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棄法(72)受賂
譯文:有的人做官,為了貪圖個人利益,收受賄賂,竟敢拋棄法律法規和政策,虛假判案。
分析
以法律為准繩,是現代建設法制社會的一句口號。能夠依法辦事,是億萬百姓對官員,尤其是掌權的官員和司法工作人員的希望。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生活中出現了許多不正常的現象,有的人對錢財喜愛到以為錢財有贖死的功能的地步。所以,犯法的人會給執法者送禮。而執法者,常在河邊站,就有可能濕鞋。所以,接受了請托人的賄賂,就置國家的政策法律於不顧,憑著自己的好惡,來判定人犯的死生。
現在,在干部職工中,在市民、農民中,在學生中,常會有普法活動。許多官員和執法者都熟知法律,知道何為是,何為非,但他們仍然在鑽空子,打擦邊球,甚至铤而走險,以身試法。有賣官的事情存在,有索賄受賄,貪污腐敗的現象,並且這股不正之風越刮越烈。因為他們也講投入與產出,花五十萬元買的官,會撈回來五百萬元。為了錢財枉法,成了在職人員犯罪的通病。
這些人被世事所迷,不知道此世的一切都是無常的,才整天為現世的衣食受用名聲地位忙碌。首先,我們的壽命是無常的,我們每一個人總會有一天會死亡,這是肯定的。而且這個死亡沒有定期,他不按年令大小排隊,隨時都可能來臨。死的時候是一個人而去,連一塊錢都帶不走,將放下所有的名稱、地位,放下現世苦苦積攢的所有財物離去。其次,我們的財寶、名稱、地位也是無常的。有的貪官撈了數千萬元的資產,一旦事情敗露,所有財產轉眼成空,又歸國家人民所有。現在有的人擁有市長、縣長的頭銜,一張免職令到來,這個頭銜就貼在別人的頭上了。如《保富法》中說,在舊上海,許多古董集中在某富豪家,但十幾年後,那富豪家中破敗,人們各奔東西,古董也如星而散,不知道下落了。我們應當知道,錢財無論你如何喜愛他,貪戀它,但有聚就有散,苦心謀取來的錢財總有一天會失去,又何必定要取不義之財呢?
種善因得善果,種惡因得惡果,前世勤於布施,今生才會富貴,要知道,一個人有福祿是有定數的,為了取不義之財而拋棄法律,所取的是命中本來應當有的,但取的方法,給自己造下了新的業債。若有冤枉人,迫害人的事情在裡面,果報不久就會到來,不能不引人警惕。細察當官者、執法者裡面貪財的人,無非是他們無限地放縱了自己的私欲,貪官第一次拿人錢財的時候,都明知這是錯的,更怕被人發覺,所以擔驚受怕,心驚肉跳。等到拿得多了,膽子就越來越大了,從別人主動送,到自己主動索取,不論自己已經擁有了多少,面對錢財仍如餓虎撲食一般,不肯放過任何一個機會。這是本末倒置的求福方法,若想富貴,並且福報綿長,廣做善行,如布施三寶,救濟貧苦,修路建橋,為自己積功累德,這樣自然能夠招來吉祥,自然能夠求財得財,求官得官,後世也將享受人天的福報。
另一方面,做為一個領導,不能光自己出污泥而不染,不貪污、不受賄,這只是明哲保身的做法。做為領導,不但要自己清正廉潔,還要教育屬下清正廉潔,並且制定相應的措施,禁止屬下受賄,如果放任屬下自由任其貪污,領導也是有責任的,並且這樣的不正之風定會帶壞一個地方的風氣,罪過也是非常大的。
事例一
某市有幾個做法律工作的人,他們專門為當事人買通關系,在判刑上做手腳。這個市農村有一個人犯了法,應當判刑五到十年,他犯的事最多判刑六年。這伙人找到他的妻子說能找人做工作,給少判刑。他妻子聽說後馬上借了五萬元送給他們,結果判刑六年,還是最多的,沒有減少什麼,犯人的妻子不懂得什麼,以為已經少判刑了,還很高興。
這樣做的人心實在是太黑了,他們鑽犯人家屬想讓親人早日回家的心理,犯人家屬也以為現在什麼都可以花錢買,所以就借錢辦事,結果是人判刑了,錢也無影無蹤了,賠了夫人又折兵。他們的做法對犯人的家屬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是大惡。將來必受惡的殘報。
事例二
有一個縣領導宋某,她的兒子與人談戀愛,因口角殺死了女友,犯了殺人罪。宋某是縣領導,於是拿出多年積蓄,上下使錢,終於使其兒子免於一死,判成死緩。然而,她沒有到屆,就因其它事情從崗位上退二線了,經過這場事故,她多年搜刮來的錢財損失贻盡,家也衰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