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頂首楞嚴經妙心疏
(卷第三)
守培法師著
大佛頂首楞嚴經妙心疏卷第三
鎮江玉山沙門守培疏 皈依弟子雲常忍校刊
二示六入是真性。二。初總征。二別示。今初。
復次阿難。雲何六入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雲何。征問之詞也。六入。謂眼。耳。鼻。舌。身。意。此六皆名入者。能吸取色。聲。香。味。觸。法。六塵故。又名六根。能生六識故。此文不取能生。故不名根。而名入。
二別示。六。初示眼入。二示耳入。三示鼻入。四示舌入。五示身入。六示意入。初三。初正明眼入。二辨無生處。三結成虛妄。今初。
阿難。即彼目睛。瞪發勞者。兼目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因於明暗二種妄塵。發見居中。吸此塵象。名為見性。此見離彼明暗二塵。畢竟無體。
五陰文中。明色塵如勞目所見之狂華。此雲。兼目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然則。不但所見之色塵是狂華。而能見之見性。亦是狂華而已。菩提。即覺心。從覺心發生見相二分。見相無體故。同是菩提瞪發勞相。覺心中清淨無相。如清明眼觀晴明空。以瞪久故。發現明暗二種妄塵之勞相。以有妄塵故。發妄見居於明暗二種妄塵之中。明即火之清淨相。暗即水土風之清淨相也。所謂由明暗等二種相形。於妙圓中黏湛然之覺心而發見。見精映色。色即四大之濁相。結色成根。根元目為清淨四大。因名眼體如葡萄朵。如是眼根。非盡四大合成。而有見精湛然之性居於其中也。見非四大而不能發現。四大非見而不能集合。色見雜和。而能吸取塵相。故名見性也。見即眼入。亦名眼根。此見離彼明暗二塵畢竟無體者。見性如水中之波。隨風而起。離風則波相畢竟不可得故。
二辨無生處。二。初總標。二別辨。今初。
如是阿難。當知是見。非明暗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如是眼入。雲何而是菩提瞪發勞相耶。以此見性。雖能見明見暗。而不從明暗來。雖依於眼根。而不於眼根出。亦不於虛空生。以無來處故。但有其名。而無實義。是為勞相耳。
二別辨。三。初辨非明暗來。二辨不於根出。三辨不於空生。今初。
何以故。若從明來。暗即隨滅。應非見暗。若從暗來。明即隨滅。應無見明。
雲何而知見性不從明暗來耶。若從明來。見性屬明。逢暗即應消滅。不應能見暗相。若從暗來。見性屬暗。明相現前。即應消滅。不應能見明相。以見明故。見不從暗來也。以見暗故。見不從明來也。
二辨不於根生。
若從根生。必無明暗。如是見精。本無自性。
根指浮塵而言。若從根生者。根非明暗。從根出生之見性。亦必無明暗。如是無明無暗之見精。本無能見之自體。見體且無。言誰生乎。見精。即見性之自體。非本體也。
三辨不從空生。
若於空出。前矚塵象。歸當見根。又空自觀。何關汝入。
若空出見。而矚前塵之象者。若見歸空。當見眼根。以不見根故。非空出也。又若空中有見。見汝眼根。則空自觀。當名空入。何關汝入。三處辨見。見不可得。非勞相而何欤。
三結成虛妄。
是故當知。眼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三處辨見。見無來處。當知眼入。虛妄其名。而無實體。本來非因緣所生。亦非自然而有。無所有故。名為虛妄。
二示耳入。三。初正明耳入。二辨無生處。三結成虛妄。今初。
阿難。譬如有人。以兩手指。急塞其耳。耳根勞故。頭中作聲。兼耳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因於動靜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聽聞性。此聞離彼動靜二塵。畢竟無體。
塞耳則耳勞。故頭中作聲。聲即耳之勞相也。菩提心塞則心勞。故實相中作聲。聲黏湛心而發聽。聽精映聲。卷聲成根。是以耳根與聲塵。同是菩提心之勞相也。聲起名動。聲消名靜。以有動靜二種妄塵。故發聞性居於動靜之中。常吸此動靜之聲塵。因能吸聲塵故。名為聽聞性。聽即耳入。能吸塵故。亦名耳根。能生識故。此聽聞性。離彼動靜二種妄塵。畢竟無體者。如勞眼見空華。眼若無勞。空華畢竟不可得故。耳入。亦雲瞪發勞相。而不雲聽發勞相者。菩提心中。本無六根之分別。惟一妙明普照一切。有似眼義。故總以眼言。亦非真心中有如眾生之眼根也。前文顯見。不顯余五。亦此義也。
二辨無生處。二。初總標。二別辨。今初。
如是阿難。當知是聞。非動靜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如是耳入。雲何而是菩提瞪發勞相耶。以此聞性。雖能聞動聞靜。而不從動靜來。雖依於耳根。而不於耳根出。亦不於虛空生。以無來處故。假名無實。是為勞相耳。
二別辨。三。初辨非動靜來。二辨不於根生。三辨不從空出。今初。
何以故。若從靜來。動即隨滅。應非聞動。若從動來。靜即隨滅。應無覺靜。
雲何而知聞性非從動靜來耶。若從靜來。聞性屬靜。逢動即應消滅。不應能聞動。若從動來。聞性屬動。當靜之時。即應消滅。不應能覺靜。以聞動故。聞不從靜來也。以覺靜故。聞不從動來也。聞聲名動。聞無聲名靜。
二辨不於根生。
若從根生。必無動靜。如是聞體。本無自性。
根指浮塵耳根而言。若從根生者。根無動靜。根非聲故。從根所生之聞性。亦必無動靜。方合相生之理。如是無動靜之聞體。本無能聞之自性。聞性且無。言誰生乎。
三辨不從空出。
若於空出。有聞成性。即非虛空。又空自聞。何關汝入。
若於空出。有聞成性。即非虛空者。空不出聞。有聞即不空故。又縱許空能生聞。而能聞在空。當名空入。何關汝入耶。三處辨聞。聞不可得。是故謂之瞪發勞相也。
三結成虛妄。
是故當知。耳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上種種辨明。無聞性之生處。虛妄其名。無有實體。可知耳入本非因緣所生。亦非自然而有矣。以無所有故。而名虛妄耳。
三示鼻入。三。初正明鼻入。二辨無生處。三結成虛妄。今初。
阿難。譬如有人。急畜其鼻。畜久成勞。則於鼻中聞有冷觸。因觸分別通塞虛實。如是乃至諸香臭氣。兼鼻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因於通塞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嗅聞性。此聞離彼通塞二塵。畢竟無體。
鼻根急急畜氣。失其安舒之態。故成勞相。以鼻勞故。則有勞境發現。所謂勞相者。初則鼻中覺有冷氣觸鼻。從此冷觸而起分別。息出入者名通。不出入者名塞。有觸時名實。無觸時名虛。聞冷如是。乃至聞香聞臭種種諸氣。莫不如是。總名謂之香塵。即鼻之勞相也。兼鼻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者。菩提心純靜無瑕。以趣塵故。失其靜相。而成勞相。以心勞故。而有勞境。發現勞境者。初即通塞二相。於妙圓心中。黏湛發嗅。嗅精映香。納香成根。是以鼻根與香塵。同是菩提心之勞相也。因由通塞二種妄塵。發聞性於通塞之中。常吸種種香塵。以能吸香塵故。名嗅聞性。嗅即鼻入。亦名鼻根。能生識故。此嗅聞性。因通塞而起。若離通塞。畢竟無體。如因火而發光。火滅光必沉故。
二辨無生處。二。初總標。二別辨。今初。
當知是聞。非通塞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當知是嗅聞性。雖能嗅通塞。而不從通塞來。雖依於鼻根。而非於根出。亦不於虛空生。以無生處故。是為菩提心之瞪發勞相也。
二別辨。三。初辨非通塞來。二辨不於根生。三辨不從空出。今初。
何以故。若從通來。塞則聞滅。雲何知塞。如因塞有。通則無聞。雲何發明香臭等觸。
何以而知嗅性不從通塞來耶。若從通來。嗅性屬通。逢塞應滅。雲何而能嗅塞耶。若從塞來。嗅性屬塞。逢通應滅。雲何而能發明香臭等觸耶。嗅通故。非塞來也。嗅塞故。非通來也。
二辨不於根生。
若從根生。必無通塞。如是聞機。本無自性。
若從根生者。根無通塞。從根出生之嗅性。亦必無通塞。如是無通無塞之嗅聞機。機即體也。本無能嗅之自性。嗅性且無。言誰出生乎。
三辨不從空出。
若從空出。是聞自當回嗅汝鼻。空自有聞。何關汝入。
由鼻出聞。故能外嗅香塵。若從空出。則應回嗅汝鼻。縱許空能嗅汝鼻根。則空自有其聞。當名空入。何關汝入乎。
三結成虛妄。
是故當知。鼻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上種種辨明。無嗅性生處。虛妄其名。無有實體。可知鼻入本非因緣所生。亦非自然而有。非虛妄而何也。
四示舌入。三。初正明舌入。二辨無生處。三結成虛妄。今初。
阿難。譬如有人。以舌舐吻。熟舐令勞。其人若病。則有苦味。無病之人。微有甜觸。由甜與苦。顯此舌根不動之時。淡性常在。兼舌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因甜苦淡二種妄塵。發知居中。吸此塵象。名知味性。此知味性。離彼甜苦及淡二塵。畢竟無體。
以舌取物曰舐。吻。嘴唇也。熟舐者。舐而復舐也。舐之不休。故成勞。以有勞根故有勞相。勞相者。即苦甜等味也。復以勞相苦甜之濃味。而顯不動之淡味。甜苦及淡。皆舌根之勞相也。有人雲。病人之苦味。喻眾生苦境。無病甜味。喻三乘樂境。不動淡味。喻諸佛常住真境。可不必如此分配。以此淡味。分明是勞相故。又此文實說舌根塵相。而顯虛妄故。兼舌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者。菩提心。如清明眼。純一精真。遠離諸相。無故妄動。而有甜淡二種相形。於妙圓心中黏湛發嘗。嘗精映味。絞味成根。如是根塵皆非實有。有似舌之勞相。故雲。同是菩提心之勞相也。因甜苦及淡二種妄塵。發知居中。塵知雜和。而成舌入。常吸甜苦及淡種種塵像。故名知味性。又名舌根。能生舌識故。此知味性。離諸味塵。畢竟無體者。正顯其所以為勞相也。亦顯其勞相全體即真如性也。勞相無體。即以真如為體故。
二辨無生處。二。初總標。二別辨。今初。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嘗苦淡知。非甜苦來。非因淡有。又非根出。不於空生。
當知是知味性。雖能嘗苦及淡。而不從苦淡而來。雖依於根。而非於根出。亦不於空生。以無生處故。豈非菩提心中之瞪發勞相者乎。
二別辨。三。初辨非苦淡來。二辨不於根生。三辨不從空出。今初。
何以故。若甜苦來。淡則知滅。雲何知淡。若從淡出。甜即知亡。復雲何知甜苦二相。
雲何而知知味根不從苦淡而來耶。若從甜苦來。則嘗性亦是甜苦。遇淡應滅。雲何而能知淡耶。若從淡來。則嘗性即淡性。逢甜苦即當消滅。雲何而能知甜苦二相耶。知甜故。不從淡來。知淡故。不從甜來。如是甜苦及淡。皆非嘗性之來處也。
二辨不於根生。
若從舌生。必無甜淡。及與苦塵。斯知味根。本無自性。
若從根生者。舌無甜淡。從根出生之能嘗性。亦必無甜淡。如是無甜苦無淡之知味體。本無能嘗之自性。嘗性且無。言誰為出生者乎。
三辨不從空出。
若於空出。虛空自味。非汝口知。又空自知。何關汝入。
若從虛空生出知味性。則虛空自知其味。非汝口知矣。口即舌根。虛空知味。口不知味。絕無此理。又姑如此說。生亦不成。何以故。虛空知味。虛空自知。何關汝之舌入乎。
三結成虛妄。
是故當知。舌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上種種辨明。無知味性之來處。虛妄其名。無有實體。以無體故。本非因緣。非自然性。以非因緣非自然故。是為虛妄之相也。
五示身入。三。初正明身入。二辨無生處。三結成虛妄。今初。
阿難。譬如有人。以一冷手。觸於熱手。若冷勢多。熱者從冷。若熱功勝。冷者成熱。如是以此合覺之觸。顯於離知。涉勢若成。因於勞觸。兼身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因於離合二種妄塵。發覺居中。吸此塵象。名知覺性。此知覺體。離彼離合違順二塵。畢竟無體。
冷手熱手相觸。冷多。則牽涉熱者。離熱而合於冷。熱勝。則牽涉冷者離冷而合於熱。冷熱相涉。各有離合之相。熱者以熱為順。以冷為違。冷者以冷為順。以熱為違。則離合之中。又各具違順二相。是則身根合覺之觸塵。顯於離知。非離不顯合故。如是冷熱。牽涉之勢若成。因於勞觸。非冷熱勞觸。涉勢不成故。是為身根之勞相也。如是身根。兼與勞相。同是菩提心之勞相。菩提心之勞相者。即離與合。不離不合。即非勞相故。以有離合二種妄塵故。於妙圓中黏湛發覺。覺精映觸。搏觸成根。覺雜觸塵。名為居中。以身根中有覺性故。常吸觸塵之象。以能吸塵故。名知覺性。此知覺體。因於離合違順而有故。離於離合違順。則畢竟無體。如因薪有火。離薪則畢竟無火故。
二辨無生處。二。初總標。二別辨。今初。
如是阿難。當知是覺。非離合來。非違順有。不於根出。又非空生。
