹄的,永遠顯得“高處不勝寒”,而是要集結強大的民意,而形成普羅大眾皆能接受的新思潮或新法制。但是一開始,民意絕對不是站在他這邊的,這是由於社會運動具有一種“顛覆傳統慣性思考與行為模式”的特質,使得它在起步發動時,與奮斗過程中,必然要面對內外勢力的敵視、抨擊乃至圍剿。這就是為什麼筆者會在本文開頭說道:“爭議性,大概就是社會運動者的宿命吧!”

       這時,社會運動者如果沒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無我”智慧與剛強意志,放不下身段,對於稱譏毀譽無法釋懷,對於威脅利誘無法抗拒,當然極有可能噤聲於現有“民意”的強大力量,甚至流於“媚俗”之途。

       因此,雖然終極目標是成就新的社會共識,衡諸過往社會運動成功之例,它確實是可以不待此一訴求成為多數民意,只因少數人之堅持,而宣告成功的。

       舉例而言,華人動不動就叫原住民為“番仔”,叫外國人為“鬼仔”,辱慢其他族群的情緒,流露在語言之間,這就將社會偏見根深蒂固地透過慣用語傳遞下去,而且令受害者幾乎永世不得翻身。台灣的原住民基於某種對語意聯想的不快,堅持要求漢民族:不可以稱他們作“蕃仔”或“山胞”,而要改稱“原住民”。這原是原住民少部分人的力量,結合了漢民族部分有良知、有道德感的知識份子,透過輿論的傳播,使大家產生共識:“不可以用別人不愉快的稱謂稱呼對方!”此一由少數人發起的“正名運動”,正是成功的社運范例,如今在台灣,已罕見“山胞”的稱謂,更少人敢冒“用別人不愉快的稱謂稱呼對方”之大不韪了。

       同樣是對稱謂的“感冒”,華人對佛教女出家人老是愛稱作“尼姑”,筆者就積十年之久,不斷提倡正名運動,捉住任何機會,請他們改稱作“比丘尼”或“尼師”,這不是對於假名言相有何執著,而是嚴厲譴責“尼姑”二字所涵藏的暧昧與歧視。老實說:“尼”與“姑”二字拆開來看,均無不敬之意,但合在一起,會讓比丘尼們產生深刻的不快,就是因為其語意已透出歧視佛教女性的氣息。

六、社會運動與自力救濟、慈善救濟之分野

       社會運動並不等於自力救濟,自力救濟是因為自己或己群的權益受到干犯,於是自己單獨一人,或結合其他受害人,做些示威、游行、靜坐等等抗議的動作。諸如:拒絕把垃圾場或焚化爐建在社區之中,抗議某一工廠排放污水、排放毒氣,抗議公司對員工不合理的待遇與資遣……等種種抗爭活動,皆屬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在行動的手段上(正當示威),乃至目標的訴求上(如環保、勞運),也可能與社會運動雷同,但動機卻迥異。因為它的原動力不是來自公理正義或人道精神,而是來自維護自己或己群之權益的需要,於是,盡管表面上可以雷同,但社會正義面是不夠的。

       慈善救濟也不等於社會運動。許多偷懶的政府,極樂意培植慈善機構,好在征稅之外,以另類方法吸取民間資金,可是卻吝於把預算多分配一點到社會福利的支出上。佛教從事慈善救濟的貢獻,不容抹煞,然而在台灣,佛教的慈善救濟倘若沒有社會運動為輔,很可能會產生“延緩建立社會福利制度”的副作用。企業界也樂意把他應付的稅金透過各種方式節省下來,轉贈到慈善團體之中,因為當他們這麼做時,無形之中已打了企業形象的廣告。

       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由於政權的收編與財團的牽制,慈善團體在普世都有一種性格:再也沒有勇氣去質疑政權的不當政策,與財團的不當牟利——即使那些正是“違反慈善而導至生民受害”的罪魁禍首。所以慈善救濟雖有客觀的存在價值,卻沒辦法取代社會運動。

七、社會運動與民主政治

       佛教社會運動的從事者不必然要從政,甚至最好是放棄從政,因為一旦從政,就很難不“順應民情”以獲取政治的利基,而社運工作者卻必須維持“不被當前民意所左右”而“甘為少數”的心態,這與政治人物的心態,何啻天壤之別!

