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古今生活方式懸殊,及中印文化不同的情況下,常令人懷疑二千多年前釋迦牟尼佛所制訂的戒律,是否缺乏時代性及地緣性,而被提出應該加以修改,或是重新制定等等的說法。
而本文卻想試著就;壹、信佛智慧戒不虛制;貳、如來制戒本意;參、關於“隨方毗尼”三個角度,提出(除佛以外)“不得修改戒律”之建議。
既然不得修改戒律,那麼對於戒律與現實生活該如何平衡、圓融呢?本文將在肆、持守戒法的標准及心態來加以說明,尚望諸賢不吝指正。
壹、 信佛智慧戒不虛制
一、佛智不可思議
在《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卷九》(大正8,910b,19)慈氏(彌勒)菩薩以偈贊佛智慧曰:
大雄世尊智無量 十力無畏真解脫
神通廣大無邊際 一切無能測量者
……
佛證自然一切智 住真寂滅難思議
唯佛如來自證知 能現無邊佛境界
……
涅槃無比無能喻 凡夫二乘莫能測
等覺菩薩不能知 唯佛世尊獨明了
佛會一切聲聞眾 逮得己利如來贊
漏盡皆住最後身 此等不知佛境界
一切辟支佛利智 遍滿十方如稻麻
百千萬劫共思惟 不能測知佛智慧
因此,我們可以確知,諸佛如來的菩提智慧及涅槃境界,唯有諸佛與諸佛了知
,二乘聖人乃至等覺菩薩尚不能知,更何況是我們具縳的生死凡夫呢?既然佛陀的智慧是如此的甚深不可思議,當然佛陀所制定的戒律亦是甚深不可思議,豈是我們以思議心所能體解的呢?所以我們一定要對佛陀所制定的戒法,要有絕對的信心,所謂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我想這是學佛的根本,應該不用多說了。
二、戒唯佛制
《戒本疏》雲:
“大聖垂教,通別乃殊;至於去滯,宗猷莫二。創隨犯制,前後森羅;機教俱開,鮮能舉要。窮神知化,唯佛一人;自余凡小,卒未明達。故別隨戒,單出本文;依月再說,用清非境。”(《戒本疏行宗記》卷一?一五?三)
這段文是說:“大聖”世尊慈悲“垂”化應世,施設戒學的“教”法雖有“通”機通教(泛指整個戒學),與“別”機別教(如特指比丘具足戒)的不同,但在無非是要斷除眾生惑業的角度來說,其“宗”旨義趣可說是完全一樣的。
今以比丘具足戒來說,佛陀制戒之廣教,乃是“隨犯”隨“制”,制戒過程的前“前後”後,參差“森羅”篇聚不次,各種的根“機教”法“俱”有“開”立。當時的僧眾雖然能謹守佛制,但很少有人“能”夠掌握綱“要”深達義趣。於中能“窮神”盡物之性,隨物所宜而“知化”,“唯”有“佛”陀“一人”而已。“自余”其他“凡”夫、“小”乘乃至等覺菩薩,“未”能“明達”窮盡業理,所以不堪制定設置任何的戒條。
所以半月半月誦戒的“戒”本,唯錄佛陀親制的戒“文”,而去除廣律中的緣起及解釋等後人的述,就是因為唯有佛陀親制的戒文,才堪比丘半“月”半月“依”文誦持,“用”以“清”除“非”法的過失。
因此,我們一定要有基本而重要的觀念─戒唯佛制。
三、三世諸佛皆同此制