如是身入。雲何而知是菩提瞪發勞相耶。當知此知覺性。雖知離合違順。而不從離合違順來。雖依於身根。而不於身根出。不但不從有生。亦復不從空生。以無生處故。非勞相而何耶。
二別辨。三。初辨非離合來。二辨不於根出。三辨不從空生。今初。
何以故。若合來時。離當已滅。雲何覺離。違順二相。亦復如是。
何以而知知覺性。不從離合違順而來耶。若合時來。則應合時有覺。離合則覺性當滅。雲何汝身能覺離耶。不言離來者。省文也。違順。義同離合。故曰。亦復如是。
二辨不於根出。
若從根出。必無離合違順四相。則汝身知。元無自性。
根。但指浮塵而言。若從根出者。根無離合違順之相。從根出生之知覺。亦必無離合違順之相。若汝身之知。無離合違順之相。雲何而名知覺性耶。汝知覺之自性。且不可得。言誰出乎。
三辨不從空生。
必於空出。空自知覺。何關汝入。
若於虛空出生知覺性。而覺離合之觸。則空知觸。當名空入。何關汝入乎。
三結成虛妄。
是故當知。身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上種種辨明無知覺性之生處。當知身入虛妄其名。無有實體。以無體故。本非因緣。非自然性。以非因緣非自然故。是為虛妄。
六示意入。三。初正明意入。二辨無生處。三結成虛妄。今初。
阿難。譬如有人。勞倦則眠。睡熟便寤。覽塵斯憶。失憶為忘。是其顛倒生住異滅。吸習中歸。不相踰越。稱意知根。兼意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因於生滅二種妄塵。集知居中。吸撮內塵。見聞逆流。流不及地。名覺知性。此覺知性。離彼寤寐生滅二塵。畢竟無體。
意根本無生住異滅等相。以勞倦而眠。故名為滅。正眠時為住相。欲寤時為異相。睡熟便寤為生相。由寤至眠。復成生住異滅。覽取法塵。斯名為憶。即生相也。失其所憶。名之為忘。即滅相也。憶忘之間。亦有住異之相。是皆於意根起顛倒見。而有生住異滅之勞相也。吸取外五根之習染。而歸於意中。次序而吸。前不侵後。後不犯前。故曰。不相踰越。以能吸習中歸故。名意知根。即身內之肉團心也。不但生滅法塵是勞相。兼知勞相之意根。同是菩提心起之勞相。何以故。菩提心本不動。以無故而攬塵是為勞。以心勞故。有生滅二種勞相。復因生滅二種妄塵。於妙圓心中黏湛發知。知精映法。攬法成根。知法雜和。名曰集知居中。集知者。集外五根之知也。以意根中居有覺知性故。而能吸撮內塵。即五塵影子。對外五塵。故名內塵。又名法塵。見聞吸外塵。名為順流。轉緣內塵。故名逆流。見聞雖忘所而內流。但至意根。而不能至於心地。故曰流不及地。雖不及地。有似背塵合覺。故名覺知性。此性由塵緣而有故。離塵畢竟無體。此中見聞。該五根而言。非但見聞逆流。余三不逆流也。據此則外五內一。原是一識。反復而成內外。又先有外五根。後成內意根。五根即意根之根也。起信論雲。三者現識。隨其五塵對至即現。無有前後。以一切時任運而起常在前故。此即外五根也。四者智識。謂分別染淨法故。此即內意根也。無外五塵。不成內法塵。即無外五根。不成內意根故。此六根。又有浮塵勝義之別。清淨四大為浮塵根。見聞覺知為勝義根。此從六根分別而言。其實浮塵勝義。合則成根。分則不成根。不得謂眾生有二種根也。法相家於六根外。談勝義根。卻無指處。口談而已。又以五根為色法。意根為心法。以此經文。可以證彼之非。
二辨無生處。二。初總標。二別辨。今初。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覺知之根。非寤寐來。非生滅有。不於根出。亦非空生。
當知如上覺知根。所以雲是菩提之勞相者。雖覺寤寐。而不從寤寐來。雖依塵根。而不於根出。亦不於空生。無生處故。是以謂之勞相也。此處生滅。即前憶忘也。
二別辨。三。初辨非寤寐來。二辨不於根出。三辨不從空生。今初。
何以故。若從寤來。寐即隨滅。將何為寐。必生時有。滅即同無。令誰受滅。若從滅有。生即滅無。誰知生者。
雲何而知非寤寐來。非生滅有耶。若從寤來。覺知性寤。若遇寐時。當無覺知。將何而成寐乎。既然成寐。非寤來耶。若生時有者。覺知性生。若逢滅時。即同無覺。若覺已無。令誰受滅耶。若從滅有者。覺知性滅。若值生時。覺即滅無。若覺已滅。誰知生者耶。知生故。不從滅來耶。知滅故。不從生來耶。
二辨不於根出。
若從根出。寤寐二相。隨身開合。離斯二體。此覺知者。同於空華。畢竟無性。
雲何而知不從根出耶。意根狀若蓮花。開則成寤。合則成寐。隨身開合者。即隨外五根而有開合也。如外五根不取塵。則意根亦合。而人寐焉。若外根有一取塵。則意根亦開。而人寤焉。世人皆謂人眠時。意根先覺。亦未必然。如欲令眠者覺。或以觸動身根而後覺。或以聲動耳根而後覺。若離五根。則不能令眠者覺故。因寤寐而顯覺知性。若離寤寐。則意根體上別無所有。此覺知者。同於空華。畢竟無覺。知性覺性且不可得。言誰出耶。
三辨不從空生。
若從空生。自是空知。何關汝入。
雲何而知不從空生耶。若從空生覺。覺在空際。空本無生覺之理。縱許空生覺。則空自知。何關汝入乎。
三結成虛妄。
是故當知。意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上種種辨明。無意入之生處。當知意入。虛妄其名。無實體性。本非因緣。非自然性故。
以上六入。但指六根中見聞知覺性而言。不取浮根四塵者。以內塵與外塵無異。同歸六塵開示故。一切經中。凡言六根者。同此六入。皆名心法。非色法也。若以六根為色法則有種種過。如根能吸塵。以根為色。即以塵吸塵故。又如根能生識。以根為色。即無情生有情故。若謂根中無心。必待根塵為緣。生於六識。而後為心者。然則。眾生惟有六識而已。更無所謂七識八識矣。若雲六識以上有七識。而不在根中者。在何處耶。當知六根。即見聞覺知之根性。即十番所顯之見性也。亦即末那識也。六根生識。名緣塵心。即前二次所征之心也。亦即意識也。若於六根以外。另有生心處。即阿難所謂心在身外耶。唯識雲。眼識九緣生。九緣者。因空。因明。因根。因境。因作意。因分別。因染淨。因根本。因種子。空明境根四緣且止。第五作意。試問誰作意耶。依唯識家解。即作意心所。噫。心王尚未生。心所從何而來耶。第六分別緣。依唯識解。即意識。佛說意識緣法塵而生。試問前五識未生。五塵未具。法塵從何而有耶。法塵未有。而雲意識分別。為五識之生緣。謬也甚矣。就唯識家說。眼識見境。同時意識分別。則可以見為意識之生緣。何得以意識為眼識之生緣耶。第七染淨緣。依唯識解。即意根。試問眼根不生眼識。而從意根生眼識。何異冬瓜籐上結瓠子乎。第八根本緣。依唯識解。即八識。八識是七識之根本。七識生六識。如父生子。又何必關及祖父乎。第九種子緣。依唯識解。種有能生之義。其實種子即六根。六根生六識。即種子生現行故。若離六根外。再言種子。則吾不知種子。是何物也。當知六根之四大。與外塵之四大不同者。即多結習而已。但此結習是已熟之結習。非未熟之結習。若六根中結習已盡。則四大還彼本性。人之身體。與水土無異矣。根與種子有何異乎。七識即根性。故佛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其義切當。不可增減。而唯識家謂眼識九緣生。未免穿鑿過當。反謂佛說簡漏。學彼者不加意體究。以致輕佛而重彼。捨正而歸邪。余欲尊佛。而歸正法。故贅述之於此。眼識如是。其他可知。
三示十二處。二。初總征。二別示。今初。
復次阿難。雲何十二處。本如來藏。妙真為性。
六根更加六塵。名十二處。處者處所。謂此十二法。各有處所也。此科借六根破六塵。其重在境。故雲處。六根六塵。即妙圓心之見相二分。如蝸牛二角。伸則有。縮則無。其體如蝸牛。此十二處。從妙圓心起。其體即心。故曰本如來藏。妙真如性。古謂十二處是開色合心。對愚於色者言也。以意根為心法。余十一皆為色法。如是則有五根七識。豈不錯亂佛法乎。今觀下文六根。皆以心言。非獨意根是心也。凡有一境。必有一心相對。無境不生心。無心不成境故。如佛說六根對六塵。確切無疑。雖後佛出世。亦不能增減一絲毫。相宗又雲。法塵無表色半分。合意根為一處。如是根塵渾合。亦無道理。我願學佛者。從佛是好。佛說十二處十八界。有事有理。何必改作耶。眾生之知見。想超過於佛。萬無此理。
二別示。六。初示眼色二處。二示耳聲二處。三示鼻香二處。四示舌味二處。五示身觸二處。六示意法二處。初三。初試問眼色。二辨其生處。三結成虛妄。今初。
阿難。汝且觀此只陀樹林。及諸泉池。於意雲何。此等為是色生眼見。眼生色相。
眼為見之處。色為相之處。汝且觀。即眼處之見也。林樹泉池。即色處之相也。如此二處。在眾生分中明明是有。在諸佛分中明明是無。如林樹泉池。皆色體所成之相。觀林樹泉池者。不見色體。觀色體者。不見林樹泉池。色體是真。林樹是妄。眾生以妄為真故。世尊試問阿難曰。此所觀之林泉。及能觀之見性。若實有者。必有生處。為是色生汝眼見耶。為是汝眼見生彼色相耶。若生義成。即因緣性。或自然性。若生義不成。即非自然性。非因緣性。
二辨其生處。
阿難。若復眼根生色相者。見空非色。色性應銷。銷則顯發一切都無。色相既無。誰明空質。空亦如是。若復色塵生眼見者。觀空非色。見即銷亡。亡則都無。誰明空色。
若眼根生色相者。當生有相時。不能生空相。若生空相即不能生有相。空有相反故。是故見空非色。色性應銷。色若不銷。生義不成。銷則空中顯發一切色相都無。因空顯色。因色顯空。無色不成空。故曰。色相既無。以誰而發明空質乎。觀空如是。觀色亦然。眼生色相。義不能成。若復色塵生汝眼見者。見從色生。離色應無見。故曰。觀空非色。見即銷亡。若見不亡。生義不成。亡則見性都無。無見而誰能發明空色乎。如是色生眼見。義亦不成。
三結成虛妄。
是故當知。見與色空。俱無處所。即色與見。二處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眼見與色相皆無生義故。曰見與色空。都無處所。以無處所故。名為虛妄。以虛妄故。本非因緣性。非自然性。非因緣。故無生。非自然故無不生。無生無不生故。本是如來藏妙真如性。文中或雲眼。或雲見。或雲眼見。名稱不定。總指眼色言也。下文同此。
二示耳聲二處。三。初試問耳聲。二辨其來處。三結成虛妄。今初。
阿難。汝更聽此只陀園中。食辦擊鼓。眾集撞鐘。鐘鼓音聲。前後相續。於意雲何。此等為是聲來耳邊。耳往聲處。
鐘鼓是僧眾之號令。如今叢林之梆板。食辦開梆。眾集敲板。眾生鹹謂耳根聲塵。各有處所。其實無處亦無不處。若雲不然。汝且聽此鐘鼓之聲。前後相續。各各具聞。於汝意中以為雲何。為是聲來耳邊耶。為是耳往聲處耶。若有往來。即有處所。若無往來。即無處所。若二俱不成。即無處無不處。無處。即非因緣性。無不處。即非自然性。二處都無。非妙真如性而何耶。
二辨其來處。
阿難。若復此聲來於耳邊。如我乞食室羅筏城。在只陀林。則無有我。此聲必來阿難耳處。目連迦葉應不俱聞。何況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門。一聞鐘聲。同來食處。若復汝耳往彼聲邊。如我歸住只陀林中。在室羅城則無有我。汝聞鼓聲。其耳已往擊鼓之處。鐘聲齊出。應不俱聞。何況其中象馬牛羊種種音響。若無來往。亦復無聞。
凡物有在處。必有不在處。因不在處。而成在處故。譬如如來。既已來城內。而不再來園中。若聲有來處。應同如來有來有不來。若聲來阿難耳邊。不應再來目連迦葉耳邊。今不但阿難耳邊聞聲。目連迦葉俱聞。乃至園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門各各皆聞。其聲無有來處可知矣。若汝耳根往於聲處者亦不然。何故。耳若有來處。應如佛已歸祇園。便無佛來城中。今汝耳已往鐘聲。亦往鼓聲。乃至象馬牛羊種種音響。各各俱聞。往義不成。處安在哉。若耳聲各坐本位。皆無來往者亦非。何故。如火不至薪。絕不成燒。聲不入耳。焉成聞乎。
三結成虛妄。
是故當知。聽與音聲。俱無處所。即聽與聲。二處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耳往聲來。義不成故。則無動處。以已成聽故。不無來往。則無不動處。故曰。聽與音聲。俱無處所。以無處無不處故。即耳聲二處皆虛妄也。以無來往故。本非因緣性也。以無不來往故。本非自然性也。以非因緣非自然性故。是為如來藏妙真如性。
三示鼻香二處。三。初試問鼻香。二辨其生處。三結成虛妄。今初。
阿難。汝又嗅此爐中栴檀。此香若復然於一铢。室羅筏城。四十裡內。同時聞氣。於意雲何。此香為復生栴檀木。生於汝鼻。為生於空。
眾生計鼻根與香塵。一內一外。各有處所。其實二俱虛妄。本是如來藏妙真如性。不然汝嗅此爐中栴檀香氣。於汝意雲何。此香為生於栴檀木耶。為生於汝鼻耶。為生於虛空耶。若有生處。即有在處。若無生處。雲何為處耶。栴檀香木也。產於西域。釋論雲。一切香木中。栴檀為第一。一铢者。言其少分也。二十四铢為一兩。漢武帝時。西域獻香四枚。大如雞卵。後長安染疫。使者奏請焚香一枚。四十裡內民間疫病皆愈。又張華志亦雲。西國使獻香者。漢制貢物不滿斤者不得受。使乃私去。著香如大豆許在宮門上。香聞長安四十裡。經月乃歇。經雲。然於一铢。室羅筏城四十裡俱聞。西域實有此香。蓋非喻法而已也。
