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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師開示
慈誠羅珠堪布:居士五戒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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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皈依佛門多年的居士,都對居士五戒的具體細節不太清楚,為了令大家能夠正確地進行取捨,今天簡單地介紹一下居士五戒。
一、總述
戒律包括居士戒、沙彌戒、比丘戒等等。其中的居士五戒,是佛陀對佛教徒的起碼要求。
自古以來,學佛的人就可分為兩種——在家人和出家人。因為出家人不用處理很多的世俗事務,可以毫無牽掛地將所有身心都投入到修行當中,所以對出家人的要求就比較高。作為出家人,就應受持難度較大的沙彌戒與比丘戒等等.
而作為在家人,則需要面對各種生存的壓力、世事的牽絆,所以相對而言,就往往達不到太高的標准。因此,佛陀對在家人戒律方面的要求也就比較低。即便如此,作為在家人,也必須受持不同層次的居士戒。
居士五戒屬於別解脫戒。為什麼稱為“別解脫戒”呢?所謂別解脫,也即別別永久解脫或分別永久解脫的意思。分別解脫的內涵雖然有多種,但最主要的,就是誰受持該戒,誰就會得到永久解脫的意思。比如說,兩人當中一人受戒,而另一人不受戒,則受戒的人可以獲得永久的解脫,不受戒的人就不能獲得解脫。
是否所有人所受持的殺盜YIN妄酒五戒都稱為別解脫戒呢?並非如此。殺盜YIN妄酒五戒可分為三個層次——世間的五戒、小乘的五戒以及大乘的五戒,共計十五條戒。
也就是說,不殺生戒可以分為世間的不殺生戒、小乘的不殺生戒以及大乘的不殺生戒三種。舉一反三,不予取(盜)戒、邪YIN戒、妄語戒、酒戒也都可分為三種。區別三個層次的依據,就是以前所講的三個差別。
同樣,沙彌十戒也可分為三種,也即三十條戒,包括世間的十戒、小乘的十戒以及大乘的十戒;依此類推,二百五十三條比丘戒,三百六十多條比丘尼戒等等,都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世間的戒律、小乘的戒律以及大乘的戒律。
是否屬於別解脫戒,就要根據受戒人的動機來判定。如果一個人受持五戒的動機,是為了今生的健康、長壽,為了來世可以轉生為天人,或者具有名利、地位、財產、健康等等的人,就只能稱為世間五戒,世間五戒與外道的戒律是沒有區別的。
包括現有的和釋迦牟尼佛住世時古印度的很多宗教在內的外道,都制定了本宗教特有的戒律,其中有些外道的戒律比佛教的戒律還要嚴格。
比如說,佛教認為:在走路的時候無意間踩死螞蟻,或者在燒火以及點燈的時候,無意中燒死了飛蛾、小蟲,因為當事人不是故意而為,即沒有殺生的動機,所以就既沒有犯戒,也沒有罪過。但有些外道卻認為,以上行為也有殺生的罪業;另外,有些外道認為:即使在荒無人煙的地方,如果沒有人將水井、河流等處的水給予自己,自己卻擅自飲用,就犯失了不予取戒(盜戒)。盡管外道的戒律比較嚴謹,但這些戒律卻只能稱之為戒律,而不能稱之為別解脫戒。
為什麼這些與外道相同的五戒不屬於別解脫戒呢?因為,在不具備出離心的前提下,所有的戒、定、慧,都只能屬於世間的戒、定、慧,其果報充其量就是在以後流轉六道輪回的時候,可以享有好的善報,除此之外,絕不會讓我們超越輪回而獲得永久的解脫。
比如說,如果斷除了殺盜YIN妄酒,最多只能臨時性地讓我們脫離惡趣,投生善趣,卻不能徹底脫離六道輪回,所以不能稱之為別解脫戒。
而在具備出離心的前提下,所受持的戒體,就屬於別解脫戒。守持別解脫戒,就可以令我們獲得永久的解脫。
別解脫戒可分為大乘的別解脫戒與小乘的別解脫戒。如果要使所受的戒體成為小乘的別解脫戒,就必須具備出離心。出離心是小乘別解脫戒的起碼要求,如果具備了出離心,則所受的戒體至少可以算得上是小乘的別解脫戒。
因此,如同受持菩薩戒之前,需要有不造作的世俗菩提心,只有在世俗菩提心的基礎上,才能得到真正的菩薩戒一樣,我們在受五戒之前,最好也要培養起出離心,在具備出離心的前提下,哪怕受持一條戒,也屬於別解脫戒,否則,就只能成為一種形式,而不能獲得別解脫戒的戒體。
至於出離心的內涵,我們以前已經講過多次。修持出離心的方法,就是四個外加行的修法。
總而言之,無論所受持的戒條再多、再嚴格,如果不具備出離心,則所受持的戒體都不是佛教所特有的,所以不能稱之為別解脫戒,而只能稱為世間的戒律。
請大家回頭返觀一下,自己在受持居士戒的時候,究竟抱著什麼樣的目的。如果發現自己當時並不具備出離心,則從受戒之日起直至今天,我們心中所有的戒體,就並不是佛教所說的戒定慧三者之一的戒,而只能算是一種與外道相同的世間之戒。
怎樣才能使其變為別解脫戒呢?是否需要重新受戒呢?不需要。要改變目前的現狀,使以前的所有戒體變為別解脫戒,只需從現在開始培養出離心。在生起出離心的當下,我們以前所受的戒體立即就可以成為別解脫戒。
因為,所謂的戒律、智慧、禅定,都是指某人心中的功德,這些東西是互相影響、相輔相成的。在生起出離心以後,出離心就會對原有的戒體起作用,既不需要捨棄以前的戒體,也不需要重新受戒,自身所有的戒體自然而然地就可以成為別解脫戒。
如果我們還能更上一層樓,在生起出離心的前提下,進一步培植起無偽的菩提心,則以前所受的戒體就可以成為大乘菩薩的別解脫戒。
以前我們也講過,如果沒有這兩個關要,包括大圓滿都有可能變成世間法。既然連無與倫比的大圓滿都可以成為世間法,位居其下的其他法又怎麼可能不成為世間法呢?由此可見,出離心、菩提心是通往解脫不可或缺的必由之路,我們必須想方設法培養起出離心與菩提心。
