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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師開示
蓮池大師自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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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密碼——《蓮池大師自知錄》
《蓮池大師自知錄》,是蓮池大師在浏覽功過格以後,非常喜悅,覺得還不夠具體詳細,於是補充詳細化的短文。我有幸昨天才看到。
《蓮池大師自知錄》裡面對於我們日常所做的大小事情,都有評分,屬於善還是屬於惡,如果是善,算是多大的善,如果是惡,算多大的惡。
我今天放生了一些鯉魚,才有福看到此文,看過後大有感觸。
首先,我們的行為是大善還是小善,有一個標准是“難能才可貴”,比如自知錄裡面說------△事父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一善。父母殁,如法資薦,所費百錢為一善。勸化父母以世間善道,一事為十善。勸化父母以出世間大道,一事為二十善。後面又說------△事繼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二善。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孝敬自己的父母容易,孝敬一日等於一善,而孝敬繼父母和妻子(丈夫)的父母難,所以孝敬一日為兩善。這在印光大師語錄中也說過-----忍人所不能忍,行人所不能行。。。一定往生西方極樂世界。都體現出佛門忍辱的精髓和難能可貴的思想。
其次,行善確實有大小,有方法。比如自知錄裡面說------△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善。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善。救微畜,一命為一善。救極微畜,十命為一善。有力報人,如耕牛、乘馬、家犬等。無力報人,如豬、羊、鵝、鴨、獐、鹿等。微命,如魚、雀等。極微,如細魚、蝦、螺,乃至蠅、蟻、蚊、虻等。救者,或買放,或禁絕,或勸止,是也。又說------△見溺兒者,救免收養,一命為五十善。勸彼人勿溺,一命為三十善。收養無主遺棄嬰孩,一命為二十五善。這裡是說勸告別人不要墮胎。試問我們一生能有多少機會去勸告他人不要墮胎,但是我們放生50條命,其善就等同於救了一個墮胎的嬰孩。自知錄裡面對於善的評分都是在100分以內,若做100分的大善確實機會渺茫,只有放生這樣的方便,才可以達到日行百善甚至日行萬善的奇跡。我今天就放了200條鯉魚,日行二百善。要靠我的個人修養,不通過放生,我修200善可能要幾年,因為經常有惡來減分。
《自知錄》裡面說------△忍受人橫逆相加,一事為一善。△引過歸己,推善與人,一事為二善。這都是難度系數高不可攀之大善,卻只有一兩分可加,我們放生,輕易就可以得到幾百分,天啊。難怪一些鬼怪百般阻撓放生,是見我等佛子言行不一,煩惱重重,習氣深厚,卻能輕易放生得到巨福而不服啊。
《自知錄》裡面說------△注釋正法大乘經律論,一卷為五十善。卷數雖多,止千五百善。請問誰有如此智慧注釋大乘經律,但是我們卻可以轉載一些宣傳淨土的文章在網絡,其功德是千善難敵,為什麼呢?因為禅宗密宗一般根基難以修行得益,所度者均為上上根器。淨土宗則上度等覺菩薩(出自《華嚴經》普賢行願品,普賢菩薩勸告華藏世界海眾菩薩共同發願求生西方極樂世界,快速圓滿佛果),下度臨終地獄相現的五逆眾生(出自《觀經》下品下生章,臨終地獄相現,有善知識勸告念佛,十念往生淨土),可謂無人不度。所以轉帖淨土宗祖師輿論得福分最為穩妥,不會出現因為不會觀機而誤導,從而求功攬過的事情。
《自知錄》裡面說------△揚人善,一事為一善。隱人惡,一事為一善。見傳播人惡者,勸而止之為五善。妄語一句為一過。試問我們看到別人在說他人過失,哪個能會想到去制止,一般不參與一下,火上澆油都算好的了。妄語一句為一過不多,但是妄語不斷,順口就來,積累起來,怙惡不悛,業障現前時候就晚了,畢竟妄語是可以和放生一樣,每天大量積累而不覺的呀。
《自知錄》裡面說------△肉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一善。素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二善。肉食人,見殺不食為一善,聞殺不食為一善,為己殺不食為一善。六齋日食肉,一食為二過。吃肉的人少吃幾口,還有功德,吃素的人,貪求尋訪素齋美味還有罪過。並且吃肉的人若能堅持吃三淨肉還有一定功德。注意吃肉時間,十齋日一定爭取吃素。
