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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華》經王純圓獨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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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華》一經,開權顯實,開跡顯本,純圓獨妙,被尊為經中之王。七卷玄文,凡二十八品,其中心議題,表現在三個方面:一開權顯實,二開跡顯本;三授記成佛。

  一、開權顯實

  權,權宜方便的意思。佛根據眾生根機所能接受的權宜、方便說教,稱為權法;實,不作方便,直顯法體實說,法體是什麼樣子,就說什麼樣子,所謂“正直捨方便,但說無上道”,稱為實法。

  佛說四十九年法,既有權法,也有實法,但一般是先說權法,由淺人深,循序漸進,等到眾生機熟,堪受大化,就開權顯實,為說實法。佛為什麼要這樣設化?《法華經’方便品》說得很清楚:“我始坐道場,觀樹亦經行,於三七日中,思惟如是事,我所得智慧,微妙最第一,眾生諸根鈍,著樂癡所盲,如斯之等類,雲何而可度……若但贊佛乘,眾生沒在苦,不能信是法,破法不信故,墜於三惡道,我寧不說法,疾人於涅槃。尋念過去佛,所行方便力,我今所得道,亦應說三乘,作是思惟時,十方佛皆現,梵音慰喻我……隨諸一切佛,而用方便力。”於是釋尊隱實法而不說,施三乘之權教。所謂“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以方便力故,為五比丘說。”這就是小乘原始佛教記載:佛最初成道,去鹿野苑,為阿若僑陳如等五比丘說四谛法,是為轉法輪之始的說法,但若照大乘說法,佛於三七日中,為界外四十一位法身大士說了一部《華嚴經》,二乘人即使在座,也是“有耳不聞圓頓教,有眼不見捨那身。”他們見到什麼呢?他們只見到佛現老比丘相,為他們說四谛法,這叫做“雙垂兩相”,是佛不思議的化他妙用。

  佛以教化五比丘為始,廣談阿捨小教,內容不外乎苦、空、無常、無我的四谛法,一共說了十二年之久。約化法,這是三藏教(簡稱藏教),約化儀,則是漸教之初。這方面的教典,凡有四部:一、增一阿含(五十一卷),二、中阿含(六十卷),三、雜阿含(五十卷),四、長阿含(二十二卷)。

  佛說了十二年阿含小教之後,見眾生根機有所進步,說法的內容,調整一下,由專說藏教改為四教並談,具體地說,就是既談藏教,也談通教,別教和圓教。雖說四教並談,意有側重,重點在彈偏斥小,歎大褒圓。呵斥小乘,贊歎大乘,目的是誘導、策進二乘人回小向大,如《維摩诘所說經》,這種傾向尤為明顯。這時的教法,稱為方等教。何謂方等?四教並談曰方,三根普被曰等。佛說方等教,凡八年,約化法,是對半明滿,具體地說,對三藏半字生滅門,說通、別、圓教不生不滅門。約化儀,是漸教之中間階段。這方面的教典有《維摩》、《思益》、《勝鬘》。

  經過方等會上八年說教、眾生根機漸趨成熟,二乘之機,開始知有大乘,然而舊執難忘,對回小向大,意存猶豫。正如《法華經·信解晶》所說,猶止宿草庵,下劣之心,亦未能捨。釋尊為進一步教化此輩,向大乘過渡,就開始般若法門的說教,何謂般若?梵語般若,此翻智慧。但此智慧,非世智辯聰之謂,乃是佛之智慧,五不翻中屬尊重不翻,故仍稱般若,佛以般若真空實相之理水,淘汰二乘之舊執。這次教化時間更長,一共說了二十二年,是為般若教,約化法,是帶通、別二權理,正說圓教實理(《教觀綱宗》語),重點正說圓教實理,通別二教權說不過附帶說一說而已。約化儀,是漸教之終結。這方面的教典有:《大般若經》《金剛般若》、《道行般若》、《光贊般若》等。

