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含經和聖經道德觀的比較
釋德明
阿含經是佛教史上的原始經典,或稱之根本佛典;聖經是基督教的正式經典。佛教和基督教這兩大經典中包含著豐富的道德思想,各自架構了完整的道德教說體系。對前者而言,其道德體系包括人天乘善法中的善惡、因緣、業報等基本觀念及戒制;對後者而言,涉及新、舊約中有關道、原罪、救贖等觀念及教誡。本文從道德觀建立的基礎、目的及有關道德教戒或訓誡等幾個方面,大略地比較說明阿含經和聖經的道德觀,從中亦可初步透視佛教和基督教這兩大宗教教義的氣質和旨趣。
一、阿含經和聖經對人性的基本判斷
道德觀念建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要從對人性的基本判斷來考察說明。
阿含經對人性的基本判斷可用“明”和“無明”來概括。
所謂“明”,依《大毗婆沙論》,就是“生得慧”。這是人生而具有的思維能力和道德能力,或可稱為本能。後天習得的能力是聞、思、修慧。正因為人具有先天的“明”即“生得慧”,道德才有了可能,也才能進一步發起聞、思、修慧。《雜阿含經》(卷第二十八)說:
若起明為前相,生諸善法;時,慚愧隨生。慚愧生已,能生正見。正見生已,起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念、正定,次第而起。正定起已,聖弟子得正解脫貪欲、嗔恚、愚癡。
與明相反的是無明。《雜阿含經》(卷第十二)說:
彼雲何無明?若不知前際,不知後際,不知前後際;不知於內,不知於外,不知內外;不知業,不知報,不知業報;不知佛,不知法,不知僧;不知苦,不知集,不知滅,不知道;不知因,不知因所起法;不知善、不善,有罪、無罪,習、不習;若劣、若勝,染污、清淨;分別,緣起,皆悉不知。於六觸入處,不如實覺知。於彼彼不知、不見、無無間等,癡暗、無明、大冥。是名無明。
簡言之,無明是人的思維能力和道德能力的自我障蔽,也就是人的有限性一面。作為趨向聖道解脫前提的人天乘善法,其目的就是“復明”,阿含經等經典稱之為“開眼”,即去無明而走向自我覺悟。如果“明”決定了道德的可能性的話,那麼,無明決定了道德的必要性;離卻無明而向“明”,體現了人類對自身的道德要求。至於大乘的聖者境界,當是最終了達諸法空性,如心經言“無無明亦無無明盡”,在此自不必說。
聖經對人性的基本判斷是原罪。原罪,就是人的原始罪過。始民亞當和夏娃經不住蛇的引誘,在伊甸園吃了知善惡樹(也是智慧樹)的果子,這違背了神即上帝的告誡,從而犯下了罪,受到懲罰,被逐出樂園。而亞當和夏娃是人的始祖,他們的罪自然就是人的原罪。人類的一切罪惡和災禍的根由就這樣與生俱來。上帝的獨子耶稣降世,其目的就是救贖信他的、帶著原罪的人類。而聖經或基督教的道德,實際上就是尋求救贖原罪之道。
這裡存在人類的一個根本性悖謬。知善惡(智慧)使人“眼睛明亮”(《創世記》);知道了善惡,人才知道什麼是罪,人才會犯罪或有罪感——這使道德有了可能,可正是因此才使人有了罪——這使道德有了必要。聖經道德的可能性與必要性同時存在於此一悖謬之中。
二、阿含經和聖經道德觀的基礎
緣起觀是阿含經乃至整個佛教道德觀的基礎和前提。所謂緣起,是“增法”,即“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以及“減法”,即“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雜阿含經》)。簡言之,緣起就是緣此故彼起。緣起之於有情而言,如《雜阿含經》(卷第十二):