在此之前,也許大多數居士並不清楚如何才能受持一個完整的別解脫戒,今天了解以後,也許很多人都會有一種芒刺在背的感覺,因為以前自以為是的戒律、行善、修心等等,都發生了決定性的變化,很多事情都需要從頭開始。但這也不要緊,亡羊補牢,為時未晚。只要我們能抓住當下的時機,就還來得及。
戒律是為了規范日常行為而制定的條款。因規范程度的不同,而分為在家戒、出家戒等各種層次的戒律。作為佛教徒,如果不對自己的行為加以規范,而毫無顧忌地殺、盜、YIN、妄,則所謂的學佛就不會有什麼效果。
佛陀也講過,只有先將一塊布洗淨,才能為這塊布染上顏色。如果布上滿是污垢,就不可能染上純正的顏色。同樣,如果要學佛,就要先將行為規范以後,才能在此基礎上修行。
作為居士,最關鍵的是要受持殺盜YIN妄的戒條,但因為在飲酒之後,人就會因迷亂而無法自制,在精神失控之後,殺盜YIN妄的行為也就會隨之而陸陸續續產生,所以,為了保護前四種戒體,佛陀就制定了酒戒。
關於飲酒的規定,小乘佛教內部也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凡是飲酒,都屬於罪業;另一種觀點卻認為:對於沒有受持酒戒的人而言,因為酒也是一種飲料,在不喝醉的前提下,適當的飲酒也不算是罪業。
但是,從戒律的角度而言,大多數人的立場還是站在飲酒就是罪業的一方。暫且不論飲酒是否有罪,只要佛陀在戒律當中明令規定不得飲酒,我們就應當嚴格遵照執行。
雖說隨著時代的更替、思想的變遷,傳統的習俗、舊有的觀念、往昔的行為就會因跟不上潮流而成為過去式,新時代的人是不會再對其感興趣的,但佛陀對弟子們的這個五戒要求,是在任何時代、任何環境下都不會因過時而被淘汰的。
有些宗教也規定了一些教條,但只有虔誠信奉這些宗教的人才會去遵守這些教條,其他人就不一定會接受。比如說,基督教認為,上帝在六天中創造出了世界,第七天是休息的日子,所以,世人在每周第七天的星期日也應當休息。如果有人在第七天不休息,就會有罪過。
有些基督教徒曾在英國與別國打仗失利的時候寫信譴責英國政府,認為導致戰爭失敗的原因,就是英國政府在星期天沒有休息而造成的。不知這些說法是否有確切的證據,如果沒有就很難說服別人。
雖然人人都喜歡休息,但這種類似規定星期天必須休息的種種理由,就有可能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被歷史的車輪碾得粉碎。
但是,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進步,即使在一萬年,乃至幾十萬年以後,任何人也不可能打破倫理道德觀念,而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地去殺盜YIN妄。
只要人世間需要和平與幸福,就需要有斷除殺盜YIN妄的要求。如果不對殺盜YIN妄的行為加以約束,整個社會就會亂套,在動蕩不安的生活環境中,又怎麼可能有什麼幸福、和平可言呢?因此,佛陀所制定的殺盜YIN妄戒,是永遠符合歷史潮流的。
關於守持五戒的功德,在經書中的教證可謂卷帙浩繁,此處無法一一列舉,歸納而言,則可分為現世的功德與來世的功德。
現世的功德為:如果現世當中沒有戒律,就不會有禅定;如果沒有禅定,就不會有智慧;如果沒有智慧,就無法斷除煩惱、獲得解脫。
來世的功德為:《等持王經》雲:“經恆沙數劫,無量諸佛前,供養諸幢幡,燈幔飲食等。若於正法壞,佛教將滅時,日夜持一戒,其福勝於彼。”
也就是說,在恆河沙數的大劫中,每天以充滿三千大千世界的勝幢、飲食、黃金、白銀等寶物供養諸佛菩薩,其功德也不能與在未法時代一晝夜中受持一條戒的功德相比。
佛經中還說過,某人在佛陀住世時,出家受比丘戒長達五百年,並始終保持戒體的纖塵不染。但是,如果有人在人類煩惱極其粗大的末法時期,在二十四小時內僅僅守持一條戒的功德,也遠遠勝過前者。
這裡所說的戒,並不僅僅指出家人的戒,包括在家人的戒也是一樣的。
我們可以推算,清淨地持守五百年的比丘戒是多麼地難得。“人活七十古來稀”,以現在人的壽命來衡量,能夠活到七十歲的幾率並不是很高。而戒律規定,在二十歲之前是不能受比丘戒的,如果每世在年滿二十歲時受比丘戒,然後持守淨戒五十年,直至風燭殘年的七十歲,也至少需要十世。能夠在漫長的十世中都將一生中的最佳時光用來守持比丘戒,其功德應當是不可思議的,但與末法時代持戒功德相比,就顯得望塵莫及了。當然,如果能在具備菩提心的基礎上持戒,其功德就更是不可估量。
受持居士五戒機會並非俯拾皆是,如果有這樣的機會,大家還是應當珍惜。現在普遍存在著自稱已經皈依,卻沒有受持皈依戒;自稱是居士,卻沒有受持居士戒的現象,這是很可惜的。如果沒有受持任何戒律,就算不上是佛教徒。
因為,所謂的四眾弟子,包括比丘、比丘尼、居士(優婆塞)和居士尼(優婆夷)。只有在皈依的基礎上,受持相應的戒律,才能成為這四種人。如果不具備任何一條戒體,就不能自稱為佛教徒。所以,受戒是十分重要的,大家一定要加以重視。
如何受戒呢?沙彌戒與比丘戒是無法對其中的戒條進行選擇的,除非不受戒,否則就必須受持全戒。也就是說,如果要受比丘戒,就必須受持所有的二百五十三條戒,其他的比丘尼戒、沙彌戒與沙彌尼戒也是一樣。
但居士戒卻並非如此,它與菩薩戒一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因此,在受居士戒之前,就可以先對各個戒條的要求詳細地了解一番,然後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能受持幾條就受持幾條。
