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為什麼沒有流浪狗?在一個除非犬只身心重病,無法醫治的情況下才准予將之安樂的國度,為什麼能夠每一只狗都得到照顧?為什麼沒有一只狗需在路上徘徊乞食?為什麼在一個擁有八百萬狗口的國家不須有捕犬隊的存在?為什麼如此眾多的狗口,卻無須為了控制數目而將之安樂死?
動保法落實是因素之一:德國法律規定,棄犬者〈包括遷居而將犬只留在原地者〉需繳約台幣九十萬之罰款,嚴重虐待犬只者可判至兩年之坐監徒刑。德國法律賦與警察監督、糾察、取締虐待動物行為之權責;比如即使只是發現犬只被拴以鐵鏈,或關在溫度太低的房中,此系違犯法律,即可偕同警察搜證,立時提出控告〈此點與台灣受檢單位,你推我拖,互踢皮球,或一紙公文飛來飄去,最後不了了之的辦案方式如南轅北轍啊!〉。
德國的寵物店不准販賣犬只,此規定有母法為據:犬只飼養法對於每只狗包括休息、運動的空間,犬捨的建築材料、規格、濕度、溫度、光線........,均有嚴格的規范,此為寵物店無法提供的條件。〈如夜市街頭販犬的情況在德國更不可能存在〉。
繁殖場亦有相同的規定,加上繁殖同業公會基於動保意識、倫理角度及品質的保證而自律甚嚴,且互相監督,因而繁殖的數目受到合理的控制。比如公會有小型母犬一生不得生產超過兩胎的協議,又比如某類犬只如狼犬,最高生育年齡為八歲,再如比利時狼犬,每年在德國繁殖的總數不得超過七十只。因有限的繁殖數目及健康的品質,故所出售的犬只價錢極高,繁殖場的協議不但利己利犬,且不會對社會造成負擔。一般德國人都具有替狗作絕育手術的觀念,即使是高價購來的狗,通常也會將之結扎,而生活在收容所的犬只亦一律須作絕育手術。
德國的動物收容所因系由公益團體所經營,所以都能得到政府的資助,不足之款數由會友會費及募款而來,而來收容所領養狗者大都需繳些許手續費,如被領養的狗需作身心治療,則手續費亦可免。如果飼主有不可抗拒之原因,如死亡、重病、失業、破產.......,而必須將狗送到動物收容所,亦必須繳付手續費或樂捐。
在德國想要擁有狗的人,通常會到收容所去收養(重要),欲領養狗者需通過考核,包括領養狗的動機、有否照顧狗的經驗、家居空間、經濟情況......,通過審核者需簽署接受動保義工隨時追蹤及審查犬只生活狀況的法律文件,此為避免犬只再度易主的防范之法。
“勿以虐待動物為樂,牠對痛苦的感受和你一樣”,此為幾乎人人都能琅琅上口的德語押韻詩句。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也會教導孩子勿向家長要求寵物作為生日或耶誕禮物。以上垂手可得之兩例,可窺見德國動保教育之普遍。
德國政府無需花費任何公帑以捕犬、留置犬只及殺犬,若有此筆預算,運用於監督、控制狗口來源,且資助動物收容所尚綽綽有余。台灣已有代表十五萬張選票的人士參加替狗爭權的游行,能吸取國外經驗,傾聽有心人士谏言而願意大刀闊斧,斬除多年有關流浪狗問題衍生而出的沉痾之候選者,必能因“民之所欲,常在其心”而受到尊重、信任、愛戴,進而獲得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