  經歷了二十二年般若理水的淘汰,二乘之機,完全成熟,堪能接受大化,佛就開權顯實,會三歸一,說了此部純圓獨妙之《妙法蓮華經》。《教觀綱宗》說:“法華開三藏通別之權,唯顯圓教之實。”有關這方面內容,《法華經》中隨處可見。如:“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除佛方便說”(《方便晶》)“唯此一事實,余二則非真,終不以小乘,濟度於眾生,佛自住大乘(同上)。”“於一乘道,隨宜說三”(《信解品》)”諸佛方便力,分別說三乘,唯有一佛乘,息處故說二”(《化城喻晶》)等等。佛說《法華》之前,所說諸經,從來不說他唯為一乘,現在只是權說而已的本意,只有在法華會上,佛才開暢本懷高興地說了實話:我以前所說之法,都是權漸之教,現在方是實法,“今我喜無畏,正直捨方便,但說無上道。”開顯之後,權法亦成實法,因為權實本來無二故,方知一切諸法,皆是佛法,一色一香,不離中道。“是法住法位,世間相常住”,《法華經》前十四晶經文,基本上都是環繞開權顯實這個主題而展開的。

  二、開跡顯本

  跡是近跡,就今生近在眼前能見到,知道的事跡而言;本是遠本,就久遠劫前第一次成道而說。若約釋尊近跡,即迦毗羅衛國淨飯王太子於菩提樹下夜睹明星而成道之釋迦牟尼佛;若約遠本,則推溯到塵點劫前於大通智勝佛之時為十六沙彌之一最初成佛之身。《法華經·壽量晶》:地下湧出無量無邊巨身大神通之久修大士,即使位居補處之尊,見多識廣之彌勒菩薩也不識一人,何況其他權位小聖。彌勒為自決疑,並為法會大眾解惑,白佛言:此眾多菩薩,從何處而來,是誰所化?佛答:如是眾多菩薩,於此界下方而住,乃是我於此土成佛時所化的弟子。彌勒轉疑:佛成道已來,僅四十余年,雲何於此短時間內,乃能教化成就如此眾多大菩薩?而且這些菩薩神通道力之深廣,亦決非短時期內所能修成。彌勒為弄明真相又舉了一個“父少而子老”的比喻,再求釋尊為之除疑:猶如一個年方二十五歲的父親,生出年滿百歲的兒子,而奇怪的是,此發白面皺的老者,竟也承認色美發黑的少年為其父親。“父少而子老,舉世所不信。”釋尊也舉一例作答:假如有五百千萬億那由他阿僧祗三千大干世界,有人抹為微塵,過於東方五百千萬億那由他阿僧祗國,乃撒下一粒塵土,這樣東行,將這些微塵撒完了,那末所經過世界地域之廣大,可知其數否?彌勒答:非算數所知,亦非心力所及。於是佛告彌勒及諸大眾:“諸善男子,今當分明宣語汝等,是諸世界,若著微塵,及不著者,再抹為塵,一塵(化成)一劫,我成佛已來,復過此劫數。”“自從是來,我常在此娑婆世界,說法教化,亦於余處,百千萬億那由他阿僧祗國,導利眾生”。由此可見,釋尊成道時劫之久遠矣。成佛既遠在塵點劫前,則所化之機自然也就無量無邊了。“父少而子老”之疑,不解而解。然此尚是就事論事而言,若據佛之法身而言,則本來常住不滅,眾生有機可度,從法垂化,示現成佛,所謂從體起用也。若眾生化度已畢,機薪既盡,應火自熄,示現滅度,所謂攝用歸體也。在佛本意,原想長住於世,化度眾生,只緣眾生垢重,住世無益,只好滅度了。因為佛如長住於世而不言滅度,則善根淺薄之流,便生輕忽之心,放逸之想,認為有佛可恃,就不肯精進於道業,如此說來,豈非於眾生不利。所以佛只得非滅示滅了。《壽量品》有一個絕妙比喻,說明此事:有個良醫,有眾多兒子,良醫外出,諸兒無知,誤飲毒藥,或失本心(精神錯亂),或不失者(只是糊塗),良醫歸來,識病合藥,令諸兒服,諸兒不肯服藥,良醫設計:將藥留下,自己暫去他鄉,遣人告兒,汝父已死。諸兒聞父背喪,自惟孤露無依,倍懷感傷,心遂醒悟,乃取藥服之,毒病皆愈。佛亦如是,本無涅槃,而現涅架,不過令顛倒眾生,雖近而不見而已。《法華經·如來壽量品》:“自我得佛來,所經諸劫數,無量百千萬,億載阿僧祗,常說法教化……,為度眾生故,方便現涅架,而實不滅度。”隋智者大師讀《法華經》至《藥王本事晶》:“是真精進,是名真法供養如來”,身心豁然,寂而入定,親見靈山一會,俨然未散,即是其證。