但在這一點上,也有不同教派的觀點,這裡所說的不同教派,並不是指藏傳佛教內部的不同教派,而是指一切有部與經部的觀點。
一切有部認為:受戒的時候,必須將五條戒全部受完,否則就只能成為普通的行善,而不能成其為戒體。但在持戒的時候,就可以進行挑選,能持幾條戒就持幾條戒。
但經部卻對此觀點不以為然,他們認為:如果受戒的時候已經將五條戒全部受完,而在持戒的時候卻並沒有全部守持,就應當屬於犯戒。
所有的大乘宗派都不承認一切有部的觀點,而認為經部的觀點是有道理的,所以,我們也應當按照經部的規定去作。也就是說,在受居士戒之前,就應當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抉擇,能守持多少條就受持多少條。
但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酒戒是別無選擇的。如果不受持酒戒,其他的戒就不能成為完整的戒。戒除殺盜YIN妄,都必須建立在戒酒的基礎之上,如果不能戒除飲酒,其他的惡業都有可能因此而引發,所以不能成為完整的戒體。
但是,也有一種人嗜酒如命,即使遭遇命難,也無法做到不飲酒,那麼這種人也可以受持其他殺盜YIN妄戒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戒條,但卻不能稱之為戒律。不過,發誓斷除這些惡業仍然具有很大功德,所以,即便在名稱上有所區別,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我們還是應當盡力受持其他的戒。
酒戒之外的其他四條戒雖然好像沒有選擇的先後規定,想受持其中的任何幾條戒都可以,但最好能受持不殺生的戒律。首先因為殺生的惡業最為嚴重;其次,作為一個佛教徒,我們也不應該殘酷無情地殺害生命;另外,在經書當中也說過,不殺生戒是所有戒律中最重要的一條戒。
受持一條戒的居士稱為一戒居士;受持兩條戒的居士稱為二戒居士;受持三條戒的居士稱為多戒居士;受持四條戒的居士,名稱上也稱為多戒居士;受持五條戒的居士,就是圓滿居士。
受持的戒條越多,資糧積累得越快,斷除罪業的力量也越強。比如說,雖然受持三條戒與受持四條戒都稱為多戒居士,但實際的意義卻有著天壤之別。因此,受戒肯定是多多益善,我們應當盡可能地多受一些戒條。
受持戒體的程序是:首先,在正式受戒之前,應當發菩提心,至少也必須要有出離心;其次,在受戒的同時,也必須受皈依戒,因為所有的戒律,都必須建立在皈依戒的基礎上;第三個程序,才是正式受戒。
有人也許會懷疑:在我們念誦了三遍儀軌之後,善知識就會告訴我們已經得戒,但我們所得到的戒體究竟是什麼?在哪裡呢?
一切有部認為:我們所受的戒體,是一種稱為“無表色”的物質,這種物質,就像防洪水的堤壩一樣。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真正的戒體,就是發誓從現在起直至離開人世為止(盡形壽),絕不違背自己所受戒條的決心。但僅僅有決心,還不能成其為戒體,只有在自己有了決心,並參加了受戒儀式之後,才能具備戒體。
如果有朝一日自己捨棄了當初的決心,並作出犯戒的行為,原有的戒體就不復存在了。由此可見,是否具備戒體並不神秘,只需撫躬返視,觀察一下自己的相續便心知肚明。
二、居士五戒的具體規定
(一)不飲酒
什麼叫做不飲酒呢?關於酒的概念,在經書中講過很多,包括谷酒、酒粉、能醉、放逸之物等等。這些都是釋迦佛在世的時候,也即兩千多年前,世人所享用的酒類。
其中的谷酒,也就是至今尚存的、用糧食釀制的酒類;所謂“酒粉”,是指帶有酒精成分的粉末,用其泡水便可成為酒;所謂“能醉”,是指該酒必須具有使人喝醉的能力,如果無論怎樣喝,也不會喝醉,就算不上是酒;所謂“放逸之物”,也就是指能醉,因為在醉了以後,就會放逸、懶惰、不精進、喪失意志,所以稱為放逸之物。無論如何,只要有酒味,能使人喝醉,則不管是白色、紅色、還是其他顏色,都稱為酒。
飲酒的概念,就是要一口口地咽下去。經書規定,只要吞下了超過一滴的酒,就算犯戒。如果是外用,雖然通過毛孔也可以讓酒類進入身體,但卻不屬於飲酒。甚至在口腔需要消毒時,用酒類漱口,然後吐出的行為,也不算犯酒戒。
有些食品以及藥物裡面也含有酒的成分,如果在食用或者服用的時候,發現有酒的味道,就應當用其他的食品和藥物代替。如果在這些食品以及藥物中,酒的味道並不明顯,則即使食用或者服用也不算是違犯酒戒。
另外,如果將一公斤的酒熬到只剩下半公斤,在原有的酒味以及醉人的能力已經徹底消失以後,用來泡藥服用以治療疾病,就不算是犯戒。
另外一種情況我們以前也講過,就是在灌頂或者會供的時候,也不能直接喝酒。在密宗會供的時候,食物一般是用右手來接,而液體狀態的飲料一般是用左手來接。在接受酒類的時候,只需用左手的無名指沾在酒裡,然後塗在嘴唇上,就既表示已經接受誓言物,同時也沒有違犯酒戒。
目前在包括藏地在內的某些地方,偶爾會出現一些不容忽視的現象,在座的人當中可能也曾經遇到過。有些所謂的成就者,將“加持香煙”、“加持酒”等所謂的“甘露”,散發給盲目無知、不明真相的居士,並告訴對方只要抽這些煙,喝這些酒,就“可以治病”甚至“打通中脈”。居士當中有一些人也自欺欺人地幫助這些人進行煽動、鼓吹,很多沒有聽過正規佛法,沒有受過系統教育的居士一聽到這些宣傳,就難辨是非、信以為真。
也許在喝了這些酒、抽了這些煙之後,暫時可以減少一些病痛,但究竟是好是壞,誰也說不清楚。一些魔障與世間的小鬼神也有這樣的雕蟲小技。但這種以訛傳訛,公然違背佛陀教言的行為,是會令很多人對佛教產生誤解並繼而大失所望的。
我們不能否認有些成就者可以將煙酒變為甘露的說法,我們也不去評論誰有成就,誰沒有成就,誰有能力將酒變成甘露等等,雖然這些情況也不能排除,也是有可能的.
