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果無意中傷害別人,是否罪過比較輕?
【嘎瑪仁波切答】
《俱捨論》將因果剖析得非常細,就像法官判案一樣,需要衡量是否有預謀?是否有付諸行動?是否達成目的?付諸行動之後是否有悔過心、有沒有隨喜造惡的心態?如果以上的動機、行動、結果、無後悔心等條件都具備了,那麼便會形成完整的罪業,惡果也就特別大。但假設沒有預謀,只是臨時起意,罪過會較小一點。而犯罪後是否有悔過之心,將會對決定惡業大小的影響很大。例如,如果傷害他人之後,還對自己造惡感到開心,罪過就會非常嚴重。無論善惡業的大小,都可以這樣分析。
有時無心傷害別人的感情,別人卻感到自尊受損,可是自己並不知道。其實這種情形是很難避免的,因為大多數人有強烈的我執,所以對於他人無心卻傷害自己的語言或行動,會感到難過或生氣。
無心所造成的罪過,罪業是很輕的。但是,也因為我們並不清楚是否無意中傷害了別人,所以忏悔時,對於自己明確知道或不知道、有心或無心所造的一切罪過,都要誠心忏悔。除此之外,我們仍然要避免造成無心之過,畢竟會有這種情形,大多是因為自己的情緒或語言行為沒有經過大腦,未經分析就直接從嘴巴或肢體表現出來,這點就需要反省。
其實,直言也需要善巧;有些事情如果用善巧的方式表達,可以避免傷人。譬如,這裡有水果,想吃而且已伸出手時,除了可以對他說:「你不可以吃。」但是也能換個方式說:「他們說這個水果好像不能吃。」這二種說法,都是在講水果不能吃,但傳達出來的訊息,會讓聽者有不同的感受。
所以,沒有正知正念,不觀察自己的心,就會常常做出自認是為別人好,但卻是傷害別人的事情來。要改進這一點,平時就要對自己的言語、行為多加觀察、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