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居士如法護持三寶
離開台中近半載,個人隱居自修的學程,如今算是進入了初步的安頓階段。其間,雖無暇再多顧及台灣佛教的諸多事務,同時亦與大部份的居士停止了交往,僅與極少數的優婆塞,維持著稀少而間斷的聯系。但既使如此,仍然從中感受到一些居士界的護教動態與心態,加上六年多來與居士接觸的經驗,的確也累積了一些「經驗」與「感觸」。近日緣於職事居士之邀稿,一方面許其護教為法之熱誠難卻,二方面亦思趁此機會,將個人多年來的所見、所感,做一番歸納整理(雖然仍不甚完整)。今且以「護教」為題,略出數語,一來希望回報諸位居士,多年來護持之真情,二來或可令廣大居士,於未來護持三寶工作中,有所遵循與警惕。果能如此,則幸甚矣!
居士如法護持三寶之重要
佛陀創建三寶幢相,將弘法利生之重責交付僧伽,然僧伽專司自行與化他,為於解脫道上精進,及成就人天師范之高尚形象,許多繁瑣而復雜之人際應對與世俗事務,既無暇也不適宜再投入處理。(曠日廢時有礙專修故,人我交際招世譏嫌故)因此佛陀乃將四事供養,及其它僧團外護與世俗應對等,諸多護持之責任(甚至如運用居士之社會力量,以令三寶免於受到社會、政治等不當勢力之壓迫等等),交付國王、大臣、宰官、居士等在俗學佛之人。囑其應隨三寶所教、所需,運用其社會資源及社會經驗為方便,如法如律地護持三寶、服務三寶,以助三寶常住在世,並弘化廣遠。這一切,正是居士之所以「恆以護法護僧為己任」的最根本原因所在。
尤其處於物質發達、價值多元化的今日,「弘揚」佛法,早已成為「住持」佛法的重要手段之一。因為在信息充斥的世間,佛法之弘揚,若無種種世間善巧方便則不為功。然而此類塵勞佛事,卻非以「解脫道」為主之出家師父所專長,何況在這實修實證已逐漸少見的時代裡,出家師父亦更不宜過度地投入世俗工作。因此,我們可以說,在這個時代中,要住持並弘揚佛法,僧俗二眾間必須要有更密切,且更如法的關系,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然而正因為僧俗關系的益形密切之故,若事先對此一關系不能有如理、如律的認識,將很容易地造成僧俗二眾間,可能存在的不如法心態與做法。於此若不思改革與防患,長此以往,則不但不能達到良好的護持效果,反而容易產生種種人為弊端:輕者,構成僧俗二眾間的誤解、對立,落外人口舌而削弱自身教團之力量;重者,二眾交惡、互傷,動搖三寶住持之根本,則更是吾人所不樂見。如何避免如今已隱然存在的,各種不如法的護教心態與關系?從而認清居士的正確護教觀念及做法?正是做為一個發心住持佛法的僧伽,與誠心護持三寶的在家居士,所當共同思考與注意的課題。
居士護持三寶的意義
所謂護持三寶,簡而言之,就是「協助三寶常住在世,廣弘於世」的意思。如何才能如法、如律地達到這個目的呢?概括地說,也就是其護持,一切皆應以「法」為中心;以「僧」為對象;以「佛」(覺悟)為內涵。若離此三者而言護持,則與一般世間事業並無差別,是不能圓滿自、他解脫之無上功德的,望有心於護持三寶事業的居士,多留意於此。
首先,護持既然以「法」為中心,則護持三寶,就是「護法」。既是護法,則一切當以法為依、為准、為鏡、為目的,因此自然要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情)識。而不是以護法來「做人情」、「討人情」、「濫人情」,甚至「做買賣」、「假公濟私」、人雲亦雲地瞎吹瞎捧。
而且既是護法,亦當知何者「如法」,何者「非法」?切不可以盲引盲地只迷於表面的壯觀、言詞的受用及擁護者的多寡、社會上的名聞如何,甚至是神通、苦行(與解脫無關)的有無等等,而遽下判斷。凡事皆不應只憑信徒間的口耳相傳,就以耳代(心)眼,只談「感情」而泯滅「理智」的獨立辨別(此尤以女居士為然)。尤有進者,更當知律、知戒(除在家戒外,出家人有關白衣之規定,亦應適當了解,方知如何配合),依法依律而行事、護持。尤其有關男女二眾間之戒律,其相微細、其心難制、其害難知,更應該嚴苛以求。異眾相處,首在防微杜漸,相混日久,根塵互對,甚恐清濁難分、雜染難除,至令僧伽清高形象受損,而世俗大眾皆生迷惑、疑謗,則護法不成反而害法甚钜矣!可不慎哉!懼哉!