但是,在佛教群體裡,沒有比釋迦牟尼佛更具權威的人物,佛陀在很早以前就規定,只有佛才有制定與修改戒律的資格,除了佛陀以外,包括僧眾都沒有資格修改戒律。因此,我們的所有行為,都必須以釋迦牟尼佛的教法為原則,全盤地按照佛陀的要求去做,任何人都不得違越。
在末法時代,即使是佛教徒,也很難嚴格遵守教規,而有可能會犯錯誤,並作出殺生、偷盜等等的惡行,這是情有可原的,但這不是佛教的過錯,而是個人的問題。如果自己做不到,就要有自知之明,就要勇於承認自己的錯誤,並引咎自責:因為我有貪嗔癡的煩惱,所以達不到佛陀的要求,這是多麼地令人慚愧啊!而不能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將自己違背教規的行為,堂而皇之地說成是藏傳佛教的特點,讓別人產生這是正統佛法,是佛陀要求的錯覺,並使別人因此而對佛法生起邪見。
現在就有這些問題,人們往往在還沒有搞清事情的來龍去脈之際,便將佛教圈內個別人的行為與佛教混為一談。如果某位藏傳佛教的教徒行為好,就說藏傳佛教好;如果某位藏傳佛教的教徒行為不妥當,就說藏傳佛教不好。實際上,個人的行為與整個團體是毫無瓜葛的,誰的行為出了問題,就是誰的問題,這既不是藏傳佛教的問題,也不是禅宗、淨土宗等任何一個宗派的問題。
眾所周知,世間團體的某個人犯了錯誤,其他人也只能指責這個人是敗類,或者要求團體內部給此人予以處分,但誰也不能將某個具體的人所犯的錯誤強加給整個團體.
佛教團體也是一樣,確定是否為佛教的問題,就需要去翻閱佛教的經典,如果佛經中有讓人去做壞事的說法,就是佛教的問題,而不是個人的問題,如果有人按照佛陀的指令去作了錯事,就應當歸咎於佛教。但是,如果有人膽敢超越戒規界線,違背佛陀言教,那就是他個人的問題,大家應當將這兩點劃分清楚。如果能將此二者分得泾渭分明,就不可能對整個佛教產生誤會。
同樣,在看待現在經常出現的打著藏傳佛教旗號,或者假冒活佛之名進行騙錢、騙財等問題方面也是這樣,如果在藏傳佛教的經典中有這樣的規定,就是蓮花生大師等前輩上師的毛病;如果他們不但沒有這樣要求,而且反復強調要嚴格遵循佛陀教言,不能作出有辱佛法的事情,我們又怎能將罪責推給藏傳佛教呢?
只有佛陀在即將示現圓寂之際,曾經制定的一個言簡意赅的簡略戒規,其中對戒律的界線留了稍許的余地:就是在不違背原則的基礎上,允許戒律隨著時代的變遷、區域的不同而因地制宜。在以後因各地的風俗習慣而無法完全依照戒規執行的時候,也可以在不違背大原則的前提下適當地入鄉隨俗。除此之外,誰也沒有權利對戒律進行根本性的更改。
但其他宗教卻並非如此。在古代的西方,因為教皇與國王之間往往是瓜葛相連的,為了政治背景的需要,為了加大統治的力度,就進行過宗教改革,也使宗教的內涵發生了轉變。比如說,在早期的《聖經》舊約中,是有前世今生提法的,但教皇與羅馬帝王出於某種目的,就取消了這一說法,在後來的《新約》中,就不再承認前世今生的存在.
言歸正傳,雖然我們在介紹酒戒的時候列舉了這些問題,但不僅僅是酒戒,包括所有的戒條,我們都應當按照佛陀的規定,如理如法地進行取捨。
曾經有人詢問我,為了工作、為了應酬等等,是否可以喝酒,在此明確地告訴大家,無論為了什麼,都不能破例。凡是喝了酒,就必然犯酒戒,這沒有回旋、商量的余地。
(二)不殺生
居士五戒中的不殺生,與十不善中的不殺生是不相同的。十不善中的不殺生,是指不殺害所有的生命,而居士五戒中的不殺生,是指不殺害特定的生命,也就是指人類。
也許有人會提出疑問:既然戒律只要求不殺人,是否就表示允許殺害其他生命呢?決不可能!
十不善是不需要由誰來制定的,本體、自體的不善(自性罪),是在任何時間、任何條件、任何環境下,都不可能對包括佛陀在內的任何人有所開許的。一旦有人違反,而去殺害了其他生命,就必然會承受墮入地獄的果報。但不殺生戒的對境,就只是特指人。在守戒的時候,就必須遵守不殺人的戒條。雖然殺害其他生命從根本上來講不會違犯居士戒,但也會違犯居士戒的支分或者類似的戒條。
偶爾放生的時候也可以看到,在放生念經之際,有的居士一旦被蚊蟲叮咬,就會在不經意間,隨手“啪”的一下就結束了蚊蟲的生命。雖然這不一定是故意殺生,但因為有了很長時間的串習,所以一不注意,就會有這種動作。在此再一次重申,無論對境是動物還是人,殺生的罪業都是十分嚴重的,我們不應該因為戒律沒有規定,就隨意地去殺害其他生命。
以前也講過,違犯每一種戒條,都需要具備四個條件:第一個為對境;第二個為思想或者精神;第三個為行為或者行動;第四個為究竟或者結果。這四個條件是確定是否犯戒的分水嶺,如果所有條件都完全具備,就會徹底犯戒。下面一一就不殺生戒的詳細界線進行講述:
1、對境
殺生的對境,就是指人。人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為成人,這裡所說的成人,是指已經出生的人,包括從呱呱墜地到撒手歸西之間的所有人;第二種為胎兒,就是指尚未出生的人。
從戒律對生命的定義來講,並沒有住胎一周、兩周、一個月、兩個月的分別,在精卵和合的那一剎那,就是生命的開始。從該瞬間直至新生兒出世,這一階段的生命就叫做胎兒。因此,作為不想生育的夫婦,就必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並力爭做到萬無一失。因為,如果故意墮胎,就屬於犯戒。
2、思想
思想分觀念和動機兩方面:
所謂觀念,是指認定對境。如果觀念已經錯亂,則不犯根本戒。比如說,如果想殺死張三,而實際上卻殺死了李四,即使具備了其他的所有條件,就事實而言,是實實在在地殺了一個人,但也不算犯根本戒。因為當事人的觀念已經發生了錯亂,並沒有超越這條界線,所以不算徹底的犯戒;
所謂動機,是指要有殺人的動機。如果沒有殺人的動機,只是想嚇唬對方一下,但對方卻因為驚嚇過度而死亡;或者只是想打對方一頓,卻不小心失手將對方打死。這種意外的過失殺人,也不算徹底的犯戒,在忏悔之後就可以恢復。