《自知錄》裡面說------△拾路遺字紙火化,百字為一善。天啊,我最喜歡喝的鐵觀音茶,都是小袋裝,每袋一泡。泡後都將印有鐵觀音三字的小袋扔於垃圾中。就是觀音兩字,看到也不該扔。所幸我雖然錯,但是我在修行,我還是修行人,不過是一個如同剛學開車,還需要不斷調整方向的修行人而已。錯不重要,重要的是我還有修行改過的心。今天喝鐵觀音,我就把袋子弄平,放進了抽屜。以前不看《自知錄》簡直好歹都分不清。說我不知好歹也不過分。人修行時間久了,有時候懈怠了,不斷的重復某個壞事,自己都覺察不到。所以要多看祖師語錄。
《自知錄》裡面說------△遇失利及諸患難,不怨天尤人而順受者,一事為三善。這個幾乎所有的人都做不到,你看看有幾個人沒有埋怨過自己的老公,老婆,埋怨過自己家人。《華嚴經》上說------“心如工畫師,能畫諸世間”。我們周圍的環境都是自己的心畫出來的。在自己心裡改過,同時轉境,業能現境,心能轉境。學佛最終是學智慧。
《自知錄》裡說------△籠系禽畜,一日為一過。知道以後不要養魚養鳥啦。養一年365過,老天責罰,還不知道,還說天不長眼呢。這個果報是進監獄,不得自由等等。
《自知錄》裡說------△見鳏、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一人為一過。無財者非過。 這樣我們就知道,既然上這個論壇,只要看到窮困重症等求布施的,你只要有錢,多少要給,個個都得給,最好辦理網絡銀行比較方便,隨時劃款。這樣的事情天天都有。我們也可以體會到更深的道理,你有錢就有責任,你把大量的錢用於享受就是罪。所以古人聰明,根本不象現在的人這麼喜歡追求錢,錢多責任也多,事情也多。為什麼現在的寺院都是老太太,其次是老頭,再其次是年輕女居士。年輕男士很少見,都忙賺錢去了,大家都說有了錢才好修行,這真是世界最大的謬論了。顏回表演一次你沒看懂。顏回也沒錢,修得也很出色,叫亞聖。現在的社會固然逼迫人,你拼命的賺錢,造了一身惡業,最後還是在別人的後面,投資失敗的時候,失落感很強的時候,回頭看看,問問我不賺這個錢能不能活。晚上可以不吃,東西可以用舊的,不去跟潮流,這樣一想,還真不錯,只有有福分的人才能回頭。
《自知錄》裡面說------△欲染良家為十過,娼家為二過,尼僧、節婦為五十過。見良家美色,起心私之為二過。現在很多人不會去嫖,喜歡勾引良家女士。看一看,對於良家婦女動個心思,罪已經和嫖一次一樣了。女人也是一樣,見過學佛的女士,把離婚,單身作為借口,和男人糾纏不清。學佛最重要的不是不結婚(都不結婚不生孩子把不學佛的都嚇跑了,佛陀和孔子也都搖頭),而是別離婚,找到什麼樣的都要認命,修忍辱。
《自知錄》裡面說-----△過分美衣,一衣為一過。美食,一食為一過。美衣美食的這樣搞下去都是增加我執,永遠不會破我執。
《自知錄》裡面說-----△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為五過。一些旅游的人,還有家人不喜歡去寺院你硬拉去的,你在那裡拜佛,他在附近繞著張望著,心裡全是猜疑不屑,這都是過。
附 《蓮池大師自知錄》
善 門
【忠孝類】
△事父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一善。守義方之訓,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父母殁,如法資薦,所費百錢為一善。勸化父母以世間善道,一事為十善。勸化父母以出世間大道,一事為二十善。〖解〗凡言百錢,謂銅錢百文,正准銀十分,不論錢貴錢賤。 △事繼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二善。敬養祖父母同論。 △事君王竭忠效力,一日為一善。開陳善道,利益一人為一善,利益一方為十善,利益天下為五十善,利益天下後世為百善。遵時王之制,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凡事真實不欺,一事為一善。 △敬奉師長,一日為一善。守師良誨,一言為一善。 △敬兄愛弟,一事為一善。敬愛異父母兄弟,一事為二善。
【仁慈類】
△救重疾一人為十善,輕疾一人為五善。施藥一服為一善。路遇病人,輿歸調養,一人為二十善。若受賄者非善。 〖解〗受賄,謂得彼人金帛酬謝。 △救死刑一人為百善,免死刑一人為八十善,減死刑一人為四十善。若受賄徇情者非善。救軍刑、徒刑一人為四十善;免,為三十善;減,為十五善。救杖刑一人為十五善;免,為十善;減,為五善。救笞刑一人為五善;免,為四善;減,為三善。以上受賄者非善,偏斷不公者非善。居家減免婢僕之屬同論。〖解〗救,謂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謂由自己主事,特與恕免是也。偏斷者,謂非據理詳審,唯任意偏斷,反釋真犯是也。 △見溺兒者,救免收養,一命為五十善。勸彼人勿溺,一命為三十善。收養無主遺棄嬰孩,一命為二十五善。 △不殺降卒,不戮脅從,所活一人為五十善。 △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善。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善。救微畜,一命為一善。救極微畜,十命為一善。