二辨其生處。三。初辨鼻生。二辨空生。三辨木生。今初。
阿難。若復此香。生於汝鼻。稱鼻所生。當從鼻出。鼻非栴檀。雲何鼻中有栴檀氣。稱汝聞香。當於鼻入。鼻中出香。說聞非義。
鼻能聞香。人所共知。香鼻有關。故設辨之。曰若香生於鼻。香為鼻所生。香應從鼻出。鼻非香體。雲何出生香氣。若鼻生香。聞義不成。今人稱汝聞香。香從鼻入。聞義乃成。若鼻不出香。則生義不成。總言之。鼻出香。而成生義。則非聞義。香入鼻。而成聞義。則非生義。今鼻既有聞香之義。則生香之義不成明矣。
二辨空生。
若生於空。空性常恆。香應常在。何藉爐中爇此枯木。
空不生香。亦為人所共知。為從空聞香。香從空來。故設辨之。若空生者。空性常恆不變。香應常生。無不生時。何須藉此枯木爇而生香耶。香不常在。則非空生明矣。
三辨木生。
若生於木。則此香質因爇成煙。若鼻得聞。合蒙煙氣。其煙騰空。未及遙遠。四十裡內。雲何已聞。
木不生香。因爇而香。故設辨之。曰。爇木生煙。未見生香也。若煙即香。聞香者合蒙煙氣。雲何煙騰未遠。而四十裡已聞香耶。香不在煙。即香不從木生也明矣。
三結成虛妄。
是故當知香鼻與聞。俱無處所。即嗅與香。二處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根。空。木。三法皆不生香故。香無出生之處。離此三法畢竟無香。故香無常住之處。聞與香相待而起。此文雖不辨聞。知香義。即知聞義故。香鼻與聞。俱無處所。以無處無不處故。即嗅與香。二處虛妄也。以無生處故。非因緣性也。以無不生處故。非自然性也。以非因緣非自然故。香體虛妄。本是如來藏妙真如性義成矣。此中說無生處無不生處者。凡有物。則可說生處。亦可說不生處。以無物故。無從說生處。亦無從說不生處。是故說無生無不生。二邊俱遣。
四示舌味二處。三。初試問舌味。二辨其生處。三結成虛妄。今初。
阿難。汝常二時。眾中持缽。其間或遇酥酪醍醐。名為上味。於意雲何。此味為復生於空中。生於舌中。為生食中。
眾生計舌根與味塵。一內一外。各有處所。以佛眼觀之。二俱虛妄。本如來藏。妙真如性。若不為然者。且問汝於持缽乞食時。或遇上味。於汝意雲何。此味為生於空中耶。為生於舌中耶。為生於食中耶。若有生。即有在處。若無生。言誰在耶。二時者。早時。中時也。佛制過午不食。故持缽只有二時也。
二辨其生處。三。初辨舌生。二辨食生。三辨空生。今初。
阿難。若復此味。生於汝舌。在汝口中。只有一舌。其舌爾時已成酥味。遇黑石蜜。應不推移。若不變移。不名知味。若變移者。舌非多體。雲何多味。一舌之知。
一舌知一味。如人在此而必不在彼。又如桃樹結桃。必不結李故。若舌已成酥味。更不移於蜜味。則處義方成。今舌遇酥知酥味。遇蜜知蜜味。處安在哉。若雲舌根雖遇蜜味。仍在酥味。而不變移者。雲何而名知味耶。若雲。知酥之舌外。另有知蜜之舌。而舌不變移者。今舌又非多體。一舌而知多味。即一舌而生多味。如一樹結桃而復結李。結杏。世無此理。舌生味塵。義不能成。
二辨食生。
若生於食。食非有識。雲何自知。又食自知。即同他食。何預於汝。名味之知。
若味生於食。處在食中。於舌無關。食是無情。故非有識。不應食自知味耶。縱食中有味。誰能辨哉。又若食自知其味。即同他食。則無干預於汝。雲何名汝為味之知耶。知味在舌。則味不生於食中明矣。
三辨空生。
若生於空。汝啖虛空。當作何味。必其虛空。若作鹼味。既鹼汝舌。亦鹼汝面。則此界人。同於海魚。既常受鹼。了不知淡。若不識淡。亦不覺鹼。必無所知。雲何名味。
味既不生舌。亦不生食。莫非生於空乎。若空生味。汝啖虛空。當作何味。設若虛空出生鹼味。則遍空皆鹼。既鹼汝舌。亦鹼汝面。若汝舌面俱鹼。人處鹼中。則此界人。豈不同海中之魚乎。人常在空間。了不知空外是何境界。如海魚常處鹼中。了不知鹼外是何境界也。鹼對淡而名。如魚既不知淡味。亦應不知鹼味也。鹹淡皆不知。雲何而名味耶。
三結成虛妄。
是故當知。味舌與嘗。俱無處所。即嘗與味。二俱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根。食。空。三法皆不生味故。味無出生之處也。而味常隨三法之有無。故味無常住之處也。嘗與味相待而起。此文雖不辨嘗。若知味義。即知嘗義。故曰。味舌與嘗。俱無處所。以無處無不處故。即嘗與味。二處虛妄也。無生處。即非因緣性也。無不生處。即非自然性也。以本非因緣非自緣故。舌味虛有其名。本體即如來藏。妙真如性也然矣。
五示身觸二處。三。初試問身處。二辨其生處。三結成虛妄。今初。
阿難。汝常晨朝以手摩頭。於意雲何。此摩所知。誰為能觸。能為在手。為復在頭。
眾生計身根與觸塵。一內一外。各有處所。以佛眼觀之。二俱虛妄。本如來藏。妙真如性。若不為然者。且問汝於晨朝以手摩頭。於汝意雲何。此摩所知。誰為能觸耶。誰為所觸耶。能為在手耶。在頭耶。若有能所。即為有觸。若其無觸。言誰在處耶。既無在處。對誰而言不在處耶。律制比丘。一日三摩其頭。示不忘出家之形也。此觸塵。若以外物為能觸。身為所觸。則能所分明。其妄難伸。今以自手觸自頭。頭手同體。本無觸處。眾生妄起觸想。由觸而分冷熱滑澀種種幻境。我人無始來。一念不覺。於真如體上自生分別。而有根身器界。並無外來之境。正如此義。不信萬法一體者。及不信一體上起種種幻境者。於此宜深思之。
二辨其生處
若在於手。頭則無知。雲何成觸。若在於頭。手則無用。雲何名觸。若各各有。則汝阿難。應有二身。若頭與手。一觸所生。則手與頭。當為一體。若一體者。觸則無成。若二體者。觸誰為在。在能非所。在所非能。不應虛空與汝成觸。
若身根在手。則手知觸。頭應無知。如人觸木。木不知觸。故曰。雲何成觸。若身根在頭。則頭知觸。手應無用。如木不能自觸其人。故曰。雲何成觸。若頭手各各有知。即各各能觸。既有二觸。應有二身。若頭手共生一觸。即頭手一體。如孤掌難鳴。故曰。觸則無成。若二體者。觸誰為在。若頭手同為觸。則無所觸之身根。若頭手同為身根。則又無能觸之觸塵。故曰。在能非所。在所非能。頭手之外。只有虛空。虛空無體。不應與汝成觸。觸義不成。處安在哉。
三結成虛妄。
是故當知。覺觸與身。俱無處所。即身與觸。二處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頭手皆不生觸故。觸無出生之處也。頭手皆能受觸故。觸無本住之處也。既無出生之處。又無本住之處。故曰。覺觸與身。俱無處所。無處。並無不處。即身觸二處虛妄耶。以無出生處故。非因緣性也。以無本住處故。非自然性也。因緣自然俱非故。本是如來藏。妙如性真。
六示意法二處。三。初試問意法。二辨其生處。三結成虛妄。今初。
阿難。汝常意中。所緣善惡無記三性。生成法則。此法為復即心所生。為當離心。別有方所。
意根緣法塵。法塵即前五塵之影子。落謝於藏識之中。為意根之所吸取。雖無實質。而能為心之軌持。令心生解。故名法塵也。此法略有三種性。凡於自他心相順者。名為善性。凡於自他心相逆者。名為惡性。不順不逆無可記別者。名為無記性。若順己逆人者。名為善中惡性。順人逆己者。名為惡中善性。眾生計意根法塵。各有處所。佛眼觀之。二俱虛妄。本是如來藏。妙真如性。若不為然者。且問。此法塵為復即心所生耶。為當離心別有方所耶。若有生處。即有在處。若無生處。法塵且無。處從何有乎。
二辨其生處。二。初辨即心是法。二辨離心有法。今初。
阿難。若即心者。法則非塵。非心所緣。雲何成處。
鐘鼓之聲。惟耳能知。醍醐之味。惟舌能知。五塵之影。惟意能知。外五根。有塵而有心。無塵則無心。內意根。因心而起境。無心則無境。外五根。只有了別義。無思量義。意根。只有思量義。無了別義。了別現在境也。思量過來境也。法塵不同五塵有實質。有似心法。故辨曰。若法即心者。是心即能緣。則非塵矣。即非心之所緣。處雲何成哉。
二辨離心有法。二。初總征。二別辨。今初。
若離於心。別有方所。則法自性。為知非知。
即心是法。義不能成。若離心外別有方所。當復二問。知耶。非知耶。
二別辨。二。初辨有知。二辨無知。今初。
知則名心。異汝非塵。同他心量。即汝即心。雲何汝心。更二於汝。
若有知者。即非塵性。則名為心。雖異於汝心。而亦非塵義。同他心量故。若非他心。即是汝心。雲何汝心之外。更有二汝之心耶。唯識宗。有以心緣心之說。正似此計。
二辨無知。
若非知者。此塵既非色聲香味。離合冷暖。及虛空相。當於何在。今於色空。都無表示。不應人間更有空外。心非所緣。處從誰立。
若無知者。是為塵性。既是塵性。必同外五。有其方所。此塵既非色。聲。香。味。及離合冷暖。五種有實之塵。又非虛空無實之塵。處當何在。人間只有色空二處。今於色空都無表示。不應虛空之外。更有藏法之處耶。縱空外有藏法之處。非眾生心所能緣。則法塵之處。誰為安立乎。
三結成虛妄。
是故當知。法則與心。俱無處所。則意與法。二俱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是心。而無知識。以是塵。而無方所。故曰。法則與心。俱無處所。以意根與法塵。俱無處所。故曰虛妄。以無出生處故。非因緣性也。以無本住處故。非自然性也。以因緣自然俱非故。本如來藏。妙真如性成矣。
四示十八界。二。初總征。二別示。今初。
復次阿難。雲何十八界。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六根六塵。更加六識。名為十八界。十二處與十八界。次第而成。非平等性也。古雲。十二處是開色合心。十八界是心色俱開。謂此中有六識及意根。共有七種心法。十一種色法故。其實開心不在此。六入文中。及十二處中。皆已開心故。經雲。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即開成六根心也。由六根而有六塵。六根緣六塵總相。未起分別心。根境合言。故名十二處。乃十八界之根本也。於六塵中。起差別相。於六根中。起差別心。(即六識)。差別相與差別心。各各隔絕不能融通。六種能緣心。及所緣十二處。故名十八界。十八界乃十二處之枝末也。是以十二處與十八界。心相各別。非止一種心境開合其說而已也。古解界者。因也。根塵為緣。能生識故。又種族也。根塵識各有種族故。觀今經雲。因眼所生。以眼為界。因色所生。以色為界等。又雲。無所表示。從何立界等。界是界限義。是隔斷義。是毗連義。並無因義。種族義也。而且界字無因等之解釋。今且作平常界字解。此科重在六識。根塵前已示明故。今帶說根塵者。以六識離根塵。則無分畔故。如田地離梗岸。則區域不分故。此故雖說根塵。實為表示六識。如立梗岸。實為分明田畝也。田畝本無區域。同為大地故。六識亦無界限。同是真如上假立名目故。為除眾生妄計。故曰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二別示。六。初示眼識界。乃至第六意識界。初三。初總征。二別辨。三結成。今初。
阿難。如汝所明。眼色為緣。生於眼識。此識為復因眼所生。以眼為界。因色所生。以色為界。
阿難前雲。昔聞佛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故曰。如汝所明。眼見托於色塵而生眼識。識為所生。根塵為能生。此一往而言也。若進步而言之。則三相皆不可得。故此征問阿難曰。此識為復因眼根所生。以眼為界耶。因色所生。以色為界耶。世間諸法。凡從彼生者。必同彼性。因色所生。只應識色。色外無識故。以根為界也。因眼所生。只應識眼。眼外無識故。以眼為界也。
二別辨。三。初辨從眼生。二辨從色生。三辨眼色合生。今初。
阿難。若因眼生。既無色空。無可分別。縱有汝識。欲將何用。汝見又非青黃赤白。無所表示。從何立界。
若眼根能生識心。則無須色空之塵。既無色空之塵。誰表分別之識乎。此如無梗岸。不成田畝。縱有汝識。而無色空。欲將以何為作用乎。此如縱有無梗岸之田地。亦不成田用。而汝之見。(即眼根)。又無青黃赤白之色可以表示。從何而立界乎。此如田地非特無彼岸。而此岸亦無。則界從何而立欤。
二辨從色生。
若因色生。空無色時。汝識應滅。雲何識知是虛空性。若色變時。汝亦識其色相遷變。汝識不遷。界從何立。從變則變。界相自無。不變其恆。既從色生。應不識知虛空所在。
若色塵能生識心。則識性屬色。遇虛空時。識心應滅。空不生識故。雲何今之眾生。而能分別虛空性耶。若色相生住異滅遷變時。汝亦識知色相遷變。而汝識性不遷不變。此如田地不動。而梗岸無定處。故曰。界從何立。若汝識心從色而變。亦成變性者。此如梗岸無定處。田地亦無定處。故曰。界相自無。若汝識心不從相變。而成恆常性者。既從色生。則始終皆色。不應識知虛空所在。識空則違色。違色即非恆故。如此識心。變與不變。界相不成。色生眼識。義不能成。
三辨眼色合生。
若兼二種。眼色共生。合則中離。離則兩合。體性雜亂。雲何成界。
眼生識。色生識。皆不能成。若眼色共生。有二問題。一者。眼色渾合一處而生。必離中間之識界。如兩岸合成一氣。必離中間之田地。非離中不能合故。合則中界不成矣。二者。眼色離間而生。一半屬根。則合有知。一半屬色。則合無知。如有田地。一面朝山。一面朝水。從山生者則合於山。從水生者則合於水。故曰。離則兩合。如此識心。既屬有知。又屬無知。無知與知渾然雜亂。如田地既屬山性。又屬水性。山水雜亂。雲何而成界畔乎哉。
