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經:
本經所講的主題是:什麼樣的出家僧人有資格被稱作“法師”。
關於“法師”稱呼這個問題,當前的叫法似乎有點亂,不管三七二十一,一見到出家師付,就稱其為“法師”。有時光稱作“法師”還不夠,還要在“法師”前面加個“大”字,稱為“大法師”,以示尊崇。那麼在佛陀看來,什麼樣的人才能有資格被尊稱為“法師”呢?
佛陀說:“若於色說是生厭、離欲、滅盡、寂靜法者,是名法師;若於受、想、行、識,說是生厭、離欲、滅盡、寂靜法者,是名法師,是名如來所說法師。”
如果按照佛陀的這個要求,有幾人膽敢自稱為“法師”?至於“大法師”,那就更不用提了。
第二十七經:是佛陀回答何謂“法次法向”的問題。所謂“法次法向”,就是向法邁進的次第。佛陀的回答是:“於色向厭、離欲、滅盡,是名法次法向。如是受、想、行、識,於識向厭、離欲、滅盡,是名法次法向。”
第二十八經:是佛陀回答何謂“見法涅槃”的問題。佛陀對此問題的回答是:“於色生厭、離欲、滅盡,不起諸漏,必正解脫,是名比丘見法涅槃。”在這段話中,重點是“不起諸漏”一句。如何才能不起諸漏(不生起任何煩惱)呢?正確的做法是樹立正確的五陰觀,即五陰為苦空、無常、無我,繼而對於五陰生起厭離,再朝前繼續作修習。當然,“不起諸漏”並非輕易可以達到。坦率地說,到目前為止(甚至今生今世),你做不到,我也做不到。什麼時候能夠做得到?只能說我們朝著那個方向在不斷地邁進(當然有時也會退轉),但是在我看來,這輩子像我這種根機的人,若想修到“不起諸漏”,恐怕是勢比登天。
第三十經(輸屢那經,另外,第三十一經、三十二經均如是):
從第三十經到第三十二經,其名稱均為“輸屢那經”。“輸屢那”是人名,為長者子,為居家信眾。這位長者子輸屢那對佛法很有好感,也有些修習心得,然而還是有很多問題搞不清楚。於是在有一天,他前往王捨城的竹林精捨,拜會了佛陀的上首大弟子——捨利弗尊者。輸屢那向捨利弗“問訊起居已”,便請教道:
“若諸沙門、婆羅門於無常色、變易、不安隱色言:我勝、我等、我劣,何故沙門、婆羅門作如是想,而不見真實?若沙門、婆羅門於無常、變易、不安隱受、想、行、識而言:我勝、我等、我劣,何故沙門、婆羅門作如是想,而不見真實?”“若沙門、婆羅門於無常色、不安隱色言、變易言:我勝、我等、我劣,保所計而不見真實?於無常、變易、不安隱受、想、行、識言:我勝、我等、我劣,何所計而不見真實?”
輸屢那在這裡所談的這個問題,其實是針對婆羅門教的信徒而言。從認知角度上講,對於五陰為苦、無我、無常等特質,輸屢那是比較了解的。他的意思是,既然五陰為苦空、無常與無我,那麼婆羅門教的信徒們還一個勁地“我”、“我”個不停呢?比如說,我勝——我比別人優勝;我等——我的能力和水平與別人差不多;我劣——我在某些方面還不如別人。無論是我勝、無等還是我劣,這其中都有一個“我”的存在,他們認為這個“我”是實有的,恆常存在的,是充滿快樂的——當然,婆羅門教有時也能認識到“苦”的存在,不過他們的“苦”觀與佛教有著極大的差異。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得婆羅門教的那些修行人(也包括外道沙門)認識不到“五陰為苦空”呢?
捨利弗對此的回答是:“當知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粗若細,若好若丑,若遠若近,彼一切色不是我、不異我、不相在,是名如實知。如是受、想、行、識,……不相在,是名如實知。輸屢那!如是色……(五陰)生厭、離欲、解脫,解脫知見: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在第三十一經中,輸屢那又問及四聖谛的話題,在三十二經中,又問及色味、色患、色離等事(五陰離),捨利弗都給予了基本一致的回答。
捨利弗的回答,從站在佛教的角度上來講,當在是再正確也不過了。倘若從整個宏觀角度來考察這些問題,我想需要涉及到各種宗教的基本的理論基石問題。比如說,這個世界的各種精神物質的全部(即是指色、受、想、行、識五蘊),它們究竟是苦的,還是樂的?是無常的,還是有常的?是有我的,還是無我的?我想每個宗教由於其觀點不同,便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任何結論都有其相對性,亦即說無論是正確的不抑或是謬誤的,都無法從絕對意義上去闡釋它們。比如主說,佛教主張這個世界是無常的,是苦空的,是無我的。這個結論對不對?當然是對的。從整個宇宙、全人類歷史發展的角度上講,任何事物都是短暫的,不究竟的。但若從某一時間段上講,我們又不得不承認物體的相對恆常性與自我性。就是說,我們看問題時,關鍵是從什麼角度來作觀察和分析。佛教是究竟的真理,佛陀看問題往往從宏觀上去把握,他能觀察到事物的本質特征,並作出高度概括性的結論。比如說在五陰的觀點上,佛陀所得出的結論是:
五陰是苦空的、無我的、無常的。
這個就是五陰的本質特征。如果我們不加分析,冒失地否認這個結論,或對於這個結論持有保留意見,那麼都無法與佛教的真理達成某種默契。通俗地講,若我們不拋棄個人固有的迂腐成見,學佛修佛並最終成就佛道,將是一句美麗的神話。(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