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陀為何三拒女性出家?重男輕女是曲解
根據經典所述,面對“女人可否經修持而證得第四沙門果?既然可以,又有何理由不得出家?”這樣的問題,佛陀回答其拒絕理由是:“若使女人得於此正法律中至信捨家無家學道者,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諸部律典依此甚至進而推斷:佛陀起先之所以拒絕大愛道等之出家要求,是因為“女性出家能令正法提早五百年滅亡。”
阿難仍不死心,又以“瞿昙彌大愛為世尊多所饒益……世尊母亡後,瞿昙彌大愛鞠養世尊”為理由,試圖以親恩打動佛陀的心。佛陀不否認此點,但認為他也多有饒益於瞿昙彌,因為瞿昙彌由佛教導而得以歸依三寶,聽聞教法,奉持禁戒,成就布施而得智慧。緊接著,他就開始為女性出家制定八種後世所謂“敬法”的規約。八種敬法的內容後節再詳。此處先回顧以上這段記載,其中有許多破綻,值得推敲。
第一、假如阿難的第一個理由--女性可以出家修道以成道器——還不足以構成“女性可以出家”的理由,原因似乎是:整個佛教的久住世間,比世上一半人口的證悟機會,還來得更為重要。這種推理是否合理?一目了然。
第二、即使從台灣佛教近二十年來的事實加以檢驗,亦適足以推翻女性出家會“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的預言:台灣佛教,近二十年來陰盛陽衰(比丘尼與比丘呈現三比一之懸殊人數),佛教不但未見衰微,反而更形昌盛。比丘尼的總體表現不但“不讓須眉”,而且猶有過之。何以見得女性出家會“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而歷史上,又有哪個時代或哪個地區佛教的衰微,原因出在“女眾出家”?所以筆者以為:這段話應是佛滅之後,結集經典的比丘們,為了強化其“反對女性出家”的正當性,而代佛陀做出的宣告。這種無法驗證的罪名,也使得後代的南傳與藏傳佛教,在阻止比丘尼僧團恢復建立時,顯得振振有詞!
第三、依佛典結集史來看,初次結集即已由厭惡女性的頭陀上座大迦葉主導其事;爾後的歷次結集,又都在男性僧伽手裡完成。在一個極度歧視女性的社會裡,經典的結集權乃至解釋權都掌握在男性手裡,他們很難不受到文化的影響,將女性視為不潔、穢惡的象征,修道的障礙。
第四、佛陀並不認同阿難的第二個“親恩”的理由,因為他認為恩情的施與,在他與瞿昙彌之間都有之,不只是單方的施與。更何況,法不能因人而立,難道可以依“親恩”之理由,而單獨允准瞿昙彌出家嗎?其他隨行女眾及往後想出家的女性於佛無“親恩”,又要以什麼理由讓她們出家呢?
第五、然而緊接著,阿難並沒有提出第三個說服的理由,佛陀就開始為女性出家者制定規約了。這豈不是跳接得太快了嗎?所以筆者推斷:阿難的第一個理由,其實是佛陀允准女性出家的最大因素!作為一個緣起論的覺悟者,他當然在意緣起論所必然推演出的“平等”精義。一個允准社會上最鄙視的種姓(首陀羅)出家的聖者,不應以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犧牲女性出家證道的機會。
第六、由於記載中的對話內容,欠缺佛陀教法上的合理性與一貫性,從是研判,筆者以為:當日佛陀並沒有正面答復阿難,他之所以對於女性出家多所躊躇的理由。諸如“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乃至其他對女性跡近辱罵攻讦的理由,是比丘們的臆測之詞。
然而佛陀又為何要三度拒絕瞿昙彌的要求呢?筆者以為:佛陀的猶豫,應是來自現實困難的考量。首先,治安就是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律典記載:曾有比丘眾行經曠野,遭遇盜賊,奪其衣物,使得他們不得不裸身行至村落,村民以衣物贈其蔽體。男性身強力壯,遇到劫賊,尚且不免於難,吾人試想:在當日全年以“行腳”為主,只有三月安居期間是定點居住的沙門生活方式之中,如果加入了女性僧侶,當比丘尼眾共行共住於森林曠野之中,有誰能保護她們,使其免於受到異性的侵犯?如果與比丘們同行,或許可免於前述疑慮,但異性修道人同行雜處,就算是心地純淨,卻又如何避免世間的譏嫌?即使是這一個現實問題,都很難獲得良好的解決之道。
與阿難同樣多聞、睿智而仁慈的印順導師,也是從這個現實考量的角度來研判問題的:“在重男輕女的當時社會,女眾受到歧視。據律典說,女眾從乞求而來的經濟生活,比比丘眾艱苦得多。往來,住宿,教化,由於免受強暴等理由,問題也比男眾多。尤其是女眾的愛念(母愛等)重,感情勝於理智,心胸狹隘,體力弱,這些積習所成的一般情形,無可避免的會增加僧伽的困難。但是,釋尊終於答應了女眾出家。因為有問題,應該解決問題,而不是咒詛問題。在慈悲普濟的佛陀精神中,女眾終於出家,得到了修道解脫的平等機會。”
律典記載:阿難求佛允准女性出家,這筆帳,直到佛陀滅度了,都無法為厭惡女性的大迦葉之所釋懷,大迦葉在歷史上第一次結集的大會中,曾就此點,對阿難提出嚴厲而有失公道的诃責。當時阿難並不認為自己這麼做有所過失,但是為了僧伽的和合,不願在結集會上節外生枝,引起糾紛,於是向大眾表示忏悔。由此可知:當日那些對男性沙文意識耳濡目染的保守上座,對於“女性出家”這回事,是何等的心懷介蒂,有何等反彈的心理!
當代佛學泰斗印順導師,從經典有關女性出家的記載中,以“道器的平等觀”,作了如下的感言:男與女,約信仰、德行、智慧,佛法中毫無差別。女眾與男眾,同樣的可以修道解脫。依這道器的平等觀,生理差別的男女形相,毫無關系。如《雜含》蘇摩尼所說:“心入於正受,女形復何為!”女眾有大慧大力的,當時實不在少數。但釋尊制戒攝僧,為世俗悉檀,即不能不受當時的重男輕女的社會情形所限制。所以對女眾的出家,釋尊曾大費躊躇,不得不為他們定下敬法。女眾雖自成集團,而成為附屬於男眾的。釋尊答應了阿難的請求,准許女眾出家,這可見起初的審慎,即考慮怎樣才能使女眾出家,能適應現社會,不致障礙佛法的宏通。由於佛法多為比丘說,所以對於男女的性欲,偏重於呵責女色。如說:“女人梵行垢,女則累世間”。其實,如為女眾說法,不就是“男人梵行垢,男則累世間”嗎?二千多年的佛法,一直在男眾手裡,不能發揚佛法的男女平等精神,不能扶助女眾,提高女眾,反而多少傾向於重男輕女,甚至鄙棄女眾,厭惡女眾,以為女眾不可教,這實在是對於佛法的歪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