三結成。
是故當知。眼色為緣。生眼識界。三處都無。則眼與色。及色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上辨明。不從眼生。不從色生。不從眼色合生。故曰。當知眼色為緣。生眼識界。三處都無。不從眼生。即不自生也。不從色生。即不他生也。不從眼色合生。即不共生也。離此三處。畢竟無識。即不無因生也。不自生。不他生。不共生。故非因緣性也。不無因生。故非自然性也。三處都無。識心虛妄明矣。非因緣性。非自然性。自是如來藏妙真如性矣。色界之界字。即識義。眼與色。皆成就界義也。兼能與所。故名三也。以下准此。
二示耳識界。三。初總征。二別辨。三結成。今初。
阿難。又汝所明。耳聲為緣。生於耳識。此識為復因耳所生。以耳為界。因聲所生。以聲為界。
耳聞托於聲塵。而生耳識。識為所生。耳聲為能生。此識與余五識隔斷。不通消息。外以聲為限止。內以耳為限止。而成中間之識界。此一往而言。若進步研究。則三界皆不可得。故此征問阿難曰。此識為復因耳所生。以耳為界耶。因聲所生。以聲為界耶。世間諸法。凡從彼生者。性必同彼。因耳所生之識。只應識耳。耳外無識故。以耳為界也。因聲所生。只應識聲。聲外無識故。以聲為界也。
二別辨。三。初辨從耳生。二辨從聲生。三辨耳聲合生。今初。
阿難。若因耳生。動靜二相。既不現前。根不成知。必無所知。知尚無成。識何形貌。若取耳聞。無動靜故。聞無所成。雲何耳形雜色觸塵。名為識界。則耳識界。復從誰立。
耳根若能生識。則無須動靜二種聲塵矣。動靜二相既不現前。耳根不能成知。知即聞性。耳離聲別無能知故。必無所知。亦無能知。能所對待故。知尚無成。識何形貌乎。如稻麥之種能生芽。則無須水土之緣。水土二緣不現前。稻麥種不能生。種離水土。別無能生故。既無能生必無所生。生尚不成。芽何形貌耶。若取耳中聞性而為識界者。若無動靜之聲。聞無所成。雲何而取耳之形狀。而生識界也。形狀是身根。故遇雜色。則為觸塵。所生名為身識界。然則。耳識界。復從何立耶。如是辨明耳生識界。無有是處。
二辨從聲生。
若生於聲。識因聲有。則不關聞。無聞則亡聲相所在。識從聲生。許聲因聞而有聲相。聞應聞識。不聞非界。聞則同聲。識已被聞。誰知聞識。若無知者。終如草木。
若識生於所聞之聲。識因聲有故。則無關於能聞之聞。若無能聞之聞。則失聲相所在。聲相且無。雲何生識耶。縱許聲因聞而有聲相。而雲識從聞生者。然則。聲在聞中。聲若生識。聞必得知。故曰。聞應聞識。若聞聲而不聞識。則識非聲之種類。即非聲界矣。若聞識者。則識同為所聞之聲。既已被聞所聞。誰知他是能聞之識耶。若識同聲。而無知者。終如草木。識非草木故。聲生識義。無有是處。
三辨耳聲合生。
不應聲聞雜成中界。界無中位。則內外相。復從何成。
以上內根外塵。皆無生識之理。分雖不生。合恐能生。故試問而辨之雲。不應聲塵與耳聞和雜而成中間之識界耶。雜成之中。中即無中。如兩物離間。方成中相故。今根塵雜和。內不內。外不外。故無識界之中位。若無識界之中位。內根外塵之相。從何而成乎。以有中。故有內外。無中故。內外不成。
三結成。
是故當知。耳聲為緣。生耳識界。三處都無。則耳與聲。及聲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上辨明。非耳生。非聲生。非耳聲合生。故曰。當知耳聲為緣。生耳識界。三處都無。不從耳生。即不自生也。不從聲生。即不他生也。不從耳聲合生。即不共生也。離此三處。畢竟無識。即不無因生也。非自生。非共生。故非因緣性也。非無因生。故非自然性也。三處都無。識心虛妄明矣。根塵識三。非因緣自然性。即如來藏妙真如性。明矣。
三示鼻識界。三。初總征。二別辨。三結成。今初。
阿難。又汝所明。鼻香為緣。生於鼻識。此識為復因鼻所生。以鼻為界。因香所生。以香為界。
鼻根托於香塵而生識。識為所生。鼻香為能生。此識為鼻香隔斷。不與余五識通消息。外以香為界止。內以鼻為界止。而成中間之香識界也。此隨世情而言。若究竟考實。則三界皆不可得。故復征問阿難曰。此識為復因鼻所生。以鼻為界止耶。因香所生。以香為界止耶。因鼻所生之識。只應識鼻。鼻外無識故。以鼻為界止也。因香所生之識。只應識香。香外無識故。以香為界止也。
二別辨。三。初辨從鼻生。二辨從香生。三辨根塵合生。今初。
阿難。若因鼻生。則汝心中以何為鼻。為取肉形雙爪之相。為取嗅知動搖之性。若取肉形。肉質乃身。身知即觸。名身非鼻。名觸即塵。鼻尚無名。雲何立界。若取嗅知。又汝心中以何為知。以肉為知。則肉之知。元觸非鼻。以空為知。空則自知。肉應非覺。如是則應虛空是汝。汝身非知。今日阿難。應無所在。以香為知。知自屬香。何預於汝。若香臭氣。必生汝鼻。則彼香臭二種流氣。不生伊蘭。及栴檀木。二物不來。汝身嗅鼻。為香為臭。臭則非香。香應非臭。若香臭二俱能聞者。則汝一人。應有兩鼻。對我問道。有二阿難。誰為汝體。若鼻是一。香臭無二。臭既為香。香復成臭。二性不有。界從誰立。
若香識界。因鼻而生者。鼻當自有實體。若鼻無自體。則生識之說。可不攻而自破矣。是故問汝。以何為鼻。為取肉形雙垂爪之浮根塵為鼻耶。為取嗅知聞性為鼻耶。若取肉形。肉質是身根。非鼻根也。身根之知。是為觸塵。非香塵也。若取嗅知。且復問汝。以何為知。若以浮塵之肉形為知。則肉之知。元是觸塵。非鼻根也。鼻體且不可得。言誰生識耶。垂爪之中有二空。若以空為知者。空在身外。空則自知。肉應非覺。空若有知。空即是汝。汝身非知。身即非汝。空無在處。今日阿難應無所在。汝今有在。虛空非汝也。鼻空以外。更有香塵。若以香為知。香塵亦在汝外。知自屬香。何干預於汝耶。若香臭二氣。不外於汝。而從汝鼻生者。則彼流行之臭氣。不生伊蘭。流行之香氣。不生栴檀木。設若伊蘭及栴檀木。二物不來。汝自嗅其鼻。為香耶。為臭耶。設若汝鼻是香則不能聞臭。是臭。則不能聞香。無二鼻故。若香臭二氣俱能聞者。則汝一人應有二鼻。一鼻聞香。一鼻聞臭故。如此對我問道有二阿難。既有二鼻。即有二身故。身若有二。則不知誰為汝之真體耶。是二不成。若鼻是一者。則香臭雜入一鼻。應無二體。臭既可以為香。而香亦可以成臭。即香不香。臭不臭。二性不有。則香識之界。從誰而立耶。以上之香。即香為識。以下之香。從香生識。香雖重出。而義不同也。
二辨從香生。
若因香生。識因香有。如眼有見。不能觀眼。因香有故。應不知香。知即非生。不知非識。香非知有。香界不成。識不知香。因界則非從香建立。
若香生識。識不知香。何以故。如眼生見。見不見眼故。是故因香有識。應不知香。若知香者。識即非香所生。不知香者。即不名為識。結果則只能知香。不從香生。決不能不知香。而從香生也。若香非鼻識所知。而識外有香者。則香界不成矣。若識不能知香。而香外有識者。則汝雲。因香所生之識界。非從香建立可知矣。
三辨鼻香合生。
既無中間。不成內外。彼諸聞性。畢竟虛妄。
兩邊皆無生識之理。則中間之識界不成。無中故。則內根外塵亦無從成立。則汝所明鼻香為緣。生鼻識界。義不能成。而彼諸聞香之性。畢竟成虛妄矣。
三結成。
是故當知。鼻香為緣。生鼻識界。三處都無。則鼻與香。及香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結成之文。與前眼色耳聲。只換鼻香二字。余義皆同。故不復述。
四示舌識界。三。初總征。二別辨。三結成。今初。
阿難。又汝所明。舌味為緣。生於舌識。此識為復因舌所生。以舌為界。因味所生。以味為界。
舌味為舌識之生緣。識生於味故。識不出味。故以味為界。余如前說。
二別辨。三。初辨從舌生。二辨從味生。三辨舌味合生。今初。
阿難。若因舌生。則諸世間。甘蔗。烏梅。黃連。石鹽。細辛。姜桂。都無有味。汝自嘗舌。為甜為苦。若舌性苦。誰來嘗舌。舌不自嘗。孰為知覺。舌性非苦。味自不生。雲何立界。
甘蔗味甜。中央之味也。烏梅性酸。東方之味也。黃連性苦。南方之味也。石鹽性鹼。北方之味也。細辛姜桂性辛。西方之味也。此五為正味。若五味參雜。則有無量味。總名為之味塵也。若舌根能生識界者。則無須味塵。若此五味都不現前時。汝自嘗舌根。為甜耶。為苦耶。若不知甜苦。焉名生識哉。設若舌根是苦。舌已成塵。誰來嘗舌之苦味耶。舌不自嘗。如味不自味。眼不見眼。不知舌外孰為嘗舌之知覺也。設若舌性非苦。而又無姜桂等。則味等不應自己而生耶。味不自生。則識界從何建立耶。是故舌生識界。無有是處。
二辨從味生。
若因味生。識自為味。同於舌根。應不自嘗。雲何識知是味非味。又一切味。非一物生。味既多生。識應多體。識體若一。體必味生。鹹淡甘辛。和合俱生。諸變異相。同為一味。應無分別。分別既無。則不名識。雲何復名舌味識界。不應虛空生汝心識。
若識界因味塵而生者。則無須舌根為緣。識從味生。識即是味。故曰。識自為味。味無舌根。同於舌根無味。舌不自嘗。味亦不自嘗。味因嘗而後有。若無嘗。雲何而知是味非味耶。又一切味非一物所生。味既多。生識亦多。故曰。識應多體。識無多體故。生義不成。識若一體。而體必從一味生者。不應知多味。如鹹淡甘辛。及眾和合之味。或一物俱生多味之味。和合即造成之味。俱生乃生成之味。如此諸變異之味。相同為一味。應無分別。以識體是一。無多知之能力故。分別既無。則同無情。又不應名為識矣。識名且不可得。雲何復名舌根味塵之識界耶。有法皆不能生識。虛空又非能生之處。故曰。不應虛空生汝識心耶。如此從味生識。無有是處。
三舌味合生。
舌味和合。即於是中元無自性。雲何界生。
舌味和合所生之識。生即無生。無自性故。離舌味畢竟無識故。識體且無。兩邊之界。從何而生乎。
三結成。
是故當知。舌味為緣。生舌識界。三處都無。則舌與味。及舌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舌味為緣。生舌識界。是為世間之見解。今依佛法究竟。則了然無生。
五示身識界。三。初總征。二別辨。三結成。今初。
阿難。又汝所明。身觸為緣。生於身識。此識為復因身所生。以身為界。因觸所生。以觸為界。
身根與觸塵。為身識之生緣。識生於觸故。識不出觸。故以觸為界。余如前。
二別辨。三。初辨從身生。二辨從觸生。三辨身觸合生。今初。
阿難。若因身生。必無合離二覺觀緣。身何所識。
若身根能生識界者。則無須離合二種觸塵矣。觸塵是發覺觀之緣。若離觸塵。身雖有覺。發起無由。設許身能發覺。將何為所識乎。若無所識。但有能識。未之有也。
二辨從觸生。
若因觸生。必無汝身。誰有非身。知合離者。
若觸塵能生識界者。則無須汝身。識在觸塵。汝身無知。不知誰有身而不知離合耶。又不知誰有非身而能知離合耶。
三辨身觸合生。
阿難。物不觸知。身知有觸。知身即觸。知觸即身。即觸非身。即身非觸。身觸二相。元無處所。合身即為身自體性。離身即是虛空等相。內外不成。中雲何立。中不復立。內外性空。則汝識生。從誰立界。
物不觸知。即物不知觸也。身知有觸。即身能知觸也。此二句標明觸本無觸。因知而有也。如二物相觸。無知觸者。即不名觸故。知身即觸。知觸即身。此二句標明身觸互成。離身必無觸。離觸即無身故。即觸非身。即身非觸。此二句標明身觸互奪。如一物不應有二名。今一肉質上。負身觸二名。是故奪之。名觸更不能名身。此以觸奪身也。名身更不能名觸。此以身奪觸也。互相陵奪。二俱不成。故曰。身觸二相。元無處所。合身即為身自體性者。如將觸頭之手。合歸於一身。則皆是身之自體性。並無二相也。離身即是虛空等相者。言離頭手以外。只有虛空等相。更無能觸所觸也。內根身。外觸塵。皆不成立。中間之識界。雲何成立乎。此上由二邊不立。而顯中界不成也。中不復立。內外性空。此由中界不立。而顯二邊不成也。如此生識之說。可以知其虛妄矣。
三結成。
是故當知。身觸為緣。生身識界。三處都無。則身與觸。及身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身觸為緣。生身識界。是為方便之說。此依究竟而論。三處都無。
六示意識界。三。初總征。二別辨。三結成。今初。
阿難。又汝所明。意法為緣。生於意識。此識為復因意所生。以意為界。因法所生。以法為界。
法相宗雲。法塵有五種色相。一極迥色。二極略色。三定自在所生色。四受所引色。五遍計所執色。六根對六塵。各有界限。不容紊亂。彼以色塵。而作法塵。已妄謬矣。更將非色而作色。謬之甚矣。今將五種法處色。分別明之。以待識者。極迥色者。迥遠也。如鳥飛於空中。飛至極遠處。則眼不能見。惟意想中似覺鳥飛。故名極迥色。其實非極迥色。乃意識緣過去境也。若意識真能緣極迥色相者。當知飛去之鳥。或高或低。或飛或止。若不知者。何言意識緣極迥色耶。極略色者。略小也。如一大物。漸分析而至極小。眼不能見。意想猶覺有此分析之相。故名極略色。其實非意識能緣極略色。乃意識思想過去境也。若意識真能緣極略色者。且問。此極略之色。作何形狀耶。若有形色。依然眼家之境。若無形色。即名虛空。空相亦是眼家之境。非意識所能緣也。又極略色。不論略至何處。終是外塵。絕非意識所知。知即越界故。三定所生色者。即定中所見之境也。世間之境。由業力所生。種種違礙。不能自在。定中之境。由定力所成。身心無礙。故曰定自在所生色。此色更非意識所能緣。以入定時。意識不起故。意識不歇。決不能定故。又定中境界。亦由眼知。非由意知也。如人入夢。六識雖不起。而夢中之境。終因眼而見也。定境雖非凡夫所知。以此類推。可想見矣。四受所引色者。謂比丘受具時。眼觀壇儀。耳聽羯磨。作法後。名為得戒。因受戒之詞。而引起自心中無作戒體。故曰。受所引色。此亦非意識所緣之境。戒體即心。非所緣故。若雲。受戒之詞。是聲塵。耳根之境。亦非意識所緣也。五遍計所執色者。於五塵境上。計長短方圓。青黃赤白。大小高低等相也。此亦非意識所緣之境。如於色塵上起青黃赤白相。是眼家之相也。無眼定不能分別眾色故。如於聲塵上起遠近高低等相。是耳家之境也。無耳定不能分別音聲遠近高低故。當知外五根。是內意根之門戶。意家所有之法。無不由五根而來。如生盲人眼不見青黃赤白等色。意決定不能起青黃赤白等思想故。是故佛說法塵。是前五塵落謝的影子。即過去境。離五塵外。更無法塵。彼於法塵外。另立法處五色。荒謬無根。違背佛說。故略辨之。免誤後學雲爾。
