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處所講至尊文殊菩薩之化身薩迦班智達所著,有十一品內容的這部《量理寶藏論》。
全論分三:一、入論分支;二、真實論義;三、造論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實論義)分二:一、從總反體抉擇所知;二、決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從總反體抉擇所知。分三:丙一、所知境;丙二、能知識;丙三、彼識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識知境之方式。分四:丁一、總及別之證知方式;丁二、顯現及遣余之證知方式;丁三、所诠與能诠之證知方式;丁四、相屬及相違之證知方式。
丁二、顯現與遣余之證知方式。分二:戊一、總說緣起之方式;戊二、決定各自之自性。
戊二、決定各自之自性。分二:己一、顯現;己二、遣余。
己二、遣余。分三:庚一、真實遣余;庚二、決定自性;庚三、遣除诤論。
庚三(遣除诤論)分五:一、遣除若無共相則立名不可能之诤;二、遣除若是遣余則成相互依存之诤;三、遣除無有所斷不能運用遣余之诤;四、遣除若觀察遣余成立有實與否則非理之诤;五、遣除若遣余無共相則不可能同體之诤。
辛一、遣除若無共相則立名不可能之诤:
若謂無有共相故,彼名應成無因者。
欲诠所牽運用故,諸詞不定觀待境。
對方(主要是勝論外道)指出:如果所诠共相在外境上不存在,那能诠名言就成了無因。此處所講的名言指能表達的語言。所诠是我們用語言來表達某種事物的時候,直接緣取共相。外境上若是不存在共相,所诠就沒有了,那麼能诠的名言(詞語)也不能有。沒有所诠境——共相,所以也沒有能诠語。
到底有沒有這樣的過失呢?其實沒有。我們用詞語表達某種事物,主要靠自己的想法,即想說的欲望,也叫欲诠。想說什麼,就可以說什麼,能诠不一定觀待所诠,它的所诠不一定在外境自相上存在。外境上不存在的,我們也可以用詞語來表達,並不是對境先已成立,然後再來安立詞語的。比如柱子,在外境上存在,雖然詞語直接緣取的是共相,但是分別念把共相誤認為自相,最終得到的就是外境——自相。
我們說兔角時,它雖然有共相,但是外境上不存在兔角,但是可以有兔角的名言和概念。比如我們知道牦牛的頭上有角,由此可以想象兔子頭上也有角,這樣排除非有角,安立有角,分別念有這樣的功能和作用。有的外境自相上存在,有的不存在。所以,能诠不是完全觀待外境自相,而是由自己的欲诠——想說的欲望去表達某種事物。並不是共相在外境上不存在,所以沒有能诠或詞語的過失。
宣稱若爾則言說,法與有法成無義。
境之本體同一性,依欲說力用二語。
對方辯爭道:你們說不觀待外境自相,那是不應該的。比如,海螺之白色是說法名言,白色海螺是說有法名言。法是指本體的一種特征,有法指的是法本體。“海螺之白色”,這個時候直接說的不是海螺本體,而是海螺之上的一個特征——白色,“白色海螺” 說的不是它的特法,而是法本身。這兩種名言是有區別的。
對方的意思是,一切外境的獨立自相與共相是脫離的緣故,即共相存在、自相不存在,以欲說、欲诠隨意而說,那麼這二者不應該有區別。因為在外境自相上,“白色海螺”和“海螺白色”都說的是一個,所以,不應該有兩種不同的詞語或名言。
自宗反駁:外境的本體自相是獨一無二的,因此無有差別。雖然表達的都是“海螺”,但是,我們表達的時候有差別啊!有時候我們想表達法的本體,有時候想表達法的特征。
比如說,想說海螺的顏色,就說海螺白色;想說海螺本體,就說白色海螺。有時候想排除差別法,說“海螺的白色”時就排除其他差別法了,如海螺還有所作、無常、有法、圓錐形等很多反體,但是只表達它的顏色一個反體。有時候不想排除其他差別法,只說法之本體,此時就說白色海螺。這樣依自己的欲诠(想說、想表達的欲望)而說。
