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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援引《孝經》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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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民族報

6月3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在一樁民事糾紛案的判決書中,援引了《孝經》的內容,引起了媒體與大眾的極大關注。在判決書中引用中國傳統文化經典,較為罕見,在某種意義上顯示了我國司法界對於法律背後之更高道德價值的深入思考與肯定,這是具有標志性意義的事件。

根據媒體報道,陸老太現年85歲,2008年11月,她以37萬余元的價錢將自己的房子賣給女兒張某,在辦理過戶手續後,張某拒不付款,陸老太將女兒告上法庭並勝訴。然而,判決書生效後,張某非但不給母親房款,反而將這套房子轉賣給自己的女兒湯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更為離譜的是,在法庭上,湯某的代理人對張某和湯某的母女關系矢口否認,並表示湯某不認識陸老太。法院在調查清楚事實後,依法做出了撤銷張某與湯某房屋買賣合同的判決,並在說理部分特別指出:“我國有‘百善孝為先’的古語,‘孝’有孝順、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盡心奉養和絕對服從父母為孝,儒家經典《孝經》把‘孝’譽為‘天之經、地之義、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見,‘孝’在我國古代就已經是天經地義、人之美德,在現在的社會應當更加提倡。結合到本案,陸老太已經是85歲高齡的老人,張某作為她的女兒,理當孝順父母、善待父母。”

在民事判決書中如此肯定孝道的價值,可謂振聾發聩。“孝”是最能體現我國文化特征的概念,有學者將孝道概括為“使中華文明區別於古希臘羅馬文明和印度文明的重大文化現象之一”。我國“孝”文化的邏輯,是以人類的血緣關系為基礎建立道德與社會秩序,進而推己及人,由愛自己的父母親人,推展到愛人類乃至宇宙萬物。自漢代出現《孝經》並確定“以孝治天下”的思想後,在2000年的中國歷史上,“孝”是維系我國社會存在與發展的最基礎性的理念。

在最近一個多世紀的現代化進程中,孝道思想受到了很大的沖擊,有些矯枉過正。自五四新文化運動開始,孝道就被看做是封建禮教的內容而受到批判。依據階級斗爭理論,親不親階級分,以血緣為基礎的孝道則在很多時候被看做是“革命”的障礙。這些批判既為社會的劇烈變革掃除了思想阻礙,也直接促成了大眾道德觀念的混亂與失序。而最近30年來,拜金主義盛行,很多人為了金錢不僅違法亂紀,甚至六親不認。就像本案所提,女兒、外孫女為了一間房子,居然公開否認與母親、外祖母的血緣關系,可謂禽獸不如。很顯然,在今天,以孝治天下可能不合時宜,但在社會倫理層面,個人對父母保持尊敬、感恩,孝敬自己的父母祖輩,營造和睦家庭,不僅有助於提升個人的幸福指數,也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

此次法官的判決書之所以引發如此大的反響,說明整個社會都在急切呼喚道德與良知的回歸。在現代社會,法律是維系社會秩序的基石,依法治國、司法獨立是基本的社會常識。然而,法律與道德、與宗教價值並非無關。法律所維護的觀念、思想和價值,最終要體現人性的善良追求,維系社會的公序良俗。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就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哈羅德。J。伯爾曼也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表示,宗教“給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獲得尊敬所需要的神聖性”。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植根於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終極目的和生活意義的一部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判決書中對《孝經》的引用及其引發的積極反響,生動地說明,好的司法判決不僅可以維護世俗利益的公正,而且對於全社會的道德與文明導向,也會有重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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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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