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圓 滿 放 生 》
2.3 “三無定”與不集中
2.3.1 “三無定”法則
蓮池大師曾提倡放生“三無定”法則,即無預定、無定點、無定日。確定這個法則的用意是考慮到放生活動不可避免地與社會產生的互動。預定、定點、定日會被商家和捕獵者掌握到規律,造成更多的捕獵。
(1)無預定
有些組織為了組織放生活動的方便,預先向商家訂購動物。這種做法,無異於成了捕獵的同謀,極不妥當!不要采取下訂單的方式采購動物來放生。
(2)無定點
第一,不要經常在同一處找同一個商家采購動物。這樣做商家會掌握規律,把放生的需要納入“計劃”,加大進貨量,從而引起更多的捕獵。
讓人不願看到的是,在一些放生較多的地方,有的甚至形成了“放生市場”。有些商販在放生地點附近設點擺攤,專門銷售“放生魚”、“放生鳥”、“放生龜”,形成了一道怪異的風景。此“利益鏈”的形成,被社會人士批評頗多。對此,缺乏智慧的放生者無疑負有一定的責任。
第二,不要經常在固定的地點放生,或者在大家經常放生的地點放生,避免有心人藉此伺機捕抓而禍及放生的動物。比如老是在某個湖邊,河邊放生魚類,就會招來垂釣者。
(3)無定日
不要在固定的日子放生。佛教界人士喜好在佛教各個節日和民間的各種節日放生。這樣做有表法和祈福的用意。但從護生的角度看,這樣會讓商家掌握規律,發現“商機”,引起更多的捕獵。建議改變這樣的做法,采用其它表法祈福的方式。
2.3.2 不集中放生
按照放生者的願望,放生動物的數量似乎是越多越好。但現實的情況是,放生會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這其中包括了環境接納容量等因素的限制。所謂不集中放生是指要正確掌握放生動物合理數量之度。
對於某一次具體放生活動而言,數量是否過於集中,並不是看放生動物的絕對數量,而是要看所選放生地點收納體的環境接納能力,我們稱之為環境容納量。所謂不集中放生,主要是指放生動物的數量不能超過環境容納量的承受能力。
例如我們放生魚類等水生動物到某個池塘或水庫,須要考慮到池塘或水庫的大小和適合放生的數量。放生過多,會迅速消耗水體中生物群數量,大幅度改變水體生態,最終引起包括被放生魚類在內的動物食物缺乏,威脅其生存。極端情況,還有可能造成水溶解氧不足,會在短時間內引起大量水生生物死亡。
放生魚類等到野外無主小型水體,放生密度過大,還會引起捕獵者注意,引起捕殺。
對於大型江河等水體,短時間在同一地點放生過密,同樣很易引起眾多捕獵者跟風捕撈。事實上,媒體不斷有關於上游放生,下游成群人捕撈的報道,造成了負面社會影響。因此,在實際放生中應該以多點多處分散投放較好。有不少寺院和放生團體到大型水體租用船具到水體深處分散放生就是很好的做法。
放生蛇類、狐狸、鷹等生物鏈上端的動物,集中在一處放生數量過大會顯著改變當地動物種群分布,改變原有生態平衡,甚至造成當地某些物種滅絕。對這一類動物的放生要嚴格控制數量,盡力將其分散投放到更大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