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於3月16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針對慈善法實施有關問題,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慈善法出台的重大意義。
答: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國慈善制度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國慈善事業邁入法治化軌道的標志,將成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史上的一座裡程碑,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慈善法的出台將為規范慈善活動有序運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為完善社會領域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重要的制度規范,為打贏扶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實的推動力量,為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
問:慈善法將對我國的慈善事業起到怎樣的推動作用?
答:在我看來,這個推動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引領作用。慈善法明確指出,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包括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以及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科教文衛體育發展、保護環境等活動在內的公益活動。國家對這些活動予以保護和促進。
二是促進作用。慈善法對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提出了詳盡的促進措施。如,在宏觀政策方面明確提出,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在慈善活動用地方面明確提出,開展扶貧濟困扶老助殘等慈善活動,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慈善稅收優惠方面明確提出,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捐贈方面明確提出,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征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等等。
三是規范作用。慈善法設專章對慈善組織等慈善活動主體明確了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對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財產信息公開等慈善領域已知存在的許多問題一一回應,對慈善信托這個一直以來沒有解決的落地問題也設了專章規定。尤其明確了民政部門為慈善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並對如何監管慈善活動有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問:近年來,慈善事業發展的新特點、新形勢、新現象有哪些?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慈善事業步入良性發展軌道,處於較快發展時期,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60多萬個社會組織中,有相當數量致力於開展扶貧濟困、救災救援、助醫助學等慈善活動。慈善法制建設和支持政策不斷完善,包括社區志願者組織在內的多元化志願服務組織體系基本形成。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社會捐贈量2014年突破千億,建立的慈善項目達數百萬個,受益人群每年達數千萬人。
近年來,慈善事業發展呈現了一些新特點:一是慈善捐贈的主體多元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慈善意識的提升,來自公眾的個人捐贈近年來也呈穩步增加趨勢,捐贈主體由企業逐步轉向個人。二是慈善捐贈標的日趨多樣性,已經擴大到股權、有價證券、知識產權等經濟發展的新產物。三是慈善方式層出不窮。傳統的慈善方式以捐款捐物為主要表現形式,現在是捐時間、捐服務、捐思想、捐點子,出現了網絡捐贈、慈善眾籌、社區動員、慈善信托等新型慈善方式。四是社會對慈善組織的公信力透明度的要求越來越高。從近幾年來有關慈善事件引發的輿情來看,但凡影響慈善組織公信力或者不透明的運作,或者亵渎慈善的行為和言論都不能被社會所容忍。
問:請介紹慈善法的調整范圍和主要內容。
答:關於法律的調整范圍。慈善法以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為宗旨,不僅規范慈善活動,同時明確政府在監管和促進等方面的責任,保障和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慈善事業。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慈善法,是慈善制度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立足我國國情,結合慈善活動發展的趨勢,廣義界定慈善活動,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在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以及促進教科文衛體事業發展、防止污染和保護環境等領域自願開展的公益活動。
關於法律的主要內容。慈善法共12章、112條,法律框架包括總則、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信托、慈善財產、慈善服務、信息公開、促進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十二個部分。具體而言,慈善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十一個方面的內容:1.明確了慈善活動的定義和范圍;2.建立了慈善組織登記認定制度;3.明確了開展慈善募捐的主體范圍;4.鼓勵和規范慈善捐贈;5.專章規定了慈善信托;6.規范了慈善組織財產使用管理;7.將志願服務納入慈善立法;8.強化了信息公開義務和責任;9.完善了慈善活動稅收優惠政策等促進措施;10.打造了全方位綜合監管體系;11.構建了全面系統的法律責任規范。
問:慈善法出台後,民政部門將采取哪些貫徹落實的措施?