若故謂微命善多,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價而救大命,與救多多極微命同論。〖解〗有力報人,如耕牛、乘馬、家犬等。無力報人,如豬、羊、鵝、鴨、獐、鹿等。微命,如魚、雀等。極微,如細魚、蝦、螺,乃至蠅、蟻、蚊、虻等。救者,或買放,或禁絕,或勸止,是也。專救微命,不救大命,是唯貪己福,無慈物心,故非善。 △救害物之畜,一命為一善。〖解〗害物,如蛇、鼠等。蛇未咬人,無可殺罪故。鼠雖為害,罪不至死故。 △祭祀、筵宴,例當殺生,不殺而市買現物,所費百錢為一善。世業看蠶,禁不看者為五善。 △見漁人、獵人、屠人等,好語勸其改業,為三善。化轉一人,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殺,一日為十善。 △家犬、耕牛、乘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一命為十善,小命一命為五善。復資薦之,一命為五善。 △赈濟鳏、寡、孤、獨、癱、瞽窮民,百錢為一善。零施積至百錢為一善。米、麥、布、幣之類,同上計錢數論。周給宗族中人同論。周給患難中人同論如上。窮民收歸養膳者,一日為一善。 △見人有憂,善為解慰,為一善。 △荒年平價粜米,所讓百錢為一善。 △濟饑人一食為一善,渴人十飲為一善。濟寒凍人暖室一宵為一善,棉衣一件為二善。夜暗施燈明,一人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為一善。 △施禽畜二食為一善。 △饒免債負,百錢為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難取而饒免者,二百錢為一善。告官,官不為理,不得已而饒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時為一善。〖解〗救接者,謂或停役、或代勞是也。 △死不能殓,施與棺木,所費百錢為一善。 △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一善。施地與無墳墓家,葬一人為三十善。若令辦租稅者非善。置義冢,所費百錢為一善。 △平治道路險阻泥淖,所費百錢為一善。開掘義井、修建涼亭、造橋梁、渡船等,俱同論。若受賄者非善。 △居上官,慈撫卑職,一人為一善。有過,情可矜,保全其職為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論。 △視民如子,唯恐傷之,一事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為十善。資發所費,百錢為一善。白還人賣出男女,不取其贖者,原銀百錢為一善。出財贖男女還人者同論。
【三寶功德類】
△造三寶尊像,所費百錢為一善。諸天、先聖、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費二百錢為一善。重修者同論。〖解〗諸天,謂欲、色、無色三界梵王、帝釋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聖,謂堯、舜、周、孔等。正神,謂岳渎、城隍等。賢人君子,謂忠臣、孝子、義夫、節婦等。 △刊刻大乘經律論,所費百錢為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費二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印施流通者同論。〖解〗賄,謂取價貨賣等。人天,謂佛菩薩所說五戒十善,及世間正法、《六經》、《論》、《孟》、先聖先賢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寶寺院庵觀,及床座、供器等,所費百錢為一善。施地與三寶,所值百錢為一善。護持常住,不使廢壞者同論。建立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費二百錢為一善。用葷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燭、燈油等物供三寶,所費百錢為一善。 △受菩薩大戒為四十善,小乘戒為三十善,十戒為二十善,五戒為十善。 △注釋正法大乘經律論,一卷為五十善。卷數雖多,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見者非善。 △自己著述、編輯出世正法文字,一卷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為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談說無益者非善。 △見偽造經,勸人莫學者為一善。 △為君王、父母、親友、知識、法界眾生,誦經一卷為二善,佛號千聲為二善,禮忏百拜為二善。若受賄者非善。為自己,經一卷、佛千聲、忏百拜俱一善。 △為君、父,乃至法界眾生,施食一壇,所費百錢為一善。登壇施法者,一度為三善。若受賄者非善。