還有,要看需要給對方表達、說明什麼。若要說明、表達海螺,說白色海螺就可以了。若要表達、說明海螺的顏色,說海螺白色就可以了。這樣一說對方容易明白、理解。外境自相上是沒有差別的,但是它的欲诠、動機上有差別。
所以,根據當時想表明什麼,有說法的名言和說有法的名言兩種。這也是靠的我們的分別識來遣余的。若是沒有遣余,一切名言和破立都沒有了,要明白這個道理。
辛二(遣除若是遣余則成相互依存之诤)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壬一、宣說對方觀點:
除直接違遣余詞,彼即相互依存故,
一者不成終無二,由此遣余不容有。
對方又辯論道:你們說都是遣余,名言也是遣余,心識也是遣余,遣余都是排除其余法的。比如我們說樹,心裡想樹的時候,首先要知道非樹,也就是要直接排除樹的違法——非樹,即無有枝葉的法。有枝葉的叫樹,無有枝葉的叫非樹。說樹、想樹的時候,就要依靠非樹,因為要排除他法——遣余,你要了知非樹。那麼,要了知非樹又要依靠樹……這樣互相依存,最後都不明白,有這樣的過失。
壬二(破彼觀點)分二:一、以同等理而破;二、真實回答。
癸一、以同等理而破:
汝亦直違若未除,則無法知彼本體,
若除不曉違品故,一切名言皆成無。
沒有直接回答,而說:你們也不例外,如果說樹或者心裡想樹的時候,沒有直接排除相違的非樹,也就不可能了解到樹的本體。你說有枝有葉的就是樹時,無枝無葉的就不是樹。那對方就會把房屋、車這些無枝無葉的他法也懷疑成是樹。“將樹拿來”的語句倘若沒有除去“水”之類的事物,顯然就會被誤解成是共同的事物,而絕對不會理解成“樹”。雖然名和義的關系建立了,但對方還是不明白它是樹。如果說:“把樹拿過來。”對方也不明白:“要拿有枝有葉的東西,還是要拿別的什麼寶瓶、海螺啊?”
即便是名稱已排除了直接相違的反方面,也會因為違品一者尚未認定而不能了知另一者,致使過失依然存在,結果無法證實“樹”。如此一來,你們關於樹的一切破立名言也將蕩然無存。
你們也是一樣的,比如你們說樹,剛開始這個叫樹,那個叫手機,另外一個叫茶杯。假設這個茶杯是我發明的,我起個名字叫茶杯,最後大家都叫它茶杯。也有好幾個人一起給新產生的事物取名的情況。它的名和義的關系成立了之後,比如一說茶杯就都知道指的是能裝水、裝茶的一種容器。我們命名的時候,若是不排除他法,運用的時候就不明白所指的對境了。我說“把茶杯拿過來。”對方就會懷疑是其他物質。你們也是一樣:若是不排除他法,就沒有辦法了知本體之法;若是排除他法,就是遣余。
若謂非由遣直違,建立彼者有實法,
然見一境立其名,用名言時亦知彼。
命名之際若未除,非樹木則樹不成,
設若已遮雖成樹,然彼成立是遣余。
對方又辯解說:並不是以遮遣直接相違的非樹為前提來證明有實法樹的,我們只承認建立,沒有遮遣。比如,當看到有枝有葉的東西時,命名它“這就是樹”,只是建立,不靠遮破,即不排除沒有枝葉的物質。後來應用名言時,人們也知曉那是樹,這就行了。
駁:你們說的倒是輕巧,若是不排除他法,還是沒有辦法了知本體的;若是排除他法就是遣余。如果你們在最初命名的時候宣稱“這樣的東西是樹,另外還有樹”而未曾遣除其他非樹的事物,那麼在後來運用名言的過程中,石頭、糞便等也會被懷疑成樹,而僅僅依靠那一名稱根本得不到所希求的樹。
命名的時候,必須要說清楚:有這樣特征的是樹,其他的不是樹。然後我再說將樹拿來,對方就知道要拿來有枝有葉的。否則,如果只是提到“樹”這個詞,而不提它的特征,那麼我說把樹拿過來,對方還是不會明白,要拿來什麼啊?是拿來石頭,還是木塊?命名的時候,必須描述得很清楚。
假設說“唯有這樣的東西才是樹”,這是肯定的。命名的時候,有枝有葉的才叫樹,無枝無葉的就不是樹。雖然可能沒有直接說,但是裡面有這樣的含義。它有決定性,自然否定了其他事物是樹的情況。盡管在應用名言期間,依靠該名稱能達到需求樹的目的,可是,由於它已經遣除了非樹的其他事物,因此已成立是遣余。只有這樣表達,才能讓對方明白,除此以外沒有別的什麼遣余了。