……空相應緣起隨順法。……所謂緣無明行,緣行識,緣識名色,緣名色六入處,緣六入處觸,緣觸受,緣受愛,緣愛取,緣取有,緣有生,緣生老、死、憂、悲、惱、苦。如是如是純大苦聚集,乃至如是純大苦聚滅。
緣起法揭示了自然界萬事萬物互為因果相生相滅的真相,也揭示了人及諸道有情生死輪回的真相。由緣起法,我們可以發掘出佛教的宇宙主義和徹底的平等主義。盡管在實踐的意義上,阿含經是立足於人本的,是立足於人本身的解脫和覺悟,但這不妨礙它在認識論上的廣闊視野。所以嚴格來講,佛法就是空相應緣起法,而非本體論。
佛教的善惡業報、因果報應說,都是以緣起觀為前提的。善惡果報隨所造業因而有,如響應聲,如影隨形。正是基於緣起觀,佛教才能夠高倡並充分發揮人作為個體的道德主體性。也正是因此,我們才說,佛教是自力的宗教。
聖經道德觀的基礎是絕對的精神本體,是永恆的道,是舊約的神耶和華;在新約中,聖子耶稣是“道成肉身”(《約翰福音》一章十四節)。人在上帝跟前所得的原罪,依人的本性是根本無法洗淨的,基督受難體現上帝的“威嚴”或法則——人必須償還欠神的債——因而耶稣上十字架以肉身(罪身)死;而這同時也反映了上帝對人的“仁慈”。上帝既使其子代人贖罪,這就要求人必須信耶稣,他只將聖靈賜給信他的。聖靈降臨、內住於信他、靠他的人,為他們開了通往“父”那裡——天國去的一條路。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聖經與阿含的截然不同。聖經信仰及其道德基礎是神本的,而阿含的人天善法卻基於緣起觀。阿含的空相應緣起,說明一切事物的相待相成和因果的必然理則,從而非遣任何外在的本體。在阿含的“道德體系”中,既不存在一個絕對的精神本體或者神,也不存在一個高踞人上的個人或道德審判者。佛陀說他自己“我在僧數”,勸告弟子要“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大般涅槃經》),正顯明這一點。
三、阿含經和聖經道德的目的
阿含經和聖經道德的目的各有取向。前已分析,阿含經和聖經對人性的基本判斷,及兩種道德觀建立的基礎是不同的,由此出發,我們對兩種道德觀的目的就會有自然而然的理解。
阿含經道德的目的,簡言之就是前面所說的復明、開眼。“開眼”而覺悟,“復明”而“具明”。阿含所開示的人間道德實踐,有豐富的內涵和明確的目的。用《中阿含經》(卷第十)的概括就是:
……是為具善人已,便具親近善知識。具親近善知識已,便具聞善法。具聞善法已,便具生信。具生信已,便具正思惟。具正思惟已,便具正念、正智。具正念、正智已,便具護諸根。具護諸根已,便具三妙行。具三妙行已,便具四念處。具四念處已,便具七覺支。具七覺支已,便具明、解脫。如是此明、解脫展轉具成。
顯然,具明、解脫在終極意義上必然是一種高度智慧、高度覺悟的成就。所以,阿含的人天乘善法或人間道德實踐,實在是趣智趨覺的階梯。故阿含的道德觀,是為覺、智而道德,即其道德服務於正覺解脫,服務於“成人”。“成人”是道德主體的高度完善,又是真正的自由,“人成”亦即是“佛成”。
聖經道德觀的基礎和前提,決定了其道德實踐、人間善行的目的,是為了得到神的眷顧,為了得到基督的拯救升入天國,最終與神同在。如果說阿含的道德是為成人、成佛,那麼,聖經的道德是通過個體的被救贖而實現神的絕對精神或正義,即它是為救贖而信,為救贖而道德;它服務於最終的拯救。
所以,阿含是在人的終極實現的意義上“建立”人間善道的,而聖經是在人的終極拯救意義上“建立”道德的。前者具備完整的聞、思、修解脫道次第,而後者首先要求對上帝的服從和對聖子的信。
四、五戒十善與摩西十誡