二別辨。二。初辨從意生。二辨從法生。今初。
阿難。若因意生。於汝意中。必有所思。發明汝意。若無前法。意無所生。離緣無形。識將何用。又汝識心。與諸思量。兼了別性。為同為異。同意即意。雲何所生。異意不同。應無所識。若無所識。雲何意生。若有所識。雲何識意。唯同與異。二性無成。界雲何立。
若意能生識者。識在汝意中。必有所思想。當能發明汝意是何狀況。若不能發明。識不在意中也。若無前法塵。意無所生之識。則識不在意外也。縱然意外有識。離所緣之法塵。識無形相。將作何用乎。以上明識無在處也。又汝識心。謂識性也。與諸思量。謂意根也。兼了別性。謂意識也。為同為異者。心意與意識比較。是同是異也。意識若同意根。則識即意。雲何而意能生識。識為意所生耶。若意識異於意根。則識不同意。應無所識。有識即同意故。若無所識。則同外塵。不是意所生。有情不應生無情故。若有所識。則同內根。雲何而有識與意之分別耶。同則。無界可立。異則有界可立。無同無異故。有界無界。皆不可立也。
二辨從法生。
若因法生。世間諸法。不離五塵。汝觀色法。及諸聲法。香法。味法。及與觸法。相狀分明。以對五根。非意所攝。汝識決定。依於法生。汝今谛觀。法法何狀。若離色空。動靜。通塞。合離。生滅。越此諸相。終無所得。生則色空諸法等生。滅則色空諸法等滅。所因既無。因生有識。作何形相。相狀不有。界雲何生。
若識因法而生者。能生之法必有自體。無體不能生故。考世間諸法。不離五塵。汝觀眼界有色法。耳界有聲法。鼻界有香法。舌界有味法。身界有觸法。如是五法。對於五根。相狀分明。毫不雜亂。皆非汝意根所收攝。然汝不信此說。而決定謂識依於法生者。當如色法聲法。相狀分明。汝今谛觀法法是何形狀耶。然法法非不有也。但不真實耳。所謂不真實者。前五塵是相。法塵是影。離相必無影故。如色法。有色空二相。聲法。有動靜二相。香法。有通塞二相。味法。有甜淡二相。觸法。有離合二相。由此五法。而有法法生滅二相。當知生滅二相。非是實有。何以故。生即色空諸法等生。離色空外別無生法故。滅即色空諸法等滅。離色空外別無滅法故。以上總明法法是假名。無有實體故。結雲。識界所依之因既無。因之而生之識作何形相耶。能生既無。所生安有乎。形相且無。界從何生哉。以下無合生之辨。簡文也。合生本是重文故。無須辨也。讀經者。當以義求。不可以文生執。此經明說意識不緣外五塵。言意識緣色法者。其非可知。
三結成。
是故當知。意法為緣。生意識界。三處都無。則意與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以上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總是眾生生起之歷程也。其中法法顯示非因緣非自然性。雙遣二邊也。前征心之空。與顯見之不空。而成此空不空也。若對後七大。此系雙遣二邊。以此文法法皆雲虛妄故。彼是獨顯中道。七大文法法皆雲周遍法界故。七大之不空義。合四科空義。成空不空如來藏性。四科與七大。其名雖異。其實非二。何以故。七大是單純法。四科是組織法。如紗與布。名二體一故。所謂四科是眾生生起之歷程者。一念未生以前。離諸名相。忽起一念能覺之心。即名識陰。識初趣境。名為行陰。識起境想。名為想陰。想結成相。識生領納。名為受陰。對識之相。名為色陰。略言之。即一念不覺起心色二法。亦名見相二分。唯識雲。五陰是合色開心。其實此時初立心色。未到開時也。雖雲行。想。受。即識趣色。中間經過之形相。非識外另有行想受也。常言受想行三。皆為心法。其實此三。不但心法。亦兼色法。以無色法不成受想行故。總而言之。五陰是色心對立。色是色法。識是心法。受想行是心色和合法故。以下六入。方是開心。如謂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是也。六塵。方是開色。開色時。必定開心。開心。必定開色。如雲。開色不開心。開心不開色。萬無此理。心色相待而起。無色不能成根。無根不能顯色故。即無獨生之色。亦無獨生之心也。所謂開色者。以一色法為體。如擊色則有聲。聞色則有香。嘗色則有味。以色加身則有觸。總此五塵名之為法。六塵從一色法而有。故名開色。六根對六塵名十二處。若再開六根之心。則有種種差別心。(即六識)。若再開六塵之色。則有種種差別相。十二處加六識。名十八界。心色至此更無所開。眾生之法盡矣。是故余謂四科是眾生生起之歷程也。若眾生還滅。亦須經歷此程。滅六識。即轉凡夫成小乘也。滅六根。即轉小乘向大乘也。滅五陰。即轉眾生成佛也。此系豎論四科也。若橫論四科。則各具三義。眾生是有。二乘是空。菩薩不有不空。此經談大乘妙理故。四科皆不有不空也。是故小乘雖破五陰。其實但破有。(色身)。不破空。(意身)。究竟所破者。但六識而已。是故佛說小乘。但得人我空。法我不空也。小乘若了六根之空相亦非實有。即能回心向大。六根有無之相皆不可得。則五陰究竟空。名為成佛。以離六根別無五陰故。五陰是心色之總相。可名八識。十二處是七識。十八界是六識也。法相宗。建立十八界。謂一切法有。成立有宗。此經大破十八界。反對彼宗。彼宗就此謂本經是偽造。余謂佛教破十八界不獨此經。經經皆然。如諸小乘經。無不說世間一切法無常苦空。如諸部般若經。無不說一切法空。如楞伽經說。五法三自性皆空。如華嚴經說。三界若空華。乃至吾佛說法四十九年。無非是空諸所有。未曾建立一字。是故余說。法相宗是破壞佛教的魔法。我等學佛者不可不知也。
二以七大示。二。初阿難疑問。二如來開示。今初。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來常說和合因緣。一切世間種種變化。皆因四大和合發明。雲何如來。因緣自然。二俱排擯。我今不知斯義所屬。惟垂哀愍。開示眾生。中道了義。無戲論法。
如來於小乘法中。常說四大和合成一切法。一切法是因緣所生。非自然而有。雲何今說一切法。非因緣生。亦非自然有。因緣自然。二俱排遣擯斥。我知世間一切諸法。不屬因緣。即屬自然。離卻因緣自然二義。我實不知何處歸屬。惟求如來哀愍開示。中道了義。不落二邊。無戲論法。了義。即究竟義理。不同小乘談理不盡也。戲論。即兒戲之論。非真實說也。
二如來開示。二。初責許。二正示。初二。初責迷。二許說。今初。
爾時世尊。告阿難言。汝先厭離聲聞緣覺。諸小乘法。發心勤求無上菩提。故我今時。為汝開示第一義谛。如何復將世間戲論。妄想因緣。而自纏繞。汝雖多聞。如說藥人。真藥現前。不能分別。如來說為真可憐愍。
世尊因阿難厭小乘求大乘。故將世間一切浮塵諸幻化相破盡。離世間因緣自然之戲論。不落二邊。顯示妙真如性第一義谛。怪哉阿難。汝何復將世間戲論妄想(即自然)。因緣。而自纏自繞。真第一義谛現前。不知采取。復求如來開示第一義谛。阿難雖多聞法名。不識真法。猶如世間之人。口說甘草黃蓍。他人以甘草黃蓍投之。彼不知取。反向他人求甘草黃蓍。此人只知藥名。不知藥體。如阿難說第一義。不知第一義是何物。迷倒如斯。如來說為真可憐愍者。
二許說。
汝今谛聽。我當為汝分別開示。亦令當來修大乘者。通達實相。阿難默然。承佛聖旨。
實相。即中道了義無戲論法。亦即諸法真性。凡夫所緣。皆獨影境。二乘所緣是帶質境。惟大乘通達性境。即實相也。
二正示。二。初總示。二別示。初二。初牒前所問。二發明中道。今初。
阿難。如汝所言。四大和合。發明世間種種變化。
四大。即地水火風也。無而忽有曰變。有而忽無曰化。言四大合成之法。皆不免生住異滅。故曰。種種變化。
二發明中道。
阿難。若彼大性。體非和合。則不能與諸大雜和。猶如虛空。不和諸色。若和合者。同於變化。始終相成。生滅相續。生死死生。生生死死。如旋火輪。未有休息。阿難。如水成冰。冰還成水。
大性。即地水火風等七大之性也。地等而稱大者。其性周遍故。其量無涯故。包含一切故。又大種性。能生一切物故。世人謂地等七大。聚則萬物生。散則萬物滅。有和合有不和合義。其實不然。何以故。若彼大性。體不和合者。則不能與諸大雜和成萬物。猶如虛空。不與諸色雜和。今不然故。無不和合性也。若和合則同於世間諸變化相。終而復始。始復成終。始終相成。無有了期。生滅相續。生而復死。死而復生。生之又生。死之又死。如旋火輪。未有休息。如水成冰。比四大合成萬物。冰還成水。比萬物散而還成四大。今不然故。無和合性也。如是諸大。非和合。非不和合。遠離二邊。即中道了義無戲論法也。
古解四科與七大雲。前四科近取諸身。後七大遠取諸物。又有雲。前悟一身。後融萬法。彼不知四科中。不但是身。亦有塵故。七大中。又不但是物。亦有心故。所以正脈皆非之也。正脈雲。四科即七大之別相。七大是四科之總相。余謂七大是種子。四科是現行。四科是同分妄見。七大是別業妄見。四科是因緣和合性。七大是自然不和合性。和合是因緣之現相。因緣是和合之種性。自然是不和合之種性。不和合是自然之現相。和合與因緣。自然與不和合。各有用意。非一概而論也。如世間稻麥種子。得水土為緣。則生根發芽。種子。是自然性。是不和合相。芽。是因緣性。是和合相。七大與四科。亦復如是。七大是自然性。是不和合相。四科是因緣性。是和合相。此因緣性與自然性不同。即四科與七大不同也。自然是性中之性。不和合是性中之相。因緣是相中之性。和合是相中之相。然此諸法。皆因一念不覺而有。雖非本性之所有。而實本性之所成。故後文雲。離即離非。是即非即。蓋此義也。不了此義者。說和合即因緣。說不和合即自然。又說四科是內身。七大是外物。不知自然是七大之性。因緣是四科之性也。不和合是七大之相。和合是四科之相也。離四科則無因緣之可說。離因緣亦無四科之可說。離七大則無自然之可說。離自然亦無七大之可說。四科有性有相。有心有境。七大亦有性有相。有心有境。是故不可說和合即因緣。不和合即自然。四科是內身。七大是外物也。
二別示。七。初示地大。二示火大。三示水大。四示風大。五示空大。六示見大。七示識大。初三。初示地性。二破妄計。三責迷執。今初。
汝觀地性。粗為大地。細為微塵。至鄰虛塵。析彼極微。色邊際相。七分所成。更析鄰虛。即實空性。
地性即色性。粗觀似合成。可分析故。細究則非合成。何以故。觀色之粗相即大地。色之細相即微塵。如先將大地分成七份。再將每份分七份。乃至分至微塵。更將一微塵分七。則成牛毛頭塵。將牛毛頭塵再分七。則成羊毛頭塵。羊毛頭塵更分七。則成兔毛頭塵。兔毛頭塵更分七。則成鄰虛塵。鄰虛者。與虛空相鄰。言色之最極之微。至於色之邊際也。若更析鄰虛。則成空性矣。如此大地。既可以分成虛空。虛空亦可以合成大地。若虛空不能合成大地。大地亦不能分成虛空明矣。此正示地性非和合。非不和合義也。
二破妄計。三。初依計立論。二牒定所問。三正破妄計。今初。
阿難。若此鄰虛。析成虛空。當知虛空。出生色相。
色析成空。空應能出色。如水成冰。冰還成水。此世間自然之理也。此系借易破難之法。如說鄰虛不能析成虛空。人必不信。若說虛空不能合成鄰虛。人必信故。
二牒定所問。
汝今問言。由和合故。出生世間。諸變化相。
此系阿難請問之詞。欲破其計。故牒言之。
三正破妄計。五。初破色非合成。二破空非合成。三色不合空。四空不合色。五決定非合。今初。
汝且觀此一鄰虛塵。用幾虛空和合而有。不應鄰虛合成鄰虛。
虛空無體。不墮諸數。而問用幾虛空者。明知故問。令悟色相。非虛空合成也。虛空之外。只有鄰虛。更無別物。不應鄰虛合成鄰虛耶。言其已有鄰虛。何須用合。若無鄰虛。誰為合者。故曰。不應鄰虛合成鄰虛也。世間合法。只可以小合成大。以多合成一。絕無以自合成自。即不應鄰虛合成鄰虛也。亦無以無合成有。即不應虛空合成鄰虛也。即此一辨。可知和合成色是妄計。非實事也。
二破空非合成。
又鄰虛塵析入空者。用幾色相合成虛空。
此明虛空亦非色相合成。益顯鄰虛析成虛空。乃是妄計。非真有色相能成空也。不可合。即不合析。可析。決可合故。世間法不外色空。此二皆非和合。可知阿難所問。世間和合諸變化相。皆是妄計矣。
三色不合空。
若色合時。合色非空。
色本不可合。縱使可合。亦只合色成色。決無合色成空之理。
四空不合色。
若空合時。合空非色。
空亦不可合。設使可合。亦只合空成空。決無合空成色之理。
五決定非合。
色猶可析。空雲和合。
色猶可析。言色法雖不可合。而猶可分析也。若虛空者。且不可析。雲何而合耶。此決定非合。即決定合色是妄計也。
三責迷執。二。初責迷真。二責執妄。今初。
