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規律性放生 培訓交流經驗
心開法師:我個人也這麼想,放生不定時、不定點、不定種類還是有它的好處的,這樣的話,有些人不知道你什麼時候放生,就不會去捕撈,這樣比較好。
對。放生也不要集中在一個城市,一個地區。今天在這個城市放,明天我上那個城市放去,那個城市的也可以到這個城市來救護,互相交流著放,慢慢就會避免很多捕撈的現象。
心開法師:在九江也遇到這種情況,居士定時放生,每月農歷十四放生,有幾次遇到這種情況,在十三日晚上,有人就在放生地點下好了網,等十四一放,就直接上網裡去了。
這個問題也不怪居士。將來咱們如果成立放生園,就要准備一個什麼呢?找一個老師講課,講怎樣來放生,怎樣才如法,總結放生的經驗。比如說秦皇島是怎麼放的,你們是怎麼來救護的,大石橋是怎麼做的……把這些例子通過課堂都講一講,講完了以後,培養出在這方面懂得一些規矩的人來。比如說怎麼樣來做放生儀軌,做到什麼程度會如法,在緊急的時候怎麼做……把這些東西都總結出來,最後出一本書,這就好了,教會就好了。通過培訓班,這樣很快就可以培養出一些人來。要不有時候突然去溝通這個問題,意思也講不通,通過辦班的形式比較好。
選自《放生•護生開示Ⅱ》
(二)盡力回避捕撈
一居士:有時候放生剛走,有人就下水撈,我們放生還有意義嗎?怎樣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這個問題應該避免。那一年我到堰塞湖去放生,這面放,那面開著船就去撈了,確實看到很心疼。當然了,撈的是很少一部分,有的放生放得急,有的眾生昏迷了,所以這一部分就被撈走了,但是我們盡量回避。如果實在沒有放生的地方,哪怕是半夜的時候去放,是不是?這樣就更好了,回避這個捕撈的問題。
另外,比如說放淡水魚,如果秦皇島不方便,我們可以到遼寧去放,到內蒙古去放,哪兒有合適地方上哪兒放去。放生不要考慮這個路途遠的問題,應該考慮讓眾生怎麼活的問題,應該在這方面做。當然也有個別的,有的這面放,馬上那面撈,別人拿這個作為一種借口來指責佛教,說:“你看看,你們這面放生,那面就撈。”確實對眾生有一個放生不徹底的情況,這個問題有待於解決。
但是話又說回來,因為我們放生的時候進行了三皈,這些眾生已經得到三皈了。得了三皈以後,它的報身一旦完了,還可以順著我們給進行的三皈,去投入到一個更好的道裡去,甚至可以將來成佛的,這個已經完成了放生應該完成的一部分,一個重要的部分。再說,下去捕撈上來的眾生,也不見得就是你放生的那條魚呀,是不是?這個捕撈的問題,一個是我們應該盡量避免,另外還有一個因果的問題。因果的果報如果在那兒,你怎麼都跑不了。就像汽車似的,汽車有時候發生災難了,比如說軋人了,這是這個人果報的問題,那你不能說汽車天天跑,天天就軋人,是不是?不能這麼講,它是一個果報問題。
當然了,我們盡量避免發生這個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建立放生基地,建立放生基地也不見得就沒人去撈。過去我們大悲寺,在頭七八年吧,也在外地承包了一個放生水庫,派了兩個居士去看著。最後居士被打多少次,甚至要把一個居士給活埋了,但居士們就是堅決地對抗。最後那個水庫就保留下來了,而且確實使許多放生的人得到一個放生的環境,打撈的人有的就回避了。
後來這個放生池被政府給收回去了,因為有人進行搗亂,說我們承包不如法,法院判決的時候也判說我們“承包不如法”。最後沒辦法,這個水庫就被收回去了。雖然他收回去了,但是我們放生的這種行為和建立水庫放生基地的行為從來沒有停止過。所以說,最後又感召了我們寺院門前的一個水庫歸入了大悲寺,這樣建立了更穩固的一個放生基地。
之所以我們門前有一個水庫作為放生基地,它主要來源於什麼呢?來源於我們以前放生的努力。沒有以前放生的努力,今天就不會感召一個水庫歸入寺院作為放生基地。所以說這個都是因果的問題,不能看一時一事來決定說可放不可放。我們對放生的這個問題一定要堅持到底,不管多困難,都應該堅決去放生。
選自《放生•護生開示》
(三)爭取多方支持
一居士:還有就是他們放的網——事先知道我們放生,把那個網放下去,就在那裡捕撈。我們事先去以後,把這個網全部給它收了、割了,割了以後他們還在那裡釣的話,我們有時候難免和他們發生一些沖突。但是這些沖突並不是我們的本意要怎麼樣,就是想讓他們少造一點業,從這個角度出發,發生了一些沖突。那師父給開示一下,應該怎麼處理這個事情?
這個問題按照佛法來講,放生,他們捕撈肯定是錯誤的。關鍵是放生的那個地方,權利屬於誰,如果屬於公用的,人家有捕撈權利,咱有放生的權利。你放,他就有捕撈權,這個網是他們放的,所以說咱們按原則來講,從佛教的盜竊戒來講,不應該割他的網。
一居士:那個地方是國家規定不允許捕撈,國家有規定。
如果國家有規定了,不允許捕撈,你把他的網沒收了,這符合國家規定,那就不犯盜戒。就是替國家清除了這些,這可以理直氣壯地去說。但是,一般執行這個任務的時候都是由國家來執行,不是由我們來執行。
一居士:那我們打110可以吧?
