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巖山寺,位於江蘇省吳縣木渎鎮靈巖山,是江南著名的佛教聖地,同時也是國內外馳名的名勝古跡和風景游覽勝地。地處太湖之濱,毗鄰木渎鎮,在蘇州市西南方十五公裡。
靈巖山,本是春秋時代吳王夫差館娃宮的舊址,也是越國獻西施的地方。保存下來的吳王遺跡和古跡有:吳王井、梳妝台、玩花池、玩月池、琴台、西施洞、智積井、長壽亭、方亭等。清聖祖康熙和清高宗乾隆二帝南巡時,在山頂築有行宮,清鹹豐十年焚於兵火。山高海拔二百二十公尺。居高臨下,湖光山色,蔚為壯觀。因為以前多石,狀如靈芝,故山名靈巖;南列峭壁如城,又名石城山;又因山勢右轉似象回顧狀,故又名象山。
靈巖山寺相傳系東晉末年,司空陸玩捐宅第改建而成。於梁武帝天監年間(502—519),將之擴充為秀峰寺。據傳為大哀經(竺法護譯)中所述之智積菩薩應化之道場。唐玄宗天寶年間(742—755),天台宗中興之祖道遵曾在此地修法華三昧。宋初,一度為律宗寺院,元豐年間(1078—1085)改為禅院。南宋紹興年間(1131—1162),因賜抗金英雄韓世忠薦先福名,敕改寺名為“顯親崇報禅寺”。明洪武初年,又改名“報國永祚禅寺”。永樂十年(1412)重修,弘治年間毀於火。清順治六年(1649)重修,鹹豐十年(1860),由於太平天國之兵火,寺內建築,除九層塔外,大半焚毀。
宣統三年,住持道明法師,系軍人出家,性格粗暴。因丟失衣服打來人過於厲害,山下人起哄,道明法師因為害怕就逃走了。寺中什物都被搬空,成了一個無人住的寺廟。木渎鎮紳士嚴良燦公,叫寶藏僧明煦請他的剃度師父真達和尚去接管。真達和尚派人接管之後,命明煦暫為料理。打算遇到合適的法師的時候,把該寺改為十方專修淨土道場。
民國十五年(1926年),機緣來了,戒塵法師從湖北來到蘇州,真達和尚就辭去住持之位,請戒塵法師擔任崇報寺住持,邀請官紳,聲明永遠作為十方常住的寺院。住僧以二十人為限,除租金數百圓外,不足部分由真達和尚補貼。真達和尚和印光大師親自送戒塵法師上靈巖山。關於如何建設十方專修淨業道場,真達和尚請印光大師制定規約。大師最初制定的規約名為“靈巖山崇報寺常住規約”,內容是:
(一)不收徒弟。(亦不借地址與人剃徒弟。但在家居士發心念佛者可寄住本寺隨眾用功。)
(二)不傳法(亦不借地址與人傳法)
(三)不傳戒。
(四)不應酬經忏(但可在寺內打念七看經)
(五)不預聞外事
(六)先後住持論次數,不論代數,論賢否不論資格
(七)凡有左列各項之一者概不留單。
後來,大師又把核心規約概括為五條:
一,住持不論是何宗派,但以深信淨土,戒行精嚴為准。只傳賢,不傳法,以杜法眷私屬之弊。
二,住持論次數,不論代數,以免高德居庸德之後之嫌。
三,不傳戒,不講經,以免招搖擾亂正念之嫌。堂中雖日日常講,但不招外方來聽耳。
四,專一念佛,除打佛七外,概不應酬一切佛事。
五,無論何人,不得在寺收剃徒弟。
五條有一違者,立即出院。
1933年,靈巖山寺呈報吳縣政府備案並刻碑的就是這五條規約。這五條規約是靈巖山寺的指導綱領和靈魂,是印光大師繼承十方叢林制度的優良傳統,針對當時佛門濫收徒、濫傳戒和濫做經忏佛事的弊病而制定的。從此,靈巖山寺在大師的指導和護持下,成為我國近代最優秀的淨宗道場。
在靈巖山寺建立十方叢林制度之初,大師就十分關心其管理情況。例如,1927年,戒塵法師應邀請去虞山講經,大師給真達和尚弟子,當時擔任靈巖山寺監院的明本法師去信,要求他嚴格遵照十方叢林制度的規矩管理好寺院。大師說:
“戒師品德學業名譽俱優,堪為後學模范。今雖應虞山講期,汝當格外認真,代戒師領眾修持,毋得避懶偷安。凡來此山住者,皆屬發心辦道之人,大家都要認真用功,互相勉勵,以取麗澤之益。不得浪游閒談,及不依寺規,自作主宰。此寺已作十方,凡三聖堂子孫在此住,亦須與眾共修,均其勞逸,同其甘苦。否則,便是攪亂常住,欺侮真師。既為真師徒輩,理宜格外如法,尚不至由自己不如法,令人議及真師也。今約略示其大概,以為前途支持之據。●一,時勢阢陧,只可一心辦道,不可妄擬建築。即或不得已而小有添造,但取足用即已,毋得多建以圖寬敞。不但財力不給,須防由此招禍。●二,世道艱難,飲食衣服,各須儉樸。常住用費,量入為出。若不撙節,後難為繼。所有出入帳目,必須分明。不得置買浮華之物,一則費錢,二招譏議。須留有余,以備不足。不可謂有真師接濟,而任意浮用。●三,佛堂日課,即依現在所訂規矩,切實修持。然不可一向專在事相上用功。必須心心念念,對治自己習氣毛病。能如是者,方為真念佛人。否則,如水泡石頭,絕無心得。但按淨土常規,不可別生花樣。有欲立異,如燃指燃燈者,請彼往育王去行,此山永不開此一端。●四,戒法師,既應虞山講期,恐一時難以回來。而住持之名與位,仍屬戒師,領眾修持之事,汝權為代。當格外勤慎謙恭,不可自大自高。汝乃晚輩,代理其事,不得竟用住持口氣,庶大眾服汝虛懷,道心更加真切矣。●五,凡處事接物,必須謙和公平,不得固執己見,抹殺正理。尤須大家互相勸勉,精修淨業。常省己過,莫論人非,極力克治習氣毛病。習氣去一分,道業方可增一分。不得驕傲自恣。注意溫飽。總須忍苦耐勞,安貧守分。●此寺既為十方,即汝與來者,同屬十方,應以大公無私之精神處之。凡三聖堂子孫,在山住者,亦須打破私情,自處於十方僧眾地位。不得擅倚私意,特享優裕,任意放縱,以壞成規。否則,便是佛法罪人,真師怨家。宜令他去,免致贻人譏诮。時事艱難,前途可慮,再無良法,將何以成為道場。恐汝或未慮及,故為絡索一上。初本欲統說,繼欲惺目,故分六條。不過表示光衛護靈巖道場之愚誠,切勿以越樽代俎而見诮,則靈巖幸甚,真師幸甚。”
1928年,戒塵法師應雲南昆明邀請去弘法,離開了靈巖山寺,真達和尚又邀請戒德高尚、精通淨土的慈舟法師接任住持。真達和尚和印光大師又親自送慈舟法師到靈巖山寺升座,領眾修持。慈舟法師在《大師教我念佛方法》一文中回憶說:
“舟因大師十周紀念,想起昔年大師送舟於靈巖為住持時,得大師開示念佛之法,須在心中記一句至十句數,十句再十句,十句再十句,常時如是,不用數珠,若以珠計百千萬則可;舟即依識奉行,果然與前數十年,如一人與萬人敵之難,若有所釋,如是自覺可喜!一人喻正念,萬人喻雜念。
“自後於蘇州報國寺見大師時,請問大師此十念法於淨土諸經及聖賢錄未見出處,大師從何得之?大師笑雲:此借用五停心觀中數息觀以數佛耳。”
民國二十年(1931年)春,慈舟法師應武昌寶通寺之請,到武昌講經,以後未再返回。住持缺位,寺務由監院妙真法師負責。印光法師一如既往指導、護持靈巖山寺。大師雖不是住持,但卻是寺院的精神導師。大師這一年題寫了“靈巖山寺”寺額,從此崇報寺更名為靈巖山寺。大師先後撰寫《靈巖寺永作十方專修淨土道場及此次建築功德碑記》、《靈巖山笃修淨土道場啟建大殿記》、《靈巖山寺下院放生池附設放生會緣起碑記》、《靈巖山寺啟建四眾普同塔碑記》、《靈巖山寺念誦儀軌序》等,使得靈巖山寺的制度建設不斷完善。
摘自:《印光法師的故事》作者:余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