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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法師:關於佛道教寺觀土地確權登記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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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佛道教寺觀土地確權登記的建議

◎釋永信

  一、案由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發﹝2011﹞60號文件)要求:“力爭到2012年底把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集體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做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土地確權登記是統籌城鄉發展,夯實農業、農村發展的基礎,是為民、利民、惠民的重要舉措。“自古名山僧占多”我國佛道教寺觀絕大多數在山區及農村。為佛道教寺觀土地確權登記,對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宗教政策,確保佛道教健康傳承發展,發揮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眾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將產生重要影響。

  二、案據

  中國佛道教是我國本土傳統宗教,是中國民眾信仰的主要宗教,佛道教文化是中華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據清康熙六年(1667年)禮部統計,當時全國有寺廟79622處。清末至民國由於戰爭動蕩,廟產辦學等原因,寺僧流失,廟宇坍塌,寺觀荒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河南省有寺廟485處,僧1500余人,尼260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50年代土地改革時,寺廟作為封建地主經濟,土地田產房屋被沒收,分給當地農民,大量教職人員離開寺觀,未離開寺觀的僧道教職人員同當地群眾一樣按人口數量分得口糧田。到1964年,河南省有宗教活動的佛寺62處,僧人145名,比丘尼50名。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得到恢復和落實,黨和國家宗教政策及相關宗教法律法規相繼出台,文革中沒收、占用基督教、天主教的房產退還給了基督教、天主教界。對於佛道教土地房產,因沒有具體政策,佛道教的土地及絕大部分房產沒有退還給寺觀。目前登記開放的佛道教寺觀數量及僧道教職人員都是“文革”前的十余倍。由於宗教用地沒有解決,宗教活動場所空間狹小,僧道教職人員居住條件差,參禅念佛清修受到影響,信教群眾的宗教生活受到限制,位於風景名勝區的寺觀卻是人滿為患,成為不安全因素。

  佛教自東漢傳入中國,由於信教帝王和達官貴人的供養布施,寺院在中國有了初步的發展。唐中後期,以中國禅宗為代表的佛教寺院,主張“農禅並舉”、“一日不作,一日不食”。歷史上絕大多數寺廟都有官府賜予或自身購置的土地、山林等寺產,有條件的寺院還開辦有碾坊、磨坊、油坊等,進行自養。官府的供養與寺院的自養,構成了禅寺穩定的經濟來源,在此基礎上寺院得以安心辦道,禅宗理論走向成熟,禅師修行達到新的高度,出現眾多的高僧大德,對後來中國佛教及中國傳統文化產生了重大影響。

  土地是寺院傳承發展的基礎,寺院一旦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存條件。目前我國大部分寺院仍位於農村或小城鎮周邊,寺院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自養條件不足,經濟相對困難,很難留住僧人。在風景名勝旅游區的寺院雖然暫時有較好的門票收入,但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因素。

  這次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將佛道教寺觀的土地及其土地上的附屬物確權登記給佛道教活動場所的條件已經成熟。一是建國60多年來,宗教界在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指導下,堅持走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生力量,成為黨執政基礎的一部分。二是佛道教寺觀財產屬社會所有,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財產性質決定了其公益性、服務性。三是宗教活動場所實行民主管理,特別是《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貫徹落實,保證了宗教財產的保值、增值、不流失。四是隨著對外開放進一步深入,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滲透加劇,形式更加多樣,作為本土宗教的佛道教健康傳承發展有利於抵制境外敵對勢力、邪教與我們爭奪信教群眾。五是十八大報告強調,“要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佛道教文化作為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外文化交流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經成為外國了解中國文化的一個重要窗口。給佛道教提供了一個寬松的傳承發展空間,對實施文化走出去戰略有著重要意義。六是已荒廢的佛道教寺觀,因群眾對神鬼的敬畏,不敢占用,舊址長期閒置。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和新農村建設的實施,土改時分給當地群眾的寺產土地,也因人口流動成為新的空地而長期擱置。

   

  三、建議

  長期以來,佛道教土地已經成為困擾佛道教健康傳承發展的瓶頸。這次土地確權若再把佛道教土地全部確權給當地群眾,將對佛道教生存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為實現宗教自養,減輕國家和群眾負擔,使宗教界為我國和諧社會建設作出新的貢獻,建議全國人大及各級地方政府在立法和制定地方規章、出台政策時充分考慮佛道教寺觀的實際情況,將寺院原有的土地、房產、山林退還給宗教界,由宗教界使用管理。

  一、歷史上有重大影響,香火傳承從未間斷,現階段擔負法脈傳承,在對外文化交流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全國重點寺院,各級政府應重點支持。將歷史上屬於寺觀的土地、房產、林木及附屬物,根據寺觀實際需要退還給寺院,由寺院管理使用,從根本上解決自養問題,暫時不能退換的,可先確權給寺院,逐漸退還。

  二、歷史上有一定影響,土改時或文革中被關閉、取締,僧道被遣散、房產土地被沒收或被其他單位占用的寺觀;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逐步恢復宗教活動,但房產沒有退還給寺觀,有的房屋已經被拆除,又在原址上重建,但因土地權屬不明確,至今未能辦理房產證、土地證,這次土地確權時應確權登記給寺觀,並辦理房產證、土地證。

  三、因群眾宗教活動的需要,在歷史寺觀舊址上新建開放的寺觀,由於土改時土地房產被沒收,為當地村集體所有。現為租用或借用農村集體土地,農村地方惡勢力借機把持寺觀,驅趕僧道教職人員,借機斂財;或將寺觀承包給游僧游道,嚴重干擾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寺觀管理。本屬寺觀的土地應確權給寺觀,還佛道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一個清靜的宗教環境。

  四、我國寺觀多數歷史悠久,很多地方先有寺觀,後有寺觀周圍村落,由於人口發展遷徙,寺觀被村落包圍,進出寺觀的道路被多次改道、侵占,造成僧道教職人員出入困難。中央辦公廳(中發﹝1985﹞59號文件)批評了當時宗教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對寺觀的范圍界限劃得不合理,不明確……把本屬寺觀范圍的道路、橋梁、場地以及附屬的園林、碑塔、放生池等地都劃出界外。”有些地方,這些問題至今沒有得到解決。針對遺留問題,確權時應將屬於寺院的土地及附屬物明確劃界,該屬寺院的一定確權給寺院,確保寺院開展宗教活動需要和僧道教職人員、信教群眾進出便利。

  五、植樹造林、修橋鋪路是佛教慈悲濟世、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歷史上佛道寺觀多以山林為伴,“山幽林靜好參禅”,寺觀周邊山林是寺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土改時,多數寺院的山林被沒收。為保護古樹、林木安全,更好的植樹造林,落實十八大報告“必須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的要求;按照198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辦公廳調查組《關於落實黨的宗教政策及有關問題的調查報告》的通知,“在有條件的地方,可給寺觀劃分一定數量的自留山、責任山,鼓勵他們植樹造林,護林養山,美化景觀。”確權時應將寺觀周邊的山林劃歸寺觀管理養護。

  六、佛道寺觀大多歷史久遠,寺觀周邊有大量不可再生,不可移動的珍貴文物,多數文物是寺觀的重要宗教文化遺存,與寺觀有著不可分割的淵源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條“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若將寺觀周邊文物所在地核心區域交寺觀負責保護管理,將對文物安全、文物主體保護發揮重要作用。

(201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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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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