答:法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各級民政部門將按照中央要求,從共享發展成果的戰略高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慈善法規定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努力開創以法促善、依法行善的新局面。
一是抓緊做好宣傳工作。我們將按照全國人大的工作部署,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為慈善法的正確貫徹實施營造良好輿論環境。通過深入宣傳慈善法,使廣大干部群眾知法懂法守法,增強依法行善的意識和能力。
二是抓緊組織學習培訓。我們將采取得力措施,組織好學習培訓,使廣大民政干部職工深刻領會慈善法的重要意義和基本原則,熟練掌握慈善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
三是抓緊制定配套規定。我們將組織專門力量,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和其他部門,做好慈善法配套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確保法律規定的制度和要求落到實處。
四是抓緊完善工作機制。我們將抓緊健全相關工作機制,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支持,完善人員、裝備、經費保障機制,滿足慈善工作需要。
問:慈善法在解決慈善組織的界定、准入、管理等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慈善法是第一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慈善組織的概念、范圍、權利義務,解決了過去沒有解決的很多問題。
一是在慈善組織界定上。慈善法從依法成立、以慈善為宗旨、非營利屬性、獨立主體地位等多個基本屬性入手,很好地界定了慈善組織的定義和條件。還明確了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厘清了慈善組織與社會組織現有的三種形式的關系。
二是在慈善組織的准入上。慈善法通過明確慈善組織的設立條件和程序,進一步鼓勵興辦慈善組織。今後,新成立的慈善組織具備了法定條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就是過去所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門認定為慈善組織。同時,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范圍也適當擴大了,由過去主要限於公募基金會和少數社會團體,擴大到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
三是在慈善組織的管理上。針對以往慈善組織自律機制不健全,資金募集和使用不夠透明,還有少數組織有商業化、營利化傾向,以及政府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社會的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公眾關心的問題,這次在立法中都有了回應。在放寬准入的同時,加強了事中事後監管,規范了慈善組織內部治理,明確了民政部門對慈善工作的主管責任,加強了社會監督,推動了行業自律,體現了“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思路。
問:慈善法在哪些方面回應了慈善組織的訴求?民政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將怎樣落實?
答:就慈善組織自身訴求而言,由於各慈善組織的資金規模、活動領域、運作方式不盡相同,因此,訴求不盡一致,但訴求較多的大體有以下幾類:一是認為慈善活動年度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的標准不盡合理,特別是對於資產規模較小的慈善組織,管理成本的限制過嚴會影響到組織的生存和發展;二是對稅收優惠為核心的一系列國家扶持政策呼聲強烈;三是要求多慈善的正面宣傳鼓勵,目前負面宣傳太多。在這三個方面,《慈善法》都有比較好的回應。
首先,在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成本標准上,慈善法既考慮到慈善組織多樣化的特點,又考慮到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要求,采用了強制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辦法。既對公眾最為關切的公開募捐的基金會直接做出規定,“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又對其他大多數慈善組織的有關支出標准授權給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引導督促慈善組織“高效運用,厲行節約”的原則制定具體制度。對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超出百分之十的,允許慈善組織“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如實說明情況”。
其次,在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方面,慈善法以專章做出規定,明確了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這三類慈善活動主要參與主體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明確了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要實行更特殊的優惠;通過允許企業捐贈結轉以後三年扣除,進一步鼓勵了企業向慈善組織進行捐贈。慈善法還明確要求政府應當向慈善組織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要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在慈善事業正面宣傳方面,慈善法建立了相關的制度。明確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識”;“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還將每年9月5日確定為“中華慈善日”。
下一步的工作,一是抓好這個法律的學習貫徹工作,准確掌握法律精神實質;做好法律實施,讓這部好法惠及社會惠及民生。慈善法定於2016年9月1日施行,緊接著就是我國第一個“中華慈善日”,民政部將做好全民參與慈善的組織和動員,借普及慈善法之機在全社會傳播慈善意識。同時,我們要持續不斷地推進慈善文化進入課堂,慈善人才培養進入高校,慈善理論研究大力開展,慈善的好人好事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在社會上廣為傳播,為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的培育發展營造健康的氛圍。
二是做好有關法規政策的配套制定工作。按照慈善法的授權,我們要重點做好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成本標准,落實慈善法的指導思想,充分考慮慈善組織不同的組織類型、規模能力和運作特點,做好、做實制度標准的設計並盡快出台。我們還要積極推動扶持政策的出台,除了繼續配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落實稅收優惠,還要與有關部門一起積極探索慈善法首次提出的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支持政策支持,以及在用地、產權轉讓等方面的優惠。
問:如何推動慈善組織信息及時、有效公開,讓公眾更滿意?
答:慈善法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工作,這方面規定較多較全,概況起來就是“一個制度、一個平台、三類公開、兩項告知”,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個制度,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一個平台,是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各自在統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三類公開,即政府、慈善組織、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都有各自的信息公開義務。政府要公開在對慈善組織進行登記管理等行政行為中獲取的慈善信息;慈善組織要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等信息,要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還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兩項告知,即對捐贈人、受益人的告知。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要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組織提供慈善服務,要向受益人告知資助標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民政部門將貫徹慈善法上述要求,盡快推動建立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建立統一的信息平台,並制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具體辦法。同時,加強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引導和規范,在監督檢查和等級評估中重點檢查慈善組織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對於那些不報、謊報、漏報信息的慈善組織,也要依法嚴厲查處。如果依法去做了,相信公眾會滿意的。
問:慈善組織稅收優惠政策如何更好地落地?