為世災難,作保禳道場,所費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講演大乘經律論,在席五人為一善。人數雖多,止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圖名者非善。講演虛玄外道,無益於人者非善。 △禮拜大乘經典,五十拜為一善。 △講演正法處,至心往聽,一席為一善。 △飯僧,因其來乞而與者,三僧為一善。延請至家者,二僧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為一善。若盡誠盡敬者,一僧為五善。再三苦求而後與者非善。 △飯僧不拒乞人,平等與食者,二人為一善。 △護持僧眾,一人為一善。所護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賢弟子,一人為五十善。明義守行弟子,一人為十善。但明義、但守行弟子,一人為五善。若泛濫度者非善。〖解〗大德賢弟子,謂能續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義、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雜善類】
△不義之財不取,所值百錢為一善。無害於義,可取而不取,百錢為二善。處極貧地而不取,百錢為三善。 △當欲染境,守正不染,為五十善。勢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借人財物,如期而還,不過時日者為一善。 △代人完納債負,百錢為一善。 △讓地讓產,所值百錢為一善。 △義方訓誨子孫,一事為一善。大家禁約家人、門客者同論。 △勸人出財作種種功德者,所出百錢為一善。圖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勸人息訟,免死刑一人為十善,軍刑、徒刑一人為五善,杖刑一人為二善,笞刑一人為一善。勸和斗爭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發至德之言,一言為十善。〖解〗如宋景公三語、楊伯起“四知”之類是也。 △見善必行,一事為一善。知過必改,一事為一善。 △論辯虛心下賢,理長則受者,一義為一善。 △舉用賢良,一人為十善。驅逐奸邪,一人為十善。揚人善,一事為一善。隱人惡,一事為一善。見傳播人惡者,勸而止之為五善。 △於諸賢善恭敬供養,一人為五善。見人侵毀賢善,勸而止之為五善。 △勸化人改惡從善,一人為十善。 △成就一人家業為十善,成就一人學業為二十善,成就一人德業為三十善。 △許友,義不負然諾為十善;義不負身命為百善;義不負財物寄托,百錢為一善。〖解〗然諾,如掛劍樹上之類。身命,如存孤死節之類。財物,如還金幼子之類。 △有恩必報,一事為一善。報恩過分為十善。有仇不報,一事為一善。若懷公道報私恩者非善。 △著破補衣一件為二善,粗布衣一件為一善。若原無好衣而著者非善。矯情干譽者非善。 △肉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一善。素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二善。若無力辦好食而減者非善。 △肉食人,見殺不食為一善,聞殺不食為一善,為己殺不食為一善。 △忍受人橫逆相加,一事為一善。 △拾遺還主,所值百錢為一善。 △引過歸己,推善與人,一事為二善。 △名位、財利等,安分聽天,不夤緣營謀者,一事為十善。 △處眾,常思為眾,不為己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善。 △寧失己財,寧失己位,使他人得財得位者,為五十善。 △遇失利及諸患難,不怨天尤人而順受者,一事為三善。 △祈福禳災等,但許善願,不許牲祀者為五善。 △傳人保養身命書,一卷為五善。救病藥方,五方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無驗妄傳者非善。 △拾路遺字紙火化,百字為一善。 △有財有勢,可使不使,而順理安分者,一事為十善。 △權勢可附而不附者為十善。 △人授爐火丹術,辭不受者為三十善。人授已成丹銀,棄不行使者,所值百錢為三善。 △凡救人一命為百善。
附《蓮池大師自知錄》
過 門
【不忠孝類】
△事父母失敬失養,一事為一過。違犯義方之訓,一事為一過。父母責怒,生瞋者為一過,抵觸者為十過。父母所愛,故薄之,一事為一過。父母沒後,應資薦不資薦,一度為十過。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勸化,一事為一過。 △不敬養祖父母、繼母,一事為一過。 △事君王不竭忠盡力,一事為一過。當直言不直言,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極大事為五十過。違犯時王之制,一事為一過。虛言欺罔,一事為一過。 △不敬奉師長,一日為一過。不依師良誨,一言為一過。反背為三十過。若師不賢而捨之者非過。〖解〗反背,如陳相學許行之類。不賢而捨,如目連離外道師之類。 △兄弟相仇者,一事為二過。欺凌異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為三過。
