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約受報
【譯文】
張福,是杜林鎮人。他以販運為業。有一天他與當地的土豪爭路,土豪指揮他的惡僕把張福推下石橋。當時,河水剛剛結冰,冰塊的稜角利如鋒刃,張福的頭顱骨被撞破裂,人們把他抬上來時,已經是奄奄一息了。
杜林鎮的裡長一向痛恨這位土豪,便立即將此案上報官府。官府估量這樁案件有利可圖,所以對獄訟迫得很急。
張福讓他母親私下裡去見土豪,並轉達他的話說:“讓你給我償命,對我又有什麼好處?只要你答應在我死後,代養我的老母和幼兒,趁我還有一口氣在,我可以到官府去,承認是自己失足掉下橋去的。”土豪當即滿口答應了他所提出的條件。
張福粗識文字,便伏在床上忍痛寫下了一篇自供狀,並送到了官府。由於張福的供狀確鑿無疑,官府也無可奈何。但是,張福死後,土豪矢口否認了生前的秘約,不承擔任何義務。張福的母親屢次向官府控告,只因有張福手書的供狀為據,官府也無法為她申冤。後來土豪乘醉騎馬夜行,走在橋上,忽然馬失前蹄,他也掉落橋下摔死了。人們都說:“這是他害死張福並自食其言的報應。”
先父姚安公說:“治理獄案真是難啊!而審理人命案就更難了。其中,有頂替凶手而甘願代人受死的。有接受賄賂達成和解,而甘心出賣自己親友的。像這樣的案子,已是不容易查究了。至於被殺害的人自寫供狀,承認不是被凶手所殺害。這類案子你就是讓虞舜的大臣皋陶來審理,恐怕也治不了凶手的罪。假如這個土豪不是因負約而遭到鬼神的誅戮,他肯定還可以用金錢買回這條命。訟案的案情變化多端,可以說是無所不有,掌管刑律的人能據理而輕率斷案嗎?”
【原文】
張福,杜林鎮人也,以負販為業。一日,與裡豪爭路,豪揮僕推墮石橋下。時河冰方結,觚稜如鋒刃,顱骨破裂,僅奄奄存一息。裡胥故嗛豪,遽聞於官。官利其財,獄頗急。福陰遣母謂豪曰:“君償我命,與我何益?能為我養老母幼子,則乘我未絕,我到官言失足墮橋下。”豪諾之。福粗知字義,尚能忍痛自書狀。生供鑿鑿,官吏無如何也。福死之後,豪竟負約。其母屢控於官,終以生供有據,不能直。豪後乘醉夜行,亦馬蹶墮橋死。皆曰:“是負福之報矣。”
先姚安公曰:“甚哉!治獄之難也,而命案尤難。有預凶者,甘為人代死。有賄和者,甘鬻其所親。斯已猝不易诘矣。至於被殺之人,手書供狀,雲非是人之所殺。此雖皋陶聽之,不能入其罪也。倘非負約不償,致遭鬼殛,則竟以財免矣。訟情萬變,何所不有?司刑者可據理率斷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