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色真空。性空真色。清淨本然。周遍法界。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阿難從無始來。迷失本性。更不復見。故曰。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的色。離一切相。故曰。性色真空。性以空為色。故曰。性空真色。色即空。空即色。不同相法具一切相。以相為色也。凡和合而成者。名因緣性。非和合者。名自然性。此二各有所依之緣。非清淨性也。非和合。非不和合者。不假造作。無所依緣。所謂靈光獨曜。迥脫根塵。故曰。清淨本然性也。世間有情無情。凡所有法。無不同具此性。故曰。周遍法界。性色本無形相。故能隨眾生心現種種相。如眾生見大地是土沙。小乘見大地是虛空相。菩薩見大地是七寶所成。佛見大地是不可思議境界。故曰性色本無相。乃應眾生心量而現相。眾生心淨則土亦淨。眾生心垢則土亦垢。心大則土大。心小則土小。心有則土有。心無則土無。故曰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責執妄。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當知世間眾生心。本無差別。而有種種不同者。乃由眾生業報所感。眾生之善惡業。由漸漸造成。亦由漸漸受報。報而又作。作而又報。所作所報。不得停留。是故世間諸相亦變化不停。眾生業盡。則變化相亦盡。故曰循業發現。無知識者。不了變化之義。惑為因緣。或自然性。然此皆是眾生攀緣六識心。不了性色真義。妄為計度。而有因緣自然之分別計度也。又不但因緣自然是假名。乃至但凡有所說者。都是無實義。如古之外道說。天生。時生。方生。塵生等。今之科學發明。唯心。唯物。一元。多元。原子。電子。素子等。皆未得諸法之真義。七大是隨眾生心量所發現。十法界各各不同。是名別業妄見也。人人所見皆同。是名同分妄見也。循業發現之業。即三細相中之業相。四大是本有種性。業識是習氣。四大之種性受業識之習氣熏。而成能生之種子。生起萬物之現行。故曰。循業發現。世人說。現行是因緣生。種性是自然有。識心分別計度者。七識分別而有大種。六識計度而有現行。大種是依他性。現行是遍計性。唯識三十論雲。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即七識分別生起諸大種性也。
二示火大。三。初示火性。二破妄計。三斥迷執。今初。
阿難。火性無我。寄於諸緣。汝觀城中。未食之家。欲炊爨時。手執陽燧。日前求火。
我者。自主之義。火無自立之能。故曰無我。依於柴薪而現。故曰寄於諸緣。陽燧。取火鏡也。炊。煮也。爨。煙囪也。
二破妄計。二。初標和合。二破和合。今初。
阿難。名和合者。如我與汝。一千二百五十比丘。今為一眾。眾雖為一。诘其根本。各各有身。皆有所生氏族名字。如捨利弗。婆羅門種。優樓頻螺。迦葉波種。乃至阿難。瞿昙種性。
多人合為一眾。如四大合為一身。此定其和合之格式也。眾中之人各有姓氏名字。如一身中具有四大也。今火是鏡日等合成。火中亦應有鏡有日可辨。若火中無鏡日。如眾中無人。身中無四大。則合義不成矣。婆羅門。此雲淨行。姓也。優樓頻螺。此雲木瓜林。名也。迦葉波。此雲大龜氏。姓也。瞿昙。此雲地最勝。姓也。
二破和合。二。初總征。二分破。今初。
阿難。若此火性。因和合有。彼手執鏡。於日求火。此火為從鏡中而出。為從艾出。為從日來。
鏡即陽燧也。今之老光眼鏡。亦能取火。艾葉揉細成絨。經火即著。以鏡照於日下之艾。艾即成燃。究竟此火從鏡出耶。從艾出也。從日來耶。不得而知。若有來處。可名和合而有。若無來處。可名不和合而有。離此二則。顯然是清淨本然性矣。
二分破。四。初破日來。二破鏡出。三破艾生。四破自生。今初。
阿難。若日來者。自能燒汝手中之艾。來處林木皆應受焚。
若火從日而下來人間者。則汝手中之艾當日即燒。無須藉鏡。若火自能燒艾。則來處之林木皆應受焚。不應但燒手中之艾。而不燒林木。火從日來者。無有是處。
二破鏡出。
若鏡中出。自能於鏡出然於艾。鏡何不镕。纡汝手執。尚無熱相。雲何融泮。
玻璃鏡。是結晶體。火炙即镕。鏡若出火然艾。鏡體何不镕化耶。镕。冶也。纡。屈曲萦繞也。謂屈曲手指。萦繞鏡柄也。手執鏡柄。尚無熱相。然恐鏡於日下。雖暫時不镕。久可镕化者。亦應先有熱相。熱相且無。雲何融泮。融。和也。泮。流動也。即堅體镕成液體也。
三破艾生。
若生於艾。何藉日鏡。光明相接。然後火生。
若火生於艾。艾自生火。何藉日鏡光明相接而後火生耶。艾不自燒。何言火從艾生耶。
四破自生。
汝又谛觀。鏡因手執。日從天來。艾本地生。火從何方游歷於此。日鏡相遠。非和非合。不應火光無從自有。
日鏡艾三。來處不同。皆非生火之地。汝且谛觀。火從何方游行經歷於此。此問火之生處也。日鏡相遠。非和非合。此明不共生也。不應火光無從自有。此明火不自生也。火無生處。可名無生。無生即清淨本然性也。
三斥迷執。二。初斥迷真。二斥執妄。今初。
汝猶不知如來藏中。性火真空。性空真火。清淨本然。周遍法界。隨眾生心。應所知量。阿難。當知世人。一處執鏡。一處火生。遍法界執。滿世間起。起遍世間。寧有方所。
性火真空。言真火無形也。性空真火。言真空即火也。真空。揀頑空也。真火。揀有形之火也。離諸名相。故曰清淨。不生不滅。故曰本然。無處不有。無時不然。故曰。周遍法界。火既周遍法界。雲何世間有處有火。有處無火耶。當知火無方所。隨眾生心量而有。眾生心量有。火亦因之而有。眾生心空。火相亦空。十法界眾生心量不同。十法界火相亦不同。故曰。隨眾生心。應所知量。阿難。且以人之一類驗之。一處執鏡。一處有火。遍法界執。滿世間起。其火寧有方所乎。
二斥執妄。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解如前地大。
三示水大。三。初示水性。二破妄計。三斥迷執。今初。
阿難。水性不定。流息無恆。如室羅城。迦毗羅仙。斫迦羅仙。及缽頭摩。诃薩多等。諸大幻師。求太陰精。用和幻藥。是諸師等。於白月晝。手執方諸。承月中水。
水性不定。遇冷氣。則凝而下降。遇熱氣。則散而上升。處高則流。處卑則息。故曰。流息無恆。迦毗羅。此雲金頭。以形而名也。斫迦羅。此雲輪。自謂理圓如輪。能摧他宗也。缽頭摩。此雲赤蓮花。以住處而名也。诃薩多。此雲海水。亦依住處而名也。仙者。超脫塵俗也。此諸人修道得通。故稱仙人。大幻師者。能作幻術之師也。幻術者。采取人物之精華。以太陰水精和之。食之者。長生不死。或以陰精之水和成幻藥。以眩惑人之心目。能令有者無。無者有。大者小。小者大等。故稱幻師也。白月晝。即有月光之中夜也。方諸。即取月中之水之珠也。王充論雲。以十一月。壬子日。中夜北方。煉五方石為之。其狀如盂。向月則得津。即陰燧也。方諸。其即此乎。水為人所共知。知其來源者鮮矣。
二破妄計。二。初總征。二分破。今初。
此水為復從珠中出。空中自有。為從月來。
此總問水之來處也。珠。即方諸也。
二分破。四。初破月來。二破珠出。三破空生。四破自生。今初。
阿難。若從月來尚能遠方令珠出水。所經林木。皆應吐流。流則何待方珠所出。不流明水非從月降。
水從月來。能令方諸出水。亦應能令林木出水。方諸林木同一物故。若物物流水。何待此方之珠而出水欤。若不能令林木流水。亦可以明了水非從月降矣。
二破珠出。
若從珠出。則此珠中。常應流水。何待中宵。承白月晝。
若珠出水。水應常從珠中流出。無須白月。今不然故。水不從珠出明矣。
三破空生。
若從空生。空性無邊。水當無際。從人洎天。皆同滔溺。雲何復有。水陸空行。
若空生水。空無邊際。所生之水亦應無邊際。若水無邊際者。從人間以暨天上。皆為波滔沒溺。雲何復有陸地及空行耶。以有陸地虛空不盡是水。故空不生水明矣。
四破自生。
汝更谛觀。月從天陟。珠因手持。承珠水盤。本人敷設。水從何方。流注於此。月珠相遠。非和非合。不應水精。無從自有。
陟。登也。月出。如由海而登天也。月。珠。盤。三。來處不同。皆非出水之地。不知水從何方流注於此。此言三法不生水也。月珠相遠。非和非合。此言三法不共生水也。不應水精無從自有。此言水不自生也。
三斥迷執。二。初斥迷真。二斥執妄。今初。
汝尚不知。如來藏中。性水真空。性空真水。清淨本然。周遍法界。隨眾生心。應所知量。一處執珠。一處水出。遍法界執。滿法界生。生滿世間。寧有方所。
阿難只知世間相水假有。假有相水。有方有所。不知如來藏中性水真空。性空真水。周遍法界。故佛開示也。真水。揀有相之水。真空。揀無體之空。離諸名相曰清淨。本來無生曰本然。無處不有。無時不然。曰周遍法界。余義如前。
二斥執妄。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解如前地大。
四示風大。三。初示風性。二破妄計。三斥迷執。今初。
阿難風性無體。動靜不常。汝常整衣入於大眾。僧伽黎角。動及旁人。則有微風。拂彼人面。
風性無體者。風以清氣為體。無質礙之形。故曰無體。或起或滅。故曰動靜不常。此明風之形相也。僧伽黎。此雲雜碎衣。又名福田衣。即大衣也。衣動風生。拂彼人面。此明風生之因緣也。
二破妄計。二。初總征。二分破。今初。
此風為復出袈裟角。發於虛空。生彼人面。
袈裟。即僧伽黎。此總問風之生處也。
二分破。四。初破衣出。二破空生。三破面生。四破自生。今初。
阿難。此風若復出袈裟角。汝乃披風。其衣飛搖。應離汝體。我今說法。會中垂衣。汝看我衣。風何所在。不應衣中有藏風地。
若袈裟中有風出。衣在風外。風襯汝衣。汝今披衣。即披風也。風著汝身。衣被風吹應離汝體。汝今衣不離體。即明風不出於衣中也。衣必出風。應時時出風。我今說法。會中之人。各各垂衣。風何所在。不應披衣時出風。垂衣時藏風耶。衣中豈有藏風之處乎。
二破空生。
若生虛空。汝衣不動。何因無拂。空性常住。風應常生。若無風時。虛空當滅。滅風可見。滅空何狀。若有生滅。不名虛空。名為虛空。雲何風出。
衣不出風。虛空生風乎。若空生風。無關汝衣。因何汝衣不動。即無風拂耶。又空性常住。風亦應常生。時生時不生。即無常性故。又風若滅時。空亦應滅。如日生明。無明即無日故。若空有滅。滅風可見。滅空何狀。空若生滅。不名虛空。既名虛空。必不生滅。風有生滅。空無生滅。其性不同。風非空生也明矣。
三破面生。
若風自生。被拂之面。從彼面生。當應拂汝。自汝整衣。雲何倒拂。
既不出於衣。亦不生於空。生於被拂之面乎。若風生於被拂之面者。風必拂汝。如東風西拂。西風東拂故。今由汝整衣。倒拂生風之面。如西風拂西。無此理故。面不生風明矣。
四破自生。
汝審谛觀。整衣在汝。面屬彼人。虛空寂然。不參流動。風自誰方鼓動來此。風空性隔。非和非合。不應風性。無從自有。
整衣在汝。面屬彼人。虛空寂然。不參流動。此重審前文也。風自誰方來此。此明衣空各不生風也。風空性隔。非和非合。此明衣空不共生風也。不應風性無從自有。此明風不自生也。
三斥迷執。二。初斥迷真。二斥執妄。今初。
汝宛不知。如來藏中。性風真空。性空真風。清淨本然。周遍法界。隨眾生心。應所知量。阿難。如汝一人。微動衣服。有微風出。遍法界拂。滿國土生。周遍世間。寧有方所。
此言風性周遍。無處不有也。眾生迷風之真性。但認循業發現之假相。故有方所也。
二斥執妄。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解如前地大。
五示空大。四。初示空性。二破妄計。三例前大。四斥迷執。今初。
阿難。空性無形。因色顯發。如室羅城。去河遙處。諸剎利種。及婆羅門。毗捨首陀。兼頗羅墮。旃陀羅等。新立安居。鑿井求水。出土一尺。於中則有一尺虛空。如是乃至出土一丈。中間還得一丈虛空。虛空淺深。隨出多少。
空非長短方圓。大小高低。故無形相。其所以見空者。因色相之所顯發。若無色相。則空不可見矣。如無本無形。因有而顯無。無有亦無無故。剎利。此雲田主。王種族也。婆羅門。此雲淨行。談道論德之種族也。毗捨。此雲商賈。貿易之類也。首陀。此雲農夫。耕種之類也。頗羅墮。此雲利根。藝術之類也。旃陀羅。此雲屠者。亦雲嚴幟。YIN殺之類也。西方YIN殺。目為惡人。國法嚴令執幟。以別善惡也。印度貴賤種分四等。頗羅墮。蓋婆羅門之分類也。旃陀羅。是首陀之分類也。民無水不能居。新立安居。故必鑿井求水。因鑿井而出土。土出則空生。故出尺土。則有尺空。出一丈土。則有一丈空。色空相待而有。二邊俱假。故隨出多少。而分淺深也。
二破妄計。二。初總征。二分破。今初。
此空為當因土所出。因鑿所有。無因自生。
若空非如來藏性。而是有法者。當有來處。且看此空。從土來耶。從鑿出耶。無因自有耶。
二分破。四。初破自生。二破土出。三破鑿有。四破無因生。今初。
阿難。若復此空。無因自生。未鑿土前。何不無礙。唯見大地。迥無通達。
若此空性。不假因緣。而自出生者。於未鑿土前。應有空在。雲何地中無不礙窒之處。而唯見地大。迥無通達之空相耶。空不自生也明矣。
二破土出。
若因土出。則土出時。應見空入。若土先出。無空入者。雲何虛空因土而出。若無出入。則應空土元無異因。無異則同。則土出時。空何不出。
