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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上感應篇新證 第六章 諸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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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凌孤逼寡

譯文:殘暴不仁的人,連孤兒寡婦也要欺凌逼迫。

分析

孤兒寡婦是人生的不幸,人走到這一步,是應當人人憐憫的。居官的人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多方面保護他們。對於幼小的孤兒,要采取措施,使他們有處居住,有飯吃,有衣穿,並且還要籌集資金供他們上學讀書,或者學有一技之長,將來可以自立於社會,養家糊口。對於孤兒寡婦,還要保護他們的財產不受人侵奪,居官的人,或者有勢力的人,如果乘著孤兒寡婦無依無靠的機會,用欺騙的方法,侵占他們的財產,或者凌辱他們,或用勢力逼勒他們,使他們投訴無門,生活流離失所,是天地所不容的。是為自己召禍的最愚蠢的行為。試想誰願意讓自己妻子兒女走投無路,窮困潦倒呢?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為什麼要欺壓別人的孤兒寡母呢?這是喪盡天良的事情啊。

事例一

上海有一位老人,妻子去世後,又找一個鄉下年青女子,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生下一個男孩後,老人去世。老人原來有一個三十多歲的女兒。早已經成家單過。老人去世前,將浮財給了這個女子,一個房產交給女兒管理,求他將來交給弟弟。女子帶著孩子返回家鄉後,不久就另成立家庭。在後夫的串通下,以家庭生活困難,自己是男孩的監護人為由,到上海要房產。說要把這個資金盤活,用此錢來扶養兒子長大成人。上海一棟樓上百萬元,男孩的姐姐擔心房子賣掉後,錢被用光,而弟弟長大又沒有房子居住,就不允許女人賣房。為此,男孩的母親起訴到法院,要求賣房。姐姐說,做為繼承人,我也有繼承權,如果法律判賣房,她就要求繼承一半房產。現在我之所以沒有要求繼承,就是要給弟弟留一個房子,將來好成家立業。法庭通過調查,考慮到男孩的母親一家確實生活貧困,如果賣房,他一家坐吃山空,將來男孩的利益無法保證。於是判決此房由社區管理,由區出面將其出租,按月給付男孩生活費,到其成人後,房子交給男孩,這樣,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證,幾方均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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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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