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全國人大設立宗教委員會的議案
◎釋永信
案由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小康社會尤其是和諧社會建設的推進,黨和政府宗教法規政策日益完善,國民對精神信仰生活的需求日益提升,宗教信仰人群比例持續快速增長的趨勢十分明顯,並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和積極評價。與此同時,宗教信仰組織與行為日益多元復雜,呈現出內外、新舊、正邪、隱顯交織互滲狀況,關聯涉及到眾多政府部門、執法機關和社團組織,從而大大增加了管理維度和難度。現行由一個政府部門外加一個宗教社團實施管理的格局已經難以應對現實的挑戰。如何依法有效實現對宗教的綜合治理,既適應國民精神信仰需求的發展,因勢利導,進一步發揮宗教在政治控制、道德教化、培養公民的民族精神和社會信仰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和諧社會價值觀的總體認同,又防微杜漸維護穩定大局,推動宗教法律監督體制改革,促進我國宗教事業在現行政體格局下健康有序發展,這是事關全局且十分緊迫的大課題,應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
在現行宗教信仰法律法規和政策有待完善的情況下,在全國人大單獨設立宗教委員會勢在必行。
案據
1.我國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的歷史
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也是宗教寬容度最大的國家。中華民族在歷史上曾多次以博大的胸懷,容納了世界上流傳的幾種主要宗教。例如佛教,自東漢通過絲綢之路傳入中國,經過文化融合,迄今已經成為中國傳統文化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
從歷史上看,中國歷代封建王朝都在國家層面設置宗教管理機構,把宗教事務的管理納入封建法制體制之中。這一方面體現了統治階級政治意志的權威和強盛,另一方面也展示了統治階級融攝民間思想、宗教信仰的主動和自信。所以,中國有史以來從未發生過席卷全國的宗教沖突與戰爭,而宗教特別是外來宗教也不斷地在王公貴族和中央政府的誘導之下,在博大精深的漢文化感召之中,調整自己的教義與儀軌,使之融入中國主流文化。
新中國建立後,中央政府對宗教采取更加寬容的政策,從而保證了廣大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
2.我國宗教事務管理的現狀及不足
目前,我國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有國家宗教局及各地方政府所屬的宗教局,此外還有非政府組織的全國性宗教社團法人機構——如中國佛教協會及其他地方協會。一個政府管理部門,一個社團組織,多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為落實宗教法規政策、恢復與促進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正常宗教活動,曾經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新世紀新經濟潮流中,也暴露了新的問題。
第一,宗教活動場所的法定性質和法律地位不明確。已出台的《宗教事務條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表述,也沒有權威的概括。
第二,各級政府設立了宗教事務工作部門,行使業務指導職能,對侵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事既無隊伍又無硬手段實施處置。
第三,國家、省、市、縣設立的宗教團體受各級宗教事務部門領導,但上下互不隸屬,對下實施指導,力量十分薄弱。對侵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人和事束手無策。
方案
全國人大設立宗教委員會專門機構。
在我國,權力機關和立法機構為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務委員會有立法和法律監督職能。我國從全國人大到地方各級人大都設立有民宗僑外委員會,把宗教事務列入其中,這樣的狀況面對信教群眾日益增加的情況,以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宗教事務立法和法律監督顯得力度不夠。因此,在全國人大成立宗教委員會是必要的。一是有利於統一立法、規范法律程序,從而把憲法賦予的公民信仰自由、宗教活動場所法人主體地位及其所干涉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二是有利於監督“一府兩院”發揮職能,處理宗教事務和處理涉法宗教案件。三是能把宗教事務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提高國內公民在宗教活動、宗教事務中確立法律意識,也有利於應對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和以人權借口對我攻擊。四是有利於增強宗教界法律安全感和法律意識,全身心投入宗教事業,投身小康社會建設、經濟建設、和諧社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