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事雙雙開公司,不約而同虧十萬,後才知是四年前做這事的報應
這是我在北京一家單位工作時的事,今天分享出來,看有沒有借鑒意義。
我在那家公司的工作是銷售,做的是項目加盟,一個月有三周在全國各地跑。
我們的公司也是業內領先的公司,單位待遇還是很不錯的,出差每天有不少補助金,一天的住宿標准要求不能超過300。
做銷售的人一般腦子都轉得快,很快大家就發現如果自己每天只住百十來元的酒店,再搞點發票,每天就又可以賺錢一百多塊錢了。
就這樣,在這個單位工作了四年,粗一算,光多報差旅費用就多賺近十萬元。
在工作的後期我已經開始接觸佛法,覺得這樣不好,曾經和一位同事聊過此事。同事說這是公司給我們的待遇,是我們壓縮自己的享受擠出來的錢,是辛苦錢,理應收入囊中。
我感覺說得有理。
現在才明白,判別合不合理很簡單,就看你敢不敢告訴公司老板,如果不敢就說明這錢見不得光,即是不該得的。但當時貪心重,沒想那麼多。
四年後,離開公司後就去創業了,幾個人湊了七十萬,無比艱難地干了兩年就關門大吉了。我個人虧進去整整10萬。你說巧不巧?
創業的那兩年中,我拿的都是低工資(只是正常工資的一半),除去每月少掙的一半工資不說,我個人投進去的10萬塊全部賠得一文不剩。
當時是我人生中最壓抑的一段時間。
如果你說這只是巧合,我還告訴你另一件事,這事也是多年後我才知道的。
與我同時進入公司的一位同事,和我做同樣的工作,只是負責的區域不一樣,也是在公司工作四年,當然他也通過相同手段賺額外的差旅費,應該和我撈得差不多。
離開公司後,我聽說他去了一家新創辦的公司,後來那家公司也是不到兩年無力維持,血本無歸。
剛開始,我以為他只是在那家公司工作,最近在網上偶然查到他們的股東結構(現在這些工商資料都是對外公開的)。上面赫然寫著他的名字,入股金額十萬。
說實話,我當時還是有些震驚的。
我倆同時進入公司,同時離開公司,同崗同酬,撈同樣不該撈的錢,結果在離開公司後同時選擇了創業,兩年內同樣虧掉十萬塊錢。
現在想來,我那每月少賺的一半工資,應該就是利息吧。
另外還有一件事,在那家公司工作期間,有客戶送給我五千塊錢,在其後的大約1年內我丟了兩次錢包,兩次加起來肯定有五千多塊錢,當然還有身份證和各種卡。
我這輩子從未丟過錢包,之後也再沒丟過。你要說沒有因果,我自己說服不了自己。
細細想想,生活中全是因果呀。不是自己的錢真的是拿不住。
感言:
做假賬報銷賺差價、把單位的東西拿回家用,收取回扣或紅包……其實很多人都知道這錢見不得光,但卻能找到各種各樣的理由來說服自己這樣做沒有錯,以求心安理得。其中最常見的理由就是:大家都是這麼干的。
不是社會潮流就是真理,真理往往只掌握在少數人手中。
不予取,即為盜。那些見不得人的收入,定然是不被允許的,只要是不被允許的,都是偷盜。偷盜來的錢財為不義之財,不義之財如流水,難得好花,遲早會以讓人痛苦的方式散去。
工作中如此,生活中各種占便宜的行為也是盜,更難察覺,比如,賴賬不還、公物私用、虛報費用、買菜時剝掉菜皮、付完錢順手拿兩根蔥,買東西少付幾毛錢,順手把小區裡的花摘幾朵拿回家……未經允許就拿,都是偷盜,偷來的,遲早要還的,還要加上利息和偷盜行為產生的惡報!
代公司為客戶買燈從中賺取了差價,算不算偷盜?
問:上個星期公司一位客戶需要在淘寶買燈具,價格是一萬六,然後老板叫我在淘寶找找有沒有更便宜的。我找到了價格一萬三的,我和賣家砍價最後一萬一成交,但是我收取公司一萬三,公司不知道我砍價兩千元,我私自賺取了兩千元。這樣是不是盜取啊?
答:1、是的,這就是犯了盜業。盜業會直接帶來財的損失,暗中損失的錢財,遠遠超過所得的。偷心不改,常犯盜業的話,能把命中的大福報降低成小福報,讓本來福德薄的人很快陷入赤貧之中,不可自拔。
2、如果還沒買,趕緊跟公司說說,就說又砍了兩千下來了;如果已成事實,不好退回的話,建議拿2000元出來,以公司名義捐出去。並且去佛前忏悔,發願後不復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