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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南居士:《常禮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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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禮舉要》

李炳南老居士編述

(一)居家

(二)在校

(三)處世

(四)聚餐

(五)出門

(六)訪人

(七)會客

(八)旅行

(九)對眾

(十)饋贈

(十一)慶吊

(十二)稱呼

(一)居家

一、為人子不晏(晚)起,衣被自己整理,晨昏必定省。

二、為人子坐不中席,行不中道。

三、為人子出必告,反必面。 

四、長者與物,須兩手奉接。 

五、徐行後長,不疾行先長。 

六、長者立不可坐,長者來必起立。 

七、不在長者座前踱來踱去。 

八、立不中門,過門不踐門限。 

九、立不一足跛,坐勿展腳如箕,睡眠不仰不伏,右臥如弓。 

十、同桌吃飯不另備美食獨啖。 

十一、不挑剔食之美惡。 

十二、食時不歎,不訓斥子弟。 

(二)在校 

一、升降國旗及唱國歌、校歌時,肅立示敬。 

二、師長上下課時,起立致敬。 

三、向師長質疑問難,必起立。 

四、路遇師長,肅立道旁致敬。 

五、聽講時,應端坐或直立;不支頤交股,彎腰,翹足。 

六、考試時,不交頭接耳,或左顧右盼。 

七、安其學而親其師,樂其友而信其道。 

(三)處世

一、無道人之短,無說己之長。 

二、家庭之事,不可向外人言。 

三、口為禍福之門,話要經一番考慮再說。見失意人,不說得意語;見老年人,不說衰喪話。 

四、交淺不可言深,絕交不出惡聲。 

五、不侮辱人,不向人開玩笑。 

六、與殘疾人會面,須格外恭敬。 

七、於肩挑小販苦力,莫討便宜。 

八、施恩求忘,受恩必報;開罪於人須求解,開罪於我應加恕。 

九、善人自當親近,須要久敬;惡人自當敬而遠之。 

十、遇事要鎮靜,做不到的事,莫妄逞能。 

十一、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 

十二、凡事要合理智,不可偏重感情。 

十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十四、凡求教他人的事,必須造門請問。 

(四)聚餐 

一、座有次序,上座必讓長者。 

二、入座後不橫肱,不伸足。 

三、主先舉杯敬客,客致謝辭。 

四、主人親自烹調,須向主人禮謝後食。 

五、主人敬酒畢,正客須回敬主人。 

六、舉箸匙,必請大家同舉。 

七、用箸夾菜,只取向己之一方者,不立起向他角器中取菜。 

八、箸匙不向碗盤頂心取菜取湯。 

九、公食之器,不用己箸翻攪。 

十、匙有余瀝必傾盡,方再入公食器中。 

十一、自己碗中之肴菜,不可反回公器中。 

十二、箸匙所取肴菜,不倍於他人。 

十三、食勿響舌,咽勿鳴喉。 

十四、公食以不言為原則,須言亦應避免唾沫入公器中。 

十五、咳嗽必轉身向後。 

十六、勿叱狗,不投骨於狗。 

十七、碗中不留飯粒。 

十八、不對人剔牙齒。 

十九、客食未畢,主人不先起。 