【不仁慈類】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為二過。小疾一人為一過。無財無術而不救者非過。 △修合毒藥為五過,欲害人為十過,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為十過,不死而病為五過。 △咒禱厭詛,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錯斷人死刑成,為八十過;故入為百過。錯斷人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故入為四十過。錯斷人杖刑成,為八過;故入為十過。錯斷人笞刑成,為四過;故入為五過。私家治責婢僕之屬者同論。〖解〗錯,謂無心。故,謂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為十過。無罪笞人,一下為一過。 △謀人死刑成,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為十過。軍刑、徒刑成,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為八過。杖刑成,為十過;不成為八過;舉意為五過。笞刑成,為五過;不成為四過;舉意為三過。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為五十過。墮胎為二十過。〖解〗上帝垂訓:“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人民也。”故成重過。 △殺降、屠城,一命為百過。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為五十過,致死為百過。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勢,或執守舊案,不與伸雪者,死刑成為八十過,軍刑、徒刑為三十過,杖刑為八過,笞刑成為四過。若受賄者,死刑為百過。以下俱同前論。諸枉法斷事,隨輕重,亦同前論。 △心中暗舉惡意,欲損害人,一人為一過。事成,一人為十過。 △故殺傷人,一命為百過。傷而不死,為八十過。使人殺者同論。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過,誤殺為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二過。故殺微畜,一命為一過。故殺極微畜,十命為一過。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人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賣與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者同論。看蠶者,與畜養殺同論。 △故殺害人之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見殺不救,隨上所開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為二過。〖解〗減半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十過是也。下以次減同上。 △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為十過,小命為五過。 △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同論。居上位反為民開殺端者同論。〖解〗加一倍,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四十過是也。下以次增同上。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者,一命為二十過。〖解〗如活烹鱉蟹、火逼羊羔之類是也。 △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為五過。致死,與前故殺諸畜同論。發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發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解〗作善誤傷,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種種善事,本出好心,故不為過。然須忏悔資薦。 △籠系禽畜,一日為一過。 △見人畜死,不起慈心,為一過。 △見鳏、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一人為一過。