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光於教育學校一事,實屬外行。但感公直欲備取天下之善法以立法,因以愚見上呈清覽。
貧兒教育,似宜提一班天姿高者,異日必能為官為紳,輔國善民,專以平常學校之法教之。其止能為工為商自食其力者,似宜教、藝兩兼。
如近來孤兒院之章程,似乎校會省費,而貧兒獲益實深也。光見寧波佛教會孤兒院之法則,凡孤兒能自穿衣吃飯,不需人照應者,方許入院。其教之之法,則讀書,寫字,學算,學畫,打草鞋,編涼席,涼枕,涼帽,石印,訂書,裁縫等,一體兼學。待其十五六出院時,即能自食其力。即去學工學商,亦自易易。
平常學校,七日一假,及節假、年假、暑假。一年之內,除假期外,只剩六個多月。況一日之中,八句鐘上校,四句鐘出校,此中止七句鐘,又有空時。若非十分天姿,學得成個甚麼?只是虛度光陰,枉費辦理諸人一番苦心。而天下學校悉以為例。止利其教員,而不利於校中學生,良可慨歎。
孤兒院中,不立假期。其日中所學時刻,當亦加長。以兼作工藝,短則一項不能了辦耳。其所制造種種物件,自用之外,悉以出賣。此種出息,亦可少助校費。貧兒孤兒,相去幾何,真欲令其上中下根,悉能自立。似此一法,最為得宜。但須經理之人真實辦理。否則,只有虛名,一事無成。此吾國向來辦公事者之通弊也。倘以佛菩薩度人,聖賢經濟之心,全副用之於此,則吾國之興,可立待矣,況貧民得益乎?
節選自印光大師:“復丁福保居士書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