阿含人間道德實踐的內容,從發起道德實踐的主體意向——慚愧心,到實踐道德努力的意志——不放逸,以及安處諸善業等,以經典來看可謂詳備。而其中五戒的授受以及行十善業道,是阿含人間道德實踐的基本標准和根本的內容。五戒為在家男女受持的五種制戒,是佛教所識做人的根本。其條目是:不殺生,不偷盜,不邪YIN,不妄語,不飲酒。十善業道是身、口、意三業中所行的十種善的行為,是止惡行善的正道、增上道,也叫作十善戒、十白業道。其條目如《雜阿含經》(卷第七九一)說:
何等為正道?謂不殺、不盜、不邪YIN、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绮語、無貪、無恚、正見。
聖經中作為維系道德倫理體系的規約是摩西十誡,其內容見於《出埃及記》及《申命記》,條文大致是:1、禁拜別神、偶像;2、禁妄稱耶和華名;3、守聖安息日,不可作工;4、孝敬父母;5、不可殺人;6、不可奸YIN;7、不可偷盜;8、不可作假證陷害人;9、不可貪戀別人的財物;10、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
十誡自十三世紀起開始作為基督教的告罪手冊,這標志著它已成為“日常德育”的基本和中心的內容。顯而易見,聖經十誡與阿含的十善業道在殺、盜、YIN、妄語、貪等方面的禁戒,在條文的內容上是相同或相近的。這具體地說明,在總體上,兩大宗教的世俗道德觀是接近的。不可否認,佛教和基督教在淨化世道人心,或對世俗道德建構上所起的作用也是相近的。當然,在道德要求上具有相近的取向,也反映了宗教本身的特質。而本文對阿含與聖經道德觀的比較,主要是在二者的不同之處,或者說,主要在於顯明二者各自的特質。在“道德規約”的具體實施,在“操作機制”上,佛教反對任何形式的、單純的懲罰。佛陀是先知先覺者,自然是一切善法的先導。《中阿含經》(卷第二一四)說:
如來……離欲,欲已盡;離恚,恚已盡;離癡,癡已盡。如來成就一切善法,斷一切不善之法。教師、妙師、善順師,將御、順御,善語、妙語、善順語。是故如來必行此法。
佛具大威德,並不是因為他有什麼絕對的權力,卻在於他已實現正智覺悟。而佛制戒也體現了高度的人本性和現實性;制戒既是為了維護僧團和敬、正法住世,戒律自然也是佛法本身的組成部分之一。
在這一點上,上帝迥異於佛陀。耶和華在為希伯來人立約時,對摩西說:“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埃及記》、《申命記》);新約《約翰福音》說:“信他(耶稣)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顯然,神(耶和華)本身既是一個最高立法者,又是實施者、監督者和懲罰者。 五、道德主體性
宗教實踐最終要歸結於每一個體的道德生活。阿含經和聖經的道德主體,在其能動性發揮的方向或維度上也有所不同。歸根結底還是取決於兩者對人性的基本判斷,乃至兩種道德觀建立的基礎的不同。如上所說,佛陀與上帝在兩種宗教的“道德實踐”中所起的作用有明顯的差異,這實際上也反映了兩種宗教道德主體的主體性差異。
聖經信仰及其道德實踐,強調道德主體與道德本體的二元關系。舊約中的信上帝者或新約中的信耶稣者,作為信仰的主體,作為道德實踐的主體,總是“作為特殊性的單一個體”;而道德的本體總是作為絕對的上帝。二者的關系,用克爾凱郭爾的話說,就是“作為特殊性的單一個體與絕對”形成的“絕對關系”。這種絕對關系,首先要求個人對上帝的絕對服從或對聖子的虔信。上帝是“仁慈”的,而上帝賜福的,是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同樣,將得到永生的人是信子(聖子耶稣)的人。自然,宗教的倫理、道德,存在著與世俗倫理、道德不一致乃至相互抵制的地方,這表現出宗教要求自身超脫世間的一面。聖經在這方面的要求,有時甚至到了與世間的倫理要求極端對立的地步。當上帝要求亞伯拉罕用他的獨生子為自己獻燔祭時,亞伯拉罕的主體性就只能表現為捆綁住他的兒子以撒,並伸手拿刀了。聖經信仰的道德要求,就是在這種對神的絕對敬畏中充分反映其特質的。可以說,聖經的道德主體性就是在任何情形下對上帝、對“神聖正義”的信心不改,所以在奧斯維辛之後,祈禱者依然會祈禱。
