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滿放生》
4.1 依法放生法律依據
4.1.2 法律禁用捕獵工具和方法
為了防止亂捕獵濫獵,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法律還規定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和捕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各地的地方性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很多都規定了禁止使用的狩獵工具。如《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氣槍、炸藥、毒藥、獵套、地弓等工具,或者采用火攻、電擊等方法獵捕野生動物。”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上海市林業局關於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作出解釋的請示》的答復又稱:“本條所列舉的工具和方法,屬幾類常見的、危害後果嚴重的獵捕工具和方法,執法實踐中應當予以禁止的捕獵工具和方法包括但不限於以上列舉范圍。對本市使用粘網、鳥網等危害性捕獵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可適用《辦法》第十三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省市地方性法規均已將“粘網”或“鳥網”作為禁止使用的工具予以規定,起到了打擊亂捕濫獵候鳥等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的良好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0條規定:禁止使用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第38條規定:使用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禁止使用電力、魚鷹捕魚和敲(舟古)作業。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二十條:禁止使用下列漁具和捕撈方法:(一)電力捕魚、炸魚、毒魚、毒水禽、魚鷹捕魚;(二)迷魂陣、密封陣、攔河大毫、密眼網具、滾鉤、鐐業、燈叉;(三)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禁用的其他漁具、捕撈方法。
各地的放生者和動物保護人士一定要熟悉當地政府的有關立法。盡可能將法律保護的福音惠及到更多的野生動物。詳細資料可登陸地方政府網站查詢。
站在放生人士的角度,法律只禁用了部分具有滅絕性質的捕獵工具和方法,卻可以避免野生動物受到大規模傷害。放生人士應該熟悉並善加利用有關法律武器,達到打擊傷害野生動物和保護野生動物的目的。
(待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