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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旭大師: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文句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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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卯三、顯示歸真

  若能遠離諸和合緣及不和合。則復滅除諸生死因。圓滿菩提不生滅性。清淨本心。本覺常住。

  ⊙此承上文二妄合明。既是全真起妄。在妄恆真。則知今欲返妄歸真。別無他術。只須遠離諸和合緣及不和合。而分段變易二生死因。即便滅除。菩提不生滅性。當體圓滿。方知清淨本心。本覺常住。非關修證之所得矣。然欲遠離諸和合緣及不和合。須要達此見見非見之性。蓋此見性。非但不是明暗空塞等相分。亦復不是見聞覺知等見分。如真月總非二月。而此見相二分。離於真性。別無自體。如二月實惟一月。若知正見二月之時。真月元不曾壞。又知只此二月。實惟真月。則決不以手扭此二月。欲令和合。亦決不以手挽此二月。欲令遠離矣。凡夫貪逐色香味觸。如扭月令合。二乘诃棄三界五欲。如挽月令開。諸和合緣。是分段生死因。不和合緣。是變易生死因也。

  癸十、破和合不和合余疑。顯見性離過絕非。法爾現證二。初責迷。二征破。子、今初

  阿難。汝雖先悟本覺妙明。性非因緣。非自然性。而猶未明如是覺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

  ⊙計自然者。謂相分外。別有見分可得。則成神我外道。計因緣者。謂相分外。別無見分可得。則成無我小宗。計和合者。謂不生滅性。與生滅相。兩相夾雜。計不和合者。謂生滅相。與不生滅性。絕不相干。總屬戲論分別。由其不了全真起妄。全妄即真。於中實無是非是義故也。佛知阿難必懷此計。故責迷而征破之。

  子二、征破二。初破和合。二破非和合。丑初、中二。初牒疑。二正破。寅、今初

  阿難。吾今復以前塵問汝。汝今猶以一切世間妄想和合諸因緣性。而自疑惑證菩提心和合起者。

  ⊙上文所雲和合妄生和合妄死。只是世間妄想諸因緣性。所謂眚邊事耳。非謂所證菩提妙心。亦藉和合起也。汝既未悟眾生本證菩提心體。必將疑其和合起矣。故須還借前塵以破其非。

  寅二、正破又二。初破和。二破合。卯、今初

  則汝今者妙淨見精。為與明和。為與暗和。為與通和。為與塞和。若明和者。且汝觀明。當明現前。何處雜見。見相可辨。雜何形像。若非見者。雲何見明。若即見者。雲何見見。必見圓滿。何處和明。若明圓滿。不合見和。見必異明。雜則失彼性明名字。雜失明性。和明非義。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復如是。

  ⊙和者。如水土相和。先總列四句。次單就明和廣破。後例結余三句也。初文可知。次文言若汝見精與明和者。且汝觀明之時。正當明相現前。何處雜有見精耶。若使見精明相。果是二物。分既各有可辨。雜又作何形像。若明果非見者。雲何能見於明。若明果即見者。雲何可見其見。必其見性圓滿。何處更可和明。若復明相圓滿。不合更容見精相和。況見精既必異於明相。今使相雜。則雙失彼見性明相二種名字。雜既失於明相見性二名。當知和明斷非義矣。例結可知。蓋使見精明相果有二物。方可說和說合。既惟是菩提妙淨明體。雲何可說和合耶。

  卯二、破合

  復次阿難。又汝今者妙淨見精。為與明合。為與暗合。為與通合。為與塞合。若明合者。至於暗時。明相已滅。此見即不與諸暗合。雲何見暗。若見暗時。不與暗合。與明合者應非見明。既不見明。雲何明合了明非暗。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復如是。

  ⊙合者。如函蓋相合。亦先總列四句。次單就明合廣破。後例結余三句也。初文可知。次文言若見精與明合者。暗時明滅。此見不應又與暗合。蓋明暗相反。如圓異方。不可圓蓋更合方函也。既不與暗合。不應見暗。若許見暗不須暗合。應許明合不必見明。然既許明合不必見明。雲何現在與明遇合之時。仍了於明而非了於暗耶。例結可知。

  丑二、破非和合二。初轉計。二破斥。寅、今初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我思惟。此妙覺元。與諸緣塵及心念慮。非和合耶。

  ⊙前責迷中。業已並拂不和合義。今阿難承上破和合文。更復轉計見見非見之性。迥然超於見相二分之外。故曰與諸緣塵及心念慮非和合耶。緣塵。指相分。念慮。指見分。此譬如聞說真月非是二月。遂謂二月之外。別有一真月也。

  寅二、破斥又二。初破非和。二破非合。卯、今初

  佛言。汝今又言覺非和合。吾復問汝。此妙見精非和合者。為非明和。為非暗和。為非通和。為非塞和。若非明和。則見與明必有邊畔。汝且谛觀。何處是明。何處是見。在見在明。自何為畔。阿難。若明際中必無見者。則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雲何成。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復如是。

  ⊙兩物異處。方名不和。元是菩提妙淨明體。更非兩物。說和說合。已自不可。況說不和合耶。文相易知。

  卯二、破非合

  又妙見精非和合者。為非明合。為非暗合。為非通合。為非塞合。若非明合。則見與明。性相乖角。如耳與明。了不相觸。見且不知明相所在。雲何甄明合非合理。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復如是。

  ⊙兩不相干。方名不合。文義可知。別就見精顯性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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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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