若因出土而生空者。則出土時。應見空入。今見土出。而不見空入。雲何而雲虛空因土而出耶。若空雜土。常處地中。無出無入者。則空與土同一體致。無有異因。無異即同。如水波同體。取波即取水故。難曰。土出時。空何不出。空不隨土而出。空土非無異也。如是因土出空。無有是處。
三破鑿出。
若因鑿出。則鑿出空。應非出土。不因鑿出。鑿自出土。雲何見空。
若因鑿而出空。則鑿既出空。不應更出土。若不因鑿出。則鑿既出土。雲何亦見空。出與不出。二俱不成。
四破無因生。
汝更審谛。谛審谛觀。鑿從人手。隨方運轉。土因地移。如是虛空。因何所出。鑿空虛實。不相為用。非和非合。不應虛空無從自出。
我已審谛。無空出處。恐有遺漏。汝更谛審谛觀。此鑿從人手執。隨方運轉。無出空之處也。此土因地移動而有。地亦非生空之處也。此空究竟因何所出耶。鑿與空。一虛一實。不能互相作用。非和非合。無共生義也。舉世所有之法。各有所從。不應虛空獨是無因從自而有耶。
三例前大。二。初引前均大。二藉此明前。今初。
若此虛空。性圓周遍。本不動搖。當知現前地水火風。均名五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虛空在天地之間。圓滿周遍。無欠無余。如瓶注水。滿則不動。不滿則搖。空滿世間。故曰。本不動搖。人皆知空與境不偶。計境是因緣有。計空是自然生。其不知空與境。同一性質。周遍法界。皆自性中之物也。故示阿難曰。當知虛空與現前地水火風。均名五大。莫揮虛空於四大之外。非由心生耶。其虛空之性。即真如之性。故曰性真。四大周遍法界。虛空亦遍法界。各各周到。各各不相妨。空中有四大。四大中有空。色入空即空。空入色即色。故曰圓融。圓融。即融一切法為一法。若有一法隔礙。則不稱圓融矣。其一切法所以能圓融者。五大之本。皆如來藏。同一不生滅性故。若異性相處。則終不能融和矣。
二藉此明前。
阿難。汝心昏迷。不悟四大。元如來藏。當觀虛空。為出為入。為非出入。
心昏者。不能鑒物也。心迷者。不辨真偽也。因此不了四大是如來藏。不生滅性。而妄計和合。非和合性等。汝觀今日發明之虛空性。無出無入。亦可例知。前四大性。非和合。非不和合性矣。無出無入。即非和合。無不出入。即非不和合故。地水火風。似有出入。難明性空。空與性空相似。易於明了。故以例之也。
四斥迷執。二。初斥迷真。二斥執妄。今初。
汝全不知。如來藏中。性覺真空。性空真覺。清淨本然。周遍法界。隨眾生心。應所知量。阿難。如一井空。空生一井。十方虛空。亦復如是。圓滿十方。寧有方所。
靈明之覺性。即真空性。真空性。即真覺性。不同頑冥之空有相。幻妄之覺有知。兩相反也。頑空有方有所。真空無方無所。何知然耶。隨眾生心。應所知量。鑿一井。即一井空。鑿十井。即十井空。鑿滿十方。即空滿十方。如是圓滿之空。寧有方所乎。
二斥執妄。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解如前地大。
六示見大。四。初示見性。二破妄計。三例前大。四斥迷執。今初。
阿難。見覺無知。因色空有。如汝今者。在只陀林。朝明。夕昏。設居中宵。白月則光。黑月便暗。則明暗等。因見分析。
見者。六根中之根性也。故有稱見大名根大者。根塵對起。性若交蘆。色空。眼根之塵也。根本無知。因塵相而有知。塵本無相。因根知而有相。塵若無相。根即無知。根若無知。塵亦無相。相待而有。全是假名。如汝在只陀林中。朝則見明。夕則見昏。中夜之宵。或明或暗。如此明暗。皆因見分析而有。且看此見。因何而有耶。
二破妄計。二。初總征。二別破。今初。
此見為復與明暗相。並太虛空。為同一體。為非一體。或同非同。或異非異。
凡所有法。與他法比較。不同即異。不異即同。或同而不同。或異而不異。於此四義。有一相應。則法是實有。若於此四義概不相應。則法成假名矣。欲明見性有無。故以四義辨之。
二別破。五。初破同一體。二破非一體。三破同非同。四破異非異。五破非自出。今初。
阿難。此見若復與明與暗。及與虛空。元一體者。則明與暗。二體相亡。暗時無明。明時無暗。若與暗一。明則見亡。必一於明。暗時當滅。滅則雲何見明見暗。若明暗殊。見無生滅。一雲何成。
若與明暗空同一體者。明暗體異。若和明暗為一體。則明不成明。暗不成暗。明暗互相相亡。若不和者。明時無暗。暗時無明。若與暗一體。則遇明時。應當無見。若與明一體。則遇暗時。應當無見。無則雲何見明見暗耶。若明暗體雖殊。而見性遇明遇暗。皆不生滅者。明暗體二。見性體一。同一體者。雲何能成。
二破非一體。
若此見精。與明與暗。非一體者。汝離明暗。及與虛空。分析見元。作何形相。離明離暗。及離虛空。是見元同龜毛兔角。明暗虛空。三事俱異。從何立見。
若與明暗空非一體者。當於明暗空外。另有純一之見體。汝今於明暗虛空中分析見元。作何形相。汝其不知。見性離於明暗空。則如龜毛兔角。有名無實。汝觀明暗空。三事俱異。皆可成立。汝於何立見。而言與明暗等異體耶。
三破同非同。
明暗相背。雲何或同。離三元無。雲何或異。
明暗互違。何與見性或同哉。見性離明暗空三則無體。何與彼三非同哉。
四破異非異。
分空分見。本無邊畔。雲何非同。見暗見明。性非遷改。雲何非異。
見在空中。既不能分何者是空。何者是見。雲何言異耶。既能見暗。又能見明。明暗互換。而見性不改。以一性而見兩境。雲何言非異耶。
五破非自出。
汝更細審。微細審詳。審谛審觀。明從太陽。暗隨黑月。通屬虛空。壅歸大地。如是見精。因何所出。見覺空頑。非和非合。不應見精。無從自出。
我已發明見性。無同無異。汝更細心審察。明從太陽而出也。微細審詳。暗隨黑月而有也。審谛。通屬虛空而來也。審觀。壅歸大地而生也。凡是所見。各有生處。如是能見之精體。因何所出耶。此言明暗空。各不生見也。見是覺明性。空是頑冥性。故非和非合。此言明暗空。不共生見也。不應見精無從自出。理無自生。故曰不應。
三例前大。二。初例前均大。二指迷令悟。今初。
若見聞知。性圓周遍。本不動搖。當知無邊不動虛空。並其動搖。地水火風。均名六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見聞知。皆根性也。見性與色空明暗。非同非異。故曰。性圓周遍。見不遷改。故曰。本不動搖。如是見性。與地水火風空。均名六大。地水火風。或隱或現。故名搖動。見性本真。處於色空之間。各不妨礙。故曰圓融。其不妨礙者。以此六大。同是如來藏。本不生滅故。
二指迷令悟。
阿難。汝性沉淪。不悟汝之見聞覺知本如來藏。汝當觀此。見聞覺知。為生為滅。為同為異。為非生滅。為非同異。
阿難。為世相所惑。沒溺於聲色之中。故曰。汝性沉淪。不悟見聞覺知。本是如來藏。而謂四大變化所成。汝當觀此見聞覺知。六根之性。為生為滅之因緣性耶。為同為異之和合性耶。為非生滅之自然性耶。為非同異之非和合性耶。四性俱非。非如來藏而何耶。
四斥迷執。二。初斥迷真。二斥執妄。今初。
汝曾不知。如來藏中。性見覺明。覺精明見。清淨本然。周遍法界。隨眾生心。應所知量。如一見根。見周法界。聽嗅嘗觸。覺觸覺知。妙德瑩然。遍周法界。圓滿十虛。寧有方所。
性見覺明。言見從覺起。見即覺也。覺精明見。攝見歸覺。覺即見也。覺見不二。故曰清淨。無有出處。故曰本然。聽性。耳根也。嗅性。鼻根也。嘗觸性。舌根也。覺觸性。身根也。舌身二根。根塵相觸。方能知覺。故二皆名觸也。覺知性。意根也。並見性眼根。為之六根。妙德者。言六根各有照境之功德。以能明能暗。能動能靜。能通能塞。能苦能淡。能離能合。能生能滅。功能不一。故曰妙德。瑩然。清淨而有光明也。無所不見。無所不聞。故曰。周遍法界。圓滿十方虛空。無在無不在。故曰。寧有方所。
二斥執妄。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見性本來周遍法界。循眾生業感而發現。世人無知。惑為因緣生。或為自然有。皆是妄想計度。未得見性之真相也。問。前文已經十番顯見。雲何更言見大耶。答。十番顯見。但顯其見性是有。以破阿難離緣塵識心。則我無心也。此文見大。明見之本源。發於何處也。前淺後深。非同也。問。前雲見與見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非明見之來源乎。答。十番顯見後。雖標見性之來源。而未發明如何而來。故阿難請示覺心。而如來發明藏性也。亦可雲見與見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為正文。四科七大是解釋也。
古解根大。會歸八識。不會歸藏性。謂根大即八識見分故。有批此解。違背經文。雲汝曾不知如來藏中。性見覺明等。有雲。八識是生滅法相。如來藏。是不生滅真性。不可渾然也。有雲。前五大是色法。後識大是心法。前五浮塵勝義二根。及六浮根。皆五大色攝。勝義意根。歸識大攝。又前五根不取浮勝二色根。但取任運照現量境。一種功能。於第六根。不取浮根色法。但取勝義。默容諸法。一種功能。當知即是八識見分。寄在六根門頭。緣彼現量六塵。立為根大。有雲。性宗浮塵勝義二種色根。同有五精明。名真精性。亦不的指八識見分。此文有種種解釋不同。難以枚舉。其不同之基礎。在未了如來藏。與阿賴耶之同異點。及浮塵根。與勝義根之同異點。若了此兩種問題。則一切糾紛自息矣。請試言之。如來藏。與阿賴耶。同一體質。無二法也。其所以立二名者。因位置不同。位置者何。真如未隨緣。名如來藏。已隨緣。名阿賴耶。亦即在諸佛名如來藏。在眾生名阿賴耶。如人行於正道。名為君子。行於邪徑。名為小人。一體二名。義如是也。若雲。如來藏與阿賴耶。體性各別。即諸佛與眾生體性各別。然則。諸佛外有眾生。眾生外有諸佛耶。若如來藏外有阿賴耶。則如來藏不能周遍法界。與賴耶對立故。若阿賴耶中無如來藏。則眾生無佛性。若阿賴耶亦如來藏所有法。雲何此經四科七大攝盡色心諸法。而不攝阿賴耶。如來藏不攝阿賴耶。從可知阿賴耶非如來藏所生。亦可知如來藏即阿賴耶也。起信論雲。依如來藏有生滅心。所謂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名為阿賴耶識。此中不生不滅。即如來藏。為賴耶體。亦名自證分。生滅心。即六根性。為賴耶用。亦名見分。若雲六根。從如來起。非賴耶見分者。且問。如何是賴耶見分耶。眾生妄心雖多。不出六根。妄境雖多。不出六塵。若雲六根外。另有賴耶見分。即六根外另有心。六塵外。另有境。我恐舉世無有信者。六根既為賴耶見分。應會六根歸賴耶。雲何今經會六根皆如來藏性耶。當知六根。雖為賴耶見分。實賴耶因六根而得名。非六根由賴耶而起也。是以起信論雲。依如來藏有生滅心。非依賴耶有生滅心也。有生滅心。而後變如來藏為阿賴耶。賴耶與生滅心相因而成。亦與生滅心相因而滅。故收攝六根時。即賴耶變為如來藏性時。賴耶名滅故。此所以會六根歸藏性。不歸賴耶也。如是言見大是八識見分。會見大歸八識者。及言見大非八識見分。會見大歸藏性者。各有一是一非。故余謂未了藏性。與賴耶同異點也。本經雲。由明暗等。二種相形。於妙圓中。黏湛發見。見精映色。結色成根。如是眾生之眼根。因見與色結合而成。更無他緣也。根之元始。即明暗二塵。目此二種相形。名為清淨四大。火大是明性。地水風皆暗性故。四大是根之外表。故名浮塵。見精有照境之勝用。故名勝義。浮塵與勝義結合。則成根。浮塵與勝義分。則皆不成根。彼雲。浮塵勝義。皆色法。另有照境功能。又有雲。浮塵勝義。同有五精明。如此二說。皆謂浮塵外另有勝義。然則。眾生有十二根耶。六根。為佛所說。人亦共知。勝義六根安在哉。若無所表示。有名無實。何名勝義。且問。今之見大。是浮塵耶。是勝義根耶。是浮塵。則失勝義。是勝義。則失浮塵。二俱有過。又浮塵六根。照六塵境。不知勝義六根。照何境耶。浮塵六根。生六識。不知勝義六根生何識耶。若無所照。無所生者。何以為之根耶。再則。眾生有兩種根。即有兩種見性。豈有此理乎。彼等又雲。外五根。浮塵。勝義。皆色法。內意根。浮塵是色法。勝義是心法。觀今經所明。六根皆心色結成。並無如彼分別。總之未了浮塵勝義之同異點。故有如許是非。若了浮塵勝義合而為根者。群讧自泯矣。
七示識大。四。初示識性。二破妄計。三例前大。四斥迷執。今初。
阿難。識性無源。因於六種根塵妄出。汝今遍觀此會聖眾。用目循歷。其目周視。但如鏡中。無別分析。汝識於中。次第標指。此是文殊。此富樓那。此目犍連。此須菩提。此捨利弗。
根塵為緣而生識。識從緣生。幻妄而有。故無本源。其目周視。但如鏡中。無別分析。此明眼根也。次第標指。此文殊等。此明眼識也。根能現境。故如鏡照相。無別分析。即了境之總相也。識能別境。故能分別一切。即了境之別相也。六根與六識。其差別如此。法相雲。眼識初起。如鏡照相。不滯名言。無別分析。同時意識。分別計度。標指一切。彼以意識作眼識。復以眼識為眼根。我不知彼置眼根於何地耶。我又不知彼意識。雲何能緣色塵耶。彼觀此經。不悟自謬。反謬佛經。又恐違佛。故謂經是偽造。此經可雲偽造。不可雲一切經皆偽造。可雲一切經皆偽造。不可雲現前事實是偽造耶。學佛者之用心。何如此耶。
二破妄計。二。初總征。二別破。今初。
此識了知。為生於見。為生於相。為生虛空。為無所因。突然而出。
此總問識之生處也。
二別破。五。初破見生。二破相生。三破空生。四破無因。五破自有。今初。
阿難。若汝識性。生於見中。如無明暗。及與色空四種必無。元無汝見。見性尚無。從何發識。
