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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性侵未成年人等七種情形可撤銷監護人資格
2014年12月2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胡雲騰今日指出,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等七種嚴重情形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是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 二是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是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是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等情形, 五是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是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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