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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師開示
華智仁波切:利益眾生之九種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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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位已受清淨菩薩戒的菩薩,除直接或間接利益眾生外,無有余事。但若不了解利益眾生的種種方便法,則可能所作不僅未能饒益眾生,且有直接或間接傷害眾生之虞。因此須用九種觀察而行利生事業。
一、觀察自他二者
1. 若直接或間接對自他皆有利益則可為之。
2. 對自他不僅無利益且有害處時則不可行。
3. 對自己有利益而對他人有害則不可行。
4. 對自己有害處而對他人有利益,則視當時情況而定。
所指情況為:(1)初學者當以防止自己受害為重,如同樹木之幼苗,防止自己受害即是利益眾生之根。(2) 勝解行發心者依據下文所說“觀察利害之大小”而行。(3)登地者以一心利他為重。
二、觀察利害之大小者
1. 若直接或間接對眾生有大利益,而對自己有微害時,則可行利生。
2. 對眾生有微小的利益,對自己有極大的害處時,則不可行。
3. 倘若利害大小相等時,則視當時的情況而定。
所指情況為:(1)初學者要以防止自己受害為重, 如同樹木之幼苗,防止自己受害即是利益眾生之根。(2)勝解行發心以上者則以行利他為重。
三、觀察眾生之優劣者
1. 對如畜生等下劣眾生有利益,而對如人般的高等眾生有害時,不可行。
2. 對人等眾生有利,而對少數畜生等下劣眾生有害時,可行。
3. 對一般凡夫有利益,而對修學佛法者有害時,不可行。
4.在同是修學佛法者當中,對聲聞、緣覺有利益,而對菩薩聖眾有害時,不可行。
四、觀察眾生之多寡者
1. 對眾人有幫助,而對少數人有害時可行。
2. 對眾人有害,卻對少數人有利益,則不可行。
3. 若得利或受害者之數量相等時,則用善巧方便法防止害處,並盡量作有利益之事。
五、觀察此生與來世者
1. 若對此生和來世皆具利益,則完全可行。
2. 若對二者皆無利益,則千萬不可為之。
3 .對此生有利益, 但對來生有害時也不可行。
4. 倘若對此生有害處,而對來生有益處時,用方便法避免此生的害處,再行對來生有利益之事。
六、觀察戒律與不善業者
雖然本身是具戒者,但為利益某些眾生,當對他人行惡業卻具有大利益時,佛陀開許行十種惡業。可行的學處包括如下諸多方面。
1.殺生:如果親見有人為了小利益,而造無間罪,如殺害聲聞、緣覺、菩薩等聖眾,雖然本身注重因果,但對他人發慈悲心而殺害此眾生,則不但不成罪業,且增長許多福德。本師釋迦牟尼佛往世轉生為大悲商主時,曾經和五百位商人一起去大海取寶,在半途中,一個名叫短矛黑人的凶殘強盜企圖殺害這五百商人。大悲商主想:這五百商人全部是不退轉菩薩,如果這個人殺害了他們,他將會在地獄中住無量劫遭受極苦之報,實在可憐。若我殺了這個人,他就不會墮入地獄,我自己墮地獄也是沒辦法的。這樣思維之後,大悲商主以非凡的勇氣殺死了那個強盜,以此業大悲商主不但未墮入惡趣中,而且立即圓滿了七萬劫的資糧。此公案從表面上看,大悲商主是造了惡業,但實際上卻是善業,因為他沒有牽涉私欲,保護了五百商人的生命,並且把短矛黑人從墮入地獄的惡報中解救出來。
2.不與取:若本身親見有人盜竊僧眾及佛塔的財物,而菩薩有能力,對此人發慈悲心,將財物拿回歸還原處,則不但不成罪業,且增長許多福德。
3.邪YIN:本身親見未婚男女對自己心生猛烈貪欲非常痛苦時,在家菩薩與其交媾而引入正道,則不但不成罪業,且增長許多福德。往昔,星宿婆羅門的兒子多年在林中持梵淨行,一次他到城中去化緣,一位婆羅門女對他生起猛烈貪心,若不能滿足,便欲自絕身亡。星宿婆羅門子對她生起大悲心,與她結成夫妻,以此業而圓滿了四萬劫的資糧。諸如此類的“破梵淨行”也是開許的。
4.妄語:為了救度許多眾生的身命,或使束縛、斷肢者得到解脫,說各種方便妄語,則不但不成罪業,且增長許多福德。
5.兩舌:為了救度邪惡師或惡友所攝受的眾生,發慈悲心講各種離間語,使他們互相遠離,則不但不成罪業,且增長許多福德。
6.惡口:若某些眾生入邪道行惡業時,無法用婉轉的言詞阻止,而對他發慈悲心,用猛厲、輕蔑的態度說粗話,則不但不成罪業,且增長許多福德。
7.绮語:當一些眾生心裡悲傷痛苦時,若他喜歡歌舞、唱歌等無意義之事,對其發慈悲心,以跳舞、嘻笑、樂器、唱歌等各種方式令他歡喜,而引入善道,則不但不成罪業,且增長許多福德。