事實上,不但是凡夫乃至等覺菩薩不能修改制定戒文,諸佛也不會去修改制定戒文,因為“三世諸佛皆同此制”,這是諸佛常法。
例如在《四分僧戒本》(大正22,1023b,21)開始的歸敬偈就說:
毗婆屍式棄 毗捨拘留孫 拘那含牟尼
迦葉釋迦文 諸世尊大德 為我說是事
我今欲善說 諸賢鹹共聽
這段文很明顯地告訴我們,比丘半月半月所誦的戒經,是過去七佛所同制同說的(《戒本疏行宗記》卷二?三七?三),當然未來諸佛亦如是同制同說。
不但是聲聞戒如此,菩薩戒也是一樣。《梵網經》〈盧捨那佛說菩薩心地戒品第十卷下〉(大正21009c,27)雲:
諸佛子谛聽。此十重四十八輕戒。三世諸佛已誦當誦今誦。我今亦如是誦。
三世諸佛所受持的菩薩戒,亦是同制同說的。
所以我們要知道,如果我們要是擅自修改戒法,不只是違背釋迦牟尼佛,而是違背了三世諸佛。諸佛皆依同一戒法而成佛,擅自修改戒法則與諸佛不同,恐怕不能成佛,而是成魔。甚而言之,我們可以這麼說,修改戒法,即是“魔制”。
貳、如來制戒本意
一、大慈悲心故制戒
《行事鈔》雲:
夫至人興世,益物有方,隨機設教,理無虛授。論雲,依大慈門,說於毗尼。故律雲,世尊慈念故而為說法。
《資持記》釋雲:
言有方者,方謂方法。即明如來權巧之智,窮盡眾生差別心行,故所立教,鹹適機宜,皆令成益。故曰無虛。”(《行事鈔資持記》卷一?三六?一)
由此我們應該知道,諸佛乃依大慈悲心而制戒,吾人在受持修行戒法時,一定要深深地去體仰釋迦如來制戒的澈底大慈悲心,才不會感覺戒律只是一條條冷冰冰,又不合時宜的規定,只是造成我們的不方便、不自在。如果我們能夠深深地體仰佛陀制戒的慈悲本懷,以感恩的心,報恩的心來受持戒法,一定會非常地法喜充滿,而不會動不動那裡受持的不順,就想要修改戒律。也就是說,要去修改我們的心,而不是去修改佛制的戒。我們可以套用古德的開示說:
愚人改戒不改心,智者改心不改戒。
二、為道制戒
《戒本疏》:
初教興者。斯乃大聖降臨,創開化本;將欲拯拔諸有,同登彼岸;為道制戒,本非世福。然煩惑難清,要由方便;致設三學,用為治元。故成論雲,戒如捉賊,定縛慧殺;三行相因,斯須攜濟。故身口事業,動與理違。若不先防,妄隨塵欲,則心路躁擾,靜定何因?定既不修,於諸我倒,無心思擇,明慧自隱 ,無由會正。故初行者,務先學戒,撿策非違。三業清淨,正定正慧自然而立。故經雲,依因此戒,得生後二;若無此戒,諸善不生。”(《戒本疏行宗記》 卷一?一一?七)
由此段文吾人可以曉知,世尊制戒的目的,是為了要眾生解脫生死,而不是求得人天福報。也就是說,世尊希望透過戒法的薰修,眾生不但能對治身口的惡業之後,進一步還能縛住內心的妄想,乃至最後能破除生死之根------無明。而所謂的無明,我們用最淺近的方式來解說,就是我見、我愛、我癡、我慢,這也就是說,吾人持戒的最終目的,是要破除我見、我愛、我癡、我慢。
如果我們對於佛陀這種“為道制戒”的本懷有深刻的認知,那麼對於以相應於我見、我愛、我癡、我慢的知見,要來修改戒法,不覺得是十分可笑的事情嗎?本來應以持戒來破除我見、我愛、我癡、我慢,現在反而以我見、我愛、我癡、我慢來修改戒律,這豈不是十分的顛倒嗎!
