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認為,“禍殃子孫”的事沒有道理,因為祖先父母作惡,無辜的子孫卻要受連累而遭殃,這樣的因果法則未免有失公平,甚至有些聳人聽聞。其實,所謂“禍殃子孫”只是一句慣用語,也只是一種表面現象,它的背後有更深的道理在。
佛在《地藏經》上說:“各據本業,自受惡趣。”在《出曜經》上說:“作罪自受其殃,無能代者。”這些告訴我們,“自作自受”是一條因果的鐵則,不可能自己作惡,卻由子孫代受惡報。
依佛法因果理論來看,這種“禍殃子孫”的現象之形成,根本原因乃是由於“同業相引,共業召感,後報轉為現報”所致。
所謂“同業相引”是指往世造了相同種類的善業或惡業的人,彼此間有互相成為眷屬的趨向。例如往世勤於布施濟貧的二人,今世成為父子,父親賺錢致富,兒子出生於此,同享富報。
而“共業召感”是指往世共同參與,造作同一件善業或惡業的人,有互相成為眷屬的趨向。例如往世父子共同偷盜,今世父親成為貧窮乞丐,兒子則生為乞丐之子,共同承受貧窮之果報。
所謂“後報轉為現報”是指原本是未來世才要承受的惡報,由於環境中遇到相關的緣來促發,使其惡果提早成熟,而於今世就受到惡報;或者是本應於年紀較大時才受的惡報,提早於年紀較小時就受報。
有些時候造殺業的人本身未見到受惡報,是因應享的福報尚未享盡,惡報的緣尚未成熟所致。這時子孫受到連累而遭殃的情形和原因有二種:
一是犯了殺生惡業之後,生的孩子有殘廢、畸形、多病、短命情形之時,這是因當事人犯了殺業,借由“同業相引,共業召感”的緣故,召感到往世犯了嚴重殺業,應受殘廢畸形等果報的人,來投胎做他的子女。這時子女的遭遇實由於往世造惡業今世應受報所致,絕非代父母祖先受罪。
二是生了孩子以後才造殺業的人,若是他的孩子今生福報較薄,而且往世曾造殺業,這時父母的殺生惡行,會促使孩子的殺生果報提早成熟,本應於未來才受報,卻提早於現在就受報,而發生多病、短命、災橫的情形。就孩子來說,他的遭遇只是“後報轉為現報”,仍是自作自受,並沒有不公平之處。
由此可知“禍殃子孫”是因果律中重要的一環。它可讓作惡的眾生,但因福報大而看不見今生受惡報的人,借由子孫的不幸遭遇而知所警惕和戒懼;也可使因果報應的事理,在隱微難明之下,仍有蛛絲馬跡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