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上感應篇》共分五章:總綱章、神罰章、舉善章、舉惡章、勸誡章。目前我們已學完了“舉惡章”的“一、總說惡相,二、分說惡行”部分,下面學習“三、略說惡報”。這部分內容原文是這樣說的:“如是等罪,司命隨其輕重,奪其紀算,算盡則死,死有余責,乃殃及子孫。又諸橫取人財者,乃計其妻子家口以當之,漸至死喪。若不死喪,則有水火盜賊、遺亡器物、疾病口舌諸事,以當妄取之值。又枉殺人者,是易刀兵而相殺也。取非義之財者,譬如漏脯救饑,鸩酒止渴,非不暫飽,死亦及之。”
一、如是等罪
“如是等罪”是指“舉惡章”中前面所列舉的所有罪惡,這些惡行的基本特征就是“非義而動,背理而行;以惡為能,忍作殘害。”思想、言行不顧所有眾生都有離苦得樂的根本需求而強行將痛苦加在他人頭上,這是非義而動;也不顧“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因果法則,這是背理而行;並且對作惡沒有慚愧與後悔之心,這是忍作殘害;甚至還自以為了不起,這是以惡為能。在此真實義愚與業果愚的驅動下,就會造作種種惡行。《感應篇》的“分說惡行”部分列舉了十二類惡行:
1、七種陰惡:陰賊良善,暗侮君親;慢其先生,叛其所事;诳諸無識,謗諸同學;虛誣詐偽,攻讦宗親;剛強不仁,狠戾自用。
2、為官十一惡:是非不當,向背乖宜;虐下取功,谄上希旨;受恩不感,念怨不休;輕蔑天民,擾亂國政;賞及非義,刑及無辜;殺人取財,傾人取位;誅降戮服,貶正排賢,凌孤逼寡;棄法受賂,以直為曲,以曲為直;入輕為重,見殺加怒;知過不改,知善不為,自罪引他;壅塞方術,讪謗聖賢,侵凌道德。
3、八種傷害動物之惡:射飛逐走,發蟄驚棲;填穴覆巢,傷胎破卵。
4、八組害他之惡:願人有失,毀人成功;危人自安,減人自益;以惡易好,以私廢公;竊人之能,蔽人之善;形人之丑,讦人之私;耗人貨財,離人骨肉,侵人所愛;助人為非,逞志作威,辱人求勝;敗人苗稼,破人婚姻。
5、六組驕橫自護之惡:苟富而驕,苟免無恥;認恩推過,嫁禍賣惡;沽買虛譽,包貯險心;挫人所長,護己所短;乘威迫脅,縱暴殺傷;無故剪裁,非禮烹宰,散棄五谷,勞擾眾生。
6、四種方便害他之惡:破人之家,取其財寶;決水放火,以害民居;紊亂規模,以敗人功;損人器物,以窮人用。
7、八種意惡:見他榮貴,願他流貶;見他富有,願他破散;見他色美,起心私之;負他貨財,願他身死;干求不遂,便生咒恨;見他失便,便說他過;見他體相不具而笑之,見他材能可稱而抑之。
8、種種嗔貪所引劇惡:埋蠱厭人,用藥殺樹;恚怒師傅,抵觸父兄;強取強求,好侵好奪;擄掠致富,巧詐求遷;賞罰不平,逸樂過節;苛虐其下,恐嚇於他。
9、種種口惡:怨天尤人,呵風罵雨;斗合爭訟,妄逐朋黨;用妻妾語,違父母訓;得新忘故,口是心非;貪冒於財,欺罔其上;造作惡語,讒毀平人;毀人稱直,罵神稱正;棄順效逆,背親向疏;指天地以證鄙懷,引神明而鑒猥事。
10、貪吝所造之惡:施與後悔,假借不還;分外營求,力上施設;YIN欲過度,心毒貌慈;穢食喂人,左道惑眾;短尺狹度,輕秤小升;以偽雜真,采取奸利;壓良為賤,謾蓦愚人;貪婪無厭,咒詛求直。
11、居家所犯之惡:嗜酒悖亂,骨肉忿爭;男不忠良,女不柔順;不和其室,不敬其夫;每好矜誇,常行妒忌;無行於妻子,失禮於舅姑;輕慢先靈,違逆上命;作為無益,懷挾外心;自咒咒他,偏憎偏愛。