三、此戒特為令法久住而制
《四分律》〈卷1〉雲:
“捨利弗白佛言。以何因緣毗婆屍佛式佛拘留孫佛迦葉佛 。修梵行法得久住。以何因緣故隨迦葉佛拘那含牟尼佛。修梵行法不得久住耶。佛告捨利弗。拘那含牟尼佛隨迦葉佛。不廣為諸弟子說法。……不結戒亦不說戒。故諸弟子疲厭是以法不久住。……
爾時世尊告捨利弗。毗婆屍佛式佛拘留孫佛迦葉佛。為諸弟子廣說經法。從契經乃至優波提捨經。亦結戒亦說戒。……捨利弗以此因緣故。毗婆屍佛乃至迦葉佛佛法得久住。以此因緣故拘那含牟尼佛隨葉佛佛法不得久住。
爾時捨利弗從坐而起。偏露右臂右膝著地合掌白佛言。世尊。今正是時。唯願大聖。與諸比丘結戒說戒。使修梵行法得久住。佛告捨利弗且止。佛自知。……若有漏法生。然後世尊當為結戒。欲使彼斷有漏法故。捨利弗。汝且止。如來自知時。”
由此可知,佛陀結戒說戒,有令正法久住的功德。也正因如此,雖然佛告阿難“吾般泥洹後,若欲除小小戒聽除”,可是在結集律藏的時候,迦葉與五百羅漢擬定了結集律藏的最根本原則:“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因為誰都不希望把“令法久住”,變成“令法早滅”。
大家想一想就知道,以正法時期五百大阿羅漢的神通智慧,尚不敢動“佛應允聽除小小戒”的腦筋,何況是我們末法時期煩惱深重的業障凡夫,竟想妄自隨意的修改!或許這也就是被稱為末法的原因吧。
三、關於“隨方毗尼”
或許有人認為,戒律中不是有所謂“隨方毗尼”嗎?以下引《行事鈔》對於隨方毗尼之述,說明之。
《行事鈔》雲:
如五分,雖我所制,於余方不為清淨者(資持雲,彼疏釋雲:如手抟食,此方不為善;又如袒膊跣足之類。)則不應用。雖非我所制,於余方必應行者(資持雲,如用匙【箸】及鞋履偏袖及依王制等。)不得不行。”(《行事鈔資持記》卷1?46?2)
從此段文看來,所謂隨方毗尼,並不是所有戒皆可隨方制宜。而是特指某些佛陀制定的法規,在當地習俗是被認為不清淨的,例如佛依印度風俗所制定有關以手抟食、偏袒右肩、赤腳行走等規定,在中國的風俗會被認為不清淨,所以可依隨方毗尼的原則而不實行采用。或是佛陀雖然沒有制定的規矩,可是當地的王法、民俗等認為必應行者,例如佛陀沒有制定吃飯要用筷子湯匙,行走要穿鞋子及一切王法等等,可是這些在中國的國情郤是勢在必行的,這也就須依著隨方毗尼的原則而實行采用,如同佛陀親自制定一樣。
而且可以隨方毗尼不同開制者,乃指部分遮戒而言。若是性戒當體即惡,一切時處皆當遵守,不可隨方改變〈1〉!在《資持記》中更有問答說明,唯有遮戒得隨方不同,性戒則永定。今引文如下:
“問,遮性中(指前文)亦明開制,與此(指隨方毗尼)何別?答:前通遮性,此(指隨方毗尼)唯在遮。若是性戒,不論時處,故了論中一切時處毗尼,謂YIN盜等是也。”(《行事鈔資持記》卷一?四七?八)
所以要真正地如法應用隨方毗尼,必須合乎以上兩大原則:一、本土認為不清淨或必當行,二、屬遮戒。因此隨方毗尼絕對不是因為持起來不方便辦事,或是難以成持,就依著自己的想法,而將佛制的戒律加以修改,而說這是“隨方毗尼”。靈芝律師對於這種情形很不認同地說:
今世愚僧,不知教相。破戒作惡,習俗成風。見持戒者,事與我違,便責不善隨方,呵為顯異。邪多正寡,孰可言之。法滅世衰,由來漸矣。又東南禅講,半夜啖粥,過午方齋,木⿳紗衣,不殊外俗。循名昧實,並謂隨方,不學愚癡,一至於此。慎之!(《行事鈔資持記》卷1?46?16)”。
看到此文,還好意思濫用隨方毗尼,而全無慚愧嗎?
