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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清法師:菩薩四十六輕戒之四十二不行利益徒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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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頌》:“依止律法攝徒眾,無倒教授教誡施。

  知眾匮乏應追求,衣食四緣資身具。

  以時以法作供給,嫌恨不作染違犯。

  懈怠放逸犯非染,若為方便作調伏。

  為僧制故有病疾,無力轉求他代己。

  徒眾共知具福力,已作教授先具聞。

  有本外道竊法等,不可調伏皆無犯。”

  此戒“行利益徒眾事”前提是自己有資格作師父,堪作徒眾的善知識。要依照戒律對雙方的要求來攝受徒眾,作為師父應該能無顛倒、無錯謬對徒眾施以修行的教授教誡,要知道對方缺少什麼、應該補充什麼,要知道對方應追求什麼,並且徒眾們的基本生活資具要以時節地如法供給。

  如果因“嫌恨”不行如上之事,則是“染犯”。若因“懈怠、放逸”不做,雖犯“非染”。

  若因類似以下因緣,雖不做也不為犯戒:

  1、為調伏對方的傲慢、煩惱等而方便示現;2、以僧制戒律要求不得做;3、因自己有病無力等;4、自己不便已托他人代做;5、因徒眾為世人共知有影響力或自己具備福報因緣,不需要師父操心者;6、要做的講解、教授內容,對某些徒眾已經教授過了;7、本來是外道,持有邪見前來盜法的;8、頑固不化、不可調伏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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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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