由於取緣起中道立場,佛教既不承認世上有絕對主宰者,也反對一切形式的極端做法。我們知道,佛陀連修道中的過度苦行都是不鼓勵的。佛教中既無原罪,就無單方面的、絕對外力的懲罰,自然也就沒有絕對外力的拯救。我們在阿含經中處處可以看到對佛弟子求智求覺的主體性的肯定。阿含道是自覺道。基於緣起觀上的因果必然法則,既說明了生死的輪回在於自心無明,又決定了痛苦的解脫在於自我覺悟。《雜阿含經》(卷第三四七)說:
佛說……經已,尊者須深遠塵離垢,得法眼淨。爾時,須深見法得法,覺法度疑,不由他信,不由他度,於正法中心得無畏。
所以,佛教的信仰是自信非他信,佛教的道德是自度非他度。
我們透視到的阿含精神,是佛陀不著“神聖”色彩,不為自己樹立絕對權威。這本身,實在就是深契佛法緣起中道的真義的。佛陀是世間的佛陀。在《雜阿含經》(卷第六三八)中,佛陀對阿難說:
……阿難!當知如來不久亦當過去。是故阿難,當作自洲而自依,當作法洲而法依,當作不異洲不異依。
佛陀之所以為佛陀,在於他做到了“自”與“法”的不異。佛教信仰的核心是正法,信佛就是信正法解脫的先覺者。佛教對信仰者,也就是道德實踐的主體的根本要求,是深契法性的自我覺悟和自我解脫,而在根本的、解脫的意義上說,主體的主體性是徹底融合於法的法性的,即“自”與“法”是同一的,是非二元的。
佛教的無上正等正覺,是自覺覺他,是自利利他。而佛教“道德實踐”中的戒行,是自護護他。佛教首先要求道德主體止惡行善,自淨其意。在後來的大乘佛法中發展出的心法戒體說,可以說就是“自護”的道德要求的高度理論化。自信、自護、自覺、自度,這既是道德行為的出發點,其實也是實現菩薩行的根本。行菩薩行是度他、化他,度他、化他最終何嘗不是使他人自度、自化呢?
總之,阿含和聖經的道德觀,主要反映佛教和基督教這兩大宗教,各自在道德目的和道德的內涵上的特點,這些特點,進一步決定它們展開道德實踐的方式,決定它們是如何影響世俗道德觀念、如何參與和引領世俗道德建構的。顯而易見,兩種道德觀有基本的差異。根本原因,在於它們對人性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斷。聖經既然以原罪為人的根本標記,那麼人的最終拯救不在此世。而此生的義務,就是背負起信仰的十字架,相信基督替人在架上贖了罪,相信基督將來會把聖靈內住於自己。不同於神本的聖經道德觀,阿含道德觀的思想基礎是非本體的空相應緣起,以此確立因果法則,從而勸導充分發揮道德主體的主觀能動性,轉無明為明,實現“現法得樂”、不待來世的現世解脫。所以阿含的思想是由緣起的“宇宙主義”而立足於人本。
從更為廣闊的文明的視野中看,盡管阿含佛教與聖經基督教的基本觀念存在差異,但在化世導俗、淨化世道人心的現實層面上,二者所起的作用是相類似的。比如,雖然在教義上,佛教的“慈悲”與基督教的“愛”,一個基於緣起的無我,而另一個基於有我,但在現實中,它們都可以歸結於同一的平等思想。比較阿含和聖經的道德觀,是為了使我們進一步認識兩種宗教各自可能以何種方式、何種姿態來解決當今世界的現實道德問題,各自可能向何處挖掘自己教法、教義中的道德元素,從而為世俗倫理和道德體系的建設提供有效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