若從見生識。則於相無關。明暗色空。是見之生緣。離明暗色空。見無所存。見不自存。雲何發生識性。
二破相生。
若汝識性。生於相中。不從見生。既不見明。亦不見暗。明暗不矚。即無色空。彼相尚無。識從何發。
若相能生識。於見無關。相即明暗色空之相也。見是相之生緣。相離見。如見離相。亦無所存。相自無存。識從何而發生耶。
三破空生。
若生於空。非相非見。非見無辨。自不能知。明暗色空。非相滅緣。見聞覺知。無處安立。處此二非。空非同無。有非同物。縱發汝識。欲何分別。現行本。(空則同無)。宋本。(空非同無)。
若生於空。而非見生。亦非相生者。非見。則無能辨之心。無能辨之見性故。自不能知明暗色空之相。非相。則滅所緣之境。無所緣之境故。見聞覺知之心無處安立。處此二非之間之空性。謂此空是空也。則非同無。空之空。不同無之空故。謂此空是有也。則非同物。空之有。不同物之有故。如此空中。縱然發生汝識。而無見相。欲於何處起分別乎。無分別。不名識故。空不生識明矣。
四破無因。
若無所因。突然而出。何不日中。別識明月。
凡有所識。必有所因。如因日故。識日。因月故。識月。若無因而有識者。如午間既不因日。而能識日。何不不因月。而能識月耶。日中既不識月。而識日者。識非無因而識明矣。
五破自有。
汝更細詳。微細詳審。見托汝睛。相推前境。可狀成有。不相成無。如是識緣。因何所出。識動見澄。非和非合。聞聽覺知。亦復如是。不應識緣。無從自出。
我已發明汝之識緣。無有生處。恐有遺洩。汝更細審。微細詳審此見性。則依托於汝之眼睛。境相則推之於前塵。可以狀況者。則成有相。無所相形者。則成空無。皆非生識之處。如是汝之能緣之識心。因何而出耶。此明根塵皆不生識也。識心攀緣一切。是為動性。見性靜鑒一切。是為澄性。一動一澄。故非和非合。此明根塵不共生也。眼識如是。余識亦皆如是。不應識緣無從自有。理無自生。故雲不應。
三例前大。二。初例前均大。二指迷令悟。今初。
若此識心。本無所從。當知了別見聞覺知。圓滿湛然。性非從所。兼破虛空。地水火風。均名七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本無所從。按定所辨也。無所從故。非因緣。非自然。非和合。非不和合。則顯然是圓融真性矣。當知此了別識。及見聞覺知六根性。兼空地水火風。均名七大。何以故。其性真。而能於前六大圓融。非同非異。以其皆如來藏。不生滅性。故如此耳。
二指迷令悟。
阿難。汝心粗浮。不悟見聞。發明了知。本如來藏。汝應觀此六處識心。為同為異。為空為有。為非同異。為非空有。
心粗故。不能察細境。心浮故。不能照深理。是故不覺悟從見聞性發明之了知識心。本是如來藏。不然。汝應觀此。眼耳鼻舌身意。六處識心。各有緣境。故非同。同為識性。故非異。有能緣。故非空。無形相。故非有。境異識同。故非非同異。體無用有。故非非空有。如是遠離一切諸幻化相。非如來藏而何耶。
四斥迷執。二。初斥迷真。二斥執妄。今初。
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識明知。覺明真識。妙覺湛然。遍周法界。含吐十虛。寧有方所。
性識者。性中之識。未發生於外也。明知者。言性中之識。即了了常知離能所絕對待也。覺明真識者。覺體之明。即是真識也。非空非有。離塵之覺。名曰妙覺。無去無來。故曰湛然。無法不可了別。故曰遍周法界。十虛。即十方虛空也。十方虛空。皆因識心分別而有。識滅。則十虛滅。滅即含義。生即吐義。十虛隨識有無。故曰。含吐十虛。寧有方所耶。前六大。皆歸此心之所緣。故有隨眾生心。應所知量等雲。此識即眾生心。故不雲隨心等也。
二斥執妄。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問。識由根生。應於根次第而立。雲何於根均大耶。又根大。由藏性生。故會歸藏性。識大。由根性生。應會歸根性。雲何亦會歸藏性耶。答。識雖托根而生。非根所親生。識實由藏性而生也。如樹枝生葉。葉雖托枝而生。非枝能生葉。葉實由根本而發也。是故識是如來藏性。非六根性也。由根發識。准形相而言也。言識本如來藏。依究竟而言也。古解。會識歸根。違佛意也。
古解識大。正脈有雲。識大。唯約前六。無七八識者。以八即前根大。而七即意根。文句雲。七八二識。攝前意根。引證雲。思量兼了別性是也。會釋雲。根大中惟六根性。故會七八於識大也。猶有種種議論。不能一一盡述。然皆未了識義。故有此互相是非。無休歇時也。咦。彼等既了六識為六識。何以不了六根為七識耶。六識為六根所生。六識為六。六根不為七。而為何耶。若不以余說為然。且問。六根是心耶。非心耶。若非心者。為名何物。若是心而非是七識心者。然則。八種心外另有六根心耶。言六根心外有七識心。我不知何者為七識心。何者是七識所緣境。若有所指。方為真實。若無所示。則成妄談而已矣。問。六根是心。雲何不以為八識。而決定是七識耶。答。八識是根本識。理應先生七識。後生六識。若以六根為八識。而親生六識。此如祖父生孫。萬無此理。再則六八相接。七識何安耶。問。既以六根為七識。更以何為八識耶。答。八識即如來藏。何以故。六根出於如來藏。所謂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未聞其中更有何心。若雲。如來藏外有八識。則藏性不圓。心外有心。即同魔說。此經三如來藏。古解亦紛紛不一。續法灌頂疏謂。參合諸家。而雲。征心顯見。共為空如來藏。四科。為不空如來藏。七大。為空不空如來藏。余謂亦是私意安排。未得經之正旨。何以故。征心無處。固是空義。既曰顯見。雲何亦是空義耶。四科文中非因緣非自然雙破二邊。雲何是不空義耶。七大義同四科破相顯性。既以七大為空不空。雲何以四科為不空耶。是故余不取諸家。亦不取灌頂。而別立二次征心。為空如來藏。以二次征心。但雲心妄。不雲妄即是真。故成空性也。十番顯見。為不空如來藏。以顯見文中。但顯見性是有。不說見性即空。故成不空性也。四科七大。同為空不空如來藏。以四科七大。法法皆是虛妄。即空性也。法法皆是如來藏性。即不空性也。即妄而真。故成空不空性也。問。四科七大。既同是即妄而真。雲何而分兩節欤。答。四科與七大。所顯之理雖同。所空之相不同。故分二。如七大是單純法。四科是組織法。四科是因緣性。七大是自然性。七大是七識所緣之境。四科是六識所緣之境。故分示也。
由初卷阿難請法以來。總是顯示佛性之理。至此示理已至其極。我等眾生皆從此而來。修因證果。還歸此去。所謂無不從此法界流。無不還歸此法界。不增不減。平等普遍。無去無來。湛然清淨。不可思議哉。其為此首楞嚴之妙理乎。悟此理者。即成如來密因。成如來種性。如來之妙果。皆基於此。
四結述大眾領悟如來藏性。二。初經家敘意。二當機呈偈。初三。初妄窮真露。二真心照境。三具贊佛儀。今初。
爾時阿難。及諸大眾。蒙佛如來。微妙開示。身心蕩然。得無掛礙。是諸大眾。各各自知。心遍十方。
上來征心。顯見。四科。七大。發明世間諸法。即妄而真。圓融無礙。故雲。微妙開示也。如此慧風。掃蕩一切浮塵諸幻化相。迷雲已盡。故得身心蕩然也。昔日心境之掛礙既無。大眾之心目開朗。故能各各自知心遍十方也。此因領悟清淨本然。周遍法界之如來藏性。故如是耳。
二真心照境。三。初外照空色。二內觀自身。三悟如來藏。今初。
見十方空。如觀手中所持葉物。一切世間。諸所有物。皆即菩提妙明元心。心精遍圓。含裹十方。
空相本無。循業發現。隨眾生心量。而分大小。虛空本如來藏中一物。今以如來藏心。觀虛空之相。故眇而小。猶如林間一葉。海中一漚而已。夫如來藏發現一切幻相。猶如大海之水。為日光所蒸。散而上升則為氣。凝而下降則為雨。為露。結則為霜。為雪。愚者執雨露霜雪為實有。智者謂雨露霜雪是假名。本是大海水。愚之甚者。聞說雨露霜雪是假名。非特不以為然。而復謗為妄說。今此大眾。親見如來藏化成四科七大。猶如海水。化成雨露。是以觀極大之空。如手中葉物也。世間所有。盡由菩提心中之所化發。是故一切物即菩提妙明元心也。以心之精體。周遍圓滿。故能含裹十方世界也。菩提。此雲覺。心之總名也。妙明元心。即見性。心之用也。心精。心之體也。
二內觀自身。
反觀父母所生之身。猶彼十方虛空之中吹一微塵。若存若亡。如湛巨海。流一浮漚。起滅無從。
觀自己幻化之身。起於如來藏中。如虛空中起一微塵。起則若存。而非真存也。息則若亡。而非真亡也。又如大海中起一浮漚。起即海起。漚無從起。滅亦海滅。漚無從滅。故曰。起滅無從。觀此可知前文四科七大。一一皆辨駁到起滅無從。非勉強而然。乃自然如是也。
三悟如來藏。
了然自知。獲本妙心。常住不滅。
在會大眾。聞微妙開示。身心蕩然。能見所見。今昔迥異。故了然自知。獲得本有妙心。即如來藏心。亦即成如來之密因也。常住不滅。言非所生法也。如上境界。眾生聞者。如墮五裡霧中。宜乎不知所之。須知佛語不虛。當生淨信。我等從無始來。不忘身心。故不得見此境。阿難等。於開示之後。忽忘身心。乃得見此。然亦非實證。不過逼拶身心。偶爾而得。如昙華一現。以無始習氣未消故。眾生從無始以來。未增見過此境。今日始見。故名見道。從來以妄為真。今日始覺非真故。又名始得智。但此見道。非真見道。以從解得故。雖非真見道。即此觀念。萌於心中。為成佛之根本。故又名如來密因也。
三具贊佛儀。
禮佛合掌。得未曾有。於如來前。說偈贊佛。
偈。亦雲伽陀。此翻贊。或翻頌。謂贊功頌德也。
二當機呈偈。五。初贊佛歎法。二獲益報恩。三對佛發誓。四祈加速成。五誓願不退。今初。
妙湛總持不動尊。首楞嚴王世希有。銷我億劫顛倒想。不歷僧祇獲法身。
水無波瀾。亦不流蕩。名之曰湛。雖經沙土染污而水性終不渾濁。名曰妙湛。佛心如之。佛無分段生死。如水無波瀾也。佛無變易生死。如水不流蕩也。二死永亡。名為湛。今來三界。教化眾生。不為三界生死之所染污。故曰妙湛。大地載盡世間所有之法。名為總持。佛心如之。盡十方世界所有之法。無不在佛心之中。總持無盡功德藏。故曰總持。太虛空。充滿十方。古今不變。無去無來。名為不動。佛心如之。歷千劫而不古。運百福以常今。不生不滅。無去無來。圓滿太虛。無欠無余。常住妙明。故曰不動。具此三義。為九法界之所欽崇。故曰尊。妙湛。表心之相大也。總持。表心之用大也。不動。表心之體大也。妙湛。虛表其相。空如來藏也。總持。普載一切。不空如來藏也。不動。具足相用。空不空如來藏也。如此三義。表法無窮。不能盡述。此贊佛功德不可思議也。首楞嚴。總持一切三昧故稱王。即上來所開示妙奢摩他。三摩。禅那等法也。世希有。乃贊法之詞也。億劫。言其久遠也。由一念不覺以來。認假迷真。貪著外相。無不是顛倒想。今仗首楞嚴王妙法之力。銷除我億劫顛倒之想。此述所除之惑也。僧祇。此雲無央數。常言得法身須經三阿僧祇劫。今一生即得獲法身。不須經歷僧祇。此序得益之速也。法身者。本具之法性身也。起信論雲。信成就發心者。則得少分見於法身。阿難聞佛開示。疑惑消除。信心初成。故獲少分法身。又大乘初成信心。與小乘初果相應。粗垢先落。細惑未除。初見五分法身。阿難聞大證小得成初果。蓋亦由此也。
二獲益報恩。
願今得果成寶王。還度如是恆沙眾。將此深心奉塵剎。是則名為報佛恩。
寶者。物之貴者也。寶王。則又貴中之貴也。佛為九法界之尊。故喻如寶王。願我得證菩提之果。成寶王佛。此願自度也。還來三界度恆沙眾生。此願度人也。自度度人。皆獲寶王。是菩薩之深願也。即將此深願之心。奉敬於塵沙剎土諸佛。以報吾佛之恩。佛恩廣厚非此不報。然凡欲酹人之恩者。不論何物。總不過博得人一喜而已。縱有至貴之酹。彼若不喜。未可雲酹也。佛無不具。佛無所好。欲令佛心歡喜。惟有度生而已。阿難以度生而報佛恩。深得佛心歡喜。阿難可謂善知報恩者也。有欲報佛恩者非效此不可。
三對佛發誓。
伏請世尊為證明。五濁惡世誓先入。如一眾生未成佛。終不於此取泥洹。
低首下心曰伏。具此恭敬。請佛證明我之誓願也。誓願而欲證明者。無人知。可進可退。明之於人。以示堅絕不退也。五濁惡世。人所不願到也。而阿難誓願先入。則度生心切。不畏艱苦可知矣。如一眾生未成佛。終不於此取泥洹。此願度盡眾生。方證菩提。此願深而且大也。眾生不盡。不出惡世。入惡世雖難。暫入猶可。常願處於惡世。其堅忍卓絕之力。豈泛常之士所能具耶。泥洹。即涅槃之異音也。但此泥洹。不作證果解。此言度生後。安處無為。名為取泥洹也。
四祈加速成。
大雄大力大慈悲。希更審除微細惑。令我早登無上覺。於十方界坐道場。
生死不能縛。名為大雄。魔外不能擾。名為大力。能令眾生離苦得樂。名為大慈悲。此句表佛也。微細惑。以小乘論。即三界思惑。以大乘論。即俱生煩惱。言顛倒之粗妄想雖除。微細妄想猶在。希佛更為銷除也。煩惱不盡。覺道不圓。不能登無上覺。是故欲登無上之覺。非除細惑不可。欲分身十方。普度眾生。非坐十方道場不可。是以欲度眾生。而求早登無上覺也。可知阿難希除細惑。明為自利。暗實利人也。
五誓願不退。
舜若多性可銷亡。铄迦羅心無動轉。
舜若多。此雲空性。铄迦羅。此雲堅固。世間最不可壞者空也。縱使有大勢力。可以將虛空銷亡。惟我堅固誓願之心。終不動轉。經雲。假使熱鐵輪。於汝頂上懸。終不為此苦。退失菩提心。
大佛頂首楞嚴經妙心疏卷第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