  通過《法華經》開跡顯本,使我們理解如來法身常住,隨機應現,非滅示滅的度生妙用。

  三、授記作佛

  什麼叫授記?就是佛預記弟子未來經過多少時劫才成佛道,佛號、國名是什麼?正法像法歷多少時間等,謂之授記。

  或許有人會說,真谛一法不立,既然一法不立,何來授記之事。語雖如是,反過來若約俗谛說,萬法皆備,何妨有授記作佛。真俗圓融,不能以真谛之理來難俗谛之事,否則便不圓融了。

  《法華經》授記作佛之內容特多。《方便晶》如來說法一周之後,捨利弗首先領解,蒙佛授記,這是上根得記。接著《譬喻品》,如來以火宅為譬、三車一車為喻,喻說一周,摩诃迦葉等四大弟子領會,如來授記,這是中根得記。在《化城喻品》,如來說大通智勝佛時,十六王子代講《法華》結緣之往因,作緣說一周之談,僑陳如等五百弟子也領悟了,蒙佛授記,這是下根無學位得記。此後,在《授學無學人記品》中,佛又與阿難、羅喉羅及學無學二千人授記,是為下根有學位得記。

  其他大乘經,有四種情況不予授記:一、但記菩薩,不記聲聞。菩薩得記,乃順理成章之事,無可非議。聲聞是焦芽敗種,成佛無望,不能授記。但《法化》開聲聞授記作佛之先例;二、他經但記善,不記惡。善人或許能授記,惡人則不與授記,道理不言自明。但《法華》則不然,連惡人,邪見人亦可得記。惡人如提婆達多,一貫與佛作對,出佛身血,犯五逆罪,釋迦佛也與授記,為什麼?提婆達多因地曾宣說《妙法華經》,釋迦因聞經而成佛,故可得記;邪見人如妙莊嚴王,是一個信受外道,深著婆羅門法的邪見國王,後來得到其夫人淨德和淨藏、淨眼二子的幫助,棄邪歸正,聽雲雷音宿王智佛講《法華經》,信心開解,出家學道而得授記,開惡人、邪見人亦得授記作佛之先例;三、他經但記男、不記女,因為女身垢穢,又有五障在身,怎能授記。但娑竭羅龍王之女,年僅八歲,因精進修行《妙法蓮華經》而即身成佛,使捨利弗不得不心服口服,默然信受,從而開女人成佛之先例;四、他經但記人天,不記畜生,道理十分簡單,畜生屬三惡道眾生,能不受宰割而死,已屬萬幸,豈有授記之權利,而龍王女,明明是畜女(雌性動物)以修行《法華經》之故,即身成佛,畜女也能成佛,真是非夷所思。上述種種情況,說明《妙法蓮華經》純圓獨妙之威力,是如何巨大!

  總之,《法華》一經,經中之王,“凡有聞法者,無一不成佛。”佛說,“我所說諸經,而於此經中,法華最第一。”“若有人聞《妙法蓮華經》乃至一偈一句,一念隨喜者,我亦與授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記。”

  開權顯實,開跡顯本,授記作佛,構成《法華經》三大中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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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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