無財者非過。 △欺弄損害瞽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者,一人為十過。 △見人有憂,不行解釋為一過,反生暢快為二過,更增其憂為五過。見人失利失名,心生歡喜,為二過。見人富貴,願他貧賤,為五過。 △荒年囤米不發,坐索高價者,為五十過。遏籴者亦同此論。 △逼取貧民債負,使受鞭撲罪名,為五過。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 △放火燒人廬捨、山林,為五十過。因而害人,一命為五十過。害畜,如前殺畜同論。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為百過。 △掘人冢,棄其骨殖者,一冢為五十過。平人冢,一冢為十過。太古無骨殖者非過。 △依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為十過。賤價強買,百錢為一過。 △損壞道路,使人畜艱於行履,一日為五過。損壞義井、涼亭、橋梁、渡船等俱同論。 △居上官,輕壞卑職前程,一人為三十過。枉法壞之者,為五十過。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論。 △幽系婢妾,一人為一過。謀人妻女,一人為五十過。
【三寶罪業類】
△廢壞三寶尊像,所值百錢為二過。廢壞諸天、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錢為一過。葷血邪神惑世者非過。 △以言謗斥佛、菩薩、羅漢,一言為五過。謗斥諸天、正神、聖賢,一言為一過。斥邪救迷,出於真誠者非過。 △禮佛失時為一過。因病、因正事非過。葷辛、酒肉、觸欲,失時為五過。六齋日犯者加一倍論。 △毀壞三寶殿堂、床座、諸供器等,所值百錢為一過。誘他人使之毀壞者同論。見毀壞不谏勸為五過,反助成為十過。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值二百錢為一過。葷血YIN祠惑世者非過。〖解〗誘,謂他本無心,我教彼為之。助,謂他先欲毀,我從旁贊之。 △占三寶地,所值百錢為一過。占屋宇者同論。 △新立葷血祭祀神祠,一所為五十過,神像一軀為十過。重修者,祠、像各減半論。〖解〗新立,謂非古原有,特地創造。 △毀壞出世正法經典,所值百錢為二過。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錢為一過。 △謗讪出世正法經典,一言為十過。人天因果,一言為五過。 △吝法不教為十過,因彼不足教者非過。阻隔善法不使流通為十過。屬邪見謬說者非過。雖屬善法,時當韬晦,順時休止者非過。 △誦經差一字為一過,漏一字為一過。心中雜想為五過,想惡事為十過。外語雜事為五過,語善事為一過。起身迎待賓客為二過,王臣來者非過。不依式苟且誦為五過。誦時發瞋為十過,罵人為二十過,打人為三十過。寫疏差漏者同論。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為二十過。 △著撰偽經一卷為十過。 △講演邪法惑眾,在席一人為一過。往彼聽受,一席為一過。 △講演正法,任己僻見,違經旨、背先賢者,在席五人為一過。 △著撰脂粉詞章、傳記等,一篇為一過。傳布一人為二過。自己記誦一篇為一過。〖解〗一篇,謂詩一首、文一段、戲一出之類。 △傳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為二十過。 △僧人乞食不與,一人為一過。非僧人乞食不與,二人為一過。無而不與者非過。不與而反加叱辱者為三過。僧不飯僧而拒絕者,一僧為二過。〖解〗上謂俗不齋僧,其過猶輕。下謂僧不齋僧,其過尤重。 △畜養惡弟子不遣去者,一人為五十過。弟子有過不訓誨,小事一事為一過,大事一事為十過。
【雜不善類】
△取不義之財,所值百錢為一過。處大富地而取者,百錢為二過。 △欲染極親為五十過,良家為十過,娼家為二過,尼僧、節婦為五十過。見良家美色,起心私之為二過。〖解〗此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論親疏良賤,但犯俱五十過,起心私之俱二過。 △盜取財物,百錢為一過。零盜積至百錢為一過。瞞官偷稅者同論。威取、詐取,百錢為十過。 △主事受賄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錢為一過。受賄而壞人官、入人罪,百錢為十過。 △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負他債,願他身死,為十過。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錢為一過。 △見賢不舉為五過,反擠之為十過。見惡不去為五過,反助之為十過。隱人善,一事為一過。揚人惡,一事為一過。有言責而舉惡者非過,為除害救人而舉惡者非過。 △刻意搜求先賢之短,創為新說者,一言為一過。於理乖違者,一言為十過。