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兢惕所業,謂易造罪。若約世俗知見,則誠然誠然。若不注重於錢,唯抱伸冤解紛,互相勸導之心,只知以理定論,不看孔方兄面,則其積功累德當比他業為易耳。然而財能迷人,一見孔方兄,不惜喪祖德,折己福,滅子孫,並死後墮落惡道者,萬有十千。是不可以不時時防孔方兄之誘惑也。
汝既發心皈依,今為汝取法名為慧純。果能純依佛慧,則孔方兄其奈我何?以伸冤解紛之功德,作念佛往生之助行,則如乘大船行於大海,大張風帆,又遇順風,千裡之程,一朝即至,何幸如之。
節選自印光大師:“復張增純律師書”
問:“萍任律師處文牍,職司撰稿。固隨時注意,免種惡因。然為人申抑白冤,每遇有犯罪證據充分,委提刑訴時,雖出諸委托者之意旨,然因我作稿而坐罪,於心究有未安。而今之操律務者,就滬上言,已八百余人。少存良心者固不乏人,然多有不僅無此不安之心,甚至卑鄙不堪,直接間接蒙其禍害者不勝屈指。敢乞開示,斯亦挽救人心之一端耳。”
答:“此種事,要常常存天地鬼神佛菩薩悉知悉見吾人之心,自可不造惡業。否則,本為排難解紛立此法,實為敲詐良善,獎勵奸宄之據,可畏之至!倘有別種生計,固當脫離此范圍,為最上一著也。”
節選自印光大師:“答崔樹萍居士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