12、行為無所忌諱之惡:越井越灶,跳食跳人;損子墮胎,行多隱僻;晦臘歌舞,朔旦號怒;對北涕唾及溺,對灶吟詠及哭;又以灶火燒香,穢柴作食;夜起裸露,八節行刑;唾流星,指虹霓;辄指三光,久視日月;春月燎獵,對北惡罵;無故殺龜打蛇。
對於上面所說的這些惡行,其本質是什麼,起因是什麼,會招致什麼樣的惡報,前面我們都已經一一進行了詳細觀察,大家應該對照自己的身口意反復審察,如果自己沾染了這些罪惡,應該痛下決心改掉。首先應該在佛菩薩面前發露忏悔,發誓永不再犯,然後還要念誦佛菩薩的名號或心咒,觀想佛菩薩降下甘露與光芒,淨除自己身上的惡業,這樣惡行留在心田的痕跡就會被去除掉,將來就不會受惡報,或者只是重罪輕報而不至於感受巨大痛苦。
如果沒有違犯,也不要洋洋得意。須知,凡夫的身口意都是不可靠的,自己沒有違犯的原因可能只是外緣不具足,暫時沒有作惡的條件,要想在具足作惡外緣的情況下不作惡,內心需要強大的正知正念。所以,對這些惡行也要進行認真思維,發願盡未來際即便作惡的外緣出現,寧願捨棄生命,也堅決不作惡。這樣常常發願,內心就會正念分明;正念分明,遇緣對境就能如理取捨自己的身口意。
印光大師曾教誡,《太上感應篇》的殊勝之處就在於將日常生活中人們容易犯的惡行廣泛地加以羅列,就像一面明鏡,能夠幫助學人照見自己的罪惡。凡夫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呢?就是認識不到自己的過惡,明明自己的身口意是罪惡,可是在內心“我愛執”的干擾與庇護下,人們往往察覺不到那是罪惡,即便察覺,也很容易原諒自己。特別是在沒有人提醒或者從來沒有學習與觀察過的情況下,凡夫往往認識不到一件事的罪惡;通過“舉惡章”的學習,就能對各種惡事有一個全盤的了解,這樣就能很容易察覺自己的過惡。
二、司命隨其輕重,奪其紀算,算盡則死,死有余責,乃殃及子孫。
“司命”是指掌管人壽命的神。如果一個人犯下了以上所說的罪惡,那麼司命之神就會根據此人所犯罪業的輕重,削去這個人的壽命。這裡,“紀”是指十二年,“算”是指一百天,“紀算”泛指人的壽命。如果一個人不斷地犯下以上所說的罪業,壽命就會一點一點地被削去,如果罪大惡極,一次就會被削去很多壽命。當壽命被徹底削完時,這個人就會離開人世而死去,因為人能活在世間需要福德來支撐,福德耗盡了就無法再存活下去了。如果一個人罪惡比較重,自己死去還不足以償還其罪惡,那麼就會殃及子孫,使得子孫得到惡報。
有人問:“人的壽命以及所得到的善惡之報,不是由自己身口意的善惡決定的嗎?怎麼會由司命之神來掌管呢?這不是與因果律相矛盾了嗎?”答:並不矛盾。佛經中說,一切外境唯心所現,外在的司命之神是自心的佛性在外面的顯現,司命之神根據自己所犯惡業削去相應的壽命,這也是內心的因果律在外境上的表現。人所犯下的惡業,一絲一毫都會被內在佛性記錄下來,這件事在外境上的表現就是被司命之神一毫不差地記錄在案,然後根據所犯惡業的輕重得到相應的果報。司命之神記錄人的罪業,然後施以相應的懲罰,是真實不虛之事,而不是非真實的方便說。只不過凡夫肉眼粗糙,無法洞見而已。
有人問:“不是說各人造下的惡業,各人自己受報嗎?父母造下的惡業怎麼會由子孫代受呢?如果父母的惡業能報在子孫身上,這說明他人的惡業可以成熟在自己身上,這樣一來,自作自受的因果律不是就不成立了嗎?”答:善惡之報,確實是自作自受,他人無法替代。這裡所說的“殃及子孫”,是指由於父母作惡的增上緣,而使得子孫相續中的惡業提前成熟了,子孫實際上是在承受他們自己過去世造下的惡業,而非代受了父母的惡業。
摘自《太上感應篇淺釋》(明如居士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