8.貪心:雖說意之三不善業佛陀並未開許,但為利益他人亦是可行之學處。若本身親見饑餓者,但自己無可布施之財物時,對富翁或悭吝者發慈悲心,思維作意將他們的食物、財富等,用種種手段盜竊來並布施他人,如此貪他人之食、財不但不成罪業,且增長許多福德。
9.害心:有些魔外眾生成為上師、僧眾的怨敵,對他發起慈悲心,用猛烈的誅法傷害乃至斷取該眾生的身命,此“害心”不但不成罪業,且增長許多福德。
10.邪見:有些眾生喜歡邪惡見行,對此眾生發慈悲心,暫時教他邪見而後引入清淨正見,如此亦被開許。
上述十種皆不成惡業,且增長許多福德。
七、觀察布施之利弊者
(一)觀察財施之利弊
1.若親見貧困之眾生,在本身具可布施之財物且對本身無害處時,若對他有幫助,則盡量將財物施予他,使其斷止惡念引至善道。
2.當布施的財物成為自己身、命和三學(聞、思、修)的障礙,且對他人也只有小利時,則不可行。
3.縱使布施非常少的財物也要面帶笑容,言語溫和,讓對方感覺善意。
4.做財布施時受者與施者所得的利害相同,則應部分布施。
5.財布施須了解如下:出家菩薩應捨棄一切財物,以無可施為首要;在家菩薩以財布施為首要;住在僻靜阿蘭若處之出家眾,不可偏重財施,應以法布施為主,但應將化緣時缽中所得與貧困者一同享用。
(二)觀察施身之利弊者
未登地的菩薩補特迦羅不是施身的時期,倘若真實布施身體則成為魔障,因此若有人需身體時不可真實施予,但心裡應發心將全身或部分身體施予眾生。
登地的菩薩若真實布施身體對眾生有很大的利益時,則可完全施予肢體、血肉等一切。
為了食肉的眾生,依靠大願力,屢次投生為大象或大魚等,凡食此肉之眾生,將依靠菩薩的願力往生善趣,並獲得解脫之因。
(三)觀察法布施之利弊者
1.若有人求法而不成為菩薩修行的障礙時,則他所需者皆可法施。
2.若求法者不具緣且成為修行之障礙時,則不可法施。
3.僅對本身修行有些微障礙,而求法者具緣時可法施。
4.雖對自己無任何障礙,但求法者是外道、邪見者或盜法者,則不可給予法施。
5.本身並不知佛法,但為了獲得求法者的供養或尊敬,假裝非常了解的模樣,自創邪法,此罪業無量故不可為。
6.若本身真實了解法,則不可因悭吝或懶惰而捨棄具緣者,必定要給予法施。
布施中最殊勝者即是此節所談之法布施。
(四)觀察無畏布施之利弊者
1.若菩薩本身有能力作眾生的救怙主,則必定為之;若無能力則不為。
2.雖有能力但對自身有害時,則不可為。
3.雖然能力微小,但對自他無害時則盡力為之。
八、觀察眾生之種種法意樂
眾生的法意樂不外乎以下八種:
1.想要善趣及解脫的因和果,但缺乏勝解心的種性。
2.想要天人安樂享受的因和果。
3.想要聲聞道和果。
4.想要獨覺道和果。
5.想要菩薩乘的道和果。
6.想要大乘真言的道和果。
7.想要究竟頓悟的道和果。
8.不定種姓,不屬於任何種性,很容易變化的種性。
如此觀察這八種。在此中除缺乏種性和不定種性二種以外(1和8),其余六種種性,他們所需合適其根器之法與財物,皆可布施。布施時應由下士道引至上士道,但上士道不可引至下士道,更不可教不合適其根器之法。
不定種性須慢慢引至大乘,絕不可引至劣道;斷種者也不可捨棄,先財布施結緣,再祈願將來令他成為三寶所調伏的徒眾。財布施時須了解眾生之種種欲樂,要觀察大小、多寡、淨垢、利害,以合適之法利益眾生。
寂天菩薩雲:“如是布施時,一切須限量。”即是說,具足神通或法眼的菩薩眾,須觀察眾生的種種法意樂,再做利益眾生的布施等。
九、觀察利益他人與利益自身
若能本身直接利益眾生,就可直接利益更多眾生。在不成聞思修障礙的情況下,要盡量作真實利益眾生之事。反之,若成聞思修之障礙,則不可為之。真實利益眾生之大小,對自己聞思修有無害處,害處的大小等需要仔細觀察,以自他均蒙利益為主。若利益等同時,以利他為主。不可為小利益而捨棄大利益,最主要是具足利他之想。
結語
菩薩所作若符合如上九種觀察,則不僅不犯墮罪,且具有無邊功德;反之,則菩薩犯墮罪。總之,菩薩若是發大心為眾生而行,即使捨棄自己的小利益或示現表面行為的犯戒亦無妨,這實際上於戒體是毫無損傷的。倘若親見利益眾生之大事,卻因為自己的小事或執著表面的戒相,而捨棄不做,雖旁觀者以為他是清淨的,實則戒體已經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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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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