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白】順治戊戌年科舉考試,點名時,從浙江孝廉某某的筆中搜出離婚書,監臨大怒,打板懲罰並把他扣押了起來,撤銷他的舉人資格。查問緣故,原來他的同窗想要奪人之妻為妾,他就幫助出謀劃策。首先造謠中傷那個女人,使她的丈夫發怒,想要休妻,然後又從中替同窗做媒,代女人寫好了離婚書,不小心把書稿塞進了筆中。
[按]唉。上天最痛恨破壞別人的婚姻。結婚後,不能輕易說離婚。沒有結婚以前,如果名義已定,也不能變更。
從前我鄉有一個衰落的大戶人家,貧窮沒有兒子,只生下了一個女兒,生活費用全靠一個僕人維持。長年累月,主人被他的義舉深深感動,歸還了他的契據,非常尊重他。
僕人有一個兒子,長得聰明秀氣,主人想要把女兒嫁給他,僕人堅決拒絕,不敢接受,主人強迫訂了婚,兩家的感情更加深厚。
沒有多久,主人夫婦都死了,僕人就撫養他們的女兒為童養媳。
過了一年,主人的家族,以尊貴與貧賤不通婚為由,敲詐勒索,要撤散他們的婚約。以至於打上了官司,官府判定撤約。
僕人因此敗家,族人又不能撫養這個女孩,女孩因窮困饑餓心情抑郁而死。女孩死後不久,她的魂附到了族人身上,訴說其中緣故。凡是同謀的那些人,都得了暴疾,相繼死亡。
△《安士全今譯》
【原文】順治戊戌科會試,點名時,有浙江孝廉某〖孝廉,即舉人〗,筆中搜出離婚書稿。監臨大怒,杖而枷之,革去舉人。
叩其故,乃其窗友欲得某人之妻為妾,孝廉為彼畫策。先誣之以惡名,令其夫怒,欲出妻,然後從中說合。代其寫就婚書,誤將其稿塞入筆中也。
[按]甚矣。天條之最惡破人婚姻也。無論既婚之後,不可輕言離異。即未婚之前,如或已定,亦不可變更。
昔昆邑有一舊姓,貧而無子,止生一女。薪水之計,皆其義僕周給,歷有年月。家主深感其惠,還其券而優禮之。
而義僕適有一子,聰秀,主人欲與結婚,固辭不敢,強而後從,彼此甚相得。
未幾,主人夫婦皆死,撫其女為養媳。逾年,主人之宗族,以良賤不婚為名,索詐不已,至於成訟,官斷離異。義僕竟以此破家。
族人不能養其女,女卒以窮餓抑郁死。女死未幾,附於族人之身,歷道其故。凡同謀者數人,皆得暴疾,相繼而亡。
南無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