做造野史、小說、戲文、歌曲,誣污善良者,一事為二十過。不審實,傳播人隱私,及閨帏中事者,一事為十過。全無而妄自捏成者,為五十過。遞送揭帖,發人惡跡,半實半虛者為二十過,全虛者為五十過。言言皆實,而出自公心,為民除害者非過。 △募緣營修諸福事,而盜用所施入己者,百錢為一過。三寶物,十錢為一過。因果差移,百錢為一過。 △贊助人詞訟,死刑成,為三十過;軍刑、徒刑成,為二十過;杖刑成,為十過;笞刑成,為五過。贊助人斗爭為一過。若教唆取利,死刑成,為百過;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笞刑為十五過。離間人骨肉者為三十過。破人婚姻為五過,理不應婚者非過。 △出損德之言,一言為十過。〖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寧我負人,毋人負我”之類是也。 △虛诳妄語,一事為一過。因而害人為十過。 △見善不行,一事為一過。有過不改,一事為一過。過不認過,反爭為是,對平交為二過,對父母師長為十過。 △論辯偏執己見,不服善者,一義為一過。 △不教誨子孫,任其為不善者,一事為一過。容縱家人、門客者同論。 △大賢不師為五過。勝友不交為二過。反加謗毀欺侮為十過。 △惡語向所尊為十過,向平交為四過,向卑幼為一過,向聖人為百過,向賢人君子為十過。 △教人為不善,一事為二過。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惡者,一事為五十過。見人為不善,不谏勸者為一過,大事為三十過。知彼人剛愎決不受谏者非過。 △造人歌謠、取人綽號者,一人為五過。 △妄語不實,一言為一過。自雲證聖,诳惑世人者,一言為五十過。 △許友負信,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負財物寄托者,百錢為一過。 △有恩不報,一事為一過。有冤必報,一事為一過。報冤過分為十過,致死為百過。於所冤人,欲其喪滅,為一過。聞冤滅已,心生歡喜,為一過。 △肉食,一食為一過。違禁物,若龜鱉之類,一食為二過。有義物,若耕牛、乘馬、家犬之類,一食為三過。〖解〗以上謂市買者。若自殺食,在前故殺中論。 △飲酒,為評議惡事飲,一升為六過。與不良人飲,一升為二過。無故與常人飲,為一過。奉養父母、延待正賓者非過。煎送藥餌者非過。 △開酒肆招人飲,一人為一過。 △五辛,無故食,一食為一過。治病服者非過。食後誦經,一卷為一過。 △六齋日食肉,一食為二過。食而上殿為一過。飲酒、啖五辛者同論。 △過分美衣,一衣為一過。美食,一食為一過。唯奉養父母非過。〖解〗過分者,謂富貴人分應受福,然於本等享用外,過為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賓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為一過,一食為一過。〖解〗謂既知齋素,自合惜福。雖是布衣,必求精好,雖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輕賤五谷天物,所值百錢為一過。 △販賣屠刀、漁網等物,所費值百錢為一過。 △拾遺不還主,所值百錢為一過。 △有功歸己,有罪引人,一事為二過。 △名位財利,夤緣營謀而求必得,不顧非義者,一事為十過。 △處眾唯知為己,不為眾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過。 △寧他人失財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財位者,為五十過。 △遇失利及諸患難,動辄怨天尤人者,一事為三過。 △祈福禳災等,不修善事,而許牲牢惡願者為十過。所殺生命,與殺畜同論。〖解〗十過者,但許願時,心已不良故。至後酬願宰殺時,另與殺畜同論。 △救病藥方,不肯傳人者,五方為一過。未驗恐誤人者非過。 △遺棄字紙不顧者,十字為一過。 △離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為五十過。 △人授爐火丹術,受之為三十過。行使丹銀,所值百錢為三過。實成真金,煎燒百度不變者非過。
【補遺】
△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為五過。殿塔上葷酒污穢者為十過。〖解〗故,謂燒香、掃地、諷經等。 △受賄囑托擢官、出罪等,五百錢為一過。受賄囑托壞官、入罪等,五百錢為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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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台灣學佛網 (20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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