二十、起席,主遜言慢待,客稱謝。 

二一、宴畢,主人進巾進茶。 

(五)出門 

一、衣冠不求華美,惟須整潔。 

二、見長者,必趨致敬。 

三、登高不呼,不指,不招呼。 

四、路上不吸煙,不嚼食物,不歌唱。 

五、乘車見長者必下,見幼者亦須與之颔首為禮。 

六、夜必歸家,因事不能歸時,必先告家人。 

七、車馬繁雜沖區,不招呼敬禮。 

八、不立在路上久談。 

九、不走馬路中間,越路須先向左右看清,不可與汽車爭路。 

十、行走時,步履宜穩重,並宜張胸閉口,目向前視。 

十一、遇婦女老弱,應盡先讓路讓座。 

十二、途次有人問路,須詳為指示;問路於人,須隨即稱謝。 

十三、一人不入古廟,兩人不看深井。 

十四、逢橋先下馬,過渡莫爭船。 

十五、在舟車上或飛機上,不探首或伸手出窗,並不得隨便涕痰。 

(六)訪人 

一、先立外輕輕扣門,主人讓入方入。 

二、入內有他客,主人為介紹,須一一為禮,辭出時亦如之。 

三、入內見有他客,不可久坐;有事,須請主人另至他所述說。 

四、坐談時見有他客來,即辭出。 

五、坐立必正,不傾聽,不嘩笑。 

六、不攜一切動物上堂。 

七、主人室內之信件文書,概不取看。 

八、談話應答必顧望。 

九、將上堂,聲必揚。 

十、戶開亦開,戶阖亦阖;有後入者,阖而勿遂。 

十一、主人欠伸,或看鐘表,即須辭出。 

十二、飯及眠時不訪客。 

十三、晉谒長官尊長,應先鞠躬敬禮,然後就座;及退,亦然。 

十四、與長官尊長,及婦女行握手禮時,應俟其先行伸手,然後敬謹與握。 

十五、訪公教人員,必先問明其上班鐘點,不可久坐閒談。 

十六、訪客不遇,或留片,或寫字登留言牌。 

(七)會客 

一、見先致敬,熟客道寒暄,生客請姓字住址。 

二、及門先趨,為客啟阖。 

三、每門必讓客先行。 

四、入門必為客安座。 

五、室內有他客,應與介紹,先介幼於長,介卑於尊,介近於遠,同倫則介前於後。 

六、敬茶果先長後幼,先生後熟。 

七、主人必下座,舉杯讓茶。 

八、客去必送致敬,遠方客必送至村外或路口。 

九、遠方客專來,須備飲食寢室,導廁所,導沐浴。 

十、遠方客去,必送至驿站,望車開遠,始返。 

(八)旅行 

一、將遠行,必辭親友,祭祖辭親。 

二、遠到目的地,必先拜訪有關人士。 

三、歸來必谒親友,或略送土物。 

四、遠行之親友辭行,必往送行,事前或贈物,或宴餞。 

五、遠方客來拜訪,須往答拜,或設宴接風。 

六、旅人歸來拜,須詣回拜,或設宴洗塵。 

七、受人之送行及餞別,達到所在地,須一一函謝。 

八、人之接風或洗塵畢,須還席。 

九、入境問禁,入國問俗,入門問諱。 

十、入國不馳,入村裡必下車馬。 

(九)對眾 

一、他人正談話,不在中間插言。 

二、兩人對談,不向中間穿走。 

三、不高聲喧嘩擾亂他人視聽。 

四、不橫坐,不橫腿,不扪腳。 

五、不隔席談話。 

六、坐不掀起椅凳之後方。 

七、衣帽不加於他人之衣帽上。 

八、不向人噴水吐痰。 

九、不向人呵欠,舒伸,嚏噴。 

(十)饋贈 

一、禮尚往來,來而不往,往而不來,皆非禮也。 

二、賜人不曰來取,與人不問所欲。 

三、贈人物品,必謙必敬。 

四、贈人物品,外必用包裹,婚喪慶壽例外。 

五、平素贈物,座有他客,須避觀聽,遠來及初晤,可不避。 

六、受贈先略謙辭後受,稱謝,逾日須往拜。 

七、長者賜,不敢辭。 

(十一)慶吊 

一、參加吉禮,不談衰喪話,不戚容,不啼泣。 