復次,護持既以「僧」為對象,則護持三寶,就是「護僧」。雖說依法不依人,但究竟是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尤其,三寶住持以「僧」為主體,僧種斷絕則三寶隨滅,其理甚明。既是護僧,就不是利用僧以圖利個人、壯大自己,乃至輕慢出家人、支使出家人,爭著做「第四寶」。
再者當知,僧為和合相處的「出家大眾」,護僧即是以廣平等心、無高下心、等恭敬心、真歡喜心而等視一切僧伽,護持「所有」僧眾(只是方式與內涵,會因對眾與關系之不同,而有差異罷了)。因此護持三寶應該平等敬僧,不分老少、僧尼、有德無德、各宗各派,甚至破戒犯戒者,亦不應心起惡念,現身、口之不恭敬(但「破見」則可不護,蓋破戒不破見,尚可昭顯佛種、住持幢相;破見而不破戒,則已為魔徒,非是三寶弟子矣!如今種種附佛外道或種種倒說經律,行YIN亂之事實者是,居士善辨之!)。尤其不宜搶師父,擁師自重,輕視其它僧伽,乃至以「大居士」、「大護法」自翊,倨傲貢高,受僧伽服侍、言行放肆。應當知師父為眾生之明燈,為大眾所共依止,護持僧伽與師相待,當以道相見不以情相牽,尤不可壟斷他人親近師父之機會,將師父據為己有。(此尤以女居士為誡!)再者,護持師父當量力、量能而為,切不可一味投入,而影響家庭及事業。如此不但得不到他人之尊重,反而令人毀謗造罪;同時其執著之心態,亦與佛法不相應,而遠離佛法。
雖然,個人不妨有較為「親近、投機」之依止師(然亦應善於辨別,凡倒說經、律,行為不依戒律,好名、好利、好色者,皆不可依!)但應認知,這是「個人」修學之事,而護持三寶卻是「佛教整體」之事,關系著整個佛教界的興衰。因此,也不必拘泥所謂「一師一道」(那是個人份上事),更不要一味地「錦上添花」,而不知尚須「雪中送炭」。畢竟,讓佛教的護法資源過度地集中,於佛教整體長久的發展,是不但無益反而有害的。
以上是有關護僧的大端,有心居士可於平時護僧工作中,用以檢省身心,則護僧功德可臻圓滿矣。
再次,若能以佛(覺悟)為內涵,則護持三寶,正是自行化他與自覺覺他的具體實踐,正可與自修相應,與解脫不悖。不少居士不能圓熟此一觀念,而將「護教」與「修行」截然兩分,屢屢徘徊於「自利」與「利他」之間,拿捏不定。最後總是弄得僧不僧、俗不俗的,苦了自己更苦了別人。若能認知護持三寶與自修無違,時時反自觀自省,則護持三寶就會處處與智能覺照相應,自然就能發自內心的真誠,而清淨護教、衛教,不求私利與回報,既不附帶任何條件,也能遠離錢財、名聞、地位等。因為那全是個人「修行」之事,所以就不會去搶風頭、別瞄頭、比大、比闊、比地位身份(與「覺悟」相違故)。而且依此覺悟為內涵,布施亦知三輪體空(施者、受者與所施物三輪,皆無自性,當下不起執著,亦不貪圖回報、福德等)的道理,而運用智能觀照,隨順空性不起妄執,逐漸於歷境緣修中與解脫相應。否則即可能變得護法工作做得愈多,內心卻愈執著、煩惱愈多,而脾氣也愈大、慢心也愈高。目下這種例子並非沒有。
此外,既能與智能相應,則一切護法、弘教之活動,自然會因地真確(不只是徒然地募錢之類);其活動之安排,自然就能善巧而不流俗氣(不會只是蓋廟、搞名堂、愛熱鬧,而與修行增上不相應);其化導與風格,自然就能溫厚而不存霸氣;其所建立之佛教形象,自然就能對社會風氣,生起潛移默化之效果。如此護持三寶,既是修福也是修慧,既是利他也是自修,如此逐漸累積福慧資糧,誠可謂與自覺覺他,覺行圓滿相應矣,願居士勉之!
結語
縱觀上述,所謂護持三寶,正是以「護法」、「敬僧」、「尊佛」為根本,而生起的自利利他之方便行。基本上,這不應只視為白衣的「責任」或「義務」而已,亦應視為白衣學佛、行佛,修福、修慧的重要修持與功課之一。果能如此護持三寶,庶幾於因果無昧、修行無違、解脫不悖;於自他則兩利、於教團則永固、於人天則共贊、於福慧則圓成,誠可謂善於護持者。願我教中諸有心居士,深體斯意,善護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