答:慈善法出台之前,相關稅法先後規定了對慈善捐贈和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民政部配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出台了一系列具體規定,已經初步建立了慈善組織捐贈稅前扣除、所得稅減免、進口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制度。比如說,企業捐贈通過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捐贈,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是企業如果捐的多了,遠遠超過當年利潤總額12%,能夠享受的優惠就顯得不足了。另外,對於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的優惠在整體上沒有形成統一制度,對扶貧濟困這樣更需要國家扶持的慈善領域還沒有特殊的傾斜政策。
這次慈善法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明確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二是為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明確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三是明確了企業慈善捐贈結轉制度。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些制度安排,能夠極大地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為了使上述涉及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真正落地,民政部門將積極配合財稅等有關部門,做好幾個方面的工作。首先,做好頂層設計。研究在慈善法和現有稅法框架下,按照財稅體制改革的整體要求,推動出台加強慈善組織稅收優惠和監管的指導性意見,分層分步地推進和完善慈善組織稅收優惠政策。確立利用稅收來引導和規范慈善組織發展、強化稅收槓桿作用的指導思想。其次,完善現有稅收政策體系。根據慈善組織在辦理稅收優惠有關事項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非營利組織自身收入免稅資格認定等現有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優化現有稅收政策體系,建立和完善原則清晰、標准明確、易於操作、便於監管的慈善組織稅收政策體系,並按照慈善法的規定進一步落實新的稅收優惠。第三,建立政府綜合監管機制。建立健全財政、稅務、民政等多部門聯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監管機制,加強對慈善組織的財產、活動、內部治理、信息公開的監管,確保稅收優惠不被濫用。
問:規范慈善組織開展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以及在管理運用好慈善財產方面,民政部門和慈善組織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答:對慈善組織而言,一是要依法開展公開募捐。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按照規定的區域和方式開展募捐活動。在開展募捐活動前,要把募捐方案向民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在募捐活動的過程中和結束後,要向社會公開募捐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二是要做好慈善捐贈接受。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三是要妥善管理好慈善財產。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四是要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五是要做好保值增值。慈善組織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財產保值、增值,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慈善組織在重大投資決策上要履行好法定的決策程序;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再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領取報酬。
對於民政部門而言,一是要為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接受捐贈、管理好財產、提供好服務創造條件。在慈善法出台後,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授權和貫徹落實慈善法的需要,制定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的認定管理制度、慈善組織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准、慈善組織保值增值具體辦法等配套政策。二是監管好慈善組織的各類活動。各級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評估工作、年度報告和其他信息公開中,要加大對財產活動的監管力度。三是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加強信用制度建設,讓好的組織受到表揚,讓差的組織受到批評。
問:如何依法開展好慈善信托工作?
答:慈善法設專章規定慈善信托,不僅能夠彌補我國現行制度中存在資金保值增值難、慈善組織成立標准高的不足,更有利於引導社會的慈善熱情,有助於慈善資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對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做好慈善信托工作,關鍵在兩個方面:
一是要學好法律規定,吃透法律規定,規范業界開展慈善信托工作。慈善法對慈善信托設專章共七條規定,涵括慈善信托的定義、慈善信托備案和受托人的規定、受托人的信義義務及監察人制度等等。法律明確規定,對慈善信托其他方面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民政部作為法律授權的慈善信托管理機關,依法做好慈善信托工作,關鍵在於知法懂法用法,不僅要學好慈善法,還要學好其他相關法律;不僅要知道條文規定,還要理解為什麼要這麼規定,規定的目的是什麼。只有達到這個程度,才能保證我們用好它。部裡已經部署開展面向民政系統關於慈善信托的專項業務培訓,就是要從思想上、理論上、行動上幫助民政系統公務人員更好履職,更好為慈善事業服務。
二是要制定好慈善法慈善信托專章的配套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慈善信托需要研究的問題很多,我們可以預判,慈善信托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後需要總結的經驗教訓也很多,這就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及時總結,不失時機地制定法律和出台政策予以規范。根據工作安排,今年,我們會有選擇的開展慈善信托的試點工作。明年,我們將制定出台有關慈善信托的備案管理辦法,同時,關於慈善信托備案後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也要一並研究,盡快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