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縱暴殺傷。
【原文】
空門寂靜足逍遙,一念貪饞起禍苗。
三百年前冤對至,任他經咒不能消。
注:殺者,致之死地,斷其命也;傷者,雖未至死,而肢體殘毀,去殺不遠也。兼人與物言。暴者,殘忍之謂;縱者,放轶之謂。秉生殺之權,而倚勢逞凶,草菅生命,不遭顯罰,難免天誅。
案:台州觀音寺,有僧人含輝,年四十余,頗守戒律。一日,街上閒行,見有賣狗肉者,忽動饞念,歸寺即遍身發熱,起毒疽十八個,形如人首,疼不可忍。遍與人看,則疼稍止。若蔽而不使人見,則痛入骨髓。醫者盡其術,總莫能治。僧自知系宿孽,乃負痛跪佛前,虔誦《金剛般若經》,以求忏悔。一夜忽見有十八軍士,皆無頭,於頸腔內作聲曰:“爾識我乎?”僧曰:“不識也。”曰:“汝為金朝參領官,差我輩二十人守山頭隘口,有二人下山,遇少婦獨行,拉而奸之。其夫家控汝案下,汝不加細察,將二十人一概處斬。彼二人者,情真罪當,死固甘心。我輩無辜被戮,是何等冤枉?覓汝三百年,方得相遇,汝又為僧守戒,不敢侵犯。前見狗肉動念,已破如來大戒,我等無所畏矣。但爾既誦經解釋,暫饒爾命。後三年當再來索命也。”遂作陰風而散。
【譯文】
注:“殺”是置之於死地,斷其性命。“傷”就是雖然沒有死,但肢體殘毀,離“殺”不遠。包括人和物而言。“暴”就是殘忍之意。“縱”是放縱之意。掌握生殺大權而依勢逞凶,草菅人命,不遭受陽世的懲罰,也難逃上天的誅討。
案:台州觀音寺有個僧人叫含輝,年約四十歲,嚴守戒律。有一天上街閒逛,看見有賣狗肉的,忽然動了饞念。回到寺院後就遍身發熱,長出十八個毒瘤來,其形狀象人頭,疼痛不可忍受。遍與人看,則疼稍止。若遮蔽起來不讓人看,則疼入骨髓。請醫施盡辦法,總也治不好。僧人自知是宿孽,就忍痛跪在佛前,虔誠地誦訟《金剛般若波羅蜜經》,以求得忏悔。一天夜裡,忽見有十八個軍士,都沒有頭,從頸腔內發出聲說:“你認得我嗎?”僧人說:“不認得”。又說:“你做金朝參領官時,差遣我等二十人守山頭隘口。有二人下山,遇見一個少婦單獨行走,就拉去奸污了。她夫家控告到你案下,你不加細察,就將二十人全部處斬。那兩個人犯罪情真該殺,所以甘心。我們這些人無辜被殺,多麼冤枉。找了你三百年,才遇上,你又做了僧人,守戒律,我們不敢侵犯。前日你見狗肉動心,已破了佛陀的大戒,我們不怕了。但你既然誦經解釋,暫且饒了你的命,三年後還會來索命的。”於是就化作一股陰風散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