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來對照:你在佛境界?還是魔境界?
——《華嚴經》魔加持與佛加持之區別
經典內容來自 <<大方廣佛華嚴經>> 卷第五十八/離世間品第三十八之六
有十種魔。何等為十?所謂:
蘊魔,生諸取故;
煩惱魔,恆雜染故;
業魔,能障礙故;
心魔,起高慢故;
死魔,捨生處故;
天魔,自憍縱故;
善根魔,恆執取故;
三昧魔,久耽味故;
善知識魔,起著心故;
菩提法智魔,不願捨離故。
是為十。菩薩摩诃薩應作方便,速求遠離。
有十種魔所攝持。何等為十?所謂:
懈怠心,魔所攝持;
志樂狹劣,魔所攝持;
於少行生足,魔所攝持;
受一非余,魔所攝持;
不發大願,魔所攝持;
樂處寂滅,斷除煩惱,魔所攝持;
永斷生死,魔所攝持;
捨菩薩行,魔所攝持;
不化眾生,魔所攝持;
疑謗正法,魔所攝持。是為十。
有十種魔業。何等為十?所謂:
忘失菩提心修諸善根,是為魔業;
惡心布施,瞋心持戒,捨惡性人,遠懈怠者,輕慢亂意,譏嫌惡慧,是為魔業;
於甚深法心生悭吝,有堪化者而不為說,若得財利恭敬供養,雖非法器而強為說,是為魔業;
不樂聽聞諸波羅蜜,假使聞說而不修行,雖亦修行多生懈怠,以懈怠故,志意狹劣,不求無上大菩提法,是為魔業;
遠善知識,近惡知識,樂求二乘,不樂受生,志尚涅槃離欲寂靜,是為魔業;
於菩薩所起瞋恚心,惡眼視之,求其罪釁,說其過惡,斷彼所有財利供養,是為魔業;
謗正法不樂聽聞,假使得聞便生毀呰,見人說法不生尊重,言自說是,余說悉非,是為魔業;
樂學世論巧述文詞,開闡二乘,隱覆深法,或以妙義授非其人,遠離菩提住於邪道,是為魔業;
已得解脫、已安隱者常樂親近而供養之,未得解脫、未安隱者不肯親近亦不教化,是為魔業;
增長我慢,無有恭敬,於諸眾生多行惱害,不求正法真實智慧,其心弊惡難可開悟,是為魔業。
是為十。菩薩摩诃薩應速遠離,勤求佛業。
有十種捨離魔業。何等為十?所謂:
近善知識恭敬供養,捨離魔業;
不自尊舉,不自贊歎,捨離魔業;
於佛深法信解不謗,捨離魔業;
未曾忘失一切智心,捨離魔業;
勤修妙行恆不放逸,捨離魔業;
常求一切菩薩藏法,捨離魔業;
恆演說法,心無疲倦,捨離魔業;
歸依十方一切諸佛,起救護想,捨離魔業;
信受憶念一切諸佛,神力加持,捨離魔業;
與一切菩薩同種善根,平等無二,捨離魔業。
是為十。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能出離一切魔道。
十種佛所攝持。何等為十?所謂:
初始能發菩提之心,佛所攝持;
於生生中持菩提心不令忘失,佛所攝持;
覺諸魔事,悉能遠離,佛所攝持;
聞諸波羅蜜,如說修行,佛所攝持;
知生死苦而不厭惡,佛所攝持;
觀甚深法,得無量果,佛所攝持;
為諸眾生說二乘法,而不證取彼乘解脫,佛所攝持;
樂觀無為法而不住其中,於有為、無為不生二想,佛所攝持;
無生處而現受生,佛所攝持;
雖證得一切智,而起菩薩行,不斷菩薩種,佛所攝持。是為十。若諸菩薩安住其中,則得諸佛無上攝持力。
有十種見佛。何等為十?所謂:
於安住世間成正覺佛無著見;
願佛出生見;
業報佛深信見;
住持佛隨順見;
涅槃佛深入見;
法界佛普至見;
心佛安住見;
三昧佛無量無依見;
本性佛明了見;
隨樂佛普受見。
是為十。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常得見無上如來。
有十種佛業。何等為十?所謂:
隨時開導,是佛業;令正修行故。
夢中令見,是佛業;覺昔善根故。
為他演說所未聞經,是佛業;令生智斷疑故。
為悔纏所纏者說出離法,是佛業;令離疑心故。
若有眾生起悭吝心,乃至惡慧心、二乘心、損害心、疑惑心、散動心、憍慢心,為現如來眾相莊嚴身,是佛業;生長過去善根故。
於正法難遇時,廣為說法,令其聞已,得陀羅尼智、神通智,普能利益無量眾生,是佛業;勝解清淨故。
若有魔事起,能以方便現虛空界等聲,說不損惱他法以為對治,令其開悟,眾魔聞已威光歇滅,是佛業;志樂殊勝,威德大故。
其心無間,常自守護,不令證入二乘正位,若有眾生根性未熟,終不為說解脫境界,是佛業;本願所作故。
生死結漏一切皆離,修菩薩行相續不斷,以大悲心攝取眾生,令其起行究竟解脫,是佛業;不斷修行菩薩行故。
菩薩摩诃薩了達自身及以眾生本來寂滅不驚不怖而勤修福智無有厭足,雖知一切法無有造作而亦不捨諸法自相,雖於諸境界永離貪欲而常樂瞻奉諸佛色身,雖知不由他悟入於法而種種方便求一切智,雖知諸國土皆如虛空而常樂莊嚴一切佛剎,雖恆觀察無人無我而教化眾生無有疲厭,雖於法界本來不動而以神通智力現眾變化,雖已成就一切智智而修菩薩行無有休息,雖知諸法不可言說而轉淨法輪令眾心喜,雖能示現諸佛神力而不厭捨菩薩之身,雖現入於大般涅槃而一切處示現受生,能作如是權實雙行法,是佛業。
是為十。若諸菩薩安住其中,則得不由他教無上無師廣大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