至於在現時狀況下,個人有某些戒不能持守,應存慚愧、忏悔心,期將來因緣具足時必當持之;或發願往生西方極樂世界,以圓滿戒行。萬不可因為自己不能持守,便認為戒法不合時宜,而自創隨方毗尼之說。
肆、持守戒法的標准及心態
既然不可修改戒律,又不能濫用隨方毗尼,佛制的戒律在現法狀況下,的確又有難以全部持守清淨的情形,固然可如上文所述應存慚愧、忏悔心,期將來因緣具足時必當持之;或發願往生西方極樂世界,以圓滿戒行。但是至少也應該達到某個標准,才像個住持僧寶,堪為世間福田的樣子吧?關於此點,弘一大師慈悲,為障重凡夫提供持戒最低標准的參考:
問:戒相繁多,具持非易,值茲末法,最低持戒者,以何而為標准?
答:律藏五百結集法雲〈2〉,佛涅槃後,諸阿羅漢集法之時,阿難白大迦葉言, 我親從佛聞,憶持佛誽,自今已去,為諸比丘捨雜碎戒。當時阿難愁悲忘失,未問何者是雜碎戒,制限莫定。詢諸比丘,言各不同。迦葉乃命,仍依佛舊制,而具學之,不復棄捨。當今之時,末法鈍根,人畏其繁,具持非易。幸有捨微細戒遹教,猶可依行。制限多寡,人各隨力。且約最低標准而言,止持之中,四棄、十三僧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作持之中,結僧界、受戒、忏罪、說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弘一大師法集?》p.1118)
所以,對於僧伽持守戒法的標准及心態,我個人認為:一、一定要有戒唯佛制,余人不得修改的基本觀念。二、至少於止持之中,四棄、十三僧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三、作持之中,結僧界、受戒、忏罪、說戒、安居、自恣等非甚難行,應勉力行之。四、自余諸法於現實生活難以行持者,亦應了解其開遮持犯,存慚愧、忏悔心,期將來因緣具足時必當持之;或發願往生西方極樂世界,以圓滿戒行。若能如上所述勉力修學,庶幾可以不枉出家一場了,願共勉之。
注釋:
〈1〉性、遮二戒,引《戒本疏》說明如下:“明遮性者,由惡緣境,不可隨說。 以義收之,大分為二。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是故如來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塗,不在人道,何能修善?故因過制,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言遮惡者,如伐斫草木、墾掘土地,威儀粗丑,不光俗信。聖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自制已後,塵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所言遮者,能遮正道,故言遮惡;前之性惡,能遮福故。亦可此惡為教遮而生,故名遮也。有人解雲,若論性戒,捨罪以求福;若論遮戒,捨福以求道。故智論雲,十善十惡,名為舊戒;五篇七聚,名為客戒。前十善惡,不假制有;若論篇聚,必假聖制。又涅槃雲,菩薩持性重戒,與息世譏戒,等無差別。文廣如彼。明知篇聚,制約世譏。以義求之,如初篇YIN殺,名性重也;下篇所制,名性輕也。遮亦輕重,所以自明。”(《戒本疏行宗記》卷五?五七?四)
〈2〉《四分律》〈集法毗尼五百人〉:“時阿難即從坐起,偏露右肩右膝著地, 合掌白大迦葉言,我親從佛聞,憶持佛誽,自今已去為諸比丘捨雜碎戒。迦葉問言,阿難,汝問世尊不,何者是雜碎戒?阿難答言,時我愁憂無賴,失不問世尊何者是雜碎戒。時諸比丘皆言,來我當誽汝雜碎戒。中或有言除四波羅夷,余者是雜碎戒;或有言,除四波羅夷十三事,余者皆是雜碎戒;或有言,除四波羅夷十三事二不定法,余者皆是雜碎戒;或有言,除四波羅夷十三事二不定法三十事,余者皆是雜碎戒;或有言,除四波羅夷乃至九十事,余者皆是雜碎戒。時大迦葉告諸比丘言,諸長老,今者眾人言各不定,不知何者是雜碎戒。自今已去,應共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去。應隨佛所制而學。時即共立如此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