       然而社運與政治之二者,也絕對不是兩條永無交集的“平行線”,因為社會運動正足以補民主政治之不足,而成為金權政治的監督、批判與遏止者。民主政治由於在操作上必須采用“間接民主”,有心從政的人想要推銷自己給選民,容易使用大量金錢來包裝自己的形象,並予炒作、行銷,推廣自己的知名度,爭取群眾的認同感。這種操作過程,經常無可避免地要面對金權政治惡化的難題。為了不讓利益團體和政權結合得太緊密,社會運動團體可以(也有這個能力)運用其專業知識的敏銳度,盯緊政權與民代,檢視法律與政策,看他們是否只顧財團業者的利益,而不惜傷害人民、傷害弱者、傷害動物,甚至傷害到整個生態環境。倘若有之,他們會持續給政府施壓,透過群眾運動,透過公聽會、座談會或記者會,總之,要讓政府不得不注意到這股力量與這些聲音,而必須在政策或法案上,作若干的調整,這就是社會運動在民主機制中的貢獻。

       一九九三年,關懷生命協會成立,作為創會的社會運動者,筆者堅持絕不從政。在不瓜分權力大餅的前提下,筆者可以與民代不形成競爭關系,而站在超然位置,為單一法案而游說三黨(與無黨籍)立委。

       舉例而言,政府推出“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將野生動物開放給業者飼養、繁殖與買賣,這在以各種野生動物拿來“食補、藥補”的社會,當然符合業者的巨大利益。當時協會就結合其他保育、環保團體,推出民間版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並請現已過世的民進黨立委盧修一先生提案。民間版與官方版的最大不同就是:不主張開放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與買賣。

       我們善巧運用媒體,以形成輿論的力量,結合清流學者、民間團體以及清流立委召開一次又一次的公聽會,並結合國外的動物保謢與生態保育團體,共同向政府施壓,於是蔚為一股不可忽視的民間力量。那時候,正好美國運用“培利修正案”,要制裁台灣的野生動物產制品進口,華盛頓公約組織也盯緊了台灣。在內外交相施壓的情況下,政府不敢完全照顧業者的利益;協會甚至逐一探訪立委或立委助理,使其明白官方版與民間版的差異,從而支持民間版。

       最後,整個法案是以“民間版”為主軸(由於諸股力量制衡,所以法案內容當然還是稍有妥協)而獲得通過的。這通過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除了更嘉惠野生動物之外,我們將可以看到它對台灣未來十數年、二十年乃至上百年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年前,口蹄疫發生的時候,全國病豬共計約撲殺四百萬頭,這是政策錯誤的例子。真正的病豬並沒有那麼多,但是為什麼它們死得那麼慘?原來,當口蹄疫發生以後,全台灣的豬肉滯銷,肉價下跌,外銷的肉品又運到台灣。農委員面對豬農的壓力,只好用納稅人的錢來收購口蹄疫病豬。有些養豬場恨不得他家的豬都得到口蹄疫,好領取農委會的補助金。整個輿論的導向,都是“只看得到肉價,卻看不到豬的痛苦”;豬只慘死的新聞畫面之後,緊接著就是政府官員在大啖豬肉,強調“吃豬肉,愛台灣”。

       這種行為背後,隱含著“財產權大過生命權”的價值觀,以及“凡是碰到障礙物,就必欲除之而後快”的心態。這種觀念與心態倘或不改,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因為我們都可能成為別人獲得財產、名利、權力的障礙物。

       當時中研院社科所的錢永祥先生與本人,都分別在中國時報的意見廣場發表文章,以人道主義者的立場,在主流輿論之外,提供另類觀點,以刺激社會的思考。協會並立即向農委會施壓,佛教弘誓學院師生也在台北火車站前展開聯署,要求政府:最起碼要“人道對待口蹄疫病豬”。這個建議終於被采納了,電視上才不再出現豬只被集體活埋、被伏特量不足的電擊棒觸得痛苦哀嚎的殘酷鏡頭。

       由此亦可窺見社會運動的價值。它不斷地盯緊並質疑惡劣的法律與政策,也提醒社會:可怕的偏見會把社會帶到怎樣的一個情境!於是,在一個民主社會裡,以“自利利他”為理想的大乘佛教,為了整個社會好,一定要支持社會運動;為了個人好,最起碼也得學會自力救濟——總不能任令錯誤的法律與政策延續下去,禍延子孫。

八、結論

       社會運動一方面要監督政府,減低政策錯誤的機率,甚至於要改變惡法;另一面要面對群眾,幫助群眾拋棄成見,更正錯誤的思想與行為模式。如果社會運動的目標明確,手段是非暴力的,其實就是在實踐以“護生”為本的佛法,以及“嚴淨國土,成熟有情”的大乘佛法。

       社會運動的議題非常多,作為一個佛教徒,時間、精神、能力都很有限,不可能加入每一個社會運動議題的行列;但是,看到前述關懷生命協會推動法案的例子,佛教徒應可受到鼓舞,承擔起改造社會的責任。下手要怎麼做呢?筆者的建議是:視整個社會的需要,衡量自己對佛法的理解程度,斟酌自己的興趣和意願,投入某一種社會運動,並且死生以之。實際參與這種菩薩大行,會更親切地以生命印證菩薩道的尊貴!


發表於“台灣人國是會議”研討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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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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