打110他也不能管你這事。
一居士:管哪,他管哪!
要是管的話,讓他們出頭去管,這樣避免了很多矛盾。如果不管,你說你委托我們管也行,你給我們下放權力,說“我們同意他們這麼做”,在法律上我們也說得過去,這可以。如果你想護生,必須和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聯系,取得一些有關政策支持,或是人大,或是政協下一個什麼文件,說這地方不允許捕撈,而且要是有捕撈人員,我們要進行處罰。另外,我們可以發動一些善信護持這地方,允許放生,這都很重要的。這需要一定的法律,來把它穩定下來,這樣的話我們再成立一個義務的巡邏組啦,幫著處理這事,這都很好。
一居士:我們放生完了以後護生。法律是沒有規定,但是上面(牌子)就明顯地寫著:不允許捕撈、不允許下網。這就是國家寫的嘛。他們有法律規定啊。
法律規定,他可以這麼說:“不允許我捕撈,但也沒允許放生啊。”
一居士:但是它沒有寫不允許放生啊。
沒寫,也不等於允許。所以說,這是他不跟你講法律,要打官司的話,他也會拿這話鑽著空子。這個事最好是跟政府有合同,比如這個地區歸哪個園林管,園林給出個文件。你說:我們這些願意放生的人員——咱不說是佛教徒,說願意放生的人員,願意護持這個地方,幫著看護這個地方,我們搞點兒放生,你看同不同意?同意,就等於你雇我們。我們不要你錢,我們義務來服務,然後你給我們出個手續,我們看怎麼處理好。這樣的話,就變被動為主動,在法律上還站得住腳。另外,比較長遠些,這個非常好。另外,可以爭取到很多市民的同意。
比如說,一旦發生爭執了,對方說:“你憑什麼多管閒事啊?”你說:“這規定不讓捕撈。”“規定不讓捕撈也不該你管啊。”到時候你怎麼講?或者你說:“人人有責。”人家(法律)也沒說人人有責啊,是吧?
一居士:那我們可以講,這個放生的物命是我們放的呀。
你放的,人家也會說,你放完了以後——比如說我的網擱這塊兒,你有什麼權利沒收我的網?你放你的生,那你沒收我的網干嗎呀?
一居士:我們就是放完了以後,把這個網割破了,他不知道就……
人家實際是不知道,知道的話人家不允許。有些犯罪的行為是由公安部門來處理,由執行部門處理。所以我們必須要抓住國家給我們的政策,這樣的話,我們將來爭取很多的市民支持,還有理,以後他們反而不敢再胡亂做了。比如說,你有時候這麼一做了,他會找一些黑社會的來,打你一頓,罵你一頓,你說打完以後你還敢來嗎?你找園林,園林說:我們不管,你們自己的行為,我們不管。人家可以推得一干二淨。如果有了合同,他就可以管理這個問題。
一居士:這個好像有點難度。
以前我們做過,沒有難度,就有一個人去溝通一下,溝通完了,就一張紙的事,很簡單。
一居士:其實有些東西,一旦溝通了反而麻煩。比方說我們放生是吧,國家有規定,你超過二十個人在那裡放生,你必須申請許可,算集眾。
咱不超過二十個人,你可以提條件,你說咱十九個人行不行?
一居士:但問題是我們不止,我們一放生都是一兩百個人哪。
不是。他說是說,我們放生就這些人,那些人是來看的、隨喜的,和我們沒關系。
一居士:等於是善巧了。
對,善巧。有時候這事你還得通過政府,一定要通過政府,獲得他的支持,你才會長遠的。
一居士:現在國家就是說,你們放生,我們不反對。
你別聽他說,一定要出個文件來。就找個人,熟悉他們的領導,他領導說:我這護生,不讓捕撈,淨下網的,我們看不過來,你們善心幫我們看護,我們非常歡迎。我們寫個文件,跟你簽個三年、五年合同,你們幫我們管理,有什麼事你們跟我們打招呼,我們互相溝通,就完事了,很簡單,他們還願意找這樣的人呢。也不用他花錢,是不是?這個我們都做過。
一居士:那找哪些方面的部門呢?
比如說園林的吧,你就找園林的就行。
一居士:他們沒有啊,比如說黃浦江。
肯定有一個管理部門。
一居士:有,物業管理公司。
比如說誰不讓捕撈的,找不讓捕撈的有關部門就行,就好使。
一居士:他們是國家呀。
國家也行。比如說國家部門,比如說咱們發心哪,跟他們研究印幾個牌子,“不允許捕撈”的牌子,公告什麼的,我們幫著義務地護理呀,戴個袖標什麼的,來回走啊,這都可以。
一居士:啊,這個也可以的。
把黃浦江一分錢不花地變為你的放生池了,你干嗎不去做呢?
選自《二〇一三年行腳途中為居士開示》
皈依佛
皈依法
皈依僧
弟子頂禮上妙下祥恩師
隨喜諸位師兄聞法
恭錄於上妙下祥法師講述的《放生護生》書籍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