二、居喪不參加吉禮,只送儀物。 

三、喪服不入公門,不觀吉禮。 

四、賀婚在眾賓前,辭不諧谑。 

五、臨喪不笑。 

六、裡有殡,不巷歌。 

七、飯於喪家,酒不赭顏。 

八、佩會葬徽章者,禮終即卸去,不佩帶他往。 

(十二)稱呼 

一、初見面之人問姓,曰貴姓,問名,曰台甫。自說姓曰敝姓某,說名曰草字某某。 

二、有親戚世交者,應各以其名分彼此相稱。普通稱人曰先生或某兄,自稱曰弟。老者長者,稱曰老先生,自稱曰後學,或稱自名。 

三、稱人之父曰令尊,母曰令堂。向人稱自父母,曰家嚴,曰家慈。見朋友之父,稱老伯,母稱伯母,自稱晚或侄。 

四、稱人之祖,曰令祖公,祖母曰令祖太夫人。向人稱自祖曰家祖。祖母曰家祖母。見人之祖父祖母,稱太老伯,太伯母。自稱己名即可。 

五、稱人之兄弟,曰令兄,曰令弟。向人稱自兄弟,曰家兄捨弟。稱人之姊妹,曰令姊令妹。向人稱自姊妹,曰家姊捨妹。見人之兄弟,稱幾先生,或幾兄,自稱小弟。見人之姊妹,統稱幾姐,稱自曰小弟。(書款則稱侍) 

六、稱人之妻,曰令正或尊夫人,向人稱自妻,曰拙荊或賤內。見人之妻稱嫂,自稱己名。(女子可自稱妹) 

七、女子稱人之夫,曰尊府某先生,向人稱自夫,曰外子。見人之夫稱某先生,自以避免稱呼為佳,如必要時,只稱本人即可。 

八、稱人之子,曰令郎或公子,稱人女曰令愛,或女公子。向人稱自子,曰小兒,女曰小女。見人子稱世兄,自稱弟,稱女曰世姐,自不稱。 

九、稱人之孫及孫女,曰令孫曰令女孫。向人稱自孫,及女孫,曰小孫,曰小女孫。見人之孫及女孫,稱幾公子幾小姐。 

十、稱人或稱自之已故上輩,統加一先字。如稱人之故父母,曰令先尊令太夫人;稱自之故父母,曰先嚴先慈之類。稱人已故下輩不必另加字,只雲「以前某兄」即可,稱自故下輩,但加一亡字,或雲「以前某某」亦可。 

十一、稱人之姑丈姑母,曰令姑丈令姑母。向人稱自姑丈姑母,曰家姑丈姑母。見人之姑丈姑母,稱老先生老太太;交厚者,可稱老伯及老伯母。 

十二、稱人之舅父舅母,曰令母舅令舅母。向人稱自舅父舅母,曰家母舅家舅母。見人之舅父舅母,稱謂仿前。 

十三、稱人之岳父岳母,曰令岳令岳母。向人稱岳父母,曰家岳家岳母。見人之岳父母,稱謂仿前。 

十四、稱人之內侄,曰令內侄。稱人之甥,曰令甥。稱人之婿,曰令婿。向人稱自內侄,甥,婿,曰敝內侄,曰捨甥,曰小婿。 

十五、稱人之親友,曰令親曰貴友。向人稱自親友,曰捨親敝友。 

十六、稱人之師,曰令師,生曰令高足。向人稱自師,曰敝業師。稱自生曰敝徒。自稱師,曰夫子或吾師。稱自曰受業,或曰門生。 

十七、稱人之長官,曰貴某長(院部廳局等)。稱人之屬員,曰貴部下或貴屬。向人稱自長官,曰敝某長,稱自屬員,曰敝同事或敝屬,稱其某姓某職亦可。 

十八、稱人之主人,曰貴上,稱人之僕,曰尊紀。向人稱自主人,曰敝上;稱自僕,曰小價。 

(附說) 

一、稱呼一事,本甚繁雜,各地習慣,直接見面之稱,尤多不同,故難備載。本編僅錄其對外交際通常用者。 

二、親戚之間,稱呼甚為微細,每有錯一字而贻笑者。茲編本為舉要,專為常用,故不詳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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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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