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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清法師:菩薩四十六輕戒之二十一 ,貪心攝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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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頌》:“貪著供事執役使,希圖供獻愛染心。

  如是一切染違犯,攝受不貪無違犯。”

  此條與以下兩條戒律比較好理解,若犯其中一條就會障礙精進度功德的圓滿。

  如果依照佛制戒律,你有能力和資格攝受弟子(收徒)時,要如理如法地進行,如果發心不淨,懷有貪圖名利、供養或對徒眾的役使等“愛染心”的收徒,即便形式如法,也會犯此戒條。

  昔時,佛的弟子提婆達多(魔的化身),為了與其師父(佛)爭個高下,用盡計謀,廣收門徒,壯大隊伍,做作五逆,與其追隨者共陷地獄,受苦無量,即為實例。

  今見個別僧俗,無明障蔽,邪魔傅心,釣譽沽名,貪心攝眾,有的與僧團做對,有的與正法做障,更有甚者,有的設計凌辱恩師,欺師滅祖,豈不知因果難昧,果報還己。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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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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