癸二、真實回答:
現見有枝有葉物,於彼立名為樹木,
此名應用彼種類,種類非除遣余有。
遮遣其余運用故,諸詞具有特定性。
我宗所持的觀點是這樣的:當看到如此有枝有葉的一個外境物體的時候,便將它命名為樹。分別心一直幫助詞語、名言完成他的任務。若是沒有分別心的配合、幫助,他是不可能完成任務的。詞語、名言本身沒有遣余,分別念幫助它,這樣的情況下,就能完成遣余的任務,語言才能真正表達說明事物。
分別識依靠這樣的名稱,而將凡是屬於其同類的一切事物均耽著為一類而進行運用。一說樹,分別心就一直跟著他:有枝有葉的叫同類,都是樹;不僅這些是樹,而且同時知道其他不是樹。因為有分別心配合,東、南、西、北有枝有葉的,都執著為樹。這一種類並不是離開排除不同種類的遣余而另行存在。
如果對方說:倘若一切語言只是依靠遣余才能宣說,那麼就成了必須直接運用獨一的別有否定詞。這些詞語、名言都是遣余,遣余都要排除他法,這樣都要加別有否定詞。直接說樹、海螺可能不行,要加唯一是海螺、僅僅是樹。
別有否定詞是限制詞之一,否定他處有某一事物以說明唯一此處有某一事物。比如,唯聲是所聞。必須都要加這個“唯”,不能直接說寶瓶、柱子,必須加“唯一寶瓶”等等。這是對方的觀點,其實是不用的。
駁:盡管沒有直接應用別有否定詞,但由於一切名稱都是通過遣除他法而運用的緣故,不離遣余。這裡名稱指詞語等表達方式,所有詞語均具有指定的特性。比如說“用瓶子取水來”而不必說只用瓶子將獨一的水提來。
這也是看想說的欲望,靠欲诠。他要加否定詞可以加別有否定詞,但是有時候沒有必要加。我們有時候說唯一是什麼,僅僅是什麼,有必要可以加,沒必要就可以不加。如果不需要瓶子,只說“拿水來”,對方就明白了。用什麼取水不管,拿水來就行了。假設不需要水,就說“將寶瓶拿來”。如果沒有決定性確認兩者,就說“隨便拿來”,實際上人們是這樣應用詞句的。
辛三、遣除無有所斷不能運用遣余之诤:
所知等詞無所遣,彼者否定實相違。
彼縱無余有實法,然有假立而否定。
對方又爭辯道:你遣除他法,比如柱子、寶瓶,有不是柱子的法,有不是寶瓶的法,也有很多遣除他法的存在。但是有些沒有他法,不存在,比如所知。所知是一切法,還有一切、所有、無余。以上諸詞語沒有其他非彼本身可否定的,由於是所有一切的有境,因此運用否定的遣余顯然矛盾。你不是說必須要遣除他法嗎?這些不能遣除他法,就無法表達或說明了,那麼這些名言和詞語都應該不成立。
那有沒有這個過失呢?沒有。
所知等雖然包含一切法,確實沒有除此之外的有實法,沒有實實在在的他法,但是分別心可以假立,可以通過增益假立非其本身來否定。比如對於一切所知,分別心可以假立“非所知”。實際有沒有非所知?沒有,但是分別心可以假立增益,這樣來否定非所知。比如,對於“一切”“所有”,心裡分別念可以假立“非一切”“非所有”。實際上這些都不是有實法,所以沒有這樣的過失。
這些爭論從何而來?因為對方沒有明白遣余,沒有明白分別念是怎樣取境的,有時候把自相、共相分開,這樣就出現了很多問題。其實分別識以遣余的方式取境,怎樣都是可以的,有四種情況:多法可以執著為一法,一法可以執著為多法,一法可以執為一法,多法可以執為多法。分別識有這樣的功能和作用,所以我們名言和破立就很方便了。
今天主要講無實遣余。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過患敵。
生老病死猶湧濤,願度苦海諸有情。
以佛所獲三身之加持,法性不變真谛之加持,
僧眾不退意樂之加持,如是回向發願悉成就。
達雅塔,班贊哲雅阿瓦波達呢耶所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