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殃子孫”的事,一般人多認為沒有道理,因為祖先父母作惡,無辜的子孫卻要受連累而遭殃,這樣的因果法則未免有失公平。
其實,所謂“禍殃子孫”只是一句慣用語,也只是一種表面現象,它的背後有更深的道理在。
佛在《地藏菩薩本願經》上說:“各據本業,自受惡趣。”
在《出曜經》上說:“作罪自受其殃,無能代者。”
這些告訴我們,“自作自受”是一條因果的鐵則,不可能自己作惡,卻由子孫代受惡報。
依佛法因果理論來看,這種“禍殃子孫”的現象之形成,根本原因乃是由於“同業相引,共業召感,後報轉為現報”所致。
所謂“同業相引”是指往世造了相同種類的善業或惡業的人,彼此間有互相成為眷屬的趨向。
例如往世勤於布施濟貧的二人,今世成為父子,父親賺錢致富,兒子出生於此,同享富報。
而“共業召感”是指往世共同參與,造作同一件善業或惡業的人,有互相成為眷屬的趨向。
例如往世父子共同偷盜,今世父親成為貧窮乞丐,兒子則生為乞丐之子,共同承受貧窮之果報。
所謂“後報轉為現報”是指原本是未來世才要承受的惡報,由於環境中遇到相關的緣來促發,使其惡果提早成熟,而於今世就受到惡報;或者是本應於年紀較大時才受的惡報,提早於年紀較小時就受報。
有些時候造殺業的人本身未見到受惡報,是因應享的福報尚未享盡,惡報的緣尚未成熟所致。
這時子孫受到連累而遭殃的情形和原因有二種:一是犯了殺生惡業之後,生的孩子有殘廢、畸形、多病、短命情形之時,這是因當事人犯了殺業,借由“同業相引,共業召感”的緣故,召感到往世犯了嚴重殺業,應受殘廢畸形等果報的人,來投胎做他的子女。這時子女的遭遇實由於往世造惡業今世應受報所致,絕非代父母祖先受罪。
二是生了孩子以後才造殺業的人,若是他的孩子今生福報較薄,而且往世曾造殺業,這時父母的殺生惡行,會促使孩子的殺生果報提早成熟,本應於未來才受報,卻提早於現在就受報,而發生多病、短命、災橫的情形。就孩子來說,他的遭遇只是“後報轉為現報”,仍是自作自受,並沒有不公平之處。
由此可知“禍殃子孫”是因果律中重要的一環。它可讓作惡的眾生,但因福報大而看不見今生受惡報的人,借由子孫的不幸遭遇而知所警惕戒懼;也可使因果報應的事理,在隱微難明之下,仍有蛛絲馬跡可循。
世間上雖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然而法律卻有漏洞,有時還會受到人情左右,因此法律未必能做到絕對的公平。
惟有在因果之前,人人平等,因果業報如影隨形,誰也逃不了。
因果報應在時間上雖有現報、生報、後報等“三時報”之分,但是所謂“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際會時,果報還自受。”
為善者必獲福,作惡者必遭殃,造了善惡業因,不管時間久暫,只要因緣成熟,必定要受果報。
譬如一粒種子埋在泥土裡,一旦陽光、空氣、水分等因緣聚合,時機成熟,便能發芽抽枝,開花結果。所以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不到。”
又說:“父作不善,子不代受;子作不善,父亦不受。”一切自作自受,任何人都替代不了。
了解果報自作自受的道理,我們就應該行善積德,切莫造下惡因,一旦嘗到惡果,也就追悔莫及了!
《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說:“已作不失,未作不得。”
揭示了佛教因果論的特點:任何思想行為,必然導致相應的結果,“因”未得“果”之前,不會自行消失;反之,不作一定的業因,也就不會得到相應的結果。
因果報應不是權勢所能左右,鬼神也無法操縱,上天更無法控制,它支配了宇宙人生的一切,是吾人善惡行為的測試依據。
經上說:“善惡之報,如影隨形,三世因果,循環不失。此生空過,後悔無追!”
所以,我們應該正視因果法則,廣植善因,必能為此生、來世帶來福慧圓滿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