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向不主張於佛菩薩誕期,及各朔望好日期放生。此事已成鐵案。捕生者特為放生者多捕,則買而放者,亦多有因放而捕來耳。然人情多好名,此各日放生則有名。又人情多以因循了事,若不於此各日放,則便不肯特為買放矣。光雖為人如此說,究亦只成空談。
【又生亦不可亂放。放之於江,則無不可。放之於池,凡害魚之魚亦放其中,是放賊於人民之聚處,則群魚皆為彼之食料。】然欲一一如法,實難做到。是宜極力提倡戒殺吃素,以為根本解決之法。其於放生略為舉行,以期人各體會放之之意而已。若盡量放而設法未能合法,則亦只功過不相掩耳。
放生之舉,事雖為生,意實為人。【人若止殺,則固用不著此種作為。然人食肉之心愈盛,不設此舉,久而久之,將舉非洲之野蠻行為,遍行於世。】可不預為設法,令彼嗜殺嗜肉之人,同生反躬自省之誡乎。
【放生者,但以不忍殺生為念,不能計及彼之食生物與否。】魚多食小魚及小水蟲。若如所論,則放一大魚,必日殺無數小魚水蟲,則放一以殺多,是放之功少過多也。然穿山蛇獺,究無幾何。既不能盡生物皆買放,則似宜從緩,庶免閒議。
放生以志誠為彼念佛持咒為本。所有儀式,亦不過表示法相而已。如有其人,固宜按儀式行。否則但竭誠念佛即已。【又凡生欲放,若夏日當宜速行。】倘泥於等齊,按儀式作法,或至久經時刻,有礙生命。居士放生,宜從省略。若真誠無偽僭之心,即按儀式行,亦非絕不可行。若妄效僧儀,則成我慢矣。法固圓融,當善用心。在家居士可放蒙山,則此放生儀,固無所礙。然須絕無僭越之心,深存度生之念方可耳。
《三編·復羅智聲居士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