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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師:靈巖山寺乃專修淨土之道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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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聞夫彌陀誓願,示眾生心作心是之方,普被九界。淨土法門,為如來成始成終之道,大暢佛懷。佛祖出世,悉皆法隨機立。末世鈍根,當擇其契理而又契機者,專精致力,庶可仗佛慈力,橫超三界,於此一生,即了百千萬劫不易了之生死大事。

  靈巖為東晉開創古剎,歷宋,齊,梁,陳,隋,唐,屢蒙敕修。從前住持,多不可考。至宋之為住持者,皆宗門大老,故致道風冠於江浙。此後直至清初,仍然如是,載諸志乘,此不備書。洪楊之亂,遂為焦土,僧念誠住寶塔中,適彭剛直公游山,與語相契,遂為清查其田地。因茲蓋十余間殿堂,尚未安僧行道。至宣統間,住僧以失衣誤打來人,山下人相率而至,僧遂逃去。寺中所有什物,盡被來者搬空。鄉紳嚴公良燦,以名山無主,命寶藏僧明煦,請其師真達和尚來接。

  真公發願,後有合宜之人,當交彼專修淨土法門。其立法不與諸方相同,專一念佛,概不應酬一切佛事。自民十五年起,十余年來,居然成一大道場,並不持簿化緣。其每日修持,與打七無異,打七但加佛前上供,靈前回向而已。無論請多少人,均是全堂同念,但以施主所請人數之[貝+親]資,全堂均分。故不開牌,無開彼不開我之嫌。諸方應酬佛事,本寺正課,必致間斷。靈巖打佛七,功課有加無減。以故功課雖嚴,每逢期頭,來討單者,每三四十,而去者止數人而已。飲食一致,無分主賓僕使。其寺乃真十方。

  一,住持不論台,賢,濟,洞,但以戒行精嚴,深信淨土法門為准。只傳賢,不傳法,以杜法眷私屬之弊。

  二,住持論次數,不論代數,以免高德居庸德之後之嫌。

  三,不傳戒,不講經,以免招搖擾亂正念之嫌。堂中雖日日常講,但不升座,及招外方來聽耳。

  四,專一念佛,除打佛七外,概不應酬一切佛事。

  五,無論何人,不得在寺收剃徒弟。

  五條有一違者,立即出院。

  其朝暮課誦,大致與普通功課同,而間有不同者,初來者若無經書看,或致錯誤。由是監院妙真大師,擬排板印刷之,祈余作序,故略敘其緣起雲。

  《印光法師文鈔續編(下)》:“靈巖山寺專修淨土道場念誦儀規序(民二十七年)”

  現今舉世通病,皆是假公濟私,以致民困國危,兵災聯綿。吾人出家為佛弟子,固當以佛之平等大慈大悲為志事,不可仍帶在家一種驕慢自大,藐視一切,任意作為,不依舊章等派頭。須念吾人受天地之覆載,受父母之教育,若不效天地父母之心,則便為逆天悖理,深忝所生矣。

  靈巖,乃千百年古道場,亂後遂成焦土。雖小有建築,卒以無人撐持,仍舊敗破。幸光緒末,嚴大護法,聞真師之名,遂以相奉,蓋以冀其復為道場故也。真師雖復接得,奈以諸事牽纏,不能親往住持。去年,戒法師來,喜其得人,遂和盤托出,親送入山,以為住持。而且邀請官紳,聲明永作十方常住。戒師品德學業名譽俱優,堪為後學模范。今雖應虞山講期,汝當格外認真,代戒師領眾修持,毋得避懶偷安。凡來此山住者,皆屬發心辦道之人,大家都要認真用功,互相勉勵,以取麗澤之益。不得浪游閒談,及不依寺規,自作主宰。此寺已作十方,凡三聖堂子孫在此住,亦須與眾共修,均其勞逸,同其甘苦。否則,便是攪亂常住,欺侮真師。既為真師徒輩,理宜格外如法,尚不至由自己不如法,令人議及真師也。今約略示其大概,以為前途支持之據。

  一,時勢阢陧,只可一心辦道,不可妄擬建築。即或不得已而小有添造,但取足用即已,毋得多建以圖寬敞。不但財力不給,須防由此招禍。

  二,世道艱難,飲食衣服,各須儉樸。常住用費,量入為出。若不撙節,後難為繼。所有出入帳目,必須分明。不得置買浮華之物,一則費錢,二招譏議。須留有余,以備不足。不可謂有真師接濟,而任意浮用。

  三,佛堂日課,即依現在所訂規矩,切實修持。然不可一向專在事相上用功。必須心心念念,對治自己習氣毛病。能如是者,方為真念佛人。否則,如水泡石頭,絕無心得。但按淨土常規,不可別生花樣。有欲立異,如燃指燃燈者,請彼往育王去行,此山永不開此一端。

  四,戒法師,既應虞山講期,恐一時難以回來。而住持之名與位,仍屬戒師,領眾修持之事,汝權為代。當格外勤慎謙恭,不可自大自高。汝乃晚輩,代理其事,不得竟用住持口氣,庶大眾服汝虛懷,道心更加真切矣。

  五,凡處事接物,必須謙和公平,不得固執己見,抹殺正理。尤須大家互相勸勉,精修淨業。常省己過,莫論人非,極力克治習氣毛病。習氣去一分,道業方可增一分。不得驕傲自恣。注意溫飽。總須忍苦耐勞,安貧守分。

  此寺既為十方,即汝與來者,同屬十方,應以大公無私之精神處之。凡三聖堂子孫,在山住者,亦須打破私情,自處於十方僧眾地位。不得擅倚私意,特享優裕,任意放縱,以壞成規。否則,便是佛法罪人,真師怨家。宜令他去,免致贻人譏诮。

  時事艱難,前途可慮,再無良法,將何以成為道場。恐汝或未慮及,故為絡索一上。初本欲統說,繼欲惺目,故分六條。不過表示光衛護靈巖道場之愚誠,切勿以越樽代俎而見诮,則靈巖幸甚,真師幸甚。

  《印光法師文鈔續編(上)》:“與明本師書(民國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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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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