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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清法師:菩薩四十六輕戒之四十五 不稱他緣做調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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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頌》:“見彼有情應呵責,應當治罰作驅擯。

  以染污心癡愛等,不作呵責罰擯驅。

  是名有犯怠非染,若難救治不可語。

  喜出惡言多生恨,由此斗訟起忿爭。

  令僧喧雜僧破壞,知彼有情不谄曲。

  猛利慚愧自知悔,不作呵責等無犯。”

  如果見到你身邊的人的言行舉止,與佛正法與世正法相離相違,有緣一定要三谏其過,甚至依法依律進行斥責、懲罰和驅擯等,以達到懲治、教育和挽救的目的。如果因私人感情等的染污纏敷而“不作呵責、罰、擯驅”者,是名“染犯”,因懶惰、懈怠等的不作,是“非染犯”。

  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作不犯:1、對方頑固難救、不易交流溝通;2、對方喜出惡言,對你的好意會生嗔恨、誹謗;3、你的付出會引起斗訟爭端;4、令僧眾引起煩惱 或令修行團隊不和合;5、對方秉性耿直,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深感慚愧,能猛力忏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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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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