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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反對用動物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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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殺生”的觀念起源於公元前6世紀,由佛陀和耆那教創始人摩诃毗羅發起的反對動物獻祭運動。

  佛陀時期,婆羅門實行各種祭祀(婆羅門是當時印度社會上層種姓所承認的吠陀宗教的祭司)。佛陀認為這些祭祀沒有任何價值,最主要的原因是這些祭祀只是一種外在形式。如果有人談論到“真正的祭祀”,這種祭祀必定是一種內在的或者是“精神上的”。

  佛陀說:“我沒有放木頭,婆羅門只能用我點燃的火來點燃祭壇之火”,為了吠陀萬神殿的各個神明,婆羅門有定期點燃“聖火”並把祭品放入“聖火”的習慣。

  然而這只是一種相對無害的做法,盡管佛陀認為這種做法是無益的。吠陀祭司還主張執行幾種殘酷的動物獻祭,如“通過馬、人、定點投擲木釘、勝利之飲、撤退逃跑進行獻祭。在非常忙亂的情況下,若干山羊、綿羊和雌牛被殘殺。”

  佛陀明確地拒絕所有這些獻祭。比如,當他知道憍薩羅的國王想要以2500頭牛、山羊和公羊來舉行“大祭祀”時,佛陀說:“從來沒有諸如此類的儀式可以幫助高貴的幻想家走上完美之路。”

  《本生經》的一個故事中,據說未來佛曾經這樣說過:“如果誰認為殺生是無罪的,那麼就讓婆羅門來殺。”

  我們並沒有看到牛要求被殺害來獲得一個更好的新生活;相反,他們不願意死亡而徒勞斗爭直到最後一口氣。

  為了掩飾行刑柱、犧牲者和殘殺行為,婆羅門讓其精心選擇的花言巧語四處傳播。

  在佛陀的很多次傳講中都提到了四種人:(1)折磨自己,但不傷害他人;(2)傷害別人,但不折磨自己;(3)既傷害別人,又折磨自己;(4)既不折磨自己也不傷害別人。

  第一種人是嚴格的苦行者,第二種人是屠夫、捕獵者、漁夫和強盜。而在我們所處的環境中,第三種是有特定利益關系的人群。包括國王和強大的祭司,他們在公共建築等開幕的時候舉行盛大的儀式,“將無數牛、山羊和公羊等作為祭品,到處都是砍削的木材和散落的草屑,無數僕人和奴隸在恐懼中工作著,被欺凌,被壓迫。”

  佛陀並不贊同這三類人的行為。然而最後一種人——既不折磨自己也不傷害別人,是佛陀欣賞的。他們正是那些遵循佛陀主張而以慈悲為懷的那種人。

  佛陀宣講的一個特別感人關於動物祭祀的故事收入在《尼波多經》(《尼波多經》是最古老的佛教典籍之一)中。佛陀以適合婆羅門(梵經—如法經)的倫理行為來宣講,並恭敬地表明,古老的婆羅門唾棄剝奪生命且從不允許他們的宗教儀式因殺死動物而被污染。但是他們開始墮落並實行動物祭祀。當刀架在牛的後頸上,神明們驚恐地抱怨這種對動物忘恩負義的罪行——動物是人類忠誠的工作者,它們維持著人類的生活。

  《在和達薩王的談話》中有一段提到,一個國王的婆羅門參事正在准備一場重大的動物祭祀,並考慮到了從佛陀那裡請教來的正確的祭祀程序。這將是傑出的婆羅門最後一次向佛陀詢問如何進行祭祀的事宜。所以他把這次談話描述為“諷刺诙諧的故弄玄虛”。

  佛陀告訴達薩王在古代某一個開明的婆羅門參事辦的一場值得尊敬的祭祀。祭祀中沒有一個生命受到傷害;所有的勞動力都是自願的,被獻出的祭品不僅代表了國王也代表了所有的善人。

  然後佛陀告訴了達薩王一個更好的祭祀形式。在這次談話中指出,通往完美的世俗生活和完美的宗教生活的道路上有許多站點,這些站點可理解成不同程度的自我犧牲,一個比一個更好。因此,最高的獻祭就是放棄自我意識(犧牲自我中心)方面的見地和智慧。

  和少數幾個其他印度教教派一樣,佛教和另一個不殺生的宗教耆那教都拒絕動物祭祀,這並不是一件令人驚奇的事情,但是許多其他宗教在一定程度上或以其他方式贊成動物祭祀。

  事實上,佛陀已經直言不諱地批評了同時代的宗教、祭祀儀式的社會場景以及種姓制度這種根深蒂固的特征。他的“超脫”常常被誤解成漠不關心或者回避判斷。波達利亞告訴佛陀,既不稱贊值得稱贊的事,也不責備應該被責備的事的人是最好的人,佛陀回復他:指責拙劣的,贊美優秀的,適時說出事實和真相的人更好。

  在現代世界中,有一個有影響力的運動,這個運動是要尋求減少並消除對動物犯下的罪行,並把公正對待與我們共同享有地球的其他眾生這以理念引入當今的社會倫理。該運動的非凡意義更在於其反映出以基督教為主的西方的態度轉變,他們開始看見道德上的罪惡本質是濫殺動物。

  這項運動的根本推力來源於領悟,當提到苦難、痛苦和被剝奪生命的時候,動物和我們是一樣的。對動物和其他有情眾生的痛苦的同情正是佛教慈悲或者慈愛的核心。《法句經》有雲:“一切眾生畏懼刀杖,(以身作則將心比心)自不殺生莫叫他殺。”在接下來的法句中也有大致相同的語句:“一切眾生珍愛生命。”簡單地說,佛教不殺生理念背後的“哲學”是:其他眾生就像我們一樣,我們要像對待自己一樣去對待他們。在《如法經》中清楚地解釋了第一條戒律背後的精神是要我們既不殺生也不鼓勵他人殺生。

  八正道禁止買賣肉類或者從事漁業或者狩獵等貿易。也正是把同樣的精神投射到王權中,統治者不僅對不同階級的人口進行保護也對同片天空和土地上的鳥類和野獸進行保護。

  此教條的自然推論用現代說法就是:動物和我們人類一樣有生存權。這種權利靈活地讓深受佛陀教言啟發的阿育王在眾所周知的石敕中頒布道:“這裡不能宰殺動物或者將動物作為祭品。”這是倫理教條作為法律聲明基礎的傑出范例。

  早在淪為殖民地之前,斯裡蘭卡的皇家法令的建立也沿用了尊重動物生命的倫理傳統。從第一個阿曼達伽瑪尼·阿帕亞開始宣布不殺生——禁止在國土內殺害一切眾生開始,一直到第八世紀共有五任蘭卡的國王宣布不殺生。11世紀的毗捨耶婆诃一世和12世紀的波隆納魯沃國王也制定法令保護斯裡蘭卡森林中的野獸和湖泊裡的魚。

  尼桑卡馬拉王是波羅迦羅摩巴忽之後的大帝,在他著名的銘文中的第六條裡頒布了一條法令,在整個國家的灌溉湖泊中,禁止殺害一切眾生。在阿奴拉達普勒銘文中,他下旨在七個城市聯盟中不能殺害動物,並且說服了某一群獵人停止捕殺鳥類。這些例子足以體現出佛教對待動物的態度對社會和斯裡蘭卡的法律史起到了廣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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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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