如果是現役軍人,在因戰爭爆發而必須上前線打仗的情況下,只要事先發願:無論遇到什麼危險,自己也決不殺害對方,則即使因槍炮走火而殺了人,也不會犯根本戒。
3、行動,
小乘的別解脫戒非常重視外在的行為,犯殺生戒的判定標准之一,就是必須具備為了殺死對方而槍擊、毆打、令對方服藥或者其他導致對方死亡的行為。如果只是在內心計劃、謀算,卻沒有付諸行動,就不會犯戒。菩薩戒與密乘戒在這一點上的要求往往要嚴格得多,在僅僅具備內心打算、念頭的情況下,也時常會犯戒。
4、結果
對境死亡也是區分是否犯戒的標准之一。
在確定對境是人,沒有認錯對象,具備殺人動機以及開槍等等的殺人行為,卻沒有最終將對方殺死,而只是使對方受了傷的情況下,就不算是犯根本戒。
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上四個條件,才是徹徹底底地犯戒。在了知了這些細微界線之後,就既可以善加取捨、防患未然,也可以在作出某些行為之後,根據以上標准來判定自己是否徹底犯戒,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補救措施。
二、居士五戒的具體規定
(一)不飲酒
什麼叫做不飲酒呢?關於酒的概念,在經書中講過很多,包括谷酒、酒粉、能醉、放逸之物等等。這些都是釋迦佛在世的時候,也即兩千多年前,世人所享用的酒類。
其中的谷酒,也就是至今尚存的、用糧食釀制的酒類;所謂“酒粉”,是指帶有酒精成分的粉末,用其泡水便可成為酒;所謂“能醉”,是指該酒必須具有使人喝醉的能力,如果無論怎樣喝,也不會喝醉,就算不上是酒;所謂“放逸之物”,也就是指能醉,因為在醉了以後,就會放逸、懶惰、不精進、喪失意志,所以稱為放逸之物。無論如何,只要有酒味,能使人喝醉,則不管是白色、紅色、還是其他顏色,都稱為酒。
飲酒的概念,就是要一口口地咽下去。經書規定,只要吞下了超過一滴的酒,就算犯戒。如果是外用,雖然通過毛孔也可以讓酒類進入身體,但卻不屬於飲酒。甚至在口腔需要消毒時,用酒類漱口,然後吐出的行為,也不算犯酒戒。
有些食品以及藥物裡面也含有酒的成分,如果在食用或者服用的時候,發現有酒的味道,就應當用其他的食品和藥物代替。如果在這些食品以及藥物中,酒的味道並不明顯,則即使食用或者服用也不算是違犯酒戒。
另外,如果將一公斤的酒熬到只剩下半公斤,在原有的酒味以及醉人的能力已經徹底消失以後,用來泡藥服用以治療疾病,就不算是犯戒。
另外一種情況我們以前也講過,就是在灌頂或者會供的時候,也不能直接喝酒。在密宗會供的時候,食物一般是用右手來接,而液體狀態的飲料一般是用左手來接。在接受酒類的時候,只需用左手的無名指沾在酒裡,然後塗在嘴唇上,就既表示已經接受誓言物,同時也沒有違犯酒戒。
目前在包括藏地在內的某些地方,偶爾會出現一些不容忽視的現象,在座的人當中可能也曾經遇到過。有些所謂的成就者,將“加持香煙”、“加持酒”等所謂的“甘露”,散發給盲目無知、不明真相的居士,並告訴對方只要抽這些煙,喝這些酒,就“可以治病”甚至“打通中脈”。居士當中有一些人也自欺欺人地幫助這些人進行煽動、鼓吹,很多沒有聽過正規佛法,沒有受過系統教育的居士一聽到這些宣傳,就難辨是非、信以為真。也許在喝了這些酒、抽了這些煙之後,暫時可以減少一些病痛,但究竟是好是壞,誰也說不清楚。一些魔障與世間的小鬼神也有這樣的雕蟲小技。但這種以訛傳訛,公然違背佛陀教言的行為,是會令很多人對佛教產生誤解並繼而大失所望的。
我們不能否認有些成就者可以將煙酒變為甘露的說法,我們也不去評論誰有成就,誰沒有成就,誰有能力將酒變成甘露等等,雖然這些情況也不能排除,也是有可能的.
但是,在佛教群體裡,沒有比釋迦牟尼佛更具權威的人物,佛陀在很早以前就規定,只有佛才有制定與修改戒律的資格,除了佛陀以外,包括僧眾都沒有資格修改戒律。因此,我們的所有行為,都必須以釋迦牟尼佛的教法為原則,全盤地按照佛陀的要求去做,任何人都不得違越。
在末法時代,即使是佛教徒,也很難嚴格遵守教規,而有可能會犯錯誤,並作出殺生、偷盜等等的惡行,這是情有可原的,但這不是佛教的過錯,而是個人的問題。如果自己做不到,就要有自知之明,就要勇於承認自己的錯誤,並引咎自責:因為我有貪嗔癡的煩惱,所以達不到佛陀的要求,這是多麼地令人慚愧啊!而不能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將自己違背教規的行為,堂而皇之地說成是藏傳佛教的特點,讓別人產生這是正統佛法,是佛陀要求的錯覺,並使別人因此而對佛法生起邪見。
現在就有這些問題,人們往往在還沒有搞清事情的來龍去脈之際,便將佛教圈內個別人的行為與佛教混為一談。如果某位藏傳佛教的教徒行為好,就說藏傳佛教好;如果某位藏傳佛教的教徒行為不妥當,就說藏傳佛教不好。實際上,個人的行為與整個團體是毫無瓜葛的,誰的行為出了問題,就是誰的問題,這既不是藏傳佛教的問題,也不是禅宗、淨土宗等任何一個宗派的問題。
眾所周知,世間團體的某個人犯了錯誤,其他人也只能指責這個人是敗類,或者要求團體內部給此人予以處分,但誰也不能將某個具體的人所犯的錯誤強加給整個團體。
佛教團體也是一樣,確定是否為佛教的問題,就需要去翻閱佛教的經典,如果佛經中有讓人去做壞事的說法,就是佛教的問題,而不是個人的問題,如果有人按照佛陀的指令去作了錯事,就應當歸咎於佛教。但是,如果有人膽敢超越戒規界線,違背佛陀言教,那就是他個人的問題,大家應當將這兩點劃分清楚。如果能將此二者分得泾渭分明,就不可能對整個佛教產生誤會。
同樣,在看待現在經常出現的打著藏傳佛教旗號,或者假冒活佛之名進行騙錢、騙財等問題方面也是這樣,如果在藏傳佛教的經典中有這樣的規定,就是蓮花生大師等前輩上師的毛病;如果他們不但沒有這樣要求,而且反復強調要嚴格遵循佛陀教言,不能作出有辱佛法的事情,我們又怎能將罪責推給藏傳佛教呢?
只有佛陀在即將示現圓寂之際,曾經制定的一個言簡意赅的簡略戒規,其中對戒律的界線留了稍許的余地:就是在不違背原則的基礎上,允許戒律隨著時代的變遷、區域的不同而因地制宜。在以後因各地的風俗習慣而無法完全依照戒規執行的時候,也可以在不違背大原則的前提下適當地入鄉隨俗。除此之外,誰也沒有權利對戒律進行根本性的更改。
但其他宗教卻並非如此。在古代的西方,因為教皇與國王之間往往是瓜葛相連的,為了政治背景的需要,為了加大統治的力度,就進行過宗教改革,也使宗教的內涵發生了轉變。比如說,在早期的《聖經》舊約中,是有前世今生提法的,但教皇與羅馬帝王出於某種目的,就取消了這一說法,在後來的《新約》中,就不再承認前世今生的存在。
言歸正傳,雖然我們在介紹酒戒的時候列舉了這些問題,但不僅僅是酒戒,包括所有的戒條,我們都應當按照佛陀的規定,如理如法地進行取捨。
曾經有人詢問我,為了工作、為了應酬等等,是否可以喝酒,在此明確地告訴大家,無論為了什麼,都不能破例。凡是喝了酒,就必然犯酒戒,這沒有回旋、商量的余地。
(二)不殺生
居士五戒中的不殺生,與十不善中的不殺生是不相同的。十不善中的不殺生,是指不殺害所有的生命,而居士五戒中的不殺生,是指不殺害特定的生命,也就是指人類。
也許有人會提出疑問:既然戒律只要求不殺人,是否就表示允許殺害其他生命呢?決不可能!
十不善是不需要由誰來制定的,本體、自體的不善(自性罪),是在任何時間、任何條件、任何環境下,都不可能對包括佛陀在內的任何人有所開許的。一旦有人違反,而去殺害了其他生命,就必然會承受墮入地獄的果報。但不殺生戒的對境,就只是特指人。在守戒的時候,就必須遵守不殺人的戒條。雖然殺害其他生命從根本上來講不會違犯居士戒,但也會違犯居士戒的支分或者類似的戒條。
偶爾放生的時候也可以看到,在放生念經之際,有的居士一旦被蚊蟲叮咬,就會在不經意間,隨手“啪”的一下就結束了蚊蟲的生命。雖然這不一定是故意殺生,但因為有了很長時間的串習,所以一不注意,就會有這種動作。在此再一次重申,無論對境是動物還是人,殺生的罪業都是十分嚴重的,我們不應該因為戒律沒有規定,就隨意地去殺害其他生命。
以前也講過,違犯每一種戒條,都需要具備四個條件:第一個為對境;第二個為思想或者精神;第三個為行為或者行動;第四個為究竟或者結果。這四個條件是確定是否犯戒的分水嶺,如果所有條件都完全具備,就會徹底犯戒。下面一一就不殺生戒的詳細界線進行講述:
1、對境
殺生的對境,就是指人。人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為成人,這裡所說的成人,是指已經出生的人,包括從呱呱墜地到撒手歸西之間的所有人;第二種為胎兒,就是指尚未出生的人。
從戒律對生命的定義來講,並沒有住胎一周、兩周、一個月、兩個月的分別,在精卵和合的那一剎那,就是生命的開始。從該瞬間直至新生兒出世,這一階段的生命就叫做胎兒。因此,作為不想生育的夫婦,就必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並力爭做到萬無一失。因為,如果故意墮胎,就屬於犯戒。
2、思想
思想分觀念和動機兩方面:
所謂觀念,是指認定對境。如果觀念已經錯亂,則不犯根本戒。比如說,如果想殺死張三,而實際上卻殺死了李四,即使具備了其他的所有條件,就事實而言,是實實在在地殺了一個人,但也不算犯根本戒。因為當事人的觀念已經發生了錯亂,並沒有超越這條界線,所以不算徹底的犯戒;
所謂動機,是指要有殺人的動機。如果沒有殺人的動機,只是想嚇唬對方一下,但對方卻因為驚嚇過度而死亡;或者只是想打對方一頓,卻不小心失手將對方打死。這種意外的過失殺人,也不算徹底的犯戒,在忏悔之後就可以恢復。
如果是現役軍人,在因戰爭爆發而必須上前線打仗的情況下,只要事先發願:無論遇到什麼危險,自己也決不殺害對方,則即使因槍炮走火而殺了人,也不會犯根本戒。
3、行動,
小乘的別解脫戒非常重視外在的行為,犯殺生戒的判定標准之一,就是必須具備為了殺死對方而槍擊、毆打、令對方服藥或者其他導致對方死亡的行為。如果只是在內心計劃、謀算,卻沒有付諸行動,就不會犯戒。菩薩戒與密乘戒在這一點上的要求往往要嚴格得多,在僅僅具備內心打算、念頭的情況下,也時常會犯戒。
4、結果
對境死亡也是區分是否犯戒的標准之一。
在確定對境是人,沒有認錯對象,具備殺人動機以及開槍等等的殺人行為,卻沒有最終將對方殺死,而只是使對方受了傷的情況下,就不算是犯根本戒。
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上四個條件,才是徹徹底底地犯戒。在了知了這些細微界線之後,就既可以善加取捨、防患未然,也可以在作出某些行為之後,根據以上標准來判定自己是否徹底犯戒,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補救措施。
(三)偷盜
1、對境
偷盜的對境有三個條件:
首先,必須是包括食物在內的所有財產。有人認為食物與飲料不包括在內,但這種說法是沒有根據的。有人對此反駁道:如果食物不是偷盜的對境,那麼在某個國家或者地區遭遇饑馑的時候,是否就可以隨意地去偷盜急需的食物呢?這種說法既沒有教證的依據,從邏輯上來說也站不住腳。因此,凡是財產,都是犯戒的對境;
第二,就是所盜財產必須屬於沒有產權糾紛的合法主人,財產主人與當事人在所盜財產的權益上也沒有任何經濟上的糾葛。
如果失主認為所丟失的財產不可能再找回,便放棄了尋找的念頭,而從心裡捨棄了該丟失物,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他人在之後偷取了該物,但因為當事人所偷取的是無主物的緣故,所以不算是犯戒。
經書中也講過,在釋迦佛住世時的古印度,有的人是以漿洗衣服為生的,如果風將洗衣人曬在外面的衣服吹走了,洗衣人也產生了“這些衣服已經不可能失而復得,我只有自己賠償衣服”的念頭,如果有人在此之後去偷這些衣服,就不算是犯戒。
但這只是戒律上的一種界定而已,在竊取財物的時候,除了有神通的人之外,又有誰能知道什麼東西是主人已經放棄了的呢?所以,我們也不能膽大妄為地去鑽戒律的空子。
但是,荒涼無人之地的森林、礦產,卻並不是無主物,而是屬於國家的財產。因此,我們就不能無視法律而隨意地去山上砍柴、伐木,或者私自開采礦藏;
第三,就是所盜竊的財物必須具有一定的價值。這種價值,是用純銀的價值來衡量的。以目前的純銀價值來計算,就是人民幣兩元錢左右。如果價值達到了兩元,則具備了對境的條件之一。
偷稅漏稅也算是偷盜,當然,這裡所指的偷稅漏稅,是指故意偷繳、漏繳價值足夠的合法稅金,如果是某些機關巧立名目的非法攤派等等,則不屬於此范疇。
另外,在乘坐飛機、火車等的時候,如果在運輸單位沒有同意的前提下,故意不補超重行李費,或者船票、車費等等,都算是犯戒。
在作買賣時,也只能正大光明地賺取合理合法的利潤。如果有欺騙的成分,比如說,明明進貨成本為五元,卻向買主說是十元,則其中五元的差價就不是正當的利潤,而是騙來的。如果所騙金額超過了規定價值,也算是犯戒。
2、思想
首先是觀念不能錯亂。如果准備偷盜的物品與實際偷到的物品不一致,也不會犯根本戒。雖然不會犯根本戒,卻不能認為沒有過失,因為無論如何這也是偷盜的行為。
偷盜動機是違犯盜戒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沒有盜心,則不會犯戒。
3、行動
巧取豪奪、明搶暗偷,以及利用各種各樣的手段非法地騙取他人財物,都屬於盜竊的行為。
另外,在借回他人財物之後,利用債主已經忘記的時機,而故意不歸還,有人以為這樣就沒有行動,所以不算是犯戒。其實,雖然沒有表面的行動,但該做的不做也算是一種行動,所以也會犯戒。
還有,在借回他人財物以後,如果故意拖欠,而不按時歸還,在拖欠期間致使該物因損壞而價值降低,則也有可能犯戒,因為通過這種行為,而有可能會使主人損失超過兩元以上價值的財產。
4、結果
雖然戒律中有許多細微的劃分方式,但最根本的界線,就是有否具備所盜竊的物品已經徹底地屬於自己的想法。
在已經據為己有的念頭尚未產生之前,還不算是徹底犯戒。如果在此期間被人發現,則因為尚未違越這一界線的緣故,所以沒有犯根本戒。
因此,除了經濟條件比較好、信心很大、在因果取捨方面非常謹慎的人以外,我們一般會建議年輕人在受盜戒之前要慎重考慮。其實,這只是因為盜戒的規定比較細微而已,如果在了知細微界限之後,守持盜戒也不是很難,希望大家也不要知難而退。
(四)妄語
1、對境
所謂妄語是指:第一,說妄語的對方必須是會說話、能懂事的人;第二,所說的妄語是指特定的妄語,而不是指所有的妄語。
所謂特定的妄語,就是謊稱自己具備在欲界之內,也就是我們所生活的地球之內的普通人所不可能具備的,類似於自己可以看到天堂、地獄、前世、未來等等的功能,以及神通之類的超凡功德。
一般日常生活中的妄語,不在犯戒界線之內,因此,妄語戒是比較容易守持的。當然,如果將日常生活中的妄語也納入持戒的范疇,妄語戒就很難守持了。
2、思想
觀念不錯亂:是與其他戒條的規定一樣,比如說,如果想說自己可以看到未來,卻說成了可以看到前世,心中所想與口中所說不一致,就不算是犯根本戒。
動機:要有故意騙人的動機,犯戒必須是故意而為,如果是有口無心,而不是有意去說,就不算是犯戒。
3、行為
必須要用自己的聲音去說。通過電話來傳遞信息,也屬於犯戒的行為之一。
4、結果
必須對方能聽見並懂得其內在含義。除此之外,通過一些手勢或文字來表現、展示自己,則不屬於犯戒。
具體的細節不需要一個一個仔細地講,你們只需依此類推即可。
(五)邪YIN
一般說來,邪YIN包含非行境、非處、非境、非時、非量以及非法的行YIN等等。
所謂的非行境是指:與受種族、主人、國王保護的對象以及非法的對境,包括他人的性伴侶、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七代以內的親屬、僧尼、別人已經支付了錢財的人以及未成年的少男少女作不淨行;
所謂的非處是指:在除了產門之外的口腔、肛門等非行YIN處作不淨行;
所謂的非境是指:在父母、老師、上師以及僧眾等附近,三寶所依存在的佛塔、佛像、經書前(包括在佩戴系解脫、佛像、加持品等的情況下),於對方有害的地方(如凹凸不平的地面等等)、有光線的地方以及人群聚集的地方作不淨行;
所謂的非時是指:在白天、受持齋戒日、哺乳期、妊娠期、月經期間、生患不能作不淨行的疾病期間、產婦尚未完全康復期間以及傷心憂愁之時作不淨行;
所謂的非量是指:在一夜之內作超過五次以上的不淨行;
所謂的非法是指:通過毆打等強迫手段所作的不淨行。
只要符合以上六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並且具備對境、思想、行為以及結果四個條件,就會犯邪YIN戒。
另外,手YIN以及同性之間的非梵行,也屬於邪YIN的范疇。
當然,這裡所說的邪YIN,是針對在家人而言的,如果是出家人,則其內涵又有所不同,因為出家人必須從根本上斷除不淨行。
在現代社會,由於世人觀念的逐步開放,在邪YIN方面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政界要人到平民百姓,從大亨富賈到電影明星,各個階層的人都卷入了性丑聞的風波,無以數計的家庭都遭到了婚外戀的沉重打擊,即使處於熱戀期的情侶,也是互相猜忌、貌合神離……
雖然在佛陀住世之時,並沒有如此猖獗的、涉及家庭倫理道德方面的社會問題,但佛陀卻以其遠見卓識預知到了這一點,並為在家佛教徒制定了這一戒規。這一戒規的制定,使很多重視因果、渴求解脫的佛教徒避免了因此而造成的家庭破碎、妻離子散。
因此,作為佛教徒,為了防止家庭問題的出現,為了樹立佛教徒的良好形象,為了緩解日益突出的社會矛盾,為了自他的暫時安樂與究竟解脫,最好能克服一切困難而受持此戒。
(三)偷盜
1、對境
偷盜的對境有三個條件:
首先,必須是包括食物在內的所有財產。有人認為食物與飲料不包括在內,但這種說法是沒有根據的。有人對此反駁道:如果食物不是偷盜的對境,那麼在某個國家或者地區遭遇饑馑的時候,是否就可以隨意地去偷盜急需的食物呢?這種說法既沒有教證的依據,從邏輯上來說也站不住腳。因此,凡是財產,都是犯戒的對境;
第二,就是所盜財產必須屬於沒有產權糾紛的合法主人,財產主人與當事人在所盜財產的權益上也沒有任何經濟上的糾葛。
如果失主認為所丟失的財產不可能再找回,便放棄了尋找的念頭,而從心裡捨棄了該丟失物,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他人在之後偷取了該物,但因為當事人所偷取的是無主物的緣故,所以不算是犯戒。
經書中也講過,在釋迦佛住世時的古印度,有的人是以漿洗衣服為生的,如果風將洗衣人曬在外面的衣服吹走了,洗衣人也產生了“這些衣服已經不可能失而復得,我只有自己賠償衣服”的念頭,如果有人在此之後去偷這些衣服,就不算是犯戒。
但這只是戒律上的一種界定而已,在竊取財物的時候,除了有神通的人之外,又有誰能知道什麼東西是主人已經放棄了的呢?所以,我們也不能膽大妄為地去鑽戒律的空子。
但是,荒涼無人之地的森林、礦產,卻並不是無主物,而是屬於國家的財產。因此,我們就不能無視法律而隨意地去山上砍柴、伐木,或者私自開采礦藏;
第三,就是所盜竊的財物必須具有一定的價值。這種價值,是用純銀的價值來衡量的。以目前的純銀價值來計算,就是人民幣兩元錢左右。如果價值達到了兩元,則具備了對境的條件之一。
偷稅漏稅也算是偷盜,當然,這裡所指的偷稅漏稅,是指故意偷繳、漏繳價值足夠的合法稅金,如果是某些機關巧立名目的非法攤派等等,則不屬於此范疇。
另外,在乘坐飛機、火車等的時候,如果在運輸單位沒有同意的前提下,故意不補超重行李費,或者船票、車費等等,都算是犯戒。
在作買賣時,也只能正大光明地賺取合理合法的利潤。如果有欺騙的成分,比如說,明明進貨成本為五元,卻向買主說是十元,則其中五元的差價就不是正當的利潤,而是騙來的。如果所騙金額超過了規定價值,也算是犯戒。
2、思想
首先是觀念不能錯亂。如果准備偷盜的物品與實際偷到的物品不一致,也不會犯根本戒。雖然不會犯根本戒,卻不能認為沒有過失,因為無論如何這也是偷盜的行為。
偷盜動機是違犯盜戒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沒有盜心,則不會犯戒。
3、行動
巧取豪奪、明搶暗偷,以及利用各種各樣的手段非法地騙取他人財物,都屬於盜竊的行為。
另外,在借回他人財物之後,利用債主已經忘記的時機,而故意不歸還,有人以為這樣就沒有行動,所以不算是犯戒。其實,雖然沒有表面的行動,但該做的不做也算是一種行動,所以也會犯戒。
還有,在借回他人財物以後,如果故意拖欠,而不按時歸還,在拖欠期間致使該物因損壞而價值降低,則也有可能犯戒,因為通過這種行為,而有可能會使主人損失超過兩元以上價值的財產。
4、結果
雖然戒律中有許多細微的劃分方式,但最根本的界線,就是有否具備所盜竊的物品已經徹底地屬於自己的想法。
在已經據為己有的念頭尚未產生之前,還不算是徹底犯戒。如果在此期間被人發現,則因為尚未違越這一界線的緣故,所以沒有犯根本戒。
因此,除了經濟條件比較好、信心很大、在因果取捨方面非常謹慎的人以外,我們一般會建議年輕人在受盜戒之前要慎重考慮。其實,這只是因為盜戒的規定比較細微而已,如果在了知細微界限之後,守持盜戒也不是很難,希望大家也不要知難而退。
關於五條戒的概念,已經簡單地為大家作了介紹。現在請各位反省一下,首先,自己所受的戒體到底屬於哪一個層次,是否需要重新發心;其次,從受戒到現在,自己是否作過犯戒的行為,如果犯過戒,則即使依照小乘自己的觀點,也可以重新受持,並且沒有受戒次數的限制。在發現自己犯戒以後,就立即忏悔,忏